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填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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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填表说明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简表(试行)》填表说明

填表要求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即国民经济行业代码03范围内的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的畜牧业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具体情况填报本简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

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和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表封】

1.[申报年度]:

为报出日期所在年份。

2.[行政区划代码]:

为排污者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共9位。

前六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代码》(GB/T2260)规定填写,后三位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规定填写,没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的后三位填写000。

(北京市排污者根据《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T064-2002)填写,见附表1)

3.[单位名称]:

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4.[法定代表人]:

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

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章。

5.[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以下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环境监察机构申报。

前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以下单位在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时,除填写上级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法人代码后的括号内填写其在上级单位中的顺序编号(两位)。

个体工商户填写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6.[填表人]:

由填写报表的人员签名。

7.[报出日期]:

填写报表报出日期。

8.[排污类型]:

按照申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类型,在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后划“√”。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表1-1单位及排污口基本信息

[1.单位地址2.邮政编码3.中心经度4.中心纬度]:

是指申报单位所在地址和邮政编码,应具体到区(县)、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

中心经度、纬度填入申报单位所在的中心经度、纬度。

[5.联系人6.电话/传真]:

申报单位环保联系人姓名和单位环保机构办公电话/传真(含地区码)。

[7.投产(开业)日期]:

指申报单位投入生产、使用、营业日期。

如有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的,以试生产、试使用、试营业起始日期为准。

[9.上年生产(经营)天数]:

指上年申报单位实际的生产(经营)的天数。

[10.年末职工人数]:

指上年末申报单位实际职工总数。

[11.单位类别12.登记注册类型13.隶属关系14.行业类别]:

在“□”内填写代码。

在“隶属关系”中,为市属的,填写代码“2”。

[15.养殖种类]:

指养殖畜禽的种类,包括牛、猪、鸡、鸭等。

[16.存栏数]:

按上年最多存栏数填写。

[17.是否办理环保审批手续18.是否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在“□”内“√”。

[19.距人群聚居地区最近距离]:

人群聚居地区指村庄、生活小区等。

[20.距饮用水取水点最近距离]:

饮用水取水点指水井等。

[21.开户行22.帐号]:

填写申报单位财务基本账户的信息。

[23.上年总产值24.上年利税金额]:

按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填写。

[25.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

指上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按上年度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填写。

[26.环保设施原值]:

指截止上年末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装置、设备、构筑物和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

[27.污水治理设施数29.年实际污水处理量30.污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31.上年污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

按上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28.污水处理方法]:

按照《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填写(见附表4)。

[32.锅炉数33.锅炉总蒸吨数34.其中烟尘排放达标数35.其中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数38.废气治理设施数39.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40.上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41.脱硫设施数42.脱硫设施脱硫能力]:

按上年实际情况填写,不含已报废的。

[36.上年缴纳排污费总额37.上年环境违法罚款]:

按申报单位上年实际缴纳的排污费和环境违法罚款金额填写。

表1-1-附表1污水排放口情况申报表

[1.排放口名称]: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写。

[2.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3.位置]:

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4.经度5.纬度]:

按排放口所在位置经度、纬度填写。

[6.功能区类别]:

按《水域功能区类别代码表》进行填写。

(北京市排污者按《北京市河湖水系代码、水体功能代码表》填写,见附表11)

[7.排放去向]:

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

(见附表13)

[8.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

排放去向为污水处理厂的,须填写排入哪个污水处理厂。

[9.水体名称]:

填入该污水排放口实际流入的海或江河湖库具体名称,按照《水体/流域代码表》填写。

(北京市排污者按《北京市河湖水系代码、水体功能代码表》填写,见附表11)

[10.污水排放规律]:

按《污水排放规律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12)

[11.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附表2废气排放口情况申报表

[1.排放口名称]:

申报工艺废气排放口情况的单位申报直接填入工艺废气排放口的名称;对于申报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放口情况的申报单位如果可以取得排放口监测数据的,按燃料燃烧排放口的名称填写。

