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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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

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

欧盟法律性文件分为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议decision)。

法规普遍适用于全体成员,要求成员直接遵守;

指令仅对其涉及的成员国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结果即

可,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国实施的具体规范和标准;

决议是针对特定成员、特定事项的法律性文件。

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

一、主要内容

一)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二)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

2、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

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三)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

(EC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

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

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

控制措施;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法规的特点:

与欧盟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相比,这些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有几个

值得关注的地方:

1、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

2、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3、增加了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

4、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不仅要求最终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法规是关于食品卫生的通用规章,适用范围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

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

法规是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的专门性规章,该规章整合了旧的针对特定产品的指令,规定了肉、禽、奶、蛋、水产等动物源产品的食品卫生要求,其中尤其突出了HACCP技术体系建设内容和注重弥补原有规章指令对农场层面的初级生产规范不足的问题,为欧盟先进的动物身份识别和产品可追溯系统奠定了法律基础。

法规是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政府监管具体手段、职权划分和操作程序进行规

范的法律文件,也是有关机构和人员规范自身工作的指南。

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

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

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

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

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

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章的结构(共4章,15个条款,3个附件)

第I章总则

条款1范围

条款2定义

第n章食品工业经营者的义务

条款3基本义务

条款4公司的注册和批准

条款5健康标识与鉴定标识

条款6来自于共同体外部的动物源性产品

第m章贸易

条款7文件

条款8特别承诺

第IV章最后规定

条款9实施性措施与过渡性措施

条款10附件n、m的休整与改编

条款11特殊决议

条款12委员会流程

条款13向欧盟食品安全局咨询

条款14向欧洲议会、理事会报告

条款15生效时间

附件I:

定义

附件n:

关于几种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

附件m:

特殊要求

第TO部分:

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

第™部分:

水产品

第n章食品工业经营者的义务

条款3基本义务

遵循附件n(关于几种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和附件m(特殊要求)

水的要求:

不应使用饮用水、纯净水之外(第2004/852/EC号规章或本规章许可的除外)的任何物质来去除动物源产品表面的污染物,若使用的物质符合第12

(2)条规定的程序则除外。

条款4公司的注册和批准

条款5健康标识与鉴定标识

条款6来自于共同体外部的动物源性产品

附件1:

定义(水产部分)

2.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

2.1“双壳类软体动物”指滤食类瓣鳃纲软体动物。

2.2.“海洋生物毒素”是双壳类软体动物积累的有毒物质,主要因为用有毒浮游生物喂养双壳类软体动物而致。

2.3.“整理"”指储存来自A级生产区、盛清洁海水的大容器的净化中心或递送中心、或者天然产区的双壳类软体动物,除去泥、沙和粘液,保持或改善其感观特质,

保证它们在包装前有活力。

2.4.

人。

捕捉者”指任何为出售目的而捕捉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自然人或法

生产区”指任何具有适合双壳类软体动物生存的自然条件的河区或

2.5.

湖区,或者人工养殖场,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出自这些地方。

2.6.“中继区”指只用于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自然净化的河区或湖区,由浮标、柱子等固定物标明其区域范围。

2.7.“递送中心”指岸上或水中用于接受、整理、清洗、分级和包装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设施,以适于人类消费。

2.8.“净化中心”指一种带容器的设施,置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于其中所需时间,以降低污染,适于人类消费。

 

2.9.“分程传递”指转移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于海、江、湖区所需时间,以降低污染,适于人类消费。

不包括把双壳类软体动物转移到更适合其生长的地方的具体操作。

3.鱼类产品

3.1.“鱼类产品”指所有野生或饲养的海水或淡水动物及其可食部分以及制成品(其中不包括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活棘皮动物、活被囊类动物、活海洋腹足软纲动物和所有哺乳动物、爬行动物和蛙类)。

3.2.“加工船”,在加工船的甲板上,鱼类产品在包装或冷藏、冷冻之前要经以下一种或几种加工程序:

去骨,切片,去皮,去壳,剁碎或其他处理。

3.3.在“冷冻船”上对鱼类产品进行冷冻处理,通常在准备工作(如放血、去头、取出内脏和切除鳍等)就绪后进行,是包装前的必要程序。

3.4.“机械分离鱼类产品”指从鱼类制品中取得的肉,因为采用机械的办法而导致损伤或改变了肌肉的纤维结构。

3.5.“新鲜鱼类产品”指未经加工的鱼类产品,包括在真空或控制温度条件下包装的产品,产品未经任何除冷藏以外的处理。

3.6.“处理过的鱼类产品”指未经加工但经过了影响其完整性处理的鱼类产品,这些处理包括取出内脏、去头、切片、剁碎等。

附件2:

