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030977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2.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docx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word精品文档13页

停工行为和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结果并非出自施工方的故意和过失,属于不可抗力,因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从上学之日起,就日诵不辍,一般在几年内就能识记几千个汉字,熟记几百篇文章,写出的诗文也是字斟句酌,琅琅上口,成为满腹经纶的文人。

为什么在现代化教学的今天,我们念了十几年书的高中毕业生甚至大学生,竟提起作文就头疼,写不出像样的文章呢?

吕叔湘先生早在1978年就尖锐地提出:

“中小学语文教学效果差,中学语文毕业生语文水平低,……十几年上课总时数是9160课时,语文是2749课时,恰好是30%,十年的时间,二千七百多课时,用来学本国语文,却是大多数不过关,岂非咄咄怪事!

”寻根究底,其主要原因就是腹中无物。

特别是写议论文,初中水平以上的学生都知道议论文的“三要素”是论点、论据、论证,也通晓议论文的基本结构: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但真正动起笔来就犯难了。

知道“是这样”,就是讲不出“为什么”。

根本原因还是无“米”下“锅”。

于是便翻开作文集锦之类的书大段抄起来,抄人家的名言警句,抄人家的事例,不参考作文书就很难写出像样的文章。

所以,词汇贫乏、内容空洞、千篇一律便成了中学生作文的通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单在布局谋篇等写作技方面下功夫,必须认识到“死记硬背”的重要性,让学生积累足够的“米”。

2.特殊构成要件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它们不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1)唐宋或更早之前,针对“经学”“律学”“算学”和“书学”各科目,其相应传授者称为“博士”,这与当今“博士”含义已经相去甚远。

而对那些特别讲授“武事”或讲解“经籍”者,又称“讲师”。

“教授”和“助教”均原为学官称谓。

前者始于宋,乃“宗学”“律学”“医学”“武学”等科目的讲授者;而后者则于西晋武帝时代即已设立了,主要协助国子、博士培养生徒。

“助教”在古代不仅要作入流的学问,其教书育人的职责也十分明晰。

唐代国子学、太学等所设之“助教”一席,也是当朝打眼的学官。

至明清两代,只设国子监(国子学)一科的“助教”,其身价不谓显赫,也称得上朝廷要员。

至此,无论是“博士”“讲师”,还是“教授”“助教”,其今日教师应具有的基本概念都具有了。

特殊主体

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对违法者即承担责任的主体没有特殊规定,只有具备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而特殊主体则不同,它是指法律规定违法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

如刑事责任中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已经行政责任中的职务违法,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

当不具备这一条件时,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2)特殊结果

在一般构成要件中,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如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应当发现的隐患而没发现;造成严重的质量事故,那么他就要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3)无过错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要求违法者主观上要有过错,但许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主要反映了法律责任的补偿性,而不具有法律制裁意义。

(4)转承责任

一般构成要件要求实施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

如未成年人将他人打伤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承担。

三、民事责任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产生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8.赔礼道歉

五、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

六、行政责任的种类

1.行政处罚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我国于1996年3月1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德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我国对行政处分的规定分布在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中。

七、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八、刑事责任的种类

刑事处罚有两种:

一种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种是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责任的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上述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为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十、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1、3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机构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写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十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十二、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违反《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组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四、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安装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五、违反《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组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五项和十三项内容重复了,只是标题不一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