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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常识题1

动物防疫法常识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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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新《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题

一、关于动物养殖方面的规定

(一)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

综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法定义务:

1、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2、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3、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动物疫情,不对社会发布动物疫情信息;

4、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5、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6、接受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

7、接受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动物疫病的检测;

8、开办的养殖场要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销售动物前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10、依法按规定标准缴纳动物检疫费、检测费。

(二)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不办理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

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什么条件?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又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四)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五)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销售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动物养殖场不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加施畜禽标识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加施畜禽标识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九)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依法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动物疫病的检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什么情况下,动物及其产品需要销毁?

答:

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患一类动物疫病的动物及其染疫动物产品必须进行销毁处理;对其他病死、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可采用深埋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四)谁负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

向谁报告?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有报告动物疫情的法定义务:

(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的;

(2)从事动物饲养的;(3)屠宰动物的;(4)经营动物的;(5)运输动物的;(6)实施动物隔离的;(7)对动物进行监测与检疫的;(8)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发现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以下任何一个单位报告:

(1)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2)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3)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十五)动物疫情由谁负责认定和公布?

答: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十六)发生动物疫情后,法律规定规定由谁来处理?

答: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十七)乱发布动物疫情将受到什么法律惩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藏匿、转移和盗挖被依法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二十)不遵守《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动物防疫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动物屠宰方面的规定

(一)开办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

答:

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

如果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办动物屠宰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

需要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三)动物屠宰场在动物防疫方面,平时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

应遵守如下几项制度:

(1)畜禽全进全出管理制度;

(2)全面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3)畜禽入场、旋毛虫检验、耳标回收等登记制度;

(4)无害化处理制度。

(四)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答:

无害化处理是指用化学、物理及其他方法消除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病害因子的强制措施。

无害化处理也适用于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五)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包括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污水及其他相关物品。

(六)需要屠宰动物的,依法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屠宰动物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取得检疫证明和附具有检疫标志的动物才能准予进入屠宰场屠宰。

(七)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动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八)什么是一类动物疫病?

答: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须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如口蹄疫、炭疽、猪瘟、禽流感等14个病种。

(九)哪些动物产品必需销毁?

答:

凡患有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贫等恶性传染病动物产品,以及严重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组织等有害腺体必须采用销毁处理。

(十)销毁动物产品有哪几种方法?

答:

销毁动物产品有三种方法:

焚毁处理、掩埋处理、发酵处理。

(十一)什么情况下,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答:

对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需作进一步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封存留验。

(十二)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答:

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需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一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有明显疫病症状的动物。

二是在饲养、经营的动物群体中,发现虽无明显疫病症状,但发热或经检验为阳性的动物。

(十三)待宰畜禽发现传染病时应如何处理?

答:

待宰畜禽发现传染病时,应根据不同性质作如下处理:

(1)确诊为法定恶性、烈性传染病的,不准屠宰,应采用不放血方法扑杀;

(2)检查出患有或疑似恶性传染病的死亡畜尸,不能冷宰食用,只能销毁;

(3)对有恶性传染病的同群家畜,应测温,体温正常的进行急宰,不正常的销毁;

(4)对患有其他传染病和普通病的应在指定急宰间屠宰,并报告疫情。

(十四)处理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所需费用由货(畜)主负责承担。

(十五)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

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有4种:

(1)依法对畜禽实施各种防疫措施的项目;

(2)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项目;

(3)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消毒的项目;

(4)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除检疫外需作实验室检验的项目。

三、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方面的规定

(一)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售;

运出县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托运人托运时应取得运输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二)销售自养(生产)动物、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手续吗?

如何办理?

答:

销售自养动物或自产动物产品的,同样需要办理产地检疫手续,畜主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由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方可出售。

(三)农户自养自宰的动物能卖吗?

为什么?

答:

农户自养的动物按有关规定只能自宰自食,不能拿到市场出售。

因为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出售前,必须由官方兽医对动物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到指定的、合法的动物屠宰场(点)进行集中屠宰,方可出售。

(四)出售动物前为什么要报检?

