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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权法律规定

发言权法律规定

篇一:

法律规范

[主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公司制度的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值得我们研究和重视,作为市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体现和保护,也是值得各方关注思考的问题。

公司法对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公司法》中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有关规定进行分析,从法律思维和制度层面给予中小股东更多的关注。

序论…...……………………………………………………………(3)

一、引入选举公司代理人的累计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投票的一种方式。

……………………………………………………….(3)

二、完善董事与监事的权利、责任体系………………………………(4)

三、建立了中小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5)

(一)公司法对小股东收购股权的规定........................................(5)

(二)公司法确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6)1、适用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6)

2、收购的主体为公司而非同意股东..........................(7)3、适用的情事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7)

四、设立和细化排除股东表决权条款………………………..…..…..(8)

五、推进网络投票制度………………………..……………..…..…..(8)

六、增设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9)

七、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9)八、结论..............................................(10)

浅议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摘要]作为市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体现和保护,是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公司法对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公司法中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从法律思维和制度层面给予中小股东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中小股东保护机制表决权

序言

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转型,人们利益的多元化、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作为市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体现和保护,是值得各方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本文结合《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从公司法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利益出发,探讨我国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目的在于通过发挥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重要用,完善我国法律的保护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保护弱势群体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也是中小股东自力救济能力的必然要求。

公司法就是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健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具体表现如下:

一、引入选举公司代理人的累计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投票的一种方式。

“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是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一人,亦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之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和监事。

”①这样,可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理人选人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实现股东平等起到最切实有力的保障作用。

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博弈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

“一股一票、同股同权的原则只实现了股份形式上的平等,而没有触及大小股东因持股数量不同而引发的地位不平等问题。

”②只有赋予股东累积投票权,增强小股东的表决权力,才能真正实现股东地位平等,实现实质公平。

公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这可以说是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在一定程度上平衡

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

二、完善董事与监事的权利、责任体系

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可以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对有关董事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怠于起诉,则可以由股东代表公司起诉。

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尚需对股东诉讼设置前置程序,或对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作出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对董事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为持续一年以上持有股份数5%以上。

“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在这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可以说是对董事、监事的责任追究程序和方式的很大完善与改进。

虽然公司法在第6章第147-153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对公司的义务和违反义务须承担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追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责任程序。

”③但是公司法在董事的权利责任体系方面还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比如明确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制,解决独立董事一直处于“花瓶”摆在上市公司案头的尴尬境地。

公司法第123条规定: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司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这有利于独立董事大胆开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投资者,拥有了解、知悉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基础,是保障其对公司实行业务监督的必要前提和手段。

关于股东知情权,1993年《公司法》第32条和第110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可见93年《公司法》就确定了股东有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这是由股东的投资者地位所决定的,是确保股东实现其投资目的的必然要求。

但由于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为股东查阅准备的,股东仅凭查阅这些文件很难判断董事有无不当经营行为。

实践中,董事会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把有关对己不利的情况置于财务会计报告之外的事例也时有发生。

而一旦股东存有疑虑,要求查阅更为详细的公司有关会议记录或原始凭证时,董事会常以《公司法》无此规定为由予以拒绝。

致使股东对董事及公司业务实行监督的权利受到很大的局限。

因此,有必要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98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扩大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其不仅可以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查阅,还可以进行复制,并可以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进行查阅和复制。

对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同时,为防止股东滥用该项权利,干扰公司经营秩序,危害公司和众股东利益,公司法第34条还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要件和程序加以了明确。

即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是出于正当目的,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对其请求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证明股东对此存有不正当目的的,即应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

如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而言,虽然没有赋予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但对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有权查阅的规定,也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使股东能够知悉的信息不仅有财务会计报告,也及于更为详细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等。

三、建立了中小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公司和人合性公司。

作为人合性公司,股东之间是基于相互信任结合在一起而成立的公司,当其相互间的信任已经不复存在时,其合作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此时,股东常常希望能退出这种合作,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的特征,决定了异议股东无法通过公开市场顺利转让其股权。

1993年《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表面上看来似乎小股东退出公司是自由的,其实不然。

因为股份的公平转让往往是在公司运营中不存在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气氛中进行的。

由于小股东在公司事务上处于没有发言权的弱势地位,一旦公司中出现大股东挤压小股东的情形,那么股东以外的人一般不敢受让公司的少数出资或股份,在此情况下如要退出只能被迫低价转让给其他股东。

