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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

 

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

(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

氧气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8.12.01

【实施日期】1988.12.01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8年12月1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

1 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

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

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1.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1.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

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许可证”。

   1.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2 设施总体要求

    2.1总图布置

   2.1.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要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2.1.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全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空分装置吸风口与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发生源的最小间距            (m)

    

有害物发生源

与空分装置吸风口最小间距

与有分子筛净化的

空分装置最小间距

乙炔

发生站

容量

≤10m3/h(标准状态下同)

>10~<30m3/h

≥30m3/h

100

200

300

50

50

50

电石制造厂

固定式乙炔站渣堆

焦炉、化产、炼油厂、液化石油气及储罐等设施

500

500

500

100

100

100

   在无法符合表1规定时,吸风口空气中的乙炔含量应不大于0.5mg/m3(用分子筛时应不大于0.5mg/m3)或满足空分装置吸风口对大气质量的要求。

   2.1.3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

    2.2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它工业、民用设施的间距,应执行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2.1生产车间建、构筑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2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2.2.3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a.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

    b.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罐的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值确定。

    c.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单独设置阀门室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d.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考虑工艺配管及方便操作来确定。

3 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3.1一般防护设施

   3.1.1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3.1.2各种带压气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3.1.3厂内水电解制氢间和储罐应设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3.1.4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回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须符合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4053.1-83的规定。

    3.2消防设施

    3.2.1厂内应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

    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其它消防器材。

   3.2.2厂内应设火警信号和报警设施。

   3.2.3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3.3电气安全

    3.3.1厂内动力线、电缆应地下敷设,禁止与架空气体管道平等敷设。

    其它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得通过氧气厂区上空。

    表2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名   称

生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1

2

3

4

氧气车间

液氧系统设施

氧气充瓶间

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

氮气压缩机间、充瓶间

液氮系统设施

氩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液氩系统设施

氩气净化间

生产储配氢气的建构筑物

乙类

乙类

乙类

乙类

戊类

戊类

戊类

乙类

甲类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四级

三、四级

二级

一级

辅助

生产

车间

水泵房,冷却塔及其他水处理设施

锅炉房

氧气厂专用的变配电站

油浸变压器

戊类

丁类

丙类

三、四级

二、三级

二级

二级

    注:

①液氧系统设施包括:

液氧贮槽、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等。

液氮、液氩设施的要求同上。

       ②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氢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设吊顶(控制室除外)。

制氧、压氧、充瓶间的建筑采用吊顶结构时,应为一级而耐火等级。

 

    表3               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m)

    

            建、构筑物类别 

间距(m) 

 

特定地点名称

厂内甲类

生产车间

氧气设施的

建、构筑物

氧气(或液氧)储罐

氧气储罐

耐火等级

容量(m3)

容量(m3)

一、二

≤1000

1001~50000

>50000

≤1000

企业外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外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内铁路(中心线)

企业外道路(路边)

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

企业内次要道路(路边)

30

20

20

15

10

5

25

20

20

15

10

5

25

20

20

15

10

5

30

20

20

15

10

5

架空电力线<1KV

        >1~10KV

         35~110KV

≥1.5倍

电杆高

*1.5倍

电杆高

≥1.5倍电杆高

≥1.5倍

电杆高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25

30

3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

 

 

  30 

 

  25

 

 

     25 

 

     25

 

 

(包括储罐,易燃物堆场) 

 

          30      35

(包括储

罐,易燃

物堆场

甲类物

库)

25

重要的公用建筑

50

50

50

50

其它构筑物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2

14

16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10        12      14

12        14      16

14        16      18

12

15

50

    注:

①氧气厂专用铁路装卸线(如液氧,液氩槽车用)不受表3限制。

       ②防火间距系指相邻厂房外槽(从突出外缘算起)的最近距离。

储罐户外空分塔从其外壁算起。

       ③两座厂房相邻面的两外墙如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则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减少25%。

       ④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⑤固定储罐容积,按其水容积(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及1.02×10-5的连乘积来计算,气瓶按同样要求进行折算。

       ⑥液氧储罐按1m3液氧折合800m3气氧计算。

       ⑦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1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

       外变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吨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指氧气厂的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3.3.2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3.3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

电缆沟不得与其它管沟相通,并设火灾预警系统。

    3.3.4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

    3.3.5变、配电所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降温措施。

    3.3.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

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

    3.3.7电气设备和装置和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

    3.3.8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的。

    3.3.9有爆炸、燃烧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3.4.1条的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3.10氢气生产场所不应设置产生高温的灯具。

    3.3.11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

    3.4防爆、防雷、防静电

    3.4.1防爆

    a.氧气充瓶间充装台应设高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b.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计规范》的规定。

制氢间、氢所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属Q—2级,氩净化的单独接角炉间属H—3级。

    透平氧压机防火罩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级间属H—1级,氧气充瓶间属H—2级。

    c.用于输配的多级液氧泵,就设防护墙与周围隔离。

    3.4.2防雷、防静电

    a.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的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

    b.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

    c.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的设备、管理,必须设防静电积聚放电接地装置。

    d.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表4                 各类设施防雷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Ω)

