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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docx

1、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2、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3、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3-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2,

4、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6-1987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GB/T 7487-1987 水质 氰

5、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7-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8-1989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 水质 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

6、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

7、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67-2001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84-2001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2007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电镀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

8、括镀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3.2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设施。3.3 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电镀设施建设项目。3.4 镀锌指将零件浸在镀锌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锌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锌镀层的过程。3.5 镀铬指将零件浸在镀铬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铅合金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铬镀层的过程。3.6 镀镍指将零件浸在金属镍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金属镍板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镍镀层的过程。3.7 镀铜指将零

9、件浸在金属铜盐溶液中作为阴极,以电解铜作为阳极,接通直流电源后,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铜镀层的过程。3.8 阳极氧化指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阳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3.9 单层镀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10 多层镀指进行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复合镀层的过程。如钢铁零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镀铜、镀镍、镀低锡青铜等)后再镀铬。3.11 排水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

10、站排水等)。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13 排气量指企业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3.1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3.15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1、表 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总 铬(mg/L)1.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2六价铬(mg/L)0.53总 镍(mg/L)1.04总 镉(mg/L)0.15总 银(mg/L)0.56总 铅(mg/L)1.07总 汞(mg/L)0.058总 铜(mg/L)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总 锌(mg/L)2.010总 铁(mg/L)5.011总 铝(mg/L)5.012pH 值6913悬浮物(mg/L)7014化学需氧量(CODCr,mg/L)10015氨 氮(mg/L)2516总 氮(mg/L)3017总 磷(mg/L)1.518石油类(mg/L)5.01

12、9氟化物(mg/L)1020总氰化物(以CN计,mg/L)0.5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 m2)多层镀75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单层镀3004.1.2 现有企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总 铬(mg/L)1.0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2六价铬(mg/L)0.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3总 镍(mg/L)0.54总 镉(mg/L)0.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

13、口5总 银(mg/L)0.36总 铅(mg/L)0.27总 汞(mg/L)0.018总 铜(mg/L)0.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总 锌(mg/L)1.510总 铁(mg/L)3.011总 铝(mg/L)3.012pH 值6913悬浮物(mg/L)5014化学需氧量(CODCr,mg/L)8015氨 氮(mg/L)1516总 氮(mg/L)2017总 磷(mg/L)1.018石油类(mg/L)3.019氟化物(mg/L)1020总氰化物(以CN计,mg/L)0.3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 m2)多层镀50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单层镀200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

14、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总 铬(mg/L)0.5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2六价铬(mg/L)0.13总 镍(mg/L)0.14总 镉(mg/L)0.015总 银(mg/L)0.16总 铅(mg/L)0.17总 汞(mg/L)0.0058总 铜

15、(mg/L)0.3企业废水总排放口9总 锌(mg/L)1.010总 铁(mg/L)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1总 铝(mg/L)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2pH 值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3悬浮物(mg/L)3014化学需氧量(CODCr,mg/L)5015氨 氮(mg/L)8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6总 氮(mg/L)1517总 磷(mg/L)10.518石油类(mg/L)32.019氟化物(mg/L)1020总氰化物(以CN计,mg/L)0.2单位产品(镀件镀层)基准排水量/(L/ m2)多层镀250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单层镀1004.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

16、准外,还应符合 GB18871 的规定。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式中:C基 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Q总

17、排水总量(m3 )Yi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3/m2)Qi基 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g/L)C实 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若Q总 与 YiQi基 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现有企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执行表 4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氯化氢5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铬酸雾0.073硫酸雾404氮氧化物2405氰化氢1.06氟化物94.2.2 现有企业自 2010

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新建企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表 5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氯化氢3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铬酸雾0.053硫酸雾304氮氧化物2005氰化氢0.56氟化物74.2.4 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 6 的规定执行。表 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序号工艺种类基准排气量m3/m2(镀件镀层)排气量计量位置1镀 锌18.6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2镀 铬74.43其他镀种(镀铜、镍等)37.34阳极氧化18.65发 蓝

19、55.84.2.5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 200m 半径范围的建筑 5m 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 50%执行。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

20、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21、范的规定执行。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总铬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6-19872六价铬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19873总镍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0-1989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22、/T 11912-19894总镉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5总银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07-1989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GB/T 11908-19896总铅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7总汞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68-1987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69-19878总铜水质 铜的测定

23、 2,9-二甲基-1,10 菲罗啉分光光度法GB/T 7473-1987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4-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9总锌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1987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10总铁水质 铁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1-1989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45-200711总铝水质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见附录 A水质 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见

24、附录 B12pH 值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6920-198613悬浮物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1-198914化学需氧量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钾法GB/T 11914-198915氨氨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8-1987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9-198715氨氨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1-1987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5-200516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25、/T 199-200517总磷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18石油类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GB/T 16488-199619氟化物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3-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4-1987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4-200120总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T 7487-1987说明: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

26、 GB/T 16157 执行。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8 所列的方法标准。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方法标准编号1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2铬酸雾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3硫酸雾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见附录 C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见附录 D4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2-19995氰化氢固定污

27、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28-19996氟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67-2001说明: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6 标准实施与监督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设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气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设施的实际产品产量、排水量和排气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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