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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估的目的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掌握项目的运行状况、运行效果和发展前景,确定项目建设的总体绩效,进一步提高信息化规划和项目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使南宁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能充分发挥预期的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10万元及以上资金投资(含财政投入、补助、贴息和担保)建设的,已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运行半年以上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面向需求原则

  确定评估重点和相关细则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

  

(二)科学性原则

  选择科学的分析及评价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三)客观性原则

  评估所用的数据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方式获得,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项目规模、可利用资源、投资时间等),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估工作。

  (四)公正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客观、合理地采集信息资料,对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判断,按照评估要求独立打分,做出相关评价。

  (五)系统性原则

  项目建设因素取决于市场、资源、技术、经济、社会、配套设施及环境等条件,因此对项目评估要全面、综合、系统地考虑各方面情况。

  (六)保密性原则

  评估人员要严守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第四条 主管部门

  评估工作由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运行状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运行状态、设备和系统性能、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管理、项目质量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培训、运行及管理费用等情况。

  

(二)项目运行效果

  主要包括项目成果,产生的效益,对社会、经济等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给工作、生活带来的便利等,以及是否提高工作效率,是否以低投入获得高产出等。

  (三)项目发展前景

  主要包括项目是否具备续建条件和潜能,是否有升级改造的价值等。

  第六条 评估指标

  

(一)项目运行状况指标

  项目运行状况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系统性能指标和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两方面。

  1、设备及系统性能指标

  系统软硬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兼容性、可升级和扩充性、响应速度及系统可管理性等。

  2、项目管理与维护指标

  设备利用率、项目运行水平、运行质量保障与服务、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与维护水平、人员的配备和培训、项目运行和管理经费开支等。

  

(二)项目运行效果指标

  项目运行效果指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成本水平指标

  该项目的建设成本和维护、运营、管理、升级成本。

  2、应用效果指标

  对促进信息利用与共享、提高决策水平、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业务管理效率、改变业务管理方式、降低运作成本、体系优化等。

  3、满意度指标

  项目的运行能满足使用单位业务目前和将来发展需要的程度,项目系统使用界面的易操作性和便利性。

  4、社会效益指标

  所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对促进本行业和社会发展的作用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5、经济效益指标

  评估的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赢利水平、市场竞争力或对原有业务运作成本的影响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

  (三)项目发展前景评估指标

  项目推广前景、项目下一步的建设规划、项目续建和升级扩展的价值等。

  第七条 评估标准

  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评定各项指标的综合分值,并根据综合分值对各项指标评定等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评估申请,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评估对象。

  

(二)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确定评估对象,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对项目进行评估。

  (三)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专家评估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评估小组的构成

  

(一)根据必须必要原则,由市信息办组织成立项目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二)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小组的具体人数,原则上每个项目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五人(评估小组人员数须为单数),其中至少两名以上应从该项目使用单位随机抽选。

  (三)选择评估小组成员应遵循客观、公正、权威性、针对性和组成合理性原则,根据参评信息化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小组成员可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涉及领域的技术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理论专家、项目涉及领域的经济专家、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领域的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四)评估小组成员应回避的情况:

  1、是被评估项目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或与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2、与被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3、与被评估项目的业主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条 评估资料

  项目业主须向项目评估小组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详细资料,配合好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属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保密的资料,须附上文件名并注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必公开详细内容。

评估小组必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项目业主提交的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评估步骤

  

(一)评估准备

  1、确定评估的目标和任务

  通过对所评估的项目业主的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的目标及重点,布置任务。

  2、评估材料的准备

  制定评估细则,确定专家的权重系数和指标的权重系数,编制评估报告格式及初步材料,收集汇总项目相关材料及设计文档等。

  3、确定评估组和成员

  由市信息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工作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小组组长,并做好相应分工安排。

  4、制订评估时间安排表

  根据项目评估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评估时间安排表。

  

(二)现场评估

  1、评估数据信息的采集

  评估小组认真阅读评估指标,与项目业主和有关人员进行广泛交流,听取项目相关情况的介绍,对项目进行实地测试和核实,收集第一手资料,给出总体印象分值。

  2、评估的讨论和综合分析

  评估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进行整理、讨论、分析,进行初步审核、评分等。

  3、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根据初步评估指标的评分值,对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评估、评分、评定等级等,深入分析、总结,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4、在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做相应布置,为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做准备。

  (三)形成评估报告

  1、撰写评估报告初稿

  根据评估规范的规定和相关评估具体要求,撰写评估报告初稿,报评估小组组长审定。

  2、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后,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根据要求并对评估意见初稿进行修改,最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3、下达与执行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市信息办,由市信息化下达给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接到评估报告后须按照评估报告及相关意见执行,必要时市信息办可以要求项目业主作相应的整改。

项目业主须将执行情况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四)评估报告存档

  市信息办对正式评估报告及执行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专人整理、存档、管理和备案。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执行情况。

评估结果由市信息办备案,并在《南宁市信息化简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运行费用和项目业主申报建设其它相关信息化项目、信息化资金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评分细则

  

(一)各指标评估分值

  1、项目评分采取定性方式。

  2、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评估指标分为三个大项七个子项。

  3、根据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程度以及实现项目设计文档的程度评定各子项指标的具体分值。

评估分值满分为100分。

  

(二)各指标评估综合分值

  1、各子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

每位评估人员对相应子项指标给出评分值(P)乘以对应评估人员权重系数(W),将所有乘积进行叠加,然后用叠加值除以所有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之和,得出子项指标综合分值(A)。

具体数学表达式如下:

  A=∑(P×W)/∑W

  A——所有评估人员对该指标的综合评分值,评估人员人数不应少于5人(含5人);

  W——评估人员权重系数。

确定某评估人员权重系数主要考虑该评估人员对项目情况的熟悉程度,并适当考虑评估人员的专业背景、技术水平、评估态度等相关因素;

  P——某评估人员对该项目相应子项指标的评分值,P满分为100分。

  2、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构成:

如有n个子项,每个大项分值(B)为n个相应子项指标的综合分值(A)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数学表达式如下:

  B=∑A/n

  B——所有评估人员对该大项指标的综合评分值;

  n——该大项指标所含子项指标数。

  3、若不出现子项指标的大项指标,根据子项指标综合分值的评定方法评定综合分值。

  4、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S)为各大项指标综合分值(B)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数学表达式如下:

  S=∑B/N

  S——信息化项目综合分值;

  N——信息化项目所含大项指标数。

  (三)指标等级评定

  参评的信息化项目和各个相应指标根据相应的综合分值,评定为:

优秀、优良、良好、一般四个等级。

  优秀评估分值:

100分以下(含100分)90分以上(含90分);

  优良评估分值:

90分以下80分以上(含80分);

  良好评估分值:

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

  一般评估分值:

60分以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辖县区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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