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安全员学习手册一体化考核理论考试题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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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安全员学习手册一体化考核理论考试题库

铁路货运安全员学习手册

一、综合部分

1.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办理仓储的车站,从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移交给其他机关企业时止,对货物发生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

2.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批量零散货物快运适用于一批托运重量在30吨或体积在60立方米及以上的108类小运量白货品类货物,按整车组织装运。

5.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的基本要求是:

方便受理、快捷运输、优质服务。

6.总公司通过12306网站向社会公开货物运输关键节点查询功能。

7.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不能继续运行,由发现站及时换装整理。

8.机械冷藏车装车通知单,应在装车前12小时交给乘务组。

9.中部超限:

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毫米至3600毫米之间,任何部位超限者。

10.铁路篷布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

11.总公司《关于加快推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提出,力争3年左右时间实现向现代物流的根本性转变。

12.货物性质经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其闪点越低、着火性越大。

13.装卸车时,必须核对运单、货票、实际货物,保证运单、货票、货物“三统一”。

14.派有押运员的成组危险货物车辆,发站必须在该组车辆第每张货票上注明“成组连挂,不得拆解”。

15.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输费用。

16.经人民法院裁定扣押的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的货物运输合同终止履行。

17.毒性物质限使用毒品专用车,如毒品专用车不足时,经铁路局批准可使用铁底棚车装运。

18.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他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

19.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须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入孔盖,拧紧螺栓,严禁混入杂质。

20.对怕湿或易于被盗、丢失的货物,也应使用棚车装运。

21.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

超出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22.零散货物按货物实际重量(体积)择大进行受理。

23.货物快运一口价费用,由车站使用货物快运货票向托运人一次收取,货票中除“保价费”单列外,其它列“全程运费”。

24.零散货物快运可在任何一办理站受理承运。

25.零散货物快运装车前,遇托运人提出取消托运时,应免费办理。

26.授信检查是指货运中心、车务站段授权大客户对同品名、同规格、生产厂家原包装、简易包装、无包装货物进行安全检查,车站应对授信检查的货物直接组织装车。

27.机械冷藏车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车辆的允标记重量。

28.托运易腐货物时,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记货物名称,注明品类顺号及热状态。

29.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理。

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30.货物运输时,应使用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进行包装。

31.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必须由组织装箱单位施封。

32.承运人在可代为更正货物运单内托运人填写内容时,应加盖承运日期戳和带有站名的经办人名章。

33.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排空或调配装车。

34.货物在货场内点交给收货人后,应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货物交讫”戳记。

35.毒品专用车不得用于装运普通货物。

36.篷布仅用于苫盖敞车装运的怕湿、易燃货物或其他需要苫盖篷布的货物。

37.在货场苫盖、撤除篷布,属于装卸车附属作业。

38.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39.铁路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无法交付货物,对危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40.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41.挂有剧毒品车辆的列车,应在“运统1”记事栏中注明“D”字样。

42.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43.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袋装货物扎口应朝向内侧。

44.因承运人责任使厂矿企业的自备车丢失时,铁路局应先以适当车辆拨给临时使用,超过60日仍未找到时,应报铁路总公司处理。

45.整车运输的成件货物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46.罐车的封印,在途中不作交接检查。

47.为了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超偏载轨道衡设备,强化沿途各站作业质量,将视频和设备检测情况纳入划责参考依据,使内部责任划分更加准确。

48.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

49.充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内至少留有5%的余量。

50.铁路法中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

51.根据《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不能使用底开门车装载的货物是金属块。

52.托运人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

53.易腐货物是否适合棚敞车运输,由托运人确定。

54.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车站,视为责任货运检查站。

55.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6.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为9类25项。

57.铁路篷布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

58.零散货物对于单件重量超过1.5吨、体积超过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5米的货物,以及有特殊运输需求的货物,由发到铁路局确认后受理,并明确装运条件。

59.货物快运对跨局同一到站货物,到站为无货场的作业站且同时到达货物超过10吨时,发站应提前通知到站提前做好卸车准备。

60.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1个月,办理站(货运中心)应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签订新协议。