    

设施名称

防雷接地最大冲击电阻

防静电最大接地电阻

室外空分塔、制氧间、压氧间、氧充瓶间、氧气储罐

30

 

空分塔内积聚液空、液氧的各类设备、氧充瓶台管道

 

10

室外架空氧气管道

 

10

制氢间、氢瓶库、氢充瓶间、氩净化间、压氢间

10

 

架空氢气管道

10

10

室内氢生产、储配系统

 

10

室外氢储配系统

30

4

 

注:

室外空分塔防雷拉地和塔内主要设备防静电接地应分别设置。

3.5防冻

3.5.1空分塔基础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地表水渗入层等因素,采取防冻措施。

应用珠光砂混凝土等具有防火、防冻特性的材料做基础,不得用可燃物质代替。

3.3.2空分塔基础内,就设临控测温点。

3.5.3深冷低温运行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应用铜、铝或不锈钢等低温材料制作。

3.5.4设计、安装低温液体的管道,应采取避免低温液体在管道内、阀门前后积存的措施。

3.5.5空分塔的液空、液氧排入地坑时,地坑内衬必须用有一定强度的耐低温金属材料制作。

禁止用普通碳素钢板做地坑内衬,坑内不得有积水或积油。

3.6防地震、防振动

3.6.1防地震

a.厂区内建、构筑物的防震就符合TJ11—78《工业与发用建筑搞震设计规范》和现行《冶金工业建筑搞震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

b.在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区的省会或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城市,新建的氧气厂,应按地震基本烈度7度设防。

3.6.2防振动

a.厂区应按总图布置的有关规定,与周期性机械振动的振源保持一定距离。

b.各种压缩机的允许振幅值,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c.对产生振动的机组、附属设备及其管道,应采取防止共振措施。

3.7通风设施

3.7.1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87<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7.2制氢间、压氢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含氢量不大于1%的要求确定。

设计时室内换气次数应按每小时不少于三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少于七次进行计算。

3.7.3氮压间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氧含量不小于18%的要求确定.并设有事故用通风装置.3.

3.8管道和储罐的漆色

3.8.1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体管道时,管道外壁漆色、标志应执行GBJ7231-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有关规定,还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各种气、液体管道色标

序号

输送气、液体名称

管道颜色

色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过热蒸汽

饱和蒸汽

压缩空气

氧气

氮气

污氮

氢气

氩气

煤气

上水

下水

油(进)

油(出)

原料空气

乙炔

加温解冻

冷凝、冷却水

消防水橙

红色

红色

深蓝色

天蓝色

浅黄色

棕色

红色

银灰色

黑色

绿色

绿色

黄色

黄色

浅蓝色

白色

红色

绿色

黄色

 

黄 

 

 

 

白 

 

 

黑 

黑 

 

3.8.2管道上应漆有表示介质流动方向的白色或黄色箭头,底色浅的用黑色.

3.8.3各种储罐的外壁或保温层外壁色标如下:

球形及卧式储罐的外壁最外层,应刷银粉漆.球形储罐的赤道带,应刷宽400~800MM的色带.臣式罐的中心轴带应刷宽200~400的色带.色带的色标同表5气、液体管道色标的规定.

4运行和设备一般要求

4.1设备必须票据国家、部颁标准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维护和检查.

4.2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及零部件严禁沾染油脂.

4.3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

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4.4盛装低温液体的器具必须干净,容器内严禁积存油、水、有机物和其它杂质.

4.5配制、搬运腐蚀性化学物品时,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4.6生产现场不得堆放油脂和与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

4.7回转设备启动前必须盘车检查,严禁边盘车边启动.用皮带传动的设备,不得用手扳动皮带.

4.8严禁跨越无跨越通道的设备、装置.

4.9运行中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停机处理.

4.10冬季结冻地区设备停车前,应采取防冻措施.

4.11应定期检查系统中的仪表和安全装置。

4.12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漫无边际储罐)和其它有关设备,严禁在超压、负压下运行。

设备或系统如有泄露,严禁带压拧紧螺栓。

4.13裸露转动的部件及皮带传动装置,须设置防护罩。

4.14禁止向室内排放除空气以外的各种气体。

5氧气的生产及设备

5.1空压机

5.1.1大型空压机吸气管前,应安装干式过滤器,原有油浸过滤器必须更换。

5.1.2大型空压机应根据设备特性设喘振、振动、油压、供水、轴位移及轴承温度等报警联锁装置。

开车前应做空投试验。

5.1.3大型空压机冷却水系统,防断水保护装置须灵敏可靠。

如运行中给水中断,严禁强行给水,需停车处理。

5.1.4空压机运行中如声响异常立即停车检查处理。

5.1.5大型空压机连续冷启动不宜超过三次,热启动不宜超过二次

5.1.6活塞式空压机的润滑油质须符合要求。

严格控制气缸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5.2氧压机

5.2.1氧压机入口管道前,应设不锈钢丝或铜丝制做的过滤网。

5.2.2氧压机试车时,应用氮气或无油空气。

5.2.3透平式氧压机的轴密封必须完好,并保证轴封气的规定压力。

5.2.4压力在0。

6MPA以上的透平氧压机,宜设防火墙或单独的防火间。

5.2.5透平氧压机应设可熔探针或其它灭火设施。

5.2.6严防活塞式氧压机运行中将机油带入气缸。

5.2.7迷宫式氧压机上导轴承温度,不得超过设备设备要求的规定值。

5.2.8用水润滑的充瓶氧压机气缸内,应边疆加适量蒸镏水或软化水,并设断水报警和停车装置.

