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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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

  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

  县各相关部门、相关公交客运企业:

  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9〕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交客运实际,制定《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龙游县公共交通企业规制成本核算办法(试行)》、《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龙游县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公交企业管理,规范公交营运行为,提高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公交企业绩效评价机制,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9〕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龙游县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

  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公交企业年度发展计划执行、营收目标、服务质量、安全运行四部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支付购买公交服务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服务。

  第五条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龙游县公交企业服务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开展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办设主任一名,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考核工作;考核办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组员由相关部门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公交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和统计制度,按要求报送报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至考核办。

公交企业要认真完成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考核分每期为1000分。

其中年度发展计划执行100分,营收目标100分,服务质量600分,安全运行200分。

服务绩效考核得分由四部分得分按权重比例折算得出。

根据公交运行实际,可以调整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年度发展计划主要包括企业规范管理、站场建设需求、智能化建设计划、线路、班次发展计划、车辆发展计划、运营发展计划,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运行实际确定,营收目标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公交企业上一年度营收确定。

服务质量包括运营线路、运营车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满意度五项内容,安全运行包括安全基础保障、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事故指标、车辆违法四项内容,具体按照《龙游县城乡公交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执行(见附件1),根据运行实际,可以调整《龙游县城乡公交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年度发展计划、服务质量、安全运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期,营收目标、责任事故每年考核一期。

  第十三条日常服务绩效考核由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公开程序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

第三方机构负责年度运营计划中的运营里程、服务质量中的运营线路、运营车辆、运营服务、满意度等内容的考核,每季度收集汇总所有考核数据并形成服务绩效考核扣分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汇报,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向企业通报考核情况,并督促整改;营收目标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审计机构负责考核。

年度发展计划、投诉处理、安全运行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第三方测评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开展测评。

  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随机抽查5条线路以上。

并核实抽查第三方测评机构的考核数据与公交企业的运行数据。

对于投诉处理,要及时上门通过监控视频、询问当事人进行核实处理。

安全运行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

  考核办每半年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由考核办成员根据不同时段和重点随机确定。

  第十四条服务绩效考核分数按照第三方测评、行业管理检查、投诉处理、考核办检查等方式累计扣分,每季度通报一次公交服务绩效情况。

年度考核要按照年度发展计划、营收目标、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四项内容和各种检查方式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考核办申请复核并说明理由,考核办应当复核并向公交企业予以解释答复。

  第十六条服务绩效考核工作应当于次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年度考核在次年3月份底前完成。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服务绩效考核与考核奖励相挂钩,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实际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季度考核奖励资金半年发放一次,年度考核与清算资金同步核算。

  年度考核95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850分-949分的,为良好。

700分-849分的,为合格,600分-699分的,为基本合格。

6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年度服务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在下轮公交线路经营权投放中可以予以加分。

年度服务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当年考核奖励按1.3倍的系数扣除,责令公交企业限期整改,并更换管理层。

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以及年度服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除当年全部考核奖励,有权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取消下轮公交线路经营权投标资格。

  季度考核:

考核总分850分,每季度考核奖励资金按照考核周期内公里数、营收比例和考核分数确定,具体如下:

  季度绩效考核奖励金额=季度考核分/(除)850*(乘)季度考核奖励资金*(乘)85%

  季度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季度运营里程*(乘)12%+(加)季度营收总额*(乘)15%

  年度考核:

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包括季度考核平均分和年度考核内容分,年度考核内容共150分包括营收目标、责任事故二项内容。

年度考核内容资金按照全年考核奖励资金分数比例测算,具体如下:

  年度考核内容资金=年度考核内容分/(除)1000*(乘)全年考核奖励资金

  全年考核奖励资金=全年运营里程*(乘)12%+(加)全年营收总额*(乘)15%

  年度考核分=季度考核平均分+(加)年度考核内容分

  第十八条公交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考核管理制度,要将服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不得将考核结果直接运用到一线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公交企业应当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考核办。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国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交企业应当自觉服从和接受考核,积极配合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公交企业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考核过程中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力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中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除扣相应分数外,同时按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同步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龙游县城乡公交服务绩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doc

  龙游县政府购买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进一步深化公交运营机制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保证全县公共交通持续稳定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9〕87号),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服务范围及提供服务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县域内及经认定延伸至毗邻县城乡公交客运的运营服务。

  提供服务单位为取得龙游县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企业。

  二、购买服务政策

  

(一)总规制成本。

根据《龙游县公共交通企业规制成本核算办法(试行)》核定公交企业的车公里规制成本,作为下年度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核算基础,对公交运行里程按实核算,核算结果与成本规制资金挂钩。

经核算,2019年10月-2020年9月车公里规制成本确定为4.55元/公里。

  

(二)车辆购置补贴。

按照《龙游县关于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6〕2号)规定购置新能源车辆,在扣除国家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实际购车款50%予以补助,每年10月份申报次年的车辆购置计划和补贴预算。

