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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题库参考答案

2018年《中国法制史》(题库考试)

参考答案

【答题要求】

名词解释:

70-100时代、相关的人、制度的意义

简答:

150-200

论述:

400+①解释含义、概述内容②意义、影响③个人评论、思考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教材P14——28

一、名词解释

1.墨刑24:

又称黥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

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与常人的耻辱刑。

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2.刖刑24:

又称剕刑,商代“五刑”中的一种。

即砍去罪人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重刑,奴隶主用以控制奴隶逃亡,限制奴隶自由的一种肉刑。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1.试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14+15+16+17

观点一:

教材观点

(1)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结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可以概括出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

从夏代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①人口和地域的划分:

“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汉书》“铸九鼎,象九州”的记载,说明禹时氏族血缘纽带已经松弛,开始按照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②政权的设立:

即“公共权力的设立”,“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措施”。

《礼记》记载“夏后氏百官”,已有官员的划分,官员权力的布置;另外,夏还有“圜土”,也即监狱。

③税收的出现: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

(2)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主要有:

起源于黄帝时代说、起源于尧舜时代说、起源于夏代说三种不同观点。

(3)此外,中国法律起源观点中最有影响的是“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这是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流传的关于法律起源的最有影响的一种观点。

“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于古代的氏族战争。

“兵刑合一”是说,战争和刑法、刑罚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同时,先秦司法官称为“士”、“士师”、“司寇”、“廷尉”等,其本身就是源于军职。

这一观念多见于先秦文献中,对秦汉以后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观点二:

我的思考

【内容】

中国法律起源于“刑”和“礼”:

(1)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

①黄帝时代的部落战争带有了政治目的。

战争的目的是掠夺与征服:

掠夺是为了本部落的经济利益;征服是为了本部落对其他部落具有支配权力

②战争中的号令与对被征服者的镇压,是“刑”产生的温床。

(2)具有法律性质的“礼”发轫于祭祀与习俗。

①“礼”本是部落祭祀活动的仪式程序。

人民确信只有举止如礼,神明才能接受贡品,否则是对神明的亵渎,违礼者必遭神明的惩罚。

这种以神权为后盾的礼,无疑具有法的性质。

②礼与风俗习惯的关系。

部落的风俗习惯是部落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礼则是通过祭祀而逐步确立的,它比风俗习惯更具有权威,而且更规范,是维护部落首领权威的工具。

从礼的内容看,风俗习惯是礼的直接渊源。

【影响】

中国法律的形成时,特色已然形成。

源于战争的刑,格外重视法的威慑力,手段也极为残酷;源于祭祀的礼,则带有浓厚的血缘亲情,手段也较为温和。

融合残忍与温情为一体,正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教材P29——42

一、名词解释

3.圜土41:

圜土是中国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

文献记载西周的监狱,最著名的就是所谓的“圜土”之制。

《周礼.秋官.大司寇》载:

“以圜土聚罢民。

”即建成圆形的土墙,将犯人囚禁在里面。

《周礼》还记载,圜土除了监禁未决犯之外,还关押已决犯并监督其劳役。

不过,《周礼》记载的“圜土”之制是否属实,还有待于考古发掘的进一步证实。

4.吕刑31:

周穆王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因由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吕刑》。

《史记·周本纪》又称《甫刑》。

《吕刑》原本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是制定法律后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

5.非眚(sheng)35:

眚,过失;非眚,故意;西周时期对故意犯罪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

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

6.惟终35:

惯犯;非终,偶犯。

西周时期对惯犯的称呼,《尚书.康诰》中记载的应当加重处罚的情节。

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考虑到了社会危害的大小,而且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

7.质剂37:

西周时期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地官·质人》记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和“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8.七出38:

又称”七去”。

解除婚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故称“七出”,即:

无子、不事姑舅、淫佚、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又称“七去”。

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七条理由之一单方面解除婚约。

9.三不去38:

在西周礼制中对男子单方面休妻权利的限制。

在三种情况下,即使触犯“七出”,已婚妇女也可以不被丈夫休弃,称为“三不去”,即: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0.五听39:

西周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即: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辞听是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是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理亏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是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是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包含某些生理学、心理学的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的五刑制度24+33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据《尚书》记载,《吕刑》关于“五刑”的规定有三千多条。

“五刑”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刑罚。

墨刑是在犯人面部或额上刻字染墨,劓(yi)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是死刑;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

2.简述吕刑的主要内容29+31

①周穆王时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

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候做《吕刑》。

②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要求立法、司法、执法过程必须审慎;强调以“中刑”,即不轻不重之刑治理国家。

③这部法论述了刑的起源、用刑原则和五刑的种类;恢复了夏的赎刑制度,罪犯可以根据法律交纳赎金以求减免刑罚。

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④《吕刑》原本今已失传,今文《尚书》中现存《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候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遗存的官方档案文献。

但《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3.简述西周婚姻的“六礼”制度38

①“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与宗庙,请示吉凶。

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

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

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

②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五礼”,即吉、凶、军、宾、嘉。

其中,“嘉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用意在亲和万民。

“六礼”即“嘉礼”中有关婚冠礼的内容,用以对成年男女表示祝贺。

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

③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三、论述题

2.试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30+33

观点一:

