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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服务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滨州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挥服务业在新旧动能转换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服务业发展任务,调动各级各部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好考核的评价、导向和激励作用,依照《山东省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5〕94号)文件和省、市科学发展考核要求,对《滨州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滨政办字〔2015〕8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制定《滨州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

以十九大精神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为纲,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效益为中心,通过科学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客观准确的考核评价县(区)和部门(行业)的服务业发展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鼓励和引导全市各级各部门重视服务业工作。

  

(二)坚持突出重点。

重点考核服务业发展质量、发展后劲、发展水平和结构效益、社会贡献情况等主要方面,注重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改革创新、典型示范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的引领作用。

  (三)坚持注重实效。

着眼于服务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既注重考核发展成果,又注重考核发展质量和水平,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增强针对性和指导性,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全面反映发展实效。

通过考核,进一步锁定目标,压实责任,激励干劲。

  (四)坚持客观公正。

统筹考虑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实际,指标设置体现客观、公正、真实。

严格绩效考核程序,增强绩效考核的公正性。

考核内容、方式、结果等及时公开,提高考核的透明度。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含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考核内容

  

(一)各县(区)、各开发区。

围绕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结构效益、新动能新业态、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等4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1)。

  

(二)市直有关部门。

有发展指标任务的部门,围绕发展指标、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统计工作等4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无发展指标任务的部门,围绕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统计工作等3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3)。

四、考核方式

(一)组织实施。

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制定方案。

每年第一季度,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考核导向指标,分解发展任务,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络人,对考核工作作出安排。

(三)平时考核。

注重收集各县(区)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及时了解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建立考核工作台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全程监测、跟踪督促。

(四)自查自评。

全年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各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考核办法要求,对照指标考核标准(县区见附件2、市直部门见附件3)对年度工作任务、发展指标等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现场抽查。

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的自查自评情况,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抽取部分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预先不告知等方式进行抽查验证。

  (六)集中考核。

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法定年度数据和平时考核掌握的基础资料以及各县(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进行量化计算,依照本办法和现场抽查情况逐项进行审核评分,按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进行分类汇总,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七)结果运用。

考核分年度进行,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市考评办,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或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予以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使绩效考核工作成为推动服务业各项工作、实现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

(二)落实责任。

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落实专门人员,强化组织协调,深刻把握考核要求和具体规定,确保考核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三)动态管理。

具体考核程序和指标等事项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解释。

考核指标将根据发展形势、政策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并由滨州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执行。

(四)严格纪律。

参加绩效考核的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如实提供各项统计数据和反映工作情况,严禁虚报、瞒报、迟报。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实施问责追责。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原印发的《滨州市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滨政办字〔2015〕82号)待2017年度考核结束后,自行废止。

  附件:

1.滨州市县(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滨州市县(区)服务业发展指标考核标准

     3.滨州市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考核标准

     4.滨州市县(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有关指标解释

 

附件1

滨州市县(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

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计量

单位

分值

发展规模

发展水平

1

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亿元、%

3+7

2

服务业投资及增长速度

亿元、%

3+7

3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及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

5+5

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长率

亿元、%

2+3

结构效益

5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及提高幅度

%、个

3+3

6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及提高幅度

%、个

5+5

7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及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

亿元、%、%

3+3+3

8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

6

新动能

新业态

9

农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及增长率

亿元、%

2+3

10

社会化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比重

%

4

工作情况

11

重点工作(载体建设、创新发展、改革试点、品牌和标准化等)和基础工作(统计工作、规划政策、重大典型经验、信息宣传等)

17

12

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事项和市政府报告任务分解落实重点工作以及新旧动能转换任务完成情况。

8

注:

第12项为动态指标,每年第一季度,另行印发考核补充通知,对年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中的服务业工作进行细化分解,确定具体考核内容要求。

附件2

滨州市县(区)服务业发展指标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发展规模

发展水平

1

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2

服务业投资及增长速度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3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及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4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长率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结构

效益

5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及提高幅度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6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及提高幅度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7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及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8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新动能

新业态

9

农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及增长率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10

社会化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比重

按照全市各县(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7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各县(区)得分。

考核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工作情况

11

重点工作(载体建设、创新发展、改革试点、品牌和标准化等)

1.载体建设等4分。

积极推动服务业重点城区、园区、企业、项目培育及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特色小镇等建设工作,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得3分,获得省、市先进称号的,每项加0.2分,不重复加分,最高加1分;国家和省、市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争取和管理工作积极的得1分,引导资金每争取100万加0.1分,不足100万的按比例得分,最高加0.5分。

2.创新发展2分。

支持服务业自主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业工作有创新性贡献的,获得省级服务业专业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十佳滨州现代服务业人才等称号的,每认定1人加0.2分,最高加1分。

3.改革试点1分。

完成省、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年度任务的得1分,不开展的不得分。

4.品牌和标准化建设1分。

根据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品牌数量情况,服务业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数量情况,申报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制(修)订、试点的数量情况评分,考核年度内每争取一项得0.1分,最高加1分。