61.对装车使用的车辆,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

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62.铁路局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免费仓储期限,也可提高仓储费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1倍。

63.运输途中发生运输票据丢失时,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48小时内应按货票的内容拍发电报并将货票抄件寄送到站处理。

64.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须大于铁路规定的运到期限3日以上。

65.货物保价费发生多收,托运人要求退回多收的保价费时,车站应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手续。

66.车站装车前,要认真核对待装货物品名、件数,检查标志、标签和货物状态。

67.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68.使用机械冷藏车装运易腐货物,装车时上层货物距离循环挡板至少应留出50mm的空隙。

69.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70.货场内动用明火时,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明火作业后应派人监护,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1.易腐货物是否符合敞棚车运输,由托运人确定。

72.货物堆码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

73.苫盖篷布的货车,篷布绳索捆绑后的余尾长度应不超过300mm。

74.按一件货物超限部位的不同可分为上、中、下部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50-1250mm之间的部位超限表述是下部超限。

75.装有二级及以上超限货物的车辆禁止溜放。

76.铁路产权罐车不能装运乙醇。

77.根据内装物的危险程度,铁路危险货物包装分为三种。

78.铁路危险货物仅办理整车和集装箱运输。

79.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应在专用线内办理。

80.《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适用范围为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

81.操作接触网隔离开关使用的绝缘靴和绝缘手套等安全用品,应半年进行一次绝缘耐压试验,并存放在阴凉干燥、防尘处所,使用前用干布擦拭,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漏气、裂损等现象禁止使用。

82.离岗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复工工人,要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83.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段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和岗位班组安全教育。

84.库存及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

整车货物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防火间距。

85.各车站应根据场地和机械性能限定装卸机械在货场内的行驶速度,一般情况货场内不超过15km/h,站台上不超过10km/h。

86.《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

87.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

88.手推调车,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人力制动机作用不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

89.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铁路交通一般事故分为:

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和一般D类事故。

90.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用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

91.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不得在中途站、中转站扣押。

92.货物快运分为零散货物快运和批量零散货物快运两类,全部按实货重量(体积)进行受理并计费。

93.运输爆炸品(烟花爆竹除外)、硝酸铵、剧毒品、罐车装运气体类(含空车)实行全程押运。

94.禁止使用水泥、砖、菱苦土货物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95.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

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

1.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31日。

2.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3.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96.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交接地点或卸车地点的次日起,2日内送回车站。

二、专业部分

1.货物保价费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

2.对属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

3.货物保价费应使用货票核收,托运人如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运杂费收据核收。

4.轻微损失的赔偿,赔偿要求人要求以现金支付的,车站应当日完成现金支付。

5.保价补偿均由受理站报主管铁路局审核办理。

6.对误到的货物未按规定编制记录和处理,发生损失的,列卸车站责任。

7.遇有发站或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情况相符时,不再编制记录,记录交收货人;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交收货人,原记录留存。

8.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可由货运安全员、货运值班员、货运主任三人参加鉴定。

9.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均应编制货运记录。

10.货车滞留,滞留站未按规定拍发电报,货物发生变质或损失,列责任单位责任,赔款由责任单位和滞留站分摊。

11.到站对运到逾期货物不按章编制记录(或拍发电报)查询,列责任站责任,赔款由责任站(或货物积压站)和到站分摊。

发站、中途站对运到逾期货物接到查询记录、电报,未在2日内(自接到查询的次日起)答复的,货物发生损失,列责任站(或货物积压站)责任,赔款由责任站(或货物积压站)和延迟答复站分摊。

12.集装箱卸车发现施封有效,站名相符,号码不符,列发站责任。

13.零散货物快运的保价费率按照3‰计算(保价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按每批3元核收)。

批量货物快运保价费率按照相应的整车货物保价费率计算。

14.快运货物发生损失,应自受理赔偿之日起,2各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15.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但列车有货运车长时,如装车时间紧张,可在物品清单(或交接凭证)中记明货物损失情况,由卸车站编制货运记录。