关于几种动物源

性产品的要求

第I部分:

鉴定标识

根据第5、6条的规定,受到附件二的约束,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须确保动物源产品拥有符合下列标准的鉴定标识:

A.鉴定标识的申请

1.鉴定标识必须在产品离厂前申请。

2.如果产品的包装没有更换则不需要申请新的标识,但如果产品要经过另

一工厂的加工,则需更换可以证明其加工厂家的新标识。

3.鸡蛋产品不需鉴定标识,因考虑到第号规章已对其鉴定和标识做出了规定。

4.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根据第号规章的第8条规定采用适当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其动物源产品的进货厂家,承运人。

B.鉴定标识的形式

5.标识应为易读且不易磨掉的,文字也应使用易理解的词语。

必须由相关机构明确显示。

6.标识必须显示出生产厂家所在国家的名称,可为全称,也可以是根据相关ISO标准确定的二字代码。

对于成员国来说,代码为AT,BE,DE,DK,ES,Fl,FR,GR,IE,IT,LU,NL,PT,SE及UK.经营者仍可继续使用在规章颁发前购买的原料和设备,直至报废或需要更替。

7.标识必须包括工厂的标识号码。

如果工厂加工既生产本规章中涉及到的食品也生产本规章没有涉及到的食品,这两种食品可以使用同一种鉴定标识。

8.若生产工厂在共同体内部,则鉴定标识应为椭圆形并带有CE,EC,EF,EG,EK或EY的缩写。

C.标识方法

9.根据不同的动物源产品的特性,标识也可能会被直接应用于产品,包

装,或在包装上打印出来。

表示也可以用抵抗性物质做成永久性的。

10.如果包装切割肉或残渣类产品,表示应固定或打印在包装封口上,这样开封后表示就会损坏。

如果开封时会损坏包装则这一做法不必要。

如捆包时不会影响包装,则需要在封口处标记。

.

11.对于使用集装箱或大包装运输,并用于再加工的动物源产品,在另一

工厂包装时,表示应位于外部的集装箱或包装表面。

12.对于大量运输的液体,颗粒状或粉末状的动物源食品,或大量的水产品,如果随行文件包含了第6、7和8(如适用)中的特别信息,则鉴定标识并非必要。

13.如果动物源食品包装直接供应最终消费者,只在包装外部使用标识则足矣。

14.当标识被直接用于动物源产品时,所用颜色必须依照共同体关于食品所用颜色的规定执行。

第n部分:

以HACCF为基础的程序目标

第皿部分:

食品链信息、

附件m:

特殊要求

 

饲养场生产的肉类(略)

野味肉类(略)

 

肉类产品(略)

 

鲜奶与奶制品(略)

第xw部分:

第七部分:

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

1.这一部分是用于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除了在清洁供应方面的要求,这一

部分也适用于鲜活棘皮动物,鳞类动物以及海产腹足纲软体动物.

2.第一章至第八章适用于专家根据(EC规定第…/2004/..进行分类的在生产地区捕获的动物。

第九章只用于在这些地区之外捕获的动物。

3.第五章,

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以及第七章的第三段,都适用于零售.

4.这一部分的要求补充说明了(EC规定第…/2004.号

(a)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到达分派地或者清洁中心的时候,它们补充说明

规定当中的附件1.

(b)其他状况时,它们补充说明规定当中的附件2.

第一章关于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投放市场的要求

1.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不得投入商场零售,除非其通过分派中心,在分派中心的鉴定标签符合第七章所述要求.

2.只有当货物文件符合要求中所述第三至第七段规定时,食品工业经营者可以成批接受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

3.无论食品工业经营者何时在组织内部成批移动新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包括

从该货物到达到分派中新或者加工中心,必须有注册文件附随该货.

