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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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认识

浅析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认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为《建规》)是设计人员使用最多的规范,是防火标准中比较基础的一本国家标准,是实践中总结出的规范,其综合性、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涉及面比较广。

从《建规》tj16-1974、gbj16-1987到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建规》(gb50016-2006),共12章1个附录388条,强制性条文176条,《建规》的经过不断的修订,不断的完善,内容越来越全面和成熟。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的形式和功能日趋复杂,在《建规》(gb50016-2006)的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的差异,笔者就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谈一些的认识,供同行商榷。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

1.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概念。

《建规》(gb50016-2006)5.3.2、5.3.3条中明确区分了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概念。

安全出口是指直接通建筑之外的门或楼层通向楼梯的门。

疏散门为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疏散门有时也是安全出口。

1.2规范的执行中的一些认识。

1.2.1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是对一座建筑物或建筑物内的一楼层,也是对建筑物内一个防火分区的要求。

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

安全出口是供人员疏散用的楼梯间的出入口、室外楼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室内安全区域主要指的是避难走道、避难层等。

1.2.2“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虽然《建规》(gb50016-2006)5.3.3条规定是“宜”设置,但是为了保护该类场所的人员在火灾时的安全,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尤其是设置在大型购物场所的儿童游乐厅、婴幼儿早教活动场所等,往往和建筑的其他功能部位共用安全出口,这是不正确的。

1.2.3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每个防火分区了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而《建规》(gb50016-2006)没有规定地上建筑能否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笔者认为,多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较大,疏散距离较远,原则上不应当允许借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当确有困难需要借用时,必须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借用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大于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总宽度的1/3;二是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在防火墙上设置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并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三是当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互相借用安全出口时,应在防火墙上分别设置2个不同开启方向的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疏散通道相连。

1.2.4建筑中庭设置自动扶梯时,在自动扶梯的每层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不得设置防火卷帘),确保自动扶梯上滞留人员的安全疏散。

建筑中庭设有营业场所时,该中庭的安全出口应按营业厅的要求设置,其数量不得少于2个。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

实际工程中经常遇到酒吧、美容中心、中医按摩、音乐茶座、美体中心、保龄球馆、旱冰场、氧吧、健身房、足浴、足疗之类的新型娱乐场所,根据规范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定义,此类场所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但按照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此类场所属于公共娱乐场所。

对这类场所的防火要求各地标准不一,有的执行规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有的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规范和规定所定义的公共娱乐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有相互叠影之处,根据对《建规》(gb50016-2006)5.1.14、5.1.15条文说明的理解,规范给出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定义的目的是给公共娱乐场所一个适当的定义。

因此笔者认为:

公共娱乐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应该按照规范中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同时也都应当执行公安部第39号令。

2.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防火要求的认识

为防止和减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建规》、《高规》等国家规范相继修订,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防火要求都作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提出了严格要求。

但是在规范的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认识,笔者谈几点认识:

2.2.1正确理解“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的的含义。

根据对《建规》(gb50016-2006)5.1.15条文说明的理解,厅、室是建筑中实际使用需要形成的自然房间,其建筑面积要限定在200m2,以便将火灾限制在一定区域内。

这与原《建规》(gbj16-872001版)5.1.1a条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4.1.5a条的条文说明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笔者认为在执行中要避免两个错误的认识:

一是不能把“一个厅、室”理解为防火分区的概念,单纯的将场所划分为几个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防火分区。

建筑中实际使用需要形成的自然房间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二是不能认为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可以采用轻钢龙骨双层纸面石膏板隔墙。

钢龙骨两面钉双面石膏板(2*12+75(填岩棉)+2*12(mm))、轻钢龙骨两面钉耐火纸面石膏板(3*12+100(岩棉)+2*12(mm))等材料才能满足大于2.00h的不燃烧体要求。

2.2.2《建规》(gbj16-872001版)中规定“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而《建规》(gb50016-2006)中规定“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按照《建规》(gbj16-872001版)设计的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层数3层的建筑,现在进行装修,原设计的敞开楼梯间已经无法变更为封闭楼梯间,对这类建筑应当如何要求?

