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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之海运提单的全套知识

物流管理之海运提单的全套知识

一、提单的基本知识

  1.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海运提单(MarineBillofLadingorOceanBillof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ofLading,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

Billoflading,meansadocumentwhichevidencesacontractofcarriagebyseaandthetakingoverorloadingofthegoodsbythecarrier,andbywhichthecarrierundertakestodeliverthegoodsagainstsurrenderofthedocument.Aprovisioninthedocumentthatthegoodsaretobedeliveredtotheorderofthedocument.Aprovisioninthedocumentthatthegoodsaretobedeliveredtotheorderofanamedperson,ortoorder,ortobearer,constitutessuchanundertak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

托运人和承运人。

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

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

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

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2.提单的功能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3.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

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

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

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4.提单的签发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

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

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

  

  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

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

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

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

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

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海牙规则(Hague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维斯比规则(VisbyRule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toAmend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1968Brussels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

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汉堡规则(Hamburg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ftheCarriageofGoodsby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

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

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二、提单的内容

  

  1.提单的正面内容

  

  通常,提单正面都记载了有关货物和货物运输的事项。

这些事项有的是有关提单的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规定的,作为运输合同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漏记或错记,就可能影响提单的证明效力;有的则属于为了满足运输业务需要而由承运代自行决定,或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认定应该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

前者称为必要记载事项,后者称为任意记载事项。

  

  

(1)记载事项

  

  各国关于提单的法规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作出规定,虽然有简有繁,但是,从提单的法律效力和业务需要考虑,各国对提单的必要记载事项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我国海商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①关于货物的描述: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②关于当事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③关于运输事项:

船舶名称和国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和运输路线、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④关于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承运人、船长或者其代理人的签字。

  

  ⑤关于运费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的记载。

  

  在以上各项中,除了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的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的接受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以及关于运费的支付等三项可以缺少外,其他都是不可缺少的。

一般地,关于提单的签发和其他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等几项记载由承运人填写,其他都由托运人。

除上述各必要记载的事项外,如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同意将货物装于舱面;或约定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日期;或同意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或同意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或同意放弃承运人的某些免责;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等,都应在提单正面载明。

  

  提单的正面内容还可有一些以打印、手写或印章形式记载的事项。

一些是属于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而记载于提单正面的事项,如航次顺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的时间、地点、汇率、提单编号及通知人等。

一些是属于区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而记载的事项,如关于数量争议的批注;一些是属于为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而加注的内容,如为了扩大或强调提单上已印妥的免责事项,对于一些易于受损的特种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以对此种损坏免责为内容的印章等。

(2)提单正面的条款

  

  提单正面条款是指以印刷的形式,将以承运人免责和托运人作出的承诺为内容的契约文句,列记于提单的正面。

常见的有以下条款:

  

  ①装船(或收货)条款。

如:

“Shippedinboardthevesselnamedabove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unlessotherwiseindicated)thegoodsorpackagesspecifiedhereinandtobedischargedattheabovementionedportofdischargeorasneartheretoasthevesselmaysafelygetandbealwaysafloat.”(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包装(除另有说明者外)已装在上述指名船只,并应在上列卸货港或该船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卸货)。

  

  ②内容不知悉条款。

如:

“Theweight,measure,marks,numbers,quality,contentsandvalue,beingparticularsfurnishedbytheShipper,arenotcheckedbytheCarrieronloading.”(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③承认接受条款。

如:

“TheShipper,ConsigneeandtheHolderofthisBillofLadingherebyexpresslyacceptandagreetoallprinted,writtenorstampedprovisions,exceptionsandconditionsofthisBillofLading,includingthoseonthebackhereof.”(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兹明白表示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和它背面所载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定、免责事项条件)。

④签署条款。

如:

“Inwitnesswhereof,theCarrierorhisAgentshassignedBillsofLadingallofthistenoranddate,oneofwhichbeingaccomplished,theotherstostandvoid.ShippersarerequestedtonoteparticularlytheexceptionsandconditionsofthisBillofLadingwithreferencetothevalidityoftheinsuranceupontheirgoods.(为证明以上各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签署各份内容和日期一样的正本提单,其中一份如果已完成提货手续,其余各份均告失效。

要求发货人特别注意本提单中关于该货保险效力的免责事项和条件)。

  2.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的背面印有各种条款,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一类是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规、公约和惯例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运人自行拟订的条款。

所有这些条款都是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之间承运货物的权利、义务、责任与免责的条款,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依据。

各船公司的提单背面条款繁简不一,有些竟达三、四十条,但内容大同小异,现将主要条款内容介绍如下:

  

  

(1)定义(Definition):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都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merchant)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首要条款(Paramount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时,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