  (三)绩效考核奖励。

按照《龙游县城乡公共交通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奖励资金与考核实绩挂钩。

绩效考核奖励分实际运营里程奖励和营收奖励两部分,其中实际运营里程奖励核定为每公里0.12元,营收奖励核定为营业收入的15%。

  三、政府购买服务核算

  

(一)政府购买服务总额应按公交成本规制方式确定的公交总规制成本和公交营收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

政府购买服务总额计算公式为:

  政府购买服务总额=公交总规制成本+(加)绩效考核奖励-(减)上级各项补贴收入-(减)规制营收

  

(二)公交总规制成本按公交线路的运营里程和车公里规制成本计算确定,公交总规制成本计算公式为:

  公交总规制成本=总运营里程*(乘)车公里规制成本

  (三)运营里程按照《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线路优化专项规划》中公交线路实际里程、运营班次计算,按照月计划统计。

公交车辆在进行日常的修理、加油(气)、验车、回场、员工接送、抛锚抢修等行驶里程均不计入运营里程;

  运营班次是指公交车辆按规定要求在线路起讫点间实际完成的运输服务班次,包括核定和临时加密班次,具体由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未通过审核的班次以及未完整完成的班次不计入运营班次。

  新增公交线路、停开公交线路、调整公交线路、增加班次需按程序由乡镇(街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乡镇(街道)、公交公司联合协商审核并提交城乡公交一体化领导小组审定后运行,萎缩村及距离最近公交站点1公里以内的行政村原则上暂不新增公交线路,运行后新增公交线路实载率低于15%的原则上停开。

新增公交线路、停开公交线路、调整公交线路、增加班次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四)营业收入主要包括票款收入和部分公交营业外收入。

票款收入是指公交运营中乘客的现金票款收入、移动支付收入(IC卡刷卡、银联刷卡、支付宝、微信等收入)。

部分公交营业外收入指利用纳入规制成本的公交车辆广告收入的50%和公交包车、定制公交服务、公交厂车接送等营业收入的23%。

  2019年10月-2020年9月,经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和公交企业测算协商确定营业收入为1050万元作为包干基数,其中超过包干基数部分全部归公交企业;低于包干基数部分,由公交企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总额仍然按包干基数核算。

2020年前:

第一年的规制营收由财政、发改、交通运输部门与公交企业测算和协商确定,作为包干基数。

2021年:

以上年度经审核确认的实际营收为下年度规制营收包干基数,2022年以前二年的平均数为包干基数,以后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包干基数,并同步建立营收考核奖惩机制。

  (五)上级财政各项补贴(主要是指新能源公交运营补贴、公交、农村客运的油价补贴等)按照实施月份计算,2019年10月1日前按照比例拨付企业,之后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总额,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给企业,并同步取消客车"村村通"、残疾人、老年人优惠减免乘车补贴。

上级财政各项补贴以本财年实际到位补贴数作为当年度清算依据,企业主体有调整的,根据补贴文件按实际运营时间比例分配。

  四、购买服务程序

  

(一)预算安排

  企业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线路发展计划、成本支出(包括新增车辆数及预算资金、新增科技投入)及营业收入计划等上报交通运输部门,经审核后测算成本规制、考核奖励、新能源公交车补贴额度报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企业申报

  1、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统计和报表制度,并按规定上报。

  

(1)企业应当单独建账,并建立以IC卡、移动支付、路单、GPS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制度,全面、详实的记录每条线路运行的车辆、里程、班次、客流量、营收等数据。

第一手统计资料应当完整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2)按照线路、班次发展计划,企业要制定月度公交运营计划(见附件1),在每月底前上报交通运输部门,途中班次时间有变更的将变更表格3个工作日内报送;在次月5日前,线路月度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2)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上报。

  (3)企业每月提供线路班次准点率表,线路班次异常表、客流量汇总表等报表信息。

第三方考核单位、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提供报表信息进行抽查核对,线路班次异常表异常信息10条以下全部核查,异常信息10条以上抽查数不少于10条,10条以上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

抽查中发现信息不实按比例扣除线路班次异常表公里数,并在城乡公交服务绩效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扣除公里数=不实信息数/抽查总数*线路班次异常表总公里数

  (4)企业新购车辆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所选车型、价格等情况,经批准后自行采购。

  2、具体申报

  

(1)公交成本规制购买服务资金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审批表》、《龙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资金来源文件、资金拨付申请、半年度公交运行计划等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

  资金清算需另附材料:

线路年度经营情况报表、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文件、年度清算时提供审计报告等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

  资金拨付:

实行年度预拨制度,分次拨付,可预拨至年度总额的80%,年度考核后清算拨付。

  

(2)公交服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审批表》、《龙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资金来源文件、资金拨付申请、季度(年度)考核结果等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

