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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协字〔2011〕35号

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科院,高法院、高检院,总装备部:

为推进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开展,现将《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代章)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

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部署,按照“巩固基础,分解任务,全面展开,重点推进”的工作思路,推动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深入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1)颁布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重点新兴产业行业标准,统筹启动组织实施相关产业重大工程和一批重大产业化示范项目,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质检总局)

(2)继续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育拥有自主创新能力、自有品牌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发中心,支持、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发展改革委)

★(3)落实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细则,推动制定各专项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制定符合各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

(4)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组织工作体系,推动各计划吸收知识产权专家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各计划管理(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责任主体。

(科技部)

(5)研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成果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的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和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信息登记、统计与评估制度,落实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完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科技部)

(6)探索建立国家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的发布机制,加强重大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宣传推广。

(科技部、质检总局)

(7)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评价办法,开展知识产权评价标准的研究工作,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知识产权产出和保护状况进行跟踪评估。

(科技部)

(8)研究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

(9)依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创新研究,研究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获取和惠益共享的制度和机制。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

(10)推广使用植物品种权交易合同规范文本,促进品种权交易规范化。

(农业部)

(11)完善原创动漫产品的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加大对原创动漫生产创作和推广传播的支持力度,加强动漫产业内容建设与引导,研究出台加强动漫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文化部)

(12)促进《医药卫生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实施,以“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作为医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点,规范科技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对重大产品和核心技术的专利予以有效保护,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利用、合理分享。

(卫生部)

(13)贯彻落实《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提高广播影视自主知识产权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做好知名和成熟栏目名称、标识的注册和日常检测保护工作,鼓励广播影视数字化、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推广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发展,支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建立媒体资产管理系统。

(广电总局)

(14)加强版权贸易基础性建设,积极构建综合性的版权要素市场,鼓励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版权贸易,支持版权代理、版权评估、版权投融资活动,逐步完善版权交易市场机制。

(版权局)

(15)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批准一批版权示范主体,大力推动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建设。

(版权局)

(16)支持办好2011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等重大版权交易展会,充分发挥大型展会推进版权市场运用的重要作用。

(版权局)

(17)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推动林业重点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提高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将已审批的优良新品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示范推广,实施优良新品种推广示范工程。

(林业局)

(18)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重点做好试点的组织、评价工作,通过加大政策引导和服务培育力度,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19)开展地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试点工作,为地方经济和科技活动的决策提供支撑。

(知识产权局)

(20)对试点示范单位开展分类指导与服务,培育一批国家和地方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知识产权局)

★(21)切实做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具体落实工作,支持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与投融资服务机制。

(知识产权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版权局)

(22)建立非职务发明评价体系,研究国家引导鼓励个人和中小企业发明创造的办法。

(知识产权局、科技部)

(23)通过信息发布、专利孵化、院地合作等多种平台,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建设。

(中科院)

(24)在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国防科研生产体系中,探索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方式。

(总装备部)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制定、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专利、商标、版权法律法规和规章

(25)做好修改《专利代理条例》工作。

(法制办、知识产权局)

(26)修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知识产权局)

(27)研究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和《职务发明人流动中利益共享办法》。

(知识产权局、科技部)

(28)做好《商标法》修改工作,加快立法进程,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调研工作。

(法制办、工商总局)

(29)积极推进《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修改工作。

(版权局)

(30)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立法进度。

(版权局)

(31)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推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修订。

(版权局)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32)继续推进《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立法协调工作。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林业局)

(33)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工作,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立法可行性。

(农业部、林业局)

(34)推进《对外贸易法》中“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配套规章制定工作,协调起草《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指南》。

(商务部)

(35)加快《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继续做好《中医药法》立法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

(卫生部)

(36)完成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海关总署)

(37)完善《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质检总局)

(38)研究制定并发布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规则。

(林业局)

(39)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工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成后,着手配套实施细则的起草、调研工作。

(法制办、工商总局)

(40)组织开展《国防专利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国防知识产权相关规章。

(总装备部)

3.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41)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试行由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高法院)

(42)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法院)

(43)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

(44)完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调研,起草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高法院)

(45)适时起草关于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标准和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高法院)

(46)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若干问题的意见》。

(高法院)

(47)继续修改并适时下发实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及《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若干意见》等劳动法律配套规章,完善有关竞业限制等商业秘密保护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8)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施行,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扶持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机制建设政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类保护规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管理办法》、《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政策或指导性文件。

(文化部)

(49)启动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推行工作,出台相关文件。

(知识产权局)

(二)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1.开展专项行动

★(50)全面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协调专项行动开展,推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51)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2011年按期完成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配合财政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和软件资产管理,构建使用正版软件、抵制盗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外资、民营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做好30家企业软件资产管理试点工作。

(版权局)

★(52)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行动,加强对互联网站的主动监管,加大对网络侵权案件打击力度,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盗版影视作品、软件下载服务以及运营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权犯罪活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常态化机制。

(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广电总局)

(53)继续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亮剑”专项行动,强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国专项行动整体推进。

(公安部)

(54)按照《关于做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律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引导律师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司法部)

(55)组织全国农业行政部门实施《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种子专项行动方案》,曝光一批侵权假冒企业,灭活处理一批假冒伪劣授权品种种子。

(农业部)

(56)组织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深入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信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专项行动。

(文化部)

(57)结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中央企业知识产权自查自纠活动,并指导中央企业制定相应知识产权应急预案。

(国资委)

(58)根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要求,在全国海关范围内积极推进和部署,继续保持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侵权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不断完善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配合机制,对进出口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海关总署)

(59)提高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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