5.2.9氧压机着火时,必须切断氧气来源并紧急停车.

5.2.10氧压机还应执行5.1节的有关规定。

5.3膨胀机

5.3.1膨胀机前必须设置过滤器,其阻力不得超过设备规定值。

5.3.2透平式膨胀机应设超速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3.3透平式膨胀机的轴封气压力应调至规定值。

5.3.4运转中出现冰、干冰等堵塞喷嘴时,应立即停车加温解冻。

5.3.5膨胀机出现超速、异常声响,油压过低、冷却水量不足或轴承温度过高等情况时,应迅速关闭入口阀,停车检查、处理。

5.3.6活塞式膨胀机停车时,应先关闭气源。

5.4液氧泵

5.4.1液氧泵的入口应设过滤器。

5.5.2液氧泵应设出口压力声、光报警和自动停车装置。

5.4.3液氧泵起动前,应用氮气吹扫后再盘车检查;开车前应先开密封气并经充分预冷后起动,不准有液氧泄漏。

5.4.4严格控制液氧泵轴承的加油量,严禁油脂外溢,并按规定时间清洗油承和更换油脂。

5.4.5液氧泵停车后,应立即解冻。

5.5空分装置

5.5.1为防止全低压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聚积,应边疆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应低于氧气产量的1%。

5.5.2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

乙炔含量不应超过0.1PPM,300M3/H以下制氧机的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1PPM,超过时应排放。

5.5.3排放液氧、液氮、液空,宜采用高空气化排放。

或用专门管道及地沟排放。

采用管道及时性沟排放时,排放处应设明显的标志和警告牌。

5.5.4排放液氧、液氮、液空时,应有专人监护,附近严禁明火。

5.5.5严格控制板式主冷液面,避免较大波动,并采取全浸式操作。

5.5.6氮水预冷系统应设置空冷塔液面和空气压力的报警联锁装置。

5.5.7如果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后方可开车。

5.5.8空分装置监时停车后,氮压机亦应及时停车、放空。

再开车前,应取液氧化验,合格后方准开车。

5.5.9空分装置停车时,应立即关闭氧、氮产品送出阀,并及时通知有关岗位。

5.5.10各种吸附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再生。

切换容器应先开后关、缓慢操作。

5.5.11盛装低温液体的容器应避开火源、热源,容器严禁超压。

5.6空分设备的解冻

5.6.1空分设备停车,须排净液体,再静置一段时间后,方准加热。

5.6.2加热气体的压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

加热气体中严禁含油。

5.6.3空分设备大加热是应缓慢升温。

5.6.4空分设备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须挂警示牌。

5.6.5对液空、液氧设备和其它低温设备加热时,加热气体不准从排出阀通过专用排放管排放。

5.6.6排放加热气体应有专人操作。

排放口附近不得有人停留。

5.6.7加热保冷箱内的保温层时,不准有人在塔内停留、检查或维修。

5.6.8膨胀机加温时,应先启动油泵,保证正常供油。

5.7压力容器

5.7.1气体储罐、低温液体储槽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7.2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除锈、脱脂、吹刷干净,并涂以无机防锈涂料。

5.7.3氧气储罐放散氧气时,应先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5.8液氧储存、气化装置

5.8.1定期测定粉末真空绝热式液氧储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保持在1.36~6.8Pa范围内。

5.8.2珠光砂绝热液氧储罐,应充入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

5.8.3严禁液氧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定压力。

5.8.4应每周化验液氧储罐中的乙炔含量,超过0.1PPM是应排放液氧。

5.8.5使用液氧储罐前须用干氮吹刷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大于-45℃后,方准投入使用。

5.8.6蒸发器水池的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

5.8.7蒸发器出口氧气温度应不低于0℃

5.8.8液氧蒸发系统应有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5.9液氧、液氮、液氩的槽车输送

5.9.1液氧槽车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槽车管理使用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5.9.2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和泄爆阀。

5.9.3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严格脱脂,经充分预冷。

灌装的液氧不得超过贮罐容积的95%。

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5.9.4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

灌装过程严禁发动槽车。

5.9.5应严防撞击液氧槽车或受较大振动。

5.9.6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

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得停靠。

5.9.7放出液氧时,应控制好放出速度,并保留槽车容积5%的液氧,不得放光。

5.9.8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得修理汽车。

5.9.9定期取样化验液氧槽车内液氧中的乙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0.1ppm,否则应加热吹扫。

5.9.10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

5.9.11输送液氮、液氩的槽车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输送规定。

操作液氮、液氩的人员应有防护措施。

5.10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充装氧气和气瓶管理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10.1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b.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c.不能判明瓶内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d.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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