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卫生局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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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卫生局劳动合同

合同范本之卫生局劳动合同

卫生局劳动合同

【篇一:

卫生劳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

,从事: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

(一)每天一早,9:

30前,把卫生保洁工作完成,工作时长和时间可以自由把握。

四、劳动报酬

(一)月工资:

300元,甲方每月:

30号前支付工资。

五、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六、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篇二:

医院劳动合同范本】

医院劳动合同范本

(一)

甲方:

医院地址:

乙方:

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4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上海市卫生局沪卫人(20**)48号文《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________(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有效期1、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无期限合同。

2、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年。

(其中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

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

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工作纪律:

乙方违反法纪、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医院职工奖惩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无期限合同的约定终止条件:

1)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后,无岗位人员实行半年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仍无科室聘用的,将委托有关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一年半,待岗满两年后仍无法安排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其他无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三个月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无科室聘用的,则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岗位聘任期满,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无特殊情况三次不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合同终止。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合同终止。

5)已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合同终止。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受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

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福利待遇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在合同规定的聘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5项除外),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7、乙方如要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乙方在聘用期间受过甲方国内外各种培训,则由甲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及必须为甲方服务年限的长短,用逐年递减的计算办法,可向乙方索赔培训费。

8、乙方在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否决乙方的解除合同要求。

六、经济补偿:

1、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乙方由甲方支付培训、分房等费用的,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年限的,必须按照《xx医院聘用合同制职工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乙方在本院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住房:

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

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

八、本合同未提明事宜均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规定办理。

在执行中,如发现合同有不完善的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适当补充。

九、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成的。

可向医院所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

乙方:

(签名盖章)

日期:

登记单位:

(盖章)

日期:

医院劳动合同范本

(二)

用工单位(甲方)地址:

劳动者(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主要从事工作。

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第三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实际工作需要,甲方施行综合工时计算制。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试用期内,乙方的每(日、月)基本工资为元。

转正后,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元,原则上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六条实习的期限和待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当乙方参加甲方的具体施工或行政工作时,同时享受岗位工资及相关补助,此岗位工资和相关补助的标准由甲方统一制定。

如乙方未参加甲方的具体施工或行政工作时,仅享受基本工资。

第八条特殊情况的员工不适合本节的以上条款,以甲乙双方约定的工资为准,即上岗后,每(日、月、年)元。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依法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权利。

2、甲方有分配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的权利。

3、有检查、考核乙方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的权利。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决定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企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劳动条件的义务。

2、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社会保险福利的义务;

3、创造条件提高乙方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义务;

4、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5、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1、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的权利;

2、有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3、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4、有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1、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积极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

2、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义务;

3、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4、有热爱企业、维护企业荣誉、保护企业财产、爱护生产设备的义务。

七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照甲方所在地规定的比例按月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乙方个人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乙方在其工资中扣缴。

【篇三:

劳动合同书补充-职业卫生】

劳动合同书补充

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可能涉及职业病危害,故在《劳动合同》外,增加此补充。

第一条:

甲方针对职业病防护方面的措施包括:

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悬挂醒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设置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对防尘防毒设施应经常进行维护检修,确保正常运转,使场所符合卫生标准,保护劳动者健康,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三、必须为乙方提供足够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监督使用情况并严格考核。

四、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应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装置,应急撤离通道或泄险区。

五、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每年应做一次预防性监测,监测评价结果应向该场所劳动者公示,年终应向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监测不合格场所必须及时实施改造,最终达到卫生标准。

六、对聘用的员工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体检)。

必须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工伤医疗保险。

七、乙方如果在合同期内变换其它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甲方有义务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合同相关条款。

八、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九、严禁将尘毒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毒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职业病待遇

一、甲方必须组织对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甲方应对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做到对职业病早发现、早调离、早治疗。

乙方接受职业性健康体检视为正常出勤,职业性健康体检费用甲方支付记入生产成本。

二、对已查出是职业禁忌症或职业病病人,甲方应告知劳动者本人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查出一般与职业无关的常见疾病应急时告知乙方或公示,便于本人及时治疗。

三、甲方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人在医学观察期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疗养和定期检查;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执行。

四、乙方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诊断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乙方对诊断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五、乙方诊断为职业病,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所从事岗位常见职业病危害及后果明示:

1、名称:

粉尘

解释:

是对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物的总称,生产过程有关的粉尘叫生产性粉尘。

危害:

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根据其理化性质、进入人体的量的不同,可引起不同的病变,如呼吸性系统疾病、局部作用、中毒作用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尘肺,即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其中12种被列为职业病: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肺、水泥肺、云母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混合尘肺、铸工尘肺。

2、名称:

煤气中毒

解释:

煤气中毒即co中毒,是由于吸入高浓度co,co与血红蛋白结合,使血液失去携带氧气的能力,导致肌体缺氧从而使神经系统严重受损的疾患。

危害:

轻度中毒者,感头痛、眩晕、耳鸣、恶心、呕吐、心悸、无力等,脱离中毒环境,吸入新鲜空气,数小时后即可恢复。

中度中毒者除以上症状加重外,尚有面色潮红、口唇樱桃红色、脉快、多汗、烦燥、步态不稳、嗜睡甚至昏迷,及时治疗1-2天即可恢复,无明显后遗症。

重度中毒可迅速昏迷,持续数小时至数天,常并发肺、脑水肿、呼吸困难、心律失常等,如呼吸中枢麻痹,可在短时间内死亡。

中重度中毒患者如抢救不及时,可后遗各种神经、精神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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