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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在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管辖合同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管辖合同范围为:

1、各类租赁合同;

2、各类管理合同;

3、各类广告合同;

4、各类买卖合同;

5、各类借款合同;

6、其他形式的经济合同。

第三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

1、合同承办部门:

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需签订合同的各相关部门。

2、合同审核部门:

监察审计中心·法律事务部

3、签章管理部门:

第六条职责范围

1、合同承办部门职责:

负责前期市场调查、签约对象资信评估、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合同前期谈判(起草)、合同审核流程的发起、合同最终签订事宜的确认、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向相关部门通报履约问题、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2、合同审核部门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法律文书审核流程》规定,结合公司利益参与合同的谈判、草拟工作,对合同谈判及合同草拟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法律意见、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3、签章管理部门职责:

根据公司规定的合同承办、审核流程,对合同签订的用印、归档环节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并做好经济合同用印记录工作,负责经济合同档案管理的检查。

第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归档管理本部门的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应科学有效,有明确的合同类别及编号,做到有手工记录及电子目录,以方便查询。

第八条监察审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下属各中心、部门及分(子)公司的经济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对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可以提出整改,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合同审核流程及权限

第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在合同履行、签订前将合同报审,不得先履行、先签订后再报审,合同报审时应准确确认合同约定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接到报审合同后,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顺延24小时,如遇出差或其他客观情况不能了解、接收审核信息,不能按上述时间审核,承办部门、人员应电话通知予以催办,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应尽可能设法审核,不能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

第十一条如果审核通过,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认为没有较大法律风险,则进入用印流程;如果审核未通过,则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提出相关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如果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可以根据公司法务意见修改,修改后进入用印流程;如果承办部门负责人认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做出修改,则必须经部门最高级别领导签字确认,最高级别领导签字确认后进入用印流程。

第十三条印章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流程,对于符合流程的合同用印申请,应即时盖章,不得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对不符合流程的用印申请有权拒绝盖章。

第五章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避免造成违约,从而切实保障公司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合同审核部门、签章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应协同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视具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七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事项,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合同审核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出具准确、详细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合同纠纷协商不成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监察审计中心通报,并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通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根据监察审计中心的决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签章管理

第二十条订立、变更合同,应当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由签章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违规使用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签章管理部门、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监察审计中心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不得加盖在空白合同书上。

第二十三条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印章使用登记表”台账及电子目录。

第七章合同借阅规定

第二十四条任何部门如需借阅经济合同,必须通过法律事务部登记,法律事务部登记后通知经济合同保管部门,经济合同保管部门方可将合同外借。

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核心利益的经济合同必须经过监察审计中心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五条合同借阅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私自复印、扫描或者以其他形式留存,如须复印、扫描或以其他形式留存需通知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涉及公司商业机密、核心利益的经济合同需要复印、扫描或以其他形式留存必须经过监察审计中心总监同意。

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部必须建立“合同借阅登记表”台账、电子目录及“合同复印登记表”台帐、电子目录所有合同原件都是在总裁办保管的,因此关于借阅的

第八章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济合同的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处罚依据一定要切实可行,并且按级次分别列出处罚种类,涉及经济处罚的,需明确是罚部门还是个人及罚款级次。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承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责尽力的,导致公司承担较大风险的;

3、合同审核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审核合同;

4、签章管理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签章,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

5、合同承办人、保管人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6、未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台帐的;

7、未按本办法规定借阅经济合同的;

8、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解释、补充,经监察审计中心总监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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