4.注册文件至少要有一个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并注明接收中心的地点且至少

包括以下的详细信息:

(a)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由生产地区运送而来,其注册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货主的身份和地址

(ii)捕获的日期

 

生产地区的健康状况

贝类的物种和质量

(b)包含(a)

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是由中转地运送而来的时候,其注册文件应至少和以下所述信息:

中转地的地址中转地的停留时间

(C)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是由清洁中心运送而来的时候,其注册文件应该至少包含(a)和以下信息:

(i)清洁中心的地址(ii)在清洁中心停留时间(iii)该货进入以及离开清洁中心的日期

5.食品工业经营者在发送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时,必须完成注册文件的相关部分,以保证其便于阅读且不被修改.接收该货的食品行业操作员必须在文件收据上盖上日期标签或者以其他方式记录其收据日期.

6.每一份送出以及接受的货物,食品行业操作员都必须在其送遣或接受后至少十二个月之内对其文件进行记录(如果专家指出可以在更长的时间之内进行)

7.但是,如果以下情况,则需要注意

(a)捕获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操作员,在分派中心,清洁中心,中转地区或

者加工地区也进行货物接收

(b)当所有的地点都是由一个专家监督,专家同意,可以不需要注册文件.

第二章关于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生产和捕获卫生要求

A.生产地区要求

1.专家根据(EQ规定第…/2004.号对生产地区进行A,B,C等级划分,在食品工业经营者的协助下,捕获商只能在规定的地点和领域内对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进行繁殖捕获。

2.只有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符合第二章的要求时,食品工业经营者才可允许从A等生产地区捕获的货物投入市场,使之为人类直接食用。

3.从B等生产地区捕获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在经过清洁中心或者中转地进行处理之后,食品工业经营者才能将其投入市场为人类食用.

4.从C等生产地区捕获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在经过中转地区相当一段时间时候符合了本章C部分的要求,食品工业经营者才能允许其投入市场为人类食用。

5.经过情节和中转之后,来自B等和C等生产去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必须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但是,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送去加工中心是不需要清洁和中转,在加工中心它们需要进行对有害微生物的清楚(在那里或者其他中心,将对它们进行适当的切除,去沙,排泥)许可的处理是:

(a)在腊封的装置中进行灭菌消毒(b)加热处理

(i)将其浸泡在沸水当中一段时间,以达到不低于90摄氏度的软体动物的

体内温度,并保持这一最低温度长于90秒钟

(ii)在温度为120至160摄氏度压力为每平方厘米5千克的密封空间中烹饪三至五分钟,然后进行去壳冷冻,使之中心温度为零下20摄氏度。

(iii)在和(i)中相同的烹饪时间和软体动物内部温度下,进行有压力的蒸煮。

必须使用有效的方法。

基于HACCPM则基础之上,生产商必须核实热量分配的一致性。

6.食品工业经营者不得在专家指定以外的地区或者存在不利于健康因素的地区生产或捕获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

食品行业操作人员必须考虑到所有与生产及捕获地区合适性的任何相关信息,包括当地的检验人员以及资深专家。

他们必须利用这一信息,特别是有关环境以及天气状况的信息,以决定对捕获物恰当处理方式。

B对于捕获物以及处理捕获物的要求

食品工业经营者捕获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以及在捕获后及时处理捕获物,必须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捕获技术以及之后的处理不得导致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外壳以及组织上的额外污染和过度损害,也不能影响到它们对清洁,加工或者中转处理中的适应性.

食品行业操作人员尤其要注意:

充分防止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受到挤压,磨损或者震荡.

勿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暴露在极端的温度之下。

.切勿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重新浸泡在水中,那样会导致新的污染

(d)

获。

.如果在自然地区执行,选择只经过专家划分为A等的地区进行捕

2.运输工具必须保证充分的排水系统以及良好的设备以确保鲜活双壳类软

体动物的最佳生存状态以及提供有效的保护以避免污染.

C对于中转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要求

中转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食品工业经营者应该只选用专家认定的地点用于中转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这些地区应该用浮标,旗杆或者其他固定的工具来划定边界.在中转地区之间以及中转地区与生产地区之间应该有最小距离,以将污染扩散风险降到最小.

2.中转地点必须确保最佳的清洁状态.尤其以下情况,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

(a)在处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是运用适当技术,使得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在自然水域浸泡后能够恢复过滤喂养活动。

(b)不要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中转在密度不利于清洁的水域.

(C)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浸泡在中转地区的海水中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水温决定,这一时间至少有两个月的停留期,除非专家根据食品工业经营者的风险分析统一缩短时间.