16.铁路运输企业受理行包、货物保价运输时,应检查托运人填记事项有关内容是否清楚、齐全。

如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应要求托运人更换单据。

17.托运人参加保价运输,同时选择门到门、门到站或站到门运输及仓储的,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

18.铁路货物损失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及时处置、优质服务的方针。

19.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自铁路运输企业接收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发生灭失、短少或者损坏属于货物损失。

20.保价运输应以全批行包、货物的实际价格办理,不应只保其中一部分。

21.集装箱封印失效、丢失或封印站名、号码与票据记载不一致或未按规定使用施封锁时应编制普通记录。

22.卸车(换装)发现货物件数较票据记载多出时,须在当日按批(车)编制普通记录。

23.调查记录如果有误到情况,自接到之日起次日内以查复书告知处理站。

24.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要求而影响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要求处理站补充材料。

25.自货物损失发现之日起,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6.初次接到调查记录,如果核对所附材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调查时,应一次提出,自接到记录之日起3日内将原卷寄回送查站处理。

27.责任单位收到定责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确定责任部门,超过30日仍不能确定责任部门的,列货运部门责任(系统默认)。

28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应按月统计货物损失,于次月5日前填写“货物损失统计报告”和“货物损失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表”。

29.损失赔偿后有价值的残存物品属于无标记货物。

30.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1.由于货物运到逾期,使季节性强的商品因耽误时间而失去原有价值,属于货物间接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承担货物价值贬值损失。

32.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33.车站组织货物损失鉴定时应由货运负责人、货物损失处理人员等两人以上参加鉴定。

34.赔偿办理单位使用货物损失赔(补)偿通知书进行赔偿。

35.铁路货物损失分5类,包括火灾、丢失、被盗、损坏、其他。

36.轻微损失是指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货物损失。

37.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办理差错(未构成货物损失的),如误办理(违反营业办理限制、停限装命令)、误运送、误交付、票货分离等,按照本规则规定程序处理。

38.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告。

39.货场内货物被盗勘察重点是查明货物入库(区)时间、作业班组、作业货运员及在库区的交接情况。

40.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时,除按本规则处理外,应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1.货物损失分为一级损失、二级损失、三级损失和轻微损失。

42.货物损失鉴定书应加盖处理站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参加人员应签字或盖章,第三方参加鉴定的,还需加盖鉴定单位的印章或附出具的货物损失鉴定报告。

43.货物损失情况特殊,货物鉴定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4.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费用),应在货物损失鉴定书中记明。

属于收货人(托运人)责任的,由收货人(托运人)支付;属于承运人责任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45.记录用纸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涉及货物快运的还应在货运记录左上角加盖“货物快运专用”戳记。

46.保价运输的货物一部分损失时,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47.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应按批编制货运记录。

48.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

49.货物损失报告由货运员或负责接取送达的物流企业相关人员在发现货物损失当日编制。

50.货物损失赔偿后又找回但收货人拒领的货物属于无标记货物。

51.赔偿额尾数不足1元时,按进整处理。

52.《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53.负责货物损失处理工作的部门(岗位)应安装“铁路保价运输管理系统”。

54.车站发现货物损失后,发现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向车站负责人和货运安全员报告。

接到报告后,车站负责人应组织有关货运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货物损失勘查、清理、资料收集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

必要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55.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应编制货运记录。

56.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处理要坚持快速调查、快速定责。

自货物损失发现之日起,对轻微、三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日;对二级、一级损失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57.办理赔偿单位应填发“货物损失赔(补)偿通知书”,并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58.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损失,列发站责任,按站车交接规定划责。

59.“货物损失速报”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形式拍发。

60.货物损失调查材料自结案的次年起,保管3年。

62.车门缝处货物被盗割的,列发送铁路局责任,赔款由沿途各铁路局分摊。

63.对误到的货物未按规定编制记录和处理,发生损失的,列卸车站责任。

64.对非承运人责任的保价货物损失,收货人或托运人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补偿要求时,比照赔偿程序受理。

