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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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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

  篇一:

伪造公文印章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

  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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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

  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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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

  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

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

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

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

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

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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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相关标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相关标准问题的解读: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

  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

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

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

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

  【英文标题】analysisoftheobjectofthecrimeofForgingofofficialdocuments,

  credentialsorseals

  【作者】曾亚杰詹水清【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类】刑法分则【期刊年份】20xx年【期号】1【页码】118

  当前我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居高不下,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

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又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

正确认定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属性和范围,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一、国家机关公文的司法认定

  国家机关公文是在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它是以国家机关或其内设机构为名义人的,它有规范的体式,它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一)关于领导批示。

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生活中,领导对某件事做出批示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批示属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范畴,伪造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批示算不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尽一致。

有人认为,“领导批示”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公文的形式,但客观上其权威性等同于公文,在实际生活中其效力甚至超出一般公文。

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也正是利用了一般社会公众对于“领导批示”的权威性的信任,以达到其目的,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当然侵犯了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

从这个意义上讲,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当然属于伪造国家公文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对此我们不敢苟同。

诚然,“领导批示”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领导批示”毕竟是以领导个人的名义,代表的只是领导个人的意思表示,“领导批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方并不一定遵照执行,从形式上讲,我国还没有将领导批示作为法定公文加以规定,从内容上讲,领导批示不符合公文的基本特性。

何况,什么是领导、什么是非领导,什么级别、多大职务算领导,也很难界定;如果说伪造“领导批示”侵犯了国家机关公文的有效性和信用度,那么伪造“非领导批示”也会产生同样的后果。

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不宜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处理。

  

(二)关于以负责人名义发布的文件。

传统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公文是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把是否以国家机关名义作为判别国家机关公文的一个形式要件。

如有学者认为,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的,代表本单位指导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书面文件。

[2]但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

  的深化,国家机关公文的种类和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出现了大量以国家机关首长的名义签发的公文。

这种以国家机关首长的名义签发的公文,不仅用于如命令、通知、函电、布告、法律文书(如再审决定书)等一般性文书,也大量用于发布各类法规、规章以及对外签署的国际条约。

有关的规定对此也予以了明确,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对“命令”的格式,规定“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标识签发人签名章”,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文中的“命令”是以个人名义制发的。

我们认为,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对国家机关公文的定义,严格研究“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形式要件,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

对于虽然以个人名义发布的,但实质上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是国家机关公文。

  二、国家机关证件的司法认定

  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用以证实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它事项的凭证和文件。

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许可证等。

  国家机关证件繁多,伪造不同国家机关证件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刑法对一些特殊的证件单独列出,规定单独罪名。

如伪造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规定了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了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对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形,在适用法律时,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

  在现实中存在一种由国家机关“印制”或“监制”的证件,如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学历证书等。

对于以国家机关“印制”或“监制”的证件,由于印制(监制)机关印制(监制)证件的目的是加强对证件样式的统一管理,以此保证证件具有固定的规格和版式,且印制(监制)的对象也限于空白证件,证件的内容由签发机关审查、填写,并对其负责,因此,这类证件的性质应由证件签发机关的性质决定,签发机关是国家机关的,这个证件就是国家机关证件,签发机关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这个证件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

我国刑法只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没有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罪,因而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国家机关印章的司法认定

  国家机关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或者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

国家

  机关印章作为国家机关集中性的符号标志,是国家机关的象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

如果说公文、证件侧重于证明内容的话,那印章注重的则是证明行为主体身份。

除会议纪要、电报等少数几种公文外,一般的公文、证件都要加盖印章,公文、证件的信赖度很大程度上依赖附于公文、证件之上的印章的证明能力。

因此,我国对国家机关印章进行了严格管理,制定了周详的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管理的规定。

  

(一)关于印影。

对印影有不同的解释,日本学者认为,所谓印影,是指为了证明一定的事项而显示在物体上的文字或者其它符号的影迹,它不仅是通过把作为表示人的同一性而制作的印颗盖在物体上而得到的,除了使用有合印的情形之外,也可以是拇指印和花押。

[3]在我国,印影是指印颗“盖捺于他物体而显出之印文”[4]、是“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

  [5]伪造印影是否属于伪造印章的范畴,我国学界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伪造印章是指私刻公印公章的行为,如果没有刻制印章,而是在公文、证件上描画印文、戳记,或者仿写署押、签名,均非伪造印章。

[6]另一种观点认为,印章应包括印形和印影。

[7]因而伪造印形和印影均属伪造印章的行为。

我们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印颗与印影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印颗是能独立存在的物体,印影不能独立存在,一般依附于公文、证件等纸质上;二是印颗有重复或多次使用的价值,印影一次一个,不能重复使用;三是印颗的印文固定在印颗里,通过加盖呈现公文或证件之上,印影是直接在公文或证件描绘印文。

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决定印章仅限于印颗,印影不能纳入印章之内。

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印影的行为不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

但如果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描画国家机关印影的,印影实际上成了公文、证件的组成部分,可以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罚。

(伪造变造公文印章罪)

  

(二)关于专用章。

国家机关印章的种类繁多,除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编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

  篇二: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刑法条款内容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二、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公文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

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

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

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

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

用于国家

  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

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

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

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三)主体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四)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

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三、立案标准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四、相关司法解释

  ①20xx12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

  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②20xx05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③20001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④200012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

  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⑤199809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⑥20xx03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⑦20xx060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⑧20xx0925《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⑨20xx07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关于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

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罪共犯定罪处罚。

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货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⑩20xx0509《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11)19990621《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

  篇三:

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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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

姜翔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06期

  摘要:

我国《刑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描述是简单罪状,并没有就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规定。

另外,因为证件、印章与公众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求学、入职、考试等皆有广泛的需求市场,这必然导致该罪的危害行为和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日趋复杂化,也增强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度。

我们应在充分分析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从定性和定量角度界定本罪的罪与非罪,并且结合司法实务,探讨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关键词:

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

  中图分类号:

dF626文献标识码:

adoi:

10.3969/j.issn.1008-4355.20xx.06.04

  近年来,伪造、变造证件、公文、印章类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一方面高额利润的强烈刺激是犯罪分子造假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违法需求市场的广泛存在是犯罪滋长的温床。

而国家机关是国家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的机关,其能否正常进行公务活动也是一个国家是否稳定的因素之一。

国家机关所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形象的集中代表,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的标志性符号,是人们赖以信任的权威意思表示。

因此,任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文件、印章的行为,都会侵扰国家公共信用,进而破坏社会秩序。

因此本文便将焦点放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上,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该罪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和争议。

  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必须认识的实施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观意志状态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所认识的实施内容是“以行使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行为”为目的。

当然,很多学者认为,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目的应该是“诈骗、牟利、损害他人利益”,不可否认,这些内涵有可能包含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当中,但不应成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全部内容。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法益。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是国家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机关表达公权力意思的机能,上述这些职能的基础便在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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