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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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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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wencaijitwo\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doc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年少轻狂的我们,有着意气风发的激情,有着指点江山的锐气。

年少就要经得住暴风雨的洗礼,轻狂就能忍得住大社会的磨练。

春华秋实,岁月潇湘。

转眼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见过大量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些案件还是我去立案的,甚至有些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我还承担着具体案卷整理工作,仔细研读卷宗,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专业的律师讨论,并向其请教,这使我不仅对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加深,更重要的是还扩展了知识面,了解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办案程序,另外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生活哲理,那是从书本上难以学不到的。

劳动关系是一门社会性的学科,对它的把握却离不开社会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为了丰富专业知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毕业后能真正融入社会,在暑假期间,我去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始了我的暑假社会实践之旅。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和登记前来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整理文件、订卷;写各种法律文书、报告;跟随时福茂律师学习处理劳动关系的技巧、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等等,从7月19日到8月26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天的时间,但是收获确实不可估量的,就像我刚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时,时福茂律师跟我说的:

“在我们这里你每天都能看到各种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确实是这样,这里每天都能接到劳动领域各种案由的案件,比如说:

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等等。

曾今呆在象牙塔里的我们,仿佛不食人间烟火,对社会了解得过于肤浅,对什么问题都是“想当然”的想法,令我更惊讶的是,在祖国的首都,天子脚下,也会有那么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那些辛勤劳作的劳动者。

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损害,农民工问题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瓶颈。

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有太多的记忆刻骨铭心,从中我学到了许多在书本里不可能学到的东西,我对劳动领域的了解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深入到了现实中,我不再是呆在象牙塔里的孩子,叹似水流年,感红颜白发,我学会了生活在现实中,关心身边的事,关心弱势群体,更深层次的了解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疾苦;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在委曲求全,默默承忍受,而是采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

一个月对于我们的实习来说的确太短,但是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却收获了很多很多。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

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

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

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

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

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

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

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

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

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

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

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

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

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

政府角色存在错位。

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

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

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

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

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

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

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

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

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

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

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

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

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

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

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

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

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

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个多月的实习,稍纵即逝,在期间,见多太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案件,深感现实劳动领域之复杂,劳动关系,剑拔弩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广泛涉猎其他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扎实开展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促进我市公务员队伍人才优化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建议及我市关于制定太仓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建议,把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的重大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问题,这充分体现的人才工作的重要性。

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

当今和未来的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

而领导人才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继往开来、开拓前进的关键因素。

国家公务员是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是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者和宏观调控者,国家公务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前途,因此,如何通过竞争上岗的方法,把优秀人才充实到国家公务员队伍中来,是每一位组织人事工作者所要研究的课题。

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是一项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改革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方法,构建国家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促进国家公务员人才队伍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这对于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竞争上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综观现状,有的领导和人事部门在国家公务员任用过程中,不按照党的任人唯贤政策,而是搞任人唯亲,搞家属、裙带关系,近亲繁殖;有的不坚持“四化”标准,而是唯“从”是举,唯“拍”是用,不管“四化”,只图听话,对那些围着自己转,投其所好的人极力推荐,“顺者用之,逆者闲之”,排斥异己,培植个人势力,搞小圈子;有的不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权力凌驾于组织之上,搞家长制、个人专断,研究任命国家公务员搞临时动议,仓促决定;有的选拔、考察国家公务员不按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办,不走群众路线,不注重社会公论,而是事前定调子,考察只是做做样子走过场,搞形式上的民主。

如此种种,致使一些作风差、素质低及动机不纯的人钻进国家公务员队伍。

这些现象严重败坏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为此,把扎扎实实开展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已成为当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统一认识、大胆创新,把竞争上岗作为优化国家公务员人才队伍的重要措施来抓

过去,在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中所出现的“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框式操作给种种腐败现象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引发了选人用人上存在的许多弊端,不仅导致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等问题,而且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经济上不去,根子在政治上,关键是选人用人的机制问题。

要改变这一现状,首先必须破除旧的用人制度,建立新型的选贤任能机制,把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头戏”,切实加以推行。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在实施初期,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大多数国家公务员都有能积极响应和支持,但也有部分人心存疑虑。

有的同志担心群众民主意识不强,不能积极参与,无法体现竞争上岗的民主性原则;有的同志担心会影响组织用人意图的贯彻和实现,给国家公务员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有的从事国家公务员工作的同志产生了畏难情绪,认为竞争上岗是一项新制度,有许多新的环节和做法需要摸索,怕实行过程中组织不好会出问题;有的担心参加竞争后失败,思想上有压力,不敢积极参与,针对这些情况,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统一认识,为竞争上岗顺利实施并取得圆满成功夯实思想基础。