教材总结

(1)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

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一般称之为“周礼”,作为治理国家的准绳。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统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在西周时期,周礼所确立的所有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长长”即小辈必须尊重长辈;

“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

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尊尊”“亲亲”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2)“刑”的产生更早于“礼”,早在商代就有关于“五刑”的说明,即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等五种。

前四种是使人的肢体受到分离的肉刑,也是耻辱刑,大辟是死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

(3)到了西周时期,“礼”与“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①礼刑并用: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②出礼入刑: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③礼有差等: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了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4)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孔子做出了儒家学派的解读:

指不对百姓苛求完备的礼节,对于有“廉耻观”的“君子”犯了错主要以道德礼义使其惭愧改过。

春秋时期教育能力底下,通常只有贵族阶级受到过教育懂得廉耻荣辱,对于“小人”犯罪则用刑罚使其害怕从而不敢犯罪。

这种差别化的治理方式,对于我国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代“因人施教”、“分类教育”的理念,也能感受到这种治理方式的深刻影响与启发。

(我的观点,对于儒家学派后来提出的“因材施教”,也有很大的影响。

观点二:

我的思考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目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

“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刑”则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2)但在规范内容、社会功能、实施上又不尽相同:

①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的范畴,它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

②从社会功能来看,“礼”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而“刑”则起到“禁恶于已然”的作用。

③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行为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时期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治原则。

以上可见“礼”与“刑”在实施方式、实施对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教材P43——54

一、名词解释

11.铸刑鼎47: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

12.竹刑47:

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骊歂(c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竹刑》是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著《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

《竹刑》原是郑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

原文已失传。

13.法经51:

是中国传统社会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由战国初期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而编纂,共六篇,即盗、贼、网、捕、杂、具。

《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原文已经灭失,不可考。

二、简答题

4.简述春秋时期的成文法的公布46+47+48

【内容】

春秋中期以后,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新的成文法的活动在一些诸侯国中开展起来,其中标志性事件有郑、晋的“铸刑鼎”、邓析的“竹刑”事件。

(1)铸刑鼎

①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郑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②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又一次正式公布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史称“铸刑鼎”,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

(2)竹刑

公元前503年,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著《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

《竹刑》原是郑析私自编纂,并无法律效力,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

原文已失传

【意义】

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以及邓析“竹刑”公布法律事件,当时也引起了争论。

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是根据案情的轻重来判罪,虽然有成文的法律,却未公布于众。

“铸刑鼎”事件所代表的成文法公布运动,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从此,开启了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标志着代表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上中国法律历史舞台,为历代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论述题

3.试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49

【内容】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

但是春秋中期以后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革——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以及邓析的“竹刑”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

“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至此,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代表着旧贵族统治的不成文法律体系已经瓦解,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历史舞台。

(1)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说当未公布法律,对人的判决是先由王讨论,依照道德和内心的判断,王君因此有威严。

(2)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在旧的法律体制下,各种社会关系都被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内,成文法公布后,新兴地主阶级可以把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

因此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

(3)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在旧的法律体制下,法律不公开且不成文,无疑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

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和严谨的法律条文,对于法律理论、立法技术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

【我的思考】

成文法在出现之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论。

这表明,成文法的出现不仅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而且映射出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深刻影响。

(1)成文法的公布是正在形成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

春秋中叶以后,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所有权关系进一步发展,与此相联系,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和诉讼也相应地增多。

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新兴政治势力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并把法规公布于世,使新型地主阶级可以依据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奴隶主贵族特权的侵害。

(2)公布成文法是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一场复杂斗争

在宗法制度下,“临事制刑,不设预法”是贯穿中国奴隶社会的法律现象。

代表地主阶级的新兴势力登上政治舞台以后,迫切需要打破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为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

他们通过制定和公布成文法,迫使奴隶主阶级的司法权受到限制,改变“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初步摆脱宗法制度对司法的束缚,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不仅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而且是整个社会形态变革的缩影。

4.试述“法经”的结构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51

【结构】

公元前5世纪,魏文候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

《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影响】

《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①《法经》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②《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

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③《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

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④《法经》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分开,有利于按客观规律知道法律实践行动;

⑤《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传统成文法的雏形。

但遗憾的是,《法经》早已失传,学界对它持存疑的态度。

第四章秦代的法律制度

参考答案

教材P55——71

一、名词解释

14.云梦秦简56: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法律方面的内容,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

这云梦秦简的出土,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15.为吏之道56:

1975年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之一,此简共有51支,简文分上下五栏书写,是一篇私人杂记,记述了秦代要求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有的内容类似后世封建国家的“官箴”,宣扬官场的治世格言和处世哲学;有的内容类似供学习做官的人使用的识字课本;有的内容以通俗的韵文宣传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

篇末附抄了《户律》和《奔命律》各一条。

16.髡(kun)刑64:

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征肉刑的刑罚。

髡,剃去罪人的头发和鬓须;耐,只剃去鬓须。

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故常人都留须发,因此剃去头发和鬓须被看作对身体的一种伤害和耻辱性惩罚。

二、简答题

6.简述秦律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69

秦朝根据控告者与被控告者间的关系以及侵害行为的性质进行划分,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盗财务之类行为所提出的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成员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目的是维护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秦律在诉讼制度上的不平等特点。

三、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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