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1221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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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1221定稿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完善目标考核激励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三化”协调科学发展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产业集聚区包括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符合条件的专业园区。
(1)省政府确定的以发展工业为主导的180个产业集聚区(含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省政府确定的60个商务中心区。
(3)省政府确定的116个特色商业区。
(4)符合“三规合一”要求、经省辖市政府确定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的专业园区。
2、考核晋级
(1)考核指标。
设定增加值、税收收入、从业人员、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等4项考核指标。
其中,县域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考核增加值、税收收入或从业人员、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等3项指标;省辖市城区内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考核增加值、税收收入、从业人员等3项指标;专业园区考核增加值、税收收入或从业人员、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等3项指标。
(2)晋级标准。
设定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六个星级标准和门槛标准(详见附件1)。
(3)晋级办法。
2013—2015年,按年度考核指标和晋级标准分别确定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的相应星级;达到门槛标准、未达到一星级晋级标准的,认定为省级产业集聚区。
到2015年,达不到门槛标准的县域工业产业集聚区,给予警告;达不到门槛标准的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工业产业集聚区,调整为市级产业园区。
年度指标达到门槛标准的专业园区,认定为省级产业集聚区,按年度考核指标和晋级标准晋升为相应星级的产业集聚区。
(四)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所在县(市、区)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责任目标的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当年不得晋级。
(五)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实际达到的发展水平,作为按照有关规定考虑干部配备的重要条件。
3、年度考核评价
(一)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
1、指标体系。
从经济总量、集群发展、节约集约等3方面设定10项考核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
其中:
经济总量方面,重点考核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和税收收入等4项指标;集群发展方面,重点考核R&D经费支出占增加值的比重、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比重、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与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等3项指标;节约集约方面,重点考核投入产出强度、万元增加值能耗、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等3项指标。
2、综合排序。
对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分别计算省定各工业产业集聚区“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确定年度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强”和“快”的综合排序。
3、“十强、十快、十先”遴选。
根据年度“绝对量指数”综合排序,确定“十强”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议名单;根据年度“发展指数”综合排序,确定“十快”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议名单;根据所属省辖市年度考核排序的位次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十先”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建议名单。
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十强”、“十快”、“十先”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给予表彰奖励。
(二)省定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年度考核评价
1、指标体系。
从经济总量、集群发展、节约集约等3方面设定8项考核评价指标(详见附件2)。
其中:
经济总量方面,重点考核服务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和税收收入等4项指标;集群发展方面,省定商务中心区重点考核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税收比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等2项指标,省定特色商业区重点考核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等2项指标;节约集约方面,重点考核投入产出强度、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等2项指标。
2、综合排序。
对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分别计算省定各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确定年度省定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强”和“快”的综合排序。
四、组织实施
(一)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联席会议分别统筹负责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目标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评价指标的数据采集、核准、汇总、排序等工作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组织实施。
需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按照归口统计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按要求向省统计局提供。
省统计局每年2月底前依据“绝对量指数”和“发展指数”对省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经省产业集聚区、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联席会议审核后发布。
(三)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晋级评价认定;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的晋级评价认定。
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对达到相应星级晋级标准的产业集聚区,由省政府授牌。
(四)严格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性。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终审,对数据质量负总责。
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评优评先和考核晋级资格。
(五)按照“三规合一”要求,经省政府规划批准的文化、旅游等特色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晋级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本办法适用于2013—2015年。
附件:
1.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标准
2.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3.指标解释
附件1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标准
指标名称
六星级
标准
五星级
标准
四星级
标准
三星级
标准
二星级
标准
一星级
标准
门槛标准
1、增加值(亿元)
500
400
300
200
80
40
10
2、税收收入(亿元)
50
40
30
20
8
4
1
3、从业人员(万人)
15
12
9
6
2.5
1.5
0.3
4、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万人)
50
40
35
30
20
10
5
注:
县域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选取1、2、4或者1、3、4等3项指标进行考核。
省辖市城区内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选取1、2、3等3项指标进行考核。
专业园区选取1、2、4或者1、3、4等3项指标进行考核。
附件2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名称
当年绝对量
增长/增减(%)
权重(%)
数据来源
一、经济总量
50
1、增加值(万元)
15
省统计局
其中:
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增加值(万元)
省统计局
省定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服务业增加值(万元)
省统计局
2、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13
省统计局
3、从业人员(人)
10
省统计局
4、税收收入(万元)
12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集群发展
25
(一)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
5、R&D经费支出占增加值的比重
7
省统计局
6、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
9
省统计局
7、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与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万元)
9
省统计局
省商务厅
(二)省定商务中心区
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税收比重(%)
12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6、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个)
13
省统计局
(三)省定特色商业区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
12
省统计局
6、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个)
13
省统计局
三、节约集约
25
(一)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
8、投入产出强度(万元/万平方米)
12
省统计局
省住建厅
9、万元增加值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7
省统计局
10、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6
省环保厅
(二)省定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
7、投入产出强度(万元/万平方米)
16
省统计局
省住建厅
8、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9
省环保厅
附件3
指标解释
1、增加值。
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增加值指报告期内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二、三产业增加值;省定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增加值指报告期内省定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服务业增加值。
2、固定资产投资。
指在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内的500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报告期内完成的投资额。
3、从业人员。
指在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内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包括在各法人企业(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
4、税收收入。
指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的规模(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单位)报告期内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5、R&D经费支出占增加值的比重。
指报告期内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和单位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的经费占增加值的比重。
该指标使用考核年的上一年度数据。
6、主导产业增加值占增加值的比重。
指报告期内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前2位主导产业增加值与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增加值之比。
7、主导产业投资比重与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
主导产业投资比重指报告期内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前2位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固定资产投资之比,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实际利用省外、境外资金包括实际到位省外资金总量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8、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税收比重。
指报告期内省定商务中心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各种税收总和,与商务中心区全部税收收入之比。
9、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个数。
指报告期末在省定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内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年末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服务业法人企业(单位)数量合计。
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
指报告期内省定特色商业区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与特色商业区所在县(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之比。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新闻出版业、邮政业和其他服务业等,售予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之总量。
11、投入产出强度。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增加值产出强度。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报告期末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与建成区面积之比,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增加值产出强度指报告期内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增加值与建成区面积之比,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2、万元增加值能耗。
指报告期内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每生产一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能源量。
13、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率。
污水集中处理率指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当年污水集中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垃圾集中处理率指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当年固体废物处置量(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当年固体废物(垃圾)产生总量的比率,其权重为该项指标总权重的50%。
14、所在城镇城区常住人口。
指报告期末省定工业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所在县(市)城区内常住人口数量;专业园区所在镇城区内常住人口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