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员工招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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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招聘管理规定
XX集团员工招聘管理规定--招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程序,提高劳动效率。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招收和录用
(一)、劳务工招录
1、招录程序
①各项目部因生产需用劳务工时,先由项目部提出用工申请,并详细列出所需工种、人数及条件报人力资源部;
②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研究批复;
③人力资源部对内部人员优先调剂使用;
④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同意由项目部自行招录劳务工;
⑤项目部对新招人员进行安全及岗前培训;
⑥人力资源部下达分配通知,并为录用人员办理工伤参保等有关手续。
2、招录条件
①、年龄在20至35周岁;
②、身体健康,适合于井下工作;
③、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招录提供手续
①、个人申请;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③、所在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
④、未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保证书。
4、录用合格的劳务工由人力资源部下达分配通知。
5、招录合格的劳务工必须不低于小时规定要求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6、所录用劳务工一律分配到井下生产一线,不得安排在地面工作。
7、在公司其它项目部工作过但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一律不得再次招收录用,如发现将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8、杜绝不按照规定私自招收和更换劳务工,发现私自招收和更换一人次,罚项目部10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9、在招收劳务工时,人力资源部必须全程参与,负责对新招劳务工审核和录用。
(二)、集团公司分配人员的招录
1、集团公司分配或公司招收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其专业分配至相应的工作岗位。
2、集团公司分配的复员军人或其他人员,男工一律分配到各项目部,女工分配到地面缺员单位,不服从分配者,退回集团公司或不再安排工作。
(三)、各单位要严格杜绝招收录用和其它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有违反,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集团公司分配的大中专生和复员军人按规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招收录用的劳务工根据项目部生产经营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由职工本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申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结算。
劳务工在试用期内不合格人员提前三日通知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流动管理。
1、员工调动原则
员工调动要按照“精干、高效、定岗、定员,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进行。
严格控制项目部开掘一线工人到地面岗位。
2、调动范围
确系有以下情况及原因的方可调动:
①、因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人才需要调动的;
②、因工伤治疗终结,经鉴定不适应原岗位的人员;
③、因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经鉴定需要调整的人员;
④、因其它原因需要调动的人员。
3、流动管理
①、调入
对调入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档案,对本人身份及其它相关证件进行确认,待“三金”全部转来后,方可按规定分配工作,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未办理调动手续上班的人员,公司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②、调出
符合调出条件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调出。
调出手续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
③、内部调动
属于工作需要的由人力资源部直接下达通知。
属于其它原因的由本人填写内部调动审批表,经调入、调出单位签字同意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调动手续。
④、项目部解散后人员管理
因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撤销机构、核减人员,项目经理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将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
劳务工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结算;
公司正式员工在五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管理人员原职务自动免除,人力资源部按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工作,因故不能安排工作的暂时待岗,待岗期间每月发生活费215元,单位和个人负担的“三金”费用统一由公司负担。
四、人事档案管理
公司加强员工档案管理,严格档案传递制度,建立员工档案查阅审批制度。
强化档案管理意识,严禁擅自涂改档案记录。
查阅档案由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查阅。
公司应及时为新分人员和劳务工建立人事档案和社保档案,对调入人员的档案和社保关系进行整理和核对并及时归档,保证员工档案的连续完整。
录用劳务工须在30日内建立文本档案和劳动合同数据库报人力资源部统一规范管理。
五、员工参保管理
1、集团公司分配的人员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
2、招收录用的劳务工,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各项目部须在其试用期结束一周内,将工伤参保数据库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参保。
如查出没有将招收录用的劳务工上报工伤数据库,每发现一人次,或晚报一天(节假日顺延)对项目部经理和经办人各罚款2000元,造成不良后果后,将追究有关责任。
公司对劳务工实行内部辞退补助金制度。
辞退补助金由公司和劳务工共同承担,标准为:
劳务工出勤每月达到14班以上者,本人交纳80元/月,公司补贴40元/月,计入个人专用帐号,待解除劳动合同时连同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一并结算。
劳务工井下实际出勤满14班/月以上者,用人单位每月可发给每人30元的医疗补助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给予结算。
六、培训管理
1、公司每年向集团公司上报培训计划,并有计划地参加集团公司的各种培训。
2、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和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员工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整体素质和操作技能,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逐步建立完善员工培训记录。
3、新招劳务工的培训:
心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4、对集团公司安排的技能鉴定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参加鉴定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按员工所从事的岗位工种参加鉴定,并存档备查。
七、员工请销假制度
公司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基层领导批准;请事假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职工请假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休假结束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因突发事件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向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报告,事后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补假手续。
各项目部及外出施工人员由项目部及其分管领导核批,并在项目部备案。
中层干部请假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
建立员工外出登记制度,特别加强机关人员外出登记的工作,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原因和返回时间。
员工享受婚、丧、产、探亲、年休假期间,必须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基层单位批准,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休假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八、劳动纪律管理
各单位必须严格实行当日考勤制度。
机关各部室须实行签到制度,其他部门实行点名扎工考勤管理。
各单位必须执行当日工作当日考勤的制度,严禁一次完成一个月的考勤,要实事求是,凡发现弄虚作假,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公司纪委和人力资源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完善劳动纪律日常检查与抽查制度。
员工旷工五天以下者,由所在单位处理;五天以上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附考勤表、加盖基层单位公章和主管领导签字报人力资源部,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劳务工则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者或其他工作失误等影响公司发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各单位对无正当理由长期离岗人员,应及时报人力资源部。
如果不严格执行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长期旷工及离岗等人员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提供有关材料,每发现一人次扣罚主管领导1000元。
九、伤、病员工管理
1、经有关部门认定,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因工负伤(包括职业病)已治疗终结,根据鉴定级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能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尽快恢复工作;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安排适当工作;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务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终结,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凡是因病、因伤而离岗连续休假满三个月的,即属于因病、因伤长期休假人员。
3、经医疗机构认定员工确实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正常上班,医疗机构出示证明,本人写请假条、基层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享受病假工资。
否则,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和待遇。
根据集团公司安排,对医疗期满或治疗终结人员进行鉴定,并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4、员工因工负伤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在治疗和休假期间,严禁从事各种劳务经营活动,若发现其从事劳务经营活动,立即停止其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企业各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凡是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患病及造成伤残的,其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企业概不负责。
5、劳务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终结后仍不能工作的,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本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结算。
十、其它规定
1、员工离岗脱产学习,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意,不经批准私自联系外出上学的以旷工论处。
经批准外出进行学历学习的,不享受各种工资待遇,其学费和上学期间的各种费用全部自理,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2、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加强计划外用工的管理,杜绝不合理用工。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机关管理人员义务劳动和承担相应的临时或突击性工作。
十一、本办法从2011年元月1日起执行,若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