65.对一级损失定责意见有争议,到达铁路局应将定责意见连同会议纪要等材料上报总公司裁定。

66.货物损失款额未满1000元的赔偿由受理站审核办理。

67.车站承运△B货物,应将货物运单记载内容录入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中,同时向铁路局申请批准号码,并将其填写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

68.货物发生损失,依照规定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有异议,法院判决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超出赔偿限额或保价比例的,列责任单位责任,其差额损失赔款由责任单位和发站分摊。

69.保价货物运输发生事故,托运人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时,发站可以受理。

70.途中票据丢失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查明原因外,列丢票站责任。

71.棚车漏雨造成货物湿损,货运检查能够发现的,列装车站责任;不能发现的列最近定检施修该车的车辆段所属铁路局或车辆厂属地铁路局责任。

7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由于货物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73.集装运输的货物(如集装袋、网,成捆钢材,有色金属)卸车时发现捆绑松散,而未对损失货物清点(或未检斤)并编记录注明的,列卸车站责任。

74.收到调查记录(包括查询文电)超过规定答复期限未答复的,列迟延答复站负责。

75.在赔偿后又找到货物的,由货物所在站按无标记货物处理,维持原来定责不变。

76.物流企业在接取送达过程中发现货物损失时,应由物流人员对发生损失货物情况拍照留存,并编制货物损失报告交车站。

77.货物变质应记明运单上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实际运到时间及记事栏内容,货物包装、内部衬垫现状,货物堆码方式,变质货物位置及损失数量和程度。

7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7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80.客户提出网上提赔需求时,不需要在95306网上先注册。

81.客户提出网上提赔需求时,需在95306网上先注册,再办理有关手续。

82.凡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的,车站均应在发现次日内按批(车)编制货运记录。

83.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网上受理客户提出的赔偿要求时,经受理站审核后,需将受理情况以“客户通知书”(见附件1—11)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告知客户。

84.《货物快运保价运输及理赔暂行规定》规定,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应建立△B运输台账并在货票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

85.由承运人负责接取送达时,在接取时发生的货物损失,列发站责任。

86.装有△B货物的货车在站的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

87.施封的货车,应使用10号铁线将两侧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固并剪断燕尾,在每一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一枚。

88.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89.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在途中不作交接检查。

90.补送货物编制的货运记录,应使用货运票据封套,封固后随车递送。

91.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

92.二级、三级损失,到站未在规定期限内定责处理或提出裁定申请的,列到站责任。

93.卸车时发现捆绑松散,而未对损失货物清点或未检斤并编记录注明的,列卸车站责任。

94.损失款额1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属于二级损失。

95.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应编制货运记录。

96.仓储货物发生损失,列仓储站责任。

97.办理站、作业站发现或接收列车移交无标记货物后,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

98.赔偿后又找回的货物,如托运人、收货人放弃领取时,应按无标记货物处理。

99.罐车和集装箱的封印及敞车装载的不超出端侧板货物的装载状态,在途中不交接检查。

100.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101.发、到站装卸车作业时间超过《鲜规》要求,造成货物损坏,列发站或到站责任。

102.客户可根据货物损失情况,在线填写赔偿要求书,选择发站或到站提赔,上传相关索赔资料并输入联系手机号,提交后即可完成提赔。

103.车站接到调查记录,属于他站责任的,以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3日内答复处理站。

并抄送发、到站和有关单位。

一级损失的,应抄报主管铁路局。

104.发站编制的货运记录,由发站负责处理。

如确实无法联系托运人时,应将货运记录(货主页)随同运输票据送到站处理,同时以查复书告知到站。

105.遇附有中途站编制的记录,卸车时应按照记录记载的情况,认真核对现货,情况不符时,应重新编制记录。

106.发现火灾,罐车装运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泄漏,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被盗丢失以及估计损失款额达到一级损失等情况时,应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车站、直属站段、铁路局以电报形式拍发“货物损失速报”,抄送总公司运输局。

107.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对托运人填写的货物价格有疑问,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

108.使用平车和集装箱专用平车装运的集装箱箱体损坏,按站车交接列责;有交方普通记录证明的,列交方责任;没有交方普通记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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