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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docx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GB/T7474-1987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8-1987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9-1987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81-1987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3-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7484-19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6-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7487-1987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7-1989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8-1989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GB/T11910-1989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1989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8-1996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T2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8-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67-2001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84-2001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5-2007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

3.3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

3.4镀锌

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

3.5镀铬

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

3.6镀镍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

3.7镀铜

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

3.8阳极氧化

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阳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

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

3.9单层镀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10多层镀

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

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再镀铬。

3.11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1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13排气量

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4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

3.15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5

3

总镍(mg/L)

1.0

4

总镉(mg/L)

0.1

5

总银(mg/L)

0.5

6

总铅(mg/L)

1.0

7

总汞(mg/L)

0.05

8

总铜(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2.0

10

总铁(mg/L)

5.0

11

总铝(mg/L)

5.0

12

pH值

6~9

13

悬浮物(mg/L)

7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100

15

氨氮(mg/L)

25

16

总氮(mg/L)

30

17

总磷(mg/L)

1.5

18

石油类(mg/L)

5.0

19

氟化物(mg/L)

10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5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m2)

多层镀

7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300

4.1.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5

4

总镉(mg/L)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3

6

总铅(mg/L)

0.2

7

总汞(mg/L)

0.01

8

总铜(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5

10

总铁(mg/L)

3.0

11

总铝(mg/L)

3.0

12

pH值

6~9

13

悬浮物(mg/L)

5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15

氨氮(mg/L)

15

16

总氮(mg/L)

20

17

总磷(mg/L)

1.0

18

石油类(mg/L)

3.0

19

氟化物(mg/L)

10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3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m2)

多层镀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200

4.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3

总镍(mg/L)

0.1

4

总镉(mg/L)

0.01

5

总银(mg/L)

0.1

6

总铅(mg/L)

0.1

7

总汞(mg/L)

0.005

8

总铜(mg/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10

总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15

氨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15

17

总磷(mg/L)

10.5

18

石油类(mg/L)

32.0

19

氟化物(mg/L)

10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m2)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4.1.5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1.6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排水总量(m3)

Yi——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3/m2)

Qi基——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g/L)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总与∑YiQ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现有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5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铬酸雾

0.07

3

硫酸雾

40

4

氮氧化物

240

5

氰化氢

1.0

6

氟化物

9

4.2.2现有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氯化氢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铬酸雾

0.05

3

硫酸雾

30

4

氮氧化物

200

5

氰化氢

0.5

6

氟化物

7

4.2.4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表6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序号

工艺种类

基准排气量m3/m2(镀件镀层)

排气量计量位置

1

镀锌

18.6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镀铬

74.4

3

其他镀种(镀铜、镍等)

37.3

4

阳极氧化

18.6

5

发蓝

55.8

4.2.5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4.2.6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1.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总铬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1987

2

六价铬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3

总镍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0-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1989

4

总镉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5

总银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GB/T11908-1989

6

总铅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7

总汞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

8

总铜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7474-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9

总锌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1987

10

总铁

水质铁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1-1989

水质总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45-2007

11

总铝

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见附录A

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见附录B

12

pH值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6920-1986

13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1989

14

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GB/T11914-1989

15

氨氨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7479-1987

15

氨氨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7481-1987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2005

16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17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1989

18

石油类

水质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19

氟化物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7483-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1987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84-2001

20

总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T7487-1987

说明:

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5.3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3.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

5.3.2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氯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7-1999

2

铬酸雾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29-1999

3

硫酸雾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铬酸钡分光光度法

见附录C

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见附录D

4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2-1999

5

氰化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28-1999

6

氟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67--2001

说明:

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

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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