笔者认为:

可以仅在3层通向疏散楼梯间的设置乙级防火门。

2.2.3建筑物总层数不超过5层的办公楼,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底部且不超过2层、与其他场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和1.0h的楼板隔开,当其疏散设施与其他场所的安全疏散设施完全分开时,该建筑的其他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其疏散设施与其他场所的安全疏散设施合用时,该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2.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夹层,笔者认为:

一是夹层应做为一层考虑,即夹层应划分厅室、设计防排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二是夹层楼板、疏散楼梯、承重柱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规》(gb50016-2006)5.1.1条规定。

除混凝土楼板外,能够满足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楼板材料很少,不提倡采用采取防火涂料保护的钢结构,在防火涂料的选型等方面也应该慎重。

2.2.5餐厅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卡拉ok等娱乐功能。

但具有卡拉ok等娱乐功能的餐厅在一些城市已经不再是一种时尚,取而代之的是生态园餐厅、豪华餐饮等,其火灾危险性不低于具有卡拉ok等娱乐功能的餐厅,因此笔者认为具有卡拉ok等娱乐功能不是界定餐饮场所的唯一标准,生态园餐厅、豪华餐饮等应当满足规范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

3.建筑间的天桥和中庭

3.1天桥、天井、中庭、庭院的概念

现代旅馆、展览馆、车站以及商业建筑等的公共活动空间,往往由两面或四面楼房围成一个围合空间,里面供人员通行、休息或者布置山、水、亭、桥和四季花木等。

(如图)这类围合空间的形成也给防火设计带来了新问题,围合空间按照内庭院还是中庭的防火要求设计?

通过天桥连为一体的建筑防火分区是否按一栋整体建筑计算?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正确理解天桥、天井、中庭、庭院的概念。

天桥是指主要工人通行的架空桥,有封闭和敞开两种形式。

天井是指由两面至四面楼房或构筑物围成的一个庭园,上部无顶盖的围合空间。

中庭是指由两面至四面楼房或构筑物围合有顶盖的内部空间。

庭院是指低层住宅内外、多层和高层居住小区中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室内外相对独立设置的园林因位置的不同有前庭、中庭、后庭和侧庭等。

3.2建筑间的天桥和中庭防火要求的认识

在《建规》(gb50016-2006)中对天桥和中庭有严格的防火要求,但是在实际工程中连接两建筑间的连廊往往超出了《建规》中所指天桥的范畴,很多设计问题并不是《建规》(gb50016-2006)7.6.3、7.6.4条能够解决的,此外,什么样的建筑形式视为中庭以及中庭的防排烟设计等都是规范执行中比较难把握的问题。

笔者就建筑间的天桥和中庭防火设计要求谈几点认识。

3.2.1建筑间天桥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1、当通过天桥将两栋以及以上的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

这里所说的“最小距离”是指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当外墙有自动扶梯及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及自动扶梯外缘算起。

要特别指出:

当通过天桥将两栋及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9m(多层与多层建筑之间)、13m(高层与多层建筑间)时,其防火分区应将经天桥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

2、当敞开天桥和建筑物围成的围合空间无顶盖时,围合空间应视为“天井”;当天桥(敞开或封闭)和建筑物围成的围合空间有顶盖时,围合空间应视为“中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中庭的规定,建筑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3.2.2天桥和建筑物围成的围合空间顶盖材料的燃烧性能

当天桥和建筑物围成的围合空间经常有人停留时,其顶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不燃烧体;当天桥和建筑物围成的围合空间无人停留,仅作为景观时,其顶盖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禁止采用可燃、易燃烧体材料。

3.3.3围合空间的防排烟

当天桥和建筑物围成的围合空间有顶盖时,就应当采取防排烟措施。

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采取自然排烟措施时,应当考虑烟气“层化”现象和敞开或封闭天桥对烟气流动的影响,限制可采取自然排烟方式的净空高度;二是可以采取的自然排烟方式主要有:

抬高顶盖使顶盖周围敞开,设置可自动开启的顶窗等,其中顶盖周围敞开的排烟有效面积计算以及顶窗的自动开启方式应作明确规定。

4.结论

《建规》是基本的国家防火设计标准,也一直是消防界关注的热点。

建筑设计形式千变万化,使用功能错综复杂,只有对实际工程中的问题不断分析和总结,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合理可的防火措施,对规范执行过程中的不同认识,是规范修订中值得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2]dbj50-054-2006,《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李引擎,建筑防火工程,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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