  (3)车辆购置补贴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审批表》、《龙游县财政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资金来源文件、资金拨付申请、车辆购置审批文件、车辆购置合同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招标资料复印件等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

  (4)材料审核

  1、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和线路、车辆等报表资料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公交企业每年要审计一次。

  2、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提交的月度经营记录、线路、车辆等材料认真核实。

  3、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补助金额进行确认和审批。

  五、加强监督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作为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公交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建立契约关系。

公交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数量、质量和效果。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服务绩效考核办法,组织人员对公交企业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将履约情况与购买服务资金、后续招标挂钩。

  政府购买服务的提供服务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督促。

对于挤占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相关资金,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六、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开始实施。

  附件2:

月度公交运营计划表.doc

  附件3:

线路月度经营情况报表.doc

  龙游县公共交通企业规制成本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考核龙游县城乡公交企业的成本核算和运营收入,科学合理测算财政购买服务资金,激励公交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价成〔2018〕4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发〔2019〕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公交企业规制成本核算办法,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取得龙游县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运营成本测算、评价和审定的规则。

  第三条城乡公交企业规制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规制成本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

  

(二)合理的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为企业提供公交服务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计入规制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乡公交客运相关。

  第四条各部门主要分工及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做好关于公交运行的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公交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

  县财政局负责规制成本资金管理,参与成本指标体系建立及标准值测算。

  县发改局负责城市公交成本监审,提出调整意见。

成本监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城乡公交规制成本包括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

  第六条营运成本包括:

直接和间接从事公交客运各类人员的薪酬及福利费、车辆折旧费、能耗费、轮胎及车辆修理费、保险费、租赁费、检测费、劳动保护费、安全生产基金、其他直接客运费用。

  第七条管理费用包括:

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费用、场站修理费、智能设备运行维护费、租赁费、劳务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八条财务费用包括:

利息净支出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条税金及附加包括: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条职工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人数确定。

职工人数中的驾驶人员按实际平均每天运行车辆*30/26的标准计算;管理人员按核定的岗位配备表配备。

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平均工资的1.2倍。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按照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合计总额按工资总额的6.5%核定。

  第十二条车辆修理包括:

车辆维修、维护、检测和轮胎消耗等费用,总额按0.34元/公里核定。

  第十三条车辆折旧按国家公交营运车辆使用年限规定,我县公交营运车辆折旧年限按8年计算。

  公交车辆折旧费标准值为规定使用年限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预留3%的残值后所计算的折旧费。

  第十四条车辆保险包括:

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协商确定险种和保额标准,公交企业自行采购,采购结果报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备案,保费按实际支出数核定。

  第十五条能耗费

  1.车辆按燃油、电力消耗分别计算,后期逐步细化不同车型车辆能耗值。

  2.每种车型的千公里燃料消耗量=(该车型所有车辆的年度燃料消耗总量/年度行驶里程总和)×1000。

  3.千公里燃料消耗量标准值=前三年不同车型的平均值。

  4.千公里燃料消耗费标准值=千公里燃料消耗量×平均燃料单价(市场平均价与账面平均价以低者计)。

  5.实际千公里燃料消耗费可以在标准值的基础上浮动5%。

  第十六条租赁费主要是指与公交经营相关的办公、停车、修理等场地租赁费用。

对于商业租赁的,租赁前应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按实纳入规制成本。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按营运成本的1%核定。

  第十八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按照规制当年购车产生的贷款计算一年利息。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城乡公交企业客运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城乡公交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城乡公交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对外投资等支出;

  (九)其他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城乡公交企业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得计入城乡公交定价成本。

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城乡公交相关成本指标按以下方式确定并核算。

  

(一)单位车辆客运成本,指单位公共汽车运营一年所消耗的平均费用,计算公式:

  单位车辆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运营车辆数

  

(二)百公里客运成本,指公共汽车每行驶百公里所消耗的平均费用,计算公式:

  百公里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总运营里程(百公里)

  (三)单位人次客运成本,指公共汽车每次运送一位乘客消耗的费用,其计算公式:

  单位人次客运成本=定价总成本÷客运量

  第二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运营车辆数,指城乡公交企业用于公交运营业务的全部公共汽车车辆数,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入的车辆数。

新购和调入的运营车辆,自投入之日起开始计算;调出、报废和调作他用的运营车辆,自有权限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并按同期使用天数加权平均计算报告期平均车辆数,计算公式:

  运营车辆数=年初车辆数+新增车辆数×报告期使用天数÷365-减少车辆数×(365-报告期使用天数)÷365

  

(二)客运量,指公交企业全年运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免费乘客。

各类乘客人次按收费价格和付费方式分别计算。

  无人售票投币乘客按实际票款除以单位票价计算人次;IC卡、闪付、支付宝等付费乘客按刷卡量确定人次。

无统计数据的乘客客运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样确定。

  (三)运营里程,指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全部载客里程,不包括维修、加油、空驶、包车、学生接送车等里程。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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