如果不能在燃料燃烧排放口取得监测数据而是在每台燃烧设备(如锅炉)处取得监测数据的,则填入燃烧设备的名称(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

(见附表14)

[2.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3.位置]:

描述排放口的具体位置

[4.经度5.纬度]:

按排放口所在位置经(纬)度填写。

[6.功能区类别]:

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15)

[7.排放口类型]:

选择工艺废气排放口或燃料燃烧排放口。

[8.废气排放规律]:

按《废气排放规律代码表》进行填写。

(见附表20)

[9.废气排放方式]:

指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或其他。

[10.烟囱高度11.烟囱出口内径]:

按烟囱实际高度、出口内径填写。

[12.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1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设施基本情况申报表

注意:

每个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序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设施名称]:

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

[3.规格型号]:

根据设施的规格型号填写。

[4.单台出力]:

指锅炉的单台出力。

[5.地点]:

指锅炉、窑炉、茶浴炉、大灶等所在位置,如同一个单位内有两处设施的,应区分并注明。

[6.用途]:

指生产、生活、备用。

[7.使用燃料名称]:

按照《燃料分类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21)

[8.运行时间]:

指该设备年运行时间。

[9.排向的排口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排放口填写。

[10.治理设施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治理设施填写。

[11.在线装置名称及编号]:

根据该设备对应的在线装置填写。

[12.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2污染物排放在线装置情况申报表

注意:

每个在线装置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编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在线装置名称]:

根据该在线装置名称填写。

[3.规格型号]:

根据在线装置的规格型号填写。

[4.类别]:

指污水、废气。

[5.监测项目]:

根据该在线装置所监测的污染物填写,监测多个污染物的,均需注明。

[6.投入使用时间]:

指该在线装置安装调试完毕,正式投入使用的时间。

[7.运行费用(万元/年)]:

根据在线装置年实际运行费用填写。

[8.备注]:

其它需要说明的,请在备注栏中填写。

表1-1-3上年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注意:

每个污染治理设施填写一行,逐台填写。

[1.治理设施编号]:

按顺序填写,不够的可附表填写。

[2.治理设施名称]:

填写申报单位主要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整套治理设施名称。

[3.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指该治理设施的固定资产的原值。

[4.污染类别]:

分别填写“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5.处理污染物名称]:

指该治理设施直接处理的污染物名称,处理多种污染物的,均需注明。

[6.处理方法]:

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见附表4)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组合工艺处理法等类别填写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除尘、脱硫方法代码表》(见附表5)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见附表6)进行填写;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见附表7)进行填写。

[7.设计处理能力]:

按设计的污染处理能力填写。

[8.实际处理量]:

按实际进入治理设施的污染物介质量的情况填写(污水、废气按监测进入治理设施前的污水量、废气量计算处理量;固体废物量按实际情况填写)。

[9.去除效率]:

指该治理设施处理某种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10.处理前浓度]:

指某种污染物进入处理设施前的浓度。

[11.处理后浓度]:

指某种污染物经过处理设施后的浓度。

[12.排向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指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废气经某排放口排入环境的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13.运行天数]:

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填写。

[14.运行费用]:

指申报单位上年维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15.投入使用日期]:

按治理设施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填写。

表1-2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年用水总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2.其中新鲜用水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度取用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和其他水源(如雪水、雨水、中水等)作为申报单位新鲜用水的总量。

[3.其中重复用水量]:

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用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

[4.年污水排放量]:

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

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5.其中达标排放量6.其中超标排放量]:

指申报单位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污水达(超)标排放的总量。

每一排放口只要有一项污染物超标,视为该排放口污水超标。

只有污染物全部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视为排放口排放的污水达标。

[7.排放口数量]:

指申报单位污水排放口的数量。

[8.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写;编号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9.污水排放量]:

指该排放口污水的排放总量。

[10.排放去向]:

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

(见附表13)

[11.水体名称]:

填入该污水排放口实际流入的海或江河湖库具体名称,按照《水体/流域代码表》填写。

(北京市排污者按《北京市河湖水系代码、水体功能代码表》填写,见附表11)

[12.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见附表8)

[13.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浓度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14.排放浓度]:

按该水污染物上年度平均浓度填写。

[15.数据来源]:

是指通过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的数据来源。

[16.排放量合计]:

指某种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17.达标排放量18.超标排放量]:

申报单位上年底所有污水排放口中该污染物能够做到全年稳定达标排放的每个排放口该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为达标排放量,未达标的即为超标排放量。

表1-3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年燃料煤消耗量2.年原料煤消耗量3.年燃料油消耗量4.年燃料气消耗量]:

按上年度实际消耗的燃料煤、原料煤、燃料油、燃料气总量填写。

[5.年废气排放量]:

指按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6.其中工艺废气排放量]:

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总量。

如化工、冶炼、建材、化纤、造纸等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气总量。

[7.其中燃烧废气排放量]:

指燃煤、油、气锅炉、烘干炉、锻造加热炉,退火炉及其它纯燃料燃烧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总量。

[8.其中工艺废气排放口数量9.其中燃烧废气排放口数量]:

分别指申报单位工艺废气排放口、燃烧废气排放口的数量。

[10.功能区类别]:

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代码表》填写。

(见附表15)

[11.是否两控区]:

根据《酸雨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和《二氧化硫控制区范围的行政区划编码》选择。

(见附表16)

[12.排放口名称及编号]:

申报工艺废气排放口情况的单位申报直接填入工艺废气排放口的名称;对于申报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放口情况的申报单位如果可以取得排放口监测数据的,按燃料燃烧排放口的名称填写。

如果不能在燃料燃烧排放口取得监测数据而是在每台燃烧设备(如锅炉)处取得监测数据的,则填入燃烧设备的名称(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

(见附表14);排放口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13.废气排放量]:

指该排放口的废气排放总量(体积)。

[14.排放口高度15.出口内径]:

按排放口实际高度、出口内径填写。

[16.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见附表9)

[17.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浓度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18.排放浓度]:

按该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填写。

[19.排放速率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速率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20.排放速率]:

按该污染物年平均排放速率填写。

[21.数据来源]:

是指通过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的数据来源。

[22.污染物年排放量]:

按上年度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23.林格曼黑度]:

按林格曼黑度烟气浓度图、测烟望远镜或照相法取得的结果填写。

表1-4、上年固体废物情况(生活垃圾不填)

[1.全年粪便产生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累计粪便产生总量。

[2.全年粪便无害化处理量]:

指申报单位上年累计无害化处理粪便量。

[3.其中加工成有机肥量]:

指申报单位加工成有机肥的累计粪便量。

[4.其它]:

指处理量中除加工成有机肥以外的粪便无害化处理量。

[5.全年粪便排放量]:

指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粪便量。

[6.清粪方式]:

按照实际清粪方式,在干或湿后划“√”。

[7.固体废物名称]:

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名称,按照表中的分类分别填写。

(见附表25)

[8.产生量]:

填写申报单位上年该固体废物产生量。

[9.综合利用量]:

指申报单位通过综合利用(用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数量。

[10.处置量合计]:

指申报单位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11.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12.不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

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数量。

(见附表26、27、28)

[13.其中运往集中处置厂量]:

指申报单位将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运往集中处置厂的数量。

[14.贮存量合计]:

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叫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15.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16.不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

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数量。

(见附表26、27、28)

[17.排放量]:

是指申报单位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质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二、本年污染物排放申报】

表2-1本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排放口名称]:

填入申报单位的排放口名称,进行了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单位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名称填写。

[2.排放口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排放口编号填写;没有规范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3.排放月份]:

在相应排放月份后划“√”。

[4.年用水总量]:

指申报单位本年度使用的新鲜用水量和重复用水量之和。

[5.年污水排放量]:

指按所有污水排放口加总后的污水排放量(体积)。

它包括外排的生产废水、厂区生活污水、直接冷却水、矿井水等,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6.月均污水排放量]:

指申报单位污水排放口每月平均污水排放量。

[7.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水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见附表8)

[8.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浓度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9.排放浓度]:

按该水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填写。

[10.数据来源]:

是指通过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的数据来源。

[11.排放量]:

指某种污染物年排放量之和。

[12.月排放量合计]:

指某种污染物月均排放量。

[13.达标排放量14.超标排放量]:

达标排放量是当月该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的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量填入当月的达标排放一栏;超标排放量是指当月该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从零算起的量,超标排放的填入当月的超标排放一栏。

表2-1-1污水排放特征值月情况

1、表中污染排放特征的填表对象是指畜禽养殖业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排污者。

2、畜禽养殖业的特征值数量为牛、猪、鸡、鸭等畜禽当月的存栏数。

表2-2本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1.排放口名称]:

申报工艺废气排放口情况的单位申报直接填入工艺废气排放口的名称;对于申报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放口情况的申报单位如果可以取得排放口监测数据的,按燃料燃烧排放口的名称填写。

如果不能在燃料燃烧排放口取得监测数据而是在每台燃烧设备(如锅炉)处取得监测数据的,则填入燃烧设备的名称(参照《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

(见附表14)

[2.排放口编号]:

按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编号填写,没有整治的,按顺序填写。

[3.年废气排放量]:

指按废气排放口加总后的废气排放量。

[4.月均废气排放量]:

指申报单位废气排放口每月平均废气排放量。

[5.排放月份]:

在相应排放月份后划“√”。

[6.燃料名称]:

按照《燃料分类代码表》(见附表21)填写。

[7.年燃料消耗量]:

参照申报单位的燃料进货单,按实际耗量进行填写。

[8.除尘效率]:

指除尘设施的除尘效率,根据检测报告填写。

[9.脱硫效率]:

指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根据检测报告填写。

[10.二氧化硫使用]:

煤炭使用单位选择“高硫”或“低硫”,使用其他燃料单位选择“其他”。

[11.燃料硫分12.燃料灰分13.燃料氮分14.燃料热值]:

按实际检测物料衡算数据填写。

[15.污染物名称]:

申报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实际产生的其他污染物按《气污染物编码》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见附表9)

[16.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浓度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17.排放浓度]:

按该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填写。

[18.排放速率执行标准值]:

指排放口某污染物速率实际执行排放标准值。

[19.排放速率]:

按该污染物年平均排放速率值填写。

[20.数据来源]:

是指通过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监督性监测、自测、物料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的数据来源。

[21.污染物年排放量]:

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

[22.污染物月排放量合计]:

指某种污染物每月平均排放量。

按实际检测或物料衡算、排放系数法计算出的数值填写。

[23.达标排放量24.超标排放量]:

达标排放量是当月该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的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量填入当月的达标排放一栏;超标排放量是指当月该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从零算起的量,超标排放的填入当月的超标排放一栏。

表2-3本年固体废物情况(生活垃圾不填)

注意:

[2]至[11]项分别按年及月均发生量填报。

[1.排放月份]:

在相应排放月份后划“√”。

[2.固体废物名称]:

指申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名称,按照表中的分类分别填写。

(见附表25)

[3.产生量]:

填写申报单位该固体废物产生量。

[4.综合利用量]:

指申报单位通过综合利用(用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数量。

[5.处置量合计]:

指申报单位利用焚烧、热解、填埋等方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6.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7.不符合环保标准处置量]:

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数量。

(见附表26、27、28)

[8.其中运往集中处置厂量]:

指申报单位将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运往集中处置厂的数量。

[9.贮存量合计]:

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叫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10.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11.不符合环保标准贮存量]:

是指申报单位固体废物符合或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数量。

(见附表26、27、28)

[12.排放量]:

是指申报单位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质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表2-4关、停、并、转、搬迁、发生污染事故、企业名称变更、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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