5.商贸流通工作1分。

市场监测工作0.5分,根据各县区市场监测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各市场监测系统报送率和及时率较好的得0.5分,未报送或报送不及时,每次扣0.1分,扣完为止;安全生产工作0.5分,根据各县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的县(区)得0.5分,每发生一次行业内较大安全事故扣0.1分,扣完为止;商贸流通领域各类试点,每争取一项加0.1分,最高加0.5分;积极争取商贸流通领域引导资金,每争取100万加0.1分,不足100万的按比例得分,最高加0.5分。

基础工作(统计工作、规划政策、重大典型经验,信息报送等)

1.统计工作3分。

实行服务业全行业统计的,建立了行业统计和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的,完善对服务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的统计的,统计数据时效性、准确性高的,得3分,不够完善的扣1分。

2.规划政策2分。

各县(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建立相应推进机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和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里出台的文件政策到位的得2分,不到位的扣1分。

3.重大典型经验和信息报送3分。

信息报送情况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区)报送的推动服务业发展典型情况,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在全市推广应用的得3分,工作积极性不高,力度不够扣1分;市级领导有批示或重大信息被国家、省级刊物采用的每项加0.2分,最高加1分;信息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0.1分,扣完为止。

12

市委市政府

重大决策部署等事项完成情况

年初另行印发补充通知,明确具体考核标准。

附件3

滨州市市直有关部门服务业发展指标考核标准

部门

分类

考核

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备注

有发展指标任务部门

发展指标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主、有关部门公布的发展指标为辅进行加权平均计分。

全部完成年初下达发展指标的计30分,有未完成指标项的按比例扣分。

30

参照

上年度

相关数据

工作任务

按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的实际完成量进行考核,即完成工作任务的百分比乘以30为该项的得分。

30

参照

上年度

相关数据

日常工作

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包括报送工作情况、行业发展情况、重大课题调研、运行动态分析等材料和其它工作。

对报送材料进行定量、定性考核,根据全年材料报送数量计算每次报送材料得分,每次报送材料分值由报送分、质量分和时间分组成,全部达到要求的计满分,未达到要求的分别扣减得分。

对当年服务业工作有创新性贡献的,增加3-5分;对当前服务业工作提出建议,并有市领导批示的,增加3-5分。

20

无发展指标任务部门

工作任务

按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的实际完成量进行考核,即完成工作任务的百分比乘以60为该项得分。

60

日常工作

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包括报送工作情况、重大课题调研、动态情况等材料和其它工作。

对报送材料进行定量、定性考核,根据全年材料报送数量计算报送材料得分,报送材料分值由报送分、质量分和时间分组成,全部达到要求的计满分,未达到要求的分别扣减得分。

对当年服务业工作有创新性贡献的,增加3-5分;对当前服务业工作提出建议,并有市领导批示的,增加3-5分。

20

所有

部门

统计工作

由市统计局根据各单位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分。

主要内容包括统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参加统计培训、会议情况、行业数据报送情况以及其它工作。

对当年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创新性贡献的,增加3-5分。

20

所有部门特指上述两类作为考核对象的部门。

附件4

滨州市县(区)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

指标体系有关指标解释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服务业即第三产业。

1、服务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是指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1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

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

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2、服务业投资及增长速度

服务业投资是指第三产业的投资完成额。

服务业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投资中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基期相应投资增长的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

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

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投资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投资—基期服务业投资)/基期服务业投资×100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及营业收入增长速度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是指辖区内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的企业单位个数。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比基期的增长率,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

用公式表示为: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增长速度=(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个数×100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

用公式表示为: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报告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基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00

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长率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报告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基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基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0

5、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及比提高幅度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

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幅度=本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年同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6、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及提高幅度

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第三产业中以下10个门类: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是指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在全部服务业(即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的比例。

用公式表示为: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幅度=本期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上年同期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7、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及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

服务业税收收入是指第三产业的税收收入。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比基期的增长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

本指标体系中,该速度指标是年度增长速度。

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是指某地区全部税收收入中服务业同期提供的税收所占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三次产业划分的税收结构中的地位。

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服务业税收收入/全部税收收入×100

8、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是指在服务业中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人口的比例。

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9、农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及增长率

农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

隶属农村的县以及市辖区中涉农乡镇等纳入农村电商统计范围,该指标统计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通过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面向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额,包括实物型网络零售额、服务型网络零售额。

此项指标是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指标之一。

农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增长率=(报告期农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基期农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基期农村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100

10、社会化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

社会化养老机构床位数:

是指除政府主办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建设以外,通过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兴办的养老设施形成的养老床位总和,占全部养老机构床位数的比重,是养老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重要反映,是评价社会化养老对养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指标。

用公式表示为:

社会化养老机构床位数/全部养老机构床位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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