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汇总表人员聚集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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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汇总表(人员聚集类)
评级部门:
单位名称:
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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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指标
评定分值
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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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类别
企业级别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所有制形式
重大危险源
是否
职业卫生管理
属地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加分项
工商注册号
从业人数
合计
产品:
存在否决项是否
原料:
评定人签名
生产经营项目:
分级结论: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认证信息:
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评定标准
(人员聚集类)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备注
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300分)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0分)
1、从业人员超过300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未达到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查组织机构,不符合要求的扣4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0分)
应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考核要求。
未制定责任制扣40分,每缺一项扣10分,每项制定不完善的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三)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0分)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制度;
3、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0、隐患排查制度;
11、外包施工安全协议;
12、经营场所出租安全管理协议;
13、其他。
1、制度每缺一项扣10分。
2、制度每项不完善扣5分。
3、操作规程每缺一岗位扣5分。
4、操作规程每岗位不完善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0分)
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记录至少保存2年。
2、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3、种类及学时:
全员教育、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三级教育、特殊工种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不得少于4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未进行教育的扣60分,(无教育记录视作未教育)。
2、未按规定内容进行教育扣40分。
3、教育流于形式的扣50分(如相同笔迹、内容无针对性等)。
4、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上岗扣20分,有证但未持证上岗的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五)安全生产各种记录档案(60分)
1、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2、安全检查记录档案;
3、危险场所、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记录档案;
4、危险作业管理记录档案(如动火证审批);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6、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档案;
7、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8、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9、变配电室值班记录;
10、检查及巡查记录。
1、无记录档案的每缺一项扣10分。
2、记录档案不完善的每项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六)资质和安全协议(40分)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无资质扣40分。
2、未签订安全协议扣20分,安全协议内容不全面扣10分,未认真执行协议内容扣1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北京市餐饮、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项目、星级饭店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3、《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470分)
(一)营业区(50分)
具有控制人员聚集和疏散的措施,营业区域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
商业零售0.6㎡/人;超市0.8㎡/人;餐饮1.4㎡/人;娱乐场所1.5㎡/人;体育项目(滑雪、滑板20㎡/人;滑冰、轮滑5㎡/人;人工泳池2.5㎡/人;天然泳场4㎡/人;其它室内运动4㎡/人)。
※1、人流量超过最大值。
2、人流量接近最大值未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的,扣50分。
1、《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2、《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二十三条
3、《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安全出口(50分)
1、安全出口应按相关要求设置,保持畅通,营业期间不能上锁或堵塞安全出口。
2、安全出口1.4米内不得设置踏步。
3、安全门不得设置门槛,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电动门、卷帘门、侧拉门、转门、吊门、电梯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
5、地下空间一般应设置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不合格的每项扣10分。
《北京市餐饮、星级宾馆、商业零售、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三)疏散通道及路线(60分)
1、疏散通道分为主、辅通道,其宽度应符合经营场所的相关要求。
2、主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
3、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货物、设置摊位、摆放桌椅作为休息区等。
4、营业区域在地下的餐饮企业疏散通道长度超过40米或超过20米无自然通风的,应安装机械排烟设施。
5、餐饮企业设置雅间应按规定设置逃生路线图。
6、宾馆饭店应当在客房内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放置中英文对照的应急疏散图、宾客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
不合格的每项扣10分。
《北京市星级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四)中控室及房间(40分)
1、中控室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
2、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备。
3、应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的中、英文双语的应急广播。
4、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理方法,会使用中控室的各项设备。
5、各项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处于开启状态。
6、餐饮企业雅间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
7、歌舞娱乐场所的包间、包厢内的视频设备应设置开机安全提示语以及有效的报警系统。
不合格的每项扣10分。
1、《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三十条
2、《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3、《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六条
(五)照明及指示标志(50分)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2、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3、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该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4、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5、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不合格的每项扣10分。
1、《北京市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星级饭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2、《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八、十九、二十二条
(六)电气安全(30分)
1、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4、按规定进行电气检测。
不合格的每项扣10分。
《北京市餐饮、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项目、星级饭店、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
(七)变配电室(40分)
1、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2、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3、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4、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不合格的每项扣10分。
《北京市餐饮、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项目、星级饭店、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
(八)消防安全(60分)
1、消防设施、器材和工具应按规定设置,并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2、不得为消费者提供标定重量超过5千克的液化石油气瓶作为用餐火源;服务人员应当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3、操作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
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4、高层建筑内餐饮经营单位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5、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不合格的每项扣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九)仓库(30分)
1、物品分类、分跺码放,码放面积要符合相关规定。
2、码放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距离。
3、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4、按照货物种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5、保证库房有安全通道,通道宽度要符合相关规定。
6、库房不能设置办公室,不能留人住宿。
7、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不合格的每项扣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5.8.1
(十)宿舍(40分)
1、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2、禁止封闭、堵塞宿舍的出口。
不合格的每项扣2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一)其它设备设施(20分)
1、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测要符合相关规定。
2、体育运动场所经营单位设置的各类健身活动的设施、设备、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人工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水上救生员。
不合格的每项扣20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三、职业卫生管理(30分)
职业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