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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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

大纲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

3.安全教育培训。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相关方安全管理。

考点汇总与分值解析

考点精编

考点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表2一1)

表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项目

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

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配置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续表

项目

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

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考点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概述(表2—2)

表2—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概述

项目

内容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概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实际,以

生产经营单位名义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建立的必要性

(1)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

(2)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3)是生产经营单位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手段

建设

的依

依据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标准。

(2)国际、国内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体系的建立

核心

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建设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考点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表2—3)

表2—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

项目

内容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

(2)安全生产责任制。

(核心是清晰安全管理的责任界面;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建立的基础)

(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

(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

(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定期防火检查、防火演练等)

(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1)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13)应急管理制度。

(14)安全奖惩制度

续表

项目

内容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

(3)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岗位安全规范。

(5)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6)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安全

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

(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

(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

(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考点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表2-4)

表2—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

项目

内容

部门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起草

特点

目的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

当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由分管领导组织讨论,统一认识,达成一致

审核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签发

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全

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采用固定的方式进行发布,如红头文件形式、内部办公网络等

培训

新颁布的规章制度、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组织进行培训、考试

持续改进

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查和修订外,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考点五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表2—5)

表2—5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项目

内容

 

对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续表

项目

内容

对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的基本要求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

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考点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表2—6)

表2—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

项目

内容

省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

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

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

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

考点七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表2—7)

表2—7对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项目

内容

 

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2)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3)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等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

(2)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4)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

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考点八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时间(表2—8)

表2—8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项目

内容

 

初次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等

续表

项目

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1)新知识、新技术和新颁布的政策、法规。

(2)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4)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培训时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考点九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表2—9)

表2—9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项目

内容

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

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

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

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

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考点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表2—10)

表2一10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项目

内容

概念

厂、车间、班组的安全教育

 

三级

 

培训内容

 

(1)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2)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4)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安全

教育

培训

班组安全教

育培训的重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和控制对策、事

故案例等

培训时间

(1)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续表

项目

内容

调整工作岗位或

离岗后重新上岗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后,由于岗位工作特点、要求不同,应重新进行新岗位安全教育培

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应由车间级组织

岗位

安全

重点

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培训,事

故案例教育等

教育

培训

种类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考试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考点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表2-11)

表2—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

项目

内容

概念

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

设备

锅炉

 

 

类型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概念

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压力

容器

 

 

类型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O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概念

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特种

压力

管道

类型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

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

管道

设备

的概

 

电梯

 

概念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

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类型

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概念

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

起重

机械

 

类型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

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

概念

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索道

类型

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

概念

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

游乐

设施

类型

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

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

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

车辆

续表

项目

内容

《特

种设

备安

全监

适用范围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

批准后执行

察条

例》

不适用的范围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

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

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

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的职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

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考点十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表2—12)

表2—12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项目

规定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

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压力

容器

设计

设计单位

的条件

(1)有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2)有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3)有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的安

全管

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

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

新产品的

试验和测试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

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备及其

安全附

件、装

置的安

锅炉等特种

设备及部件

的许可条件

(1)有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全管理

 

出厂附件规定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

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

维修单位

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设备

安装、

改造

和维

 

技术资料

移交归档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

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

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修的

安全

管理

 

 

特种设备的

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

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续表

项目

规定内容

气瓶充装单位

的安全管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

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考点十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表2—13)

表2—13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项目

规定内容

特种设

备使用

对于使

用登记

的规定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

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单位的

安全管理

安全技术

档案内容

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特种设

备维护

对于特种

设备维护

保养的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保养和

定期检验

 

对于特种设

备定期检验

检测的规定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公共服

务特种

电梯维护

保养的安

全要求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设备的

安全管理

使用前的

试运行和

例行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

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格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或者管理工作

管理

 

事故隐

患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

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考点十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表2—14)

表2—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

项目

规定内容

检验检测人员

资格管理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

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

测活动

的规定

检验检测

机构和检

验检测人

员职业准则

 

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

 

续表

项目

规定内容

检验检

测活动

的规定

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

的要求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

定结论。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考点十五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表2—15)

表2一15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项目

规定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MW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h以上的

 

重大事故

 

(I)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MW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h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h以上48h以下的

事故

种类

划分

 

 

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

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h以上的

 

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h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h以上12h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h以上12h以下的

 

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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