(一)推行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是构建人才新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也是一种能人经济。

一个地方的发展,除了要制定正确、清晰的工作思路和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来作为保证,地区间经济竞争力高低实质上也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竞争力的差别。

国家公务员竞争上岗则是人力资源转化的最大体现,是根本的根本。

推行竞争上岗,一方面可以发现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人才,激励社会产生人才。

一旦人才优势形成,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二)推行竞争上岗,是拓宽国家公务员任用渠道、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的内在要求。

传统的任用制度讲究的是论资排辈,不仅没有活力,而且可供选择的面十分狭窄。

机关有些人既无特长、又无才干,大多属在机关工作时间长给予平衡照顾进行安排的。

这些人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各项任务面前毫无责任感和紧迫感,作风不实、办事不公、推诿扯皮、以权谋私现象相当普遍,由此而导致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层“梗阻”、基层“板结”、上活下死、力度递减。

而一些年纪轻、能力强、素质高的同志长期被压住,得不

 

到提拔任用,人才大量沉淀和空耗。

推行竞争上岗,可以最大限度地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挖掘社会各个层面的潜在人才,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弱者降,庸者下”,淘汰一批能力弱、素质低、不胜任工作的人,将真正素质高、能力强的优秀分子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实现国家公务员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使国家公务员产生强烈的危机感,强化其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的动力,从而激发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周密部署、规范操作,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广阔舞台

实行竞争上岗,就是向全社会公布竞争岗位、竞职条件和竞职方法,并通过对参与竞职者的测试、演说、答辩情况进行量化评分,经考核、公示后择优上岗的一种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办法。

作为一种全新的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方法,必须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才能确保其在实施过程中不跑偏、不走样,真正发挥其在选人用人中的导向作用。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按照以下步骤和程序操作:

确定竞争职位、报名和资格初审、组织统一考试;安排考察调研;进行竞职演说和答辩、组织决定公示人选、宣布任职。

并力求做到严密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环环相扣、步骤严密、操作规范。

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方案制定环节,做到竞争岗位的确定性与竞职人员的广泛性相结合。

当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竞职岗位,这种岗位相对于参与竞职者来说毕竟是少数几个,为了既能把德才兼备的人选推上就职岗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量,确保质量,在每次制定竞争上岗的《简章》时,对竞争岗位的竞职条件都进行科学的划定,做到既能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又保持竞职人员的适度竞争。

参与竞职的可以是本单位、本系统人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竞职。

通过竞争,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到最合适的岗位上,从而实现了人才的最优配置。

(二)把握笔试命题环节,做到试题的严格保密与成绩的全面公开相结合。

试题的严格保密和成绩的全面公开都是为了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平和公正而采取的措施。

一方面,笔试作为一种重要的测试手段,试题必须严格保密,才能确保公平竞争,把真正的人才选拔出来。

为了做到这一点,对笔试试题必须严格保密,阅卷可实行封闭式。

另一方面,可对考试的成绩通过新闻媒体和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到竞职者单位和本人。

以免发生因试卷泄密或评卷不公而引起任何不良反映。

(三)把握面试环节,做到群众测评与专家测评相结合。

每一次竞争上岗,对书面考试合格者应安排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安排群众测评和专家评判打分。

之所以要安排评委与群众共同测评打分,主要考虑到评委重点是对竞职人员在面试过程中临场所表现出来的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业务素质进行评判打分,保证公平、公正竞争,但对竞职者的思想品德和群众基础难以准确把握;而群众则主要是对竞职人的道德水平、政治素质、平时作风、一贯表现进行测评,能够对竞职者形成全面客观的认识,但容易受到一些人情、关系因素的影响,或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倾向于答辩中对他们作出优厚承诺的人,在公正上产生偏差。

这样将双方结合起来,互为补充,更具科学性。

考虑到评委和专家对竞职者的测评打分更准确公正,不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干扰;而部分群众的民主意识和认知水平仍然存在着一定随意性,因此,在分值的设置上,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另外,要依据竞争职位单位的规模、职位、岗位、专业,对竞职者在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要求的不同,科学地设计分值权重,增强针对性和准确性,使分值分配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把握考核环节,做到原单位考核与拟任单位考核相结合。

为了全面考核竞职者,必须对通过笔试、面试答辩综合得分前几名的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中,一方面考核其在原单位的表现情况,包括其思想品质、生活作风、工作态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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