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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和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生考试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X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的课程考核及相应的考务工作。

亦适用于补考及重修等相应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 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按时出勤的学生,具有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

第五条学生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均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考核方式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如开/闭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课程设计、调查报告等,或多种形式的组合。

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考核都应该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非统一集中考核和统一集中考核。

非统一集中考核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时段内进行。

具体考核时间由课程负责人提出,但不能安排在考试周内。

统一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

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须在考试前两周,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的课程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任课教师在本课程考核的前一周填写《取消考核资格报告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填发《取消考核资格通知单》给学生所在系和任课教师,并由系通知学生本人。

(一)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二)缺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

(三)实验、实训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九条 期末考试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考场,并通知各系(部)。

第十条 考试组织工作逐步建立责任制,学校实行主考负责制。

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主考,主持全校考试工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查、巡视、处理当天情况。

第十一条教务处具体负责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系党总支书记为本系考风考纪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系学生班级考试的管理和考风考纪教育。

具体负责:

(一)考前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学院有关考试的规定,加强考风考纪宣传和教育;

(二)考中对考场进行检查、巡视,并对违纪事件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系(部)主任为本系课程考试责任人,具体负责:

(一)组织教师命题及试题库建设;

(二)督促教师阅卷、分析考试情况,装订归档试卷、报送成绩。

第十四条 考场视具体考试人数设1~2名监考人,实行考场负责制。

主要负责考前领取试卷和材料、组织考生进场、安排学生按学号顺序就座、宣讲考场规则、核验准考证、记录考场纪律情况,考后送卷和报送《考场记录》。

第十五条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被发现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了考场、或未按规定将身边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以拒绝、又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七)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已有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八条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章 命题和制卷

第十九条命题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各系(部)、教研室负责具体实施。

由教研室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试命题的方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命题基本要求

(一)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卷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检查学生独立和开拓探求的能力。

要大力提倡试题改革,以考核学生创新思维等能力。

(二)命题工作应由教研室主任或委托熟悉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骨干教师来承当,试卷必须按学校统一要求的格式,实行A、B卷制,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试卷需注明课程名称、使用年级、专业及考核方式(开卷、闭卷)。

(三)命题人员命题制卷结束,检查确认命制的试卷已达到质量标准后,填写《XXX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试命题质量审核表》,连同试卷一起交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

审核表中的基本信息栏由命题人员填写,审核结果栏由审核人员填写。

审核人员须依照质量标准逐条审核试卷质量,达标的在“合格”栏内打勾,未达标的在“存在的问题”栏内将存在的问题写出。

审核结束,给出审核意见(使用/不使用/修改后使用)并签名。

教务处将对已通过审核试卷的质量进行随机抽样评估。

(四)试卷应具有合理的难度、信度、区分度,防止偏题、怪题,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

以大部分学生用四分之三的考试时间做完全部试题为宜。

(五)试卷应采用多种题型(题型主要指:

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判断题、论述问答题、计算题、设计题、编程题、作图题等)。

(六)实施口试考核的课程应设立考核小组,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主考一人。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专业课原则上需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试卷库基本要求:

(一)每个课程的试卷库需10~15套试卷;

(二)各套试卷彼此间重复面不得超过30%;

(三)试卷库应有相应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四)各套试卷的难度、信度、区分度应统一;

(五)各套试卷均应有不少于五种题型且题型相近;

(六)在教学大纲、教学内容变化情况下,必须及时更新试卷库;

(七)各套试卷必须按要求格式打印。

第二十二条 试卷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报送时间:

(一)期末集中考试的课程,请务必将试卷电子版于前两周报送教务处;

(二)非期末集中考试而于课程结束后分散进行考试的课程,请务必于课程结束前三周前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试卷印刷和发卷

试卷统一由教务处组织印制并集中保存,考试前15分钟分发给监考教师。

第二十四条 在各个环节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密,经查证有泄密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负责本人所授课程的评卷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判。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试卷评阅结束后应作成绩统计和试卷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表》,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

若优秀率太高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师应提交报告作出说明和解释,课程承担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评阅完的试卷应根据教务处规定的要求,按课程、班级分别装订,交由系(部)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应对试卷进行抽查,检查试题的难易度、合理性及评阅的准确性。

教务处每学期将组织教学督导组对试卷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不断提高命题水平。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有权调阅、复查考试试卷,复查时发现有错评、漏评、评分不当、累计分错误者,可发回重评,也可由教务处组织督导组重评。

重评成绩以教务处审定为准。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考核成绩按考核方式规定的形式进行登记。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进行课程成绩评定,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课程成绩评定,在计算平均学分成绩时转为百分制,转化关系为:

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全院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按未修对待,不记载成绩。

第三十一条 课程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

平时成绩由主讲教师根据平时考勤、课堂提问、作业、测验、实验、上机等综合给出,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教师也可根据课程情况实施考核方式的改革,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权重可做调整,但需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打印成绩单,连同试卷一起装订好报送所在系(部)教学秘书。

成绩单一经上交,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属教师记载错误,须填写《成绩变更申请单》,经批准后方能更改。

第三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进行网上登录,班级所在系秘书负责初审和催交,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七章 缓考、补考

第三十四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于考试前向所在系递交缓考申请,系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缓考,如考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直接重修。

第三十五条 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

缓考及格者,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直接按不及格记载,并做学籍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期补考。

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至第三周,为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考试安排表于开学第一周在网上发布,学生也可到所在系(部)查询补考信息。

教务处组织完成公共课补考,系部组织完成专业课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应重修。

第三十七条返校重修考试。

已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离校半年后一年内,返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和考试。

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到财务处缴纳考试费用后,方可进行。

时间一般定在下半年12月左右,系(部)负责通知返校考试学生有关考试信息。

学生补考成绩一式两份,于考试后一周内分别报送纸质和电子版给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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