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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医保低保等政策

重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统一、规范、完善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办理储蓄养老保险。

二、实施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统称个体劳动者)。

(二)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已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工资总额按平均24%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个企业的具体缴费比例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的实际负担情况在20%-28%的幅度内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并统一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体劳动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雇用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职工相同。

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

(四)企业和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除限期缴足欠缴额和个人帐户利息外,另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为企业建立缴拨登记台帐和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相应凭证,作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务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的构成:

1.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2.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得的利息。

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

(三)个人帐户的建立: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从1996年1月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2.已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3.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职工,1996年1月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予以保留。

4.1998年7月1日前已离退休(职)的人员,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四)职工遇下列情况时,个人帐户的处理:

1.职工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帐户。

2.职工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

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3.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余额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五)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

2.增发的调整性养老金中,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按上述规定支付的项目,当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3.职工或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4.职工出境定居后,按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部分。

七、监督检查

(一)企业每年应向本企业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养老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有关资料,并为被检查的企业保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调查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五)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企业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八、加强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的科学化,并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

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

逐步实现与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数据联网。

市计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尽快落实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计划及其所需经费。

(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组织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

在条件成熟的街道(镇)设立社区服务机构,将离退休(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

市编委应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尽快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并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市级统筹。

九、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意见。

 

重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解读

按: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2009年5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

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对象

从渝人社发〔2009〕21号文件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职工: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个人参保人员: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一)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职工档案》原件。

(二)个人参保人员

1.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2.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效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档案》原件。

3.灵活就业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

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

5.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参保时其雇主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6.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

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等;

(4)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申报变更用人单位少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区县社会保险局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通知书》;

(3)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4)行政复议补缴,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决定书》;

 (5)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四、补缴办法的具体规定

新的补缴办法,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时的上一年计算),按原规定计算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原标准”);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按新规定确定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新标准”)。

具体为:

(一)原标准

  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二)新标准

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

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

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五、补缴时间在5年内和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计算原则

以本人申请办理补缴的上一年度作为起始年度,以此按自然年度往前推算(含已缴费年度)判断是否超过5年。

以2009年申办补缴为例,从2008年起往前推算至2004年为5年内,2003年及以前则为超过5年的时间。

六、补缴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

其中,雇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承担。

其他参保人员应补缴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七、补缴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

参保人员完清以上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八、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

1992年至2008年度社平工资及缴费比例详见下表(国家和市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度

社平工资

(元)

参保单位职工缴费比例

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比例

个人参保人员

(含个体工商户雇主)缴费比例

 

其中:

个人

 

其中:

个人

1992

2649

--

--

--

--

--

1993

3145

20%

3%

20%

3%

20%

1994

4262

20%

3%

20%

3%

20%

1995

4850

20%

3%

20%

3%

20%

1996

5375

20%

3%

20%

3%

20%

1997

5502

20%

3%

20%

3%

20%

1998

5710

20%

3.5%

20%

3.5%

20%

1999

6300

20%

4%

20%

4%

20%

2000

6980

20%

5%

20%

5%

20%

2001

8340

20%

5%

20%

5%

20%

2002

9863

20%

6%

20%

6%

20%

2003

12440

20%

6%

20%

6%

20%

2004

14357

28%

8%

18%

8%

18%

2005

16630

28%

8%

18%

8%

18%

2006

19215

28%

8%

20%

8%

20%

2007

23098

28%

8%

20%

8%

20%

2008

26985

28%

8%

20%

8%

20%

 

九、实例说明(以下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补缴金额以参保地社会保险局计算结果为准)

例一:

某单位于2009年5月申请为其职工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张某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为对应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60%。

问:

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补缴的费用单位和张某个人应承担多少?

完清费用后张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

答:

计算张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具体如下:

(一)缴费指数:

张某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均为0.6。

(二)缴费基数

1.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补缴基数:

张某补缴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年度缴费基数均为其申办补缴上年度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0.6;补缴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在5年内的部分,其各年度的补缴基数分别为7464元(对应上年度即2003年全市社平工资12440元×0.6,下同)、8614元和9978元。

2.计算张某个人应补缴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即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

1994年1月至2006年12月各年度分别为1887元、2557元、2910元、3225元、3301元、3426元、3780元、4188元、5004元、5918元、7464元、8614元和9978元。

(三)缴费比例:

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2004年至2006年期间的比例为28%。

其中,张某个人缴费比例为对应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四)应补缴总额(约40329元)=1994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32382元(26985元×0.6×10年×20%)+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按原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约7949元(2004年至2006年补缴基数之和×28%共7296元+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约200元+应补缴统筹基金利息约450元)。

其中:

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708.46元=∑(张某各年度个人应缴费的基数×以对应年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其所在单位应承担的费用36620.54元=应补缴的费用总额40329元-张某个人应承担的费用3708.46元。

例二:

王某分别于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和1999年1月至今以参保单位职工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现于2009年5月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申请以个人身份,按照社平工资100%的标准补缴其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问:

如何计算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完清费用后王某的个人账户如何记录?

答:

计算王某应补缴的费用,应先确定其补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具体如下:

(一)缴费指数:

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缴费指数均为1。

(二)缴费基数

1.计算应补缴总额时使用的缴费基数:

王某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属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部分,其各年度缴费基数均为申办补缴上年度即2008年全市社平工资26985元×1。

2.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

王某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各年度的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基数分别为:

4850元、5375元和5502元。

(三)缴费比例:

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的缴费比例为20%。

(四)应补缴总额=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按新标准计算的应补缴金额16191元(26985元×1×3年×20%)。

由于王某以个人身份申报补缴1996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应补缴的费用16191元应全额由王某本人承担。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

 

    T=20%A+K/120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即:

 

    T=20%A+K/120+(1.4%AQM1+70)(M1/M) 

    上述计算公式中:

    T——月基本养老金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A——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办法为:

 

    Q=(X1/A1+X2/A2+X3/A3+……Xn/An)÷n 

    式中:

X1、X2、X3……X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含0元);A1、A2、A3……An分别为1993、1994、1995年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n为1993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的全部应缴费年限。

 

    M1——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实行个人缴费前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的全部应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

一、参加了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即:

  T=(5502/12)30%+(5502/12)QBN

  式中:

  T基本养老金

  B系数,即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1.2%计发;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1.3%计发;缴费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1.4%计发;缴费满25年及其以上的按1.5%计发。

  N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方法同附件一)。

二、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四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金+缴费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即:

  T=(5502/12)B1+(5502/12)QB2N+K/120+B3(39+L)

  式中:

  T基本养老金

  B1系数1,即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0.5%,最高不超过25%(不满整年的月数折算为年)。

  Q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1990年计算到1995年(计算办法同附件一)。

  B2系数2,即退休按1.4%计发,退职按0.8%计发。

  N 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B3系数3,由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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