这就使小股东经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规定了一种行之有效的中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的退出机制。

公司法第7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43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基于资本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的重大行动作出决议后,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持有股份的权利。

股份收买请求权为股东的自益权,其行使非以参与公司治理为目的,而是异议股东收回投资并退出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确立的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为:

1、适用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尚未形成股票自由转让的市场,异议股东除了向公司请求股份收买外没有其他可以回收资本的办法。

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不同意公司的重大决议,虽然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将手中的股份抛掉从而退出公司,但由于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并不能完全反映公司的正常价值,异议股东用“脚”投票的结果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利益损失。

因此,在上市公司中适用股份收买请求权仍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

2、收购的主体为公司而非同意股东。

3、适用的情事因公司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中包括: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中仅指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此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

①股份收买请求权能够实现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公司拟采取的重大行动可能会偏离或者威胁少数股东的利益追求,在此情况下,持异议的少数股东在获得补偿的基础上退出公司,不仅保障了异议股东的权益,而且也利于公司重大行动的顺利推行;②股份收买请求权能够部分矫正“资本多数决原则”所带来公司大股东戕害小股东合法权

篇二:

条例准则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共40分。

每题中仅有一个正确选项,请将选项字母填写在括号内)

1、20XX年10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a、中共中央政治局B、中共中央

c、中共中央书记处d、中共中央办公厅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起施行。

a、20XX年10月1日B、20XX年10月12日c、20XX年10月22日d、20XX年1月1日

3、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

a、宪法B、中国共产党章程c、国家法律d、党内法规

4、()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宪法B、党章c、廉洁自律准则d、纪律处分条例

5、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6、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7、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a、半B、一c、二d、五

8、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

()。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年内不得

重新入党。

a、一B、三c、五d、十

10、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d、撤销党内职务

11、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

a、警告B、改组c、整改d、解散

1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

()。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3、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

1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半个月B、一个月c、三个月d、半年

1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一个月B、两个月c、六个月d、半年

16、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处分。

a、党内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7、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8、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1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20、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1、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2、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2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27、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8、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29、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3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所有,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

3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2、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3、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4、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警告或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35、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警告或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36、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7、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警告或严重警告d、撤销党内职务

38、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9、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处分。

a、警告B、警告或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40、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二、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

从四个选项中选择2个或2个以上答案,填写在括号中。

多选或少选均为错误,该题视为不得分)

4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四个必须”是()

a、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B、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篇三: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上学的时候,学校草坪中央有一座金属的雕塑,样子像牛,其实,它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有名为灋(zhi),读四声,是“法”的古体写法,古意为:

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不触。

也就是说这种动物可以知道嫌疑人是否有罪,会用它的角去抵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无动于衷。

这可能是我国最早的关于法律的朴素思想了,灋是不存在的,但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法律是真真切切地走进了我们的社会,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我们知道欠债还钱,这是民法的内容;我们知道杀人偿命,这是刑法规定的;我们知道民告官的官司不好打,这正是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所关注和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我们去交易所炒股要了解证券法,我们贷款买房要知道房地产法和银行法,我们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之,法律是我们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我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可见,我们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也就在我们身边。

下面,我想仅就近两年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谈一谈。

一、第四次修宪: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如果说几年前,提出“宪法离我们有多远”的问题,还称得上是一个严肃的话题,在今天,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宪法正日益走进生活,宪法的权威受到人们的尊重,百姓运用宪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

识不断提升。

20XX年3月14日,“八二宪法”的第四次修宪,涉及人权的保障和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尤其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意志提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第四次修宪这一变化无疑是振奋人心的!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历年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立法当中,20XX年最终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是一个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为普通公民享有人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行政许可法给百姓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

现代政府应该是一个法治的、有限的、高效的、廉洁的政府。

20XX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标志着我国在法律框架下塑造现代政府的进程又取得了重要的建设性进展,被一些专家誉为“政治文明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

行政许可法制约了政府的行政权力,给我们普通百姓的生活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一)百姓的事儿百姓做主

行政许可法对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出了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

(二)百姓的事儿百姓有发言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会。

(三)政府行为百姓不“买单”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

如果这种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不加以改变,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政府要给予补偿。

(四)到政府办事,不再跑断腿

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要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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