这一条款一般印刷在提单条款的上方,通常列为第一条。

  

  (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responsibilityclause):

说明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凡是列有首要条款或类似首要条款的提单都不再以明示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列记于提单条款中。

如果首要条款规定海牙规则适用于本提单,那么,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也就是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承运人责任期间条款(Carrier’speriodofresponsibilityclause):

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中都列有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的条款。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从装船开始到卸船为止的期间对货物负责,也即通常所称的“钩至钩”(TackletoTackle)责任,具体指货物从挂上船上吊机的吊钩到卸货时下吊钩为止。

但这种规定与普通班轮运输现行的“仓库收货、集中装船”和“集中卸货、仓库交付”的货物交接做法不相适应,一些船公司为了争揽货载,也常将责任期间向两端延伸,并将延伸了的责任期间列记于提单条款之中。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以及集装箱运输出现之后的实际情况,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大至“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

这与海牙规则比较起来,无疑是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5)免责条款(Exceptionclause):

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都规定了提单所适用的法规,而不论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各国的海商法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所以不论提单条款中是否列有免责事项条款的规定,承运人都能按照提单适用法规享受免责权利。

譬如海牙规则有17项免责事项,如地震、海啸、雷击等天灾、战争、武装冲突和海盗袭击,检疫或司法扣押、罢工停工、触礁搁浅、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因托运人过失如包装不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如容积或重量的“正常损耗”等免责事项。

  

  (6)索赔条款(Claimclause):

包括损失赔偿责任限制(Limitofliability),即指已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和损坏负有赔偿责任应支付赔偿金时,承运人对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索赔通知(Noticeofclaim),亦称为货物灭失或损害通知(Noticeoflossdamage);诉讼时效(timebar),即指对索赔案件提起诉讼的最终期限,等等。

  

  (7)包装与唛头(标志)条款(Packingandmarkclause):

要求在起运之前,托运人对货物加以妥善包装、货物唛头必须确定明显,并将目的港清楚地标明在货物外表,在交货时仍要保持清楚。

  

  (8)运费条款(Freightclause):

预付运费应在起运时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

如装运易腐货物、低值货物、动植物、仓面货等,其运费和其他费用必须在起运时全部付清。

到付费用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另外,承运人有权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进行查对,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9)留置权条款(Lienclause):

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仓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10)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clause):

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或间接运至目的地。

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

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1)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anddeliveryclause):

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到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2)动植物和舱面货条款(Animals,plantsandondeckcargoclause):

根据海牙规则,这些货物不包括在“货物”的范围之内,因此承运人对这些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只有对运输合同载明并且实际装舱面(甲板上)的“舱面货”,承运人才可免责。

  

  (13)危险品条款(Dangerouscargoclause):

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可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除了以上介绍的提单正背面的内容外,需要时承运人还可以在提单上加注一些内容,也就是批注。

  三、提单的类型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划分

  

  

(1)已装船提单(onboardB/LorshippedB/L)

  

  是指整票货物已全部装进船舱或装在舱面甲板上后承运人才签发的提单。

提单是买方凭以提货的依据,为了确保能在目的地提货,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装船。

同时,使用已装船提单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均有利,具体说来,在FOB、CIF、CFR价格条件下,货物装船是承运人“钩至钩”责任的起点,如果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发现问题,可以在提单上加一批注以修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内容,只有在货物表面状况与托运人的申报一致时,承运人方才注明“已装船”文句,因此,“已装船”是卖方按照合同交货的标志。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始对提单上描述的货物负责,承担货物在运输中的灭失和损坏之责,因而对买方来说,减少了收货的风险。

故双方都愿意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上有已装船字样。

由于信用证中一般均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也因此只接受表明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提单。

  

  表示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已装船”或“货已装具名船只”这类词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出单日就是装船日或发货日。

另一种是由提单上加批的词语证明货已装具名船只。

批注必须表明货已装船的日期,这一日期即是发货日期。

如果提单表明“预期船只”,也就是货物有可能装上这只船,提单上的已装船批注除了要表明货已装船外,还要写明货实际已装的船只的船名。

如果货实际所装的船只就是当初预期要装的船只,这一说明也不能免。

  

  货物装载在船只上,可分为置于舱面(即甲板上,loadedondeck)与置于舱内(即甲板下,loadedunderdeck)。

若在提单中载有ondeck,loadedondeck或stowedondeck等批注,这类提单称为甲板货提单(OndeckB/L),它表示货物装载于甲板上。

一般收货人都不喜欢其货物置于甲板上,因甲板上之货物易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等损失,比甲板下货物有较大的危险性,对买方不利。

除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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