答:

出售动物前需要报检主要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证动物质量安全。

因此,《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在出栏、屠宰、离开产地前必须申报检疫,否则货主就违法,要受到处理和处罚。

从货主角度来说,不遵守法律规定,必将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五)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答: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什么情况属于没有检疫证明?

答:

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没有检疫证明:

(1)未经检疫而未取得检疫证明;

(2)虽经检疫但检疫证明已过期失效;(3)检疫证明是伪造的。

(七)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

(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八)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答:

以下情况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合法取得检疫证明。

到达输入地应按规定对引进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九)出售动物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取得检疫证明?

答:

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地为非疫区;

(2)动物临床检查健康;(3)免疫接种证明在有效期内;(4)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为阴性(5)兽医部门规定的防疫档案、凭证、标识等齐全。

(十)动物产品出售前,要经过哪几个环节才能出售?

答:

动物产品出售前,需要经过:

(1)宰前检疫;

(2)宰后检疫;(3)实验室检验;(4)外包装或运载工具消毒;(5)按规定标准缴纳检疫费或消毒费;(6)取得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或运输工具消毒证明。

(十一)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动物检疫员出具伪证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

动物检疫员出具伪证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什么是以证代据?

答:

所谓以证代据,是指以检疫证明代替收费收据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财政法规的规定。

(十四)什么是以据代证?

答:

所谓以据代证,是指以收费收据代替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十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答: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虽然无须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但这些单位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这些条件包括: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由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备、设施;(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防疫制度。

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核实,同时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方面的规定

(一)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的,托运人应取得检疫证明,承运人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后,方可承运;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还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二)装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该做什么工作?

答:

装运动物及动物产品前,应先取得检疫证明,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取得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运输。

清洗、消毒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或代作处理,费用由货主或承运人承担。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置吗?

答: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必须按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五)什么是动物检疫消毒?

答:

动物检疫消毒,是指为了预防和扑灭各种动物疫病,消灭传染源,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特定的动物产品和运载工具所采取的一种特殊且简便易行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动物检疫消毒对象有哪些?

答:

动物检疫消毒对象有:

(1)生毛、原皮、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动物产品;

(2)运输动物产品的外包装;(3)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载工具;(4)其他特殊的动物产品。

(七)动物检疫消毒由谁来实施?

答:

动物检疫消毒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属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八)检疫处理包括什么内容?

答:

检疫处理包括两种:

(1)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2)对发现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检疫处理时,由谁来指定处理场地(所)?

其基本防疫条件是什么?

答:

检疫处理场所必须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

该场所应当是:

(1)健康畜禽必须与染疫畜禽隔离、分宰、分存、分运;

(2)实行分区管理,出入口设有消毒池并达到消毒效果;(3)动物防疫规章制度健全。

五、关于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方面的规定

(一)开办动物产品加工厂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答:

开办动物产品加工厂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完善防疫设施设备,建立各项防疫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防疫工作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开办动物产品加工厂需要什么条件?

答:

开办动物产品加工厂的条件是:

其选址、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

六、关于动物诊疗服务的规定

(一)开办动物诊所要办手续吗?

怎么办?

答:

要。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再凭此证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二)开办动物诊所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

开办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2)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兽医;

(3)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开办动物诊所的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法定义务?

答:

要承担以下义务:

(1)做好诊疗活动中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2)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3)诊所内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四)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

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根据情况受到不同处罚:

(1)无证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非法所得的1-3倍的罚款;不足3万者处3000-30000元罚款;

(2)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到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五)执业兽医什么样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答:

执业兽医具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将受到处罚:

(1)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3)不按当地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的。

(六)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答: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即无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七、关于动物产品储藏方面的规定

(一)从事动物产品储藏,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

专门从事动物产品储藏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储藏下列动物产品:

(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建立严格的凭检疫证入库制度和消毒等制度。

(二)从事动物产品储藏,应履行什么防疫义务?

答:

从事动物产品储藏应履行如下几义务:

(1)发现染疫动物产品的,履行报告义务;

(2)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3)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4)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八、其他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我们所说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都是官方兽医。

(二)什么是执业兽医?

答: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获得执业兽医资格?

答:

凡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后,才拥有执业兽医资格。

(四)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就可以开动物诊所了吗?

答:

不能。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书还不能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还应当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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