(d)确保同一中转地区场所的分离,以避免不同种类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混合在一起.必须使用”全进全出”方法,使得新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不会在其之前进入中转地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被运走之前放入中转地.

3.为了用于专家检查,管理中转地区的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对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来源,中转时间,中转地区,以及货物中转后的目的地进行永久记录.

第三章对于分派和清洁中心的结构要求

1.

贮水池和储水容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陆上地点的先决条件就是必须不能受到普通高潮侵袭或者与周围地区相分离.2.

内表面必须光滑,耐用,不宜渗透并且容易清洗必须建造成能够排水任何的灌水必须保证不会因为输水而受到污染

3.此外,在清洁中心,清洁装置必须适合被清洁产品容量以及类型的要求.

第四章对清洁及分派中心的卫生要求

A.对清洁中心的要求

清洁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中心必须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在清洁之前,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必须用清水去泥,并将废屑堆积.

2.清洁系统的操作必须保证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恢复并保持其过滤喂食活动,以消除污水再污染的隐患,且确保其在清洁之后在适当的环境存活以用于投入市场之前的包装,储藏和运输.

3.清洁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质量不得超过清洁中心的承受能力.为了确保完全达到第五章以及(EC规定第…/2004.号微生物标准的要求,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必须在一段时间之内反复清洁。

4.如果一个清洁器包含若干个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品种,他们必须是统一物种,并且处理时间的长短决定于其品种所需的最长时间.官方感悟办公室将公布规定对于食品来源的官方数字.

5.在清洁系统中用于装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容器必须有允许洁净海水流过的装置.槽的深度必须不会妨碍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在清洁过程中外壳的打开.

6.在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进行清洁的清洁容器中,必须保证其中没有甲壳纲动物,鱼类以及其他海洋物种.

7.每一个运往分派中心装有清洁过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包装上必须注明所有的双壳类软体动物都进行过清洁。

B.对分派中心的要求

食品工业经营者操作发送中心必须保证依从如下要求。

1.处理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特别是条件,校准,包裹和包装,不可造成产品污染或者影响软体动物的生存能力。

2.在发送之前,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外壳必须用清水彻底地洗涤清洁。

3.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必须来自:

A类生产区域;

中转区域;净化中心;或者另一个发送中心。

4.第一点和第二点确定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船只上的发送中心。

在这样的中

心中被处理的软体动物必须来自A类生产区域或者中转区域。

第五章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健康标准

除了保证微生物标准符合(欧共体)标准•…号/2004。

,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保证人类消费市场上的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符合本章规定。

1.他们必须有与新鲜和生存能力有关的影响器官感觉的特点,包括没有尘

土的外壳,对撞击的一种充分的反应和正常的瓣数量。

2.他们在整个数量上含有的海洋生物毒素(以整体来计量或各个可食用部分)不能超过以下限制:

(a)对于麻痹性贝类毒素(PSP,每千克中800微克;

(b)对于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ASP,每千克中20毫克的domoic酸。

官方的出版物办公室是将数字插入到事物卫生学上的标准。

(C)对于岗田酸,

鳍藻毒素和扇贝毒素一起,每千克中160毫克岗田酸的相等物;(d)对于虾夷扇贝毒素,每千克中1毫克的虾夷扇贝毒素相等物;同时,(e对于azaspiracids每千克中azaspiracid相等物的160毫克。

第六章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包裹和包装

1.牡蛎必须凹壳向下包裹。

2.单独的消费者大小的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包装必须封闭并且在离开发送

中心之后保持封闭直到展现在对最终消费者的销售上。

第七章打印标号和标签

1.标签,包括打印标号,必须是防水的。

2.除对附件二第一部分包含的打印标记的一般要求外。

如下信息必须呈现

在标签上:

(a)双壳类软体动物(普通的名称和科学的名称)的物种;同时,

(b)包装的日期,至少包括天和月。

通过解除指令与EC最小的耐久性的日期可能被出售时这些动物必须是活的”条款替换。

3.零售商必须保持附加到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包装上的标签不在在撕开包

装后至少60天的单独的消费者大小包装中。

第八章其他要求

1.存储、运输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的经营者必须确保其产品在适宜温度下保存,不会破坏其安全性及鲜活性。

2.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在包装起运离开发送中心后必须浸泡在水中或向其喷洒水。

第九章对于分类生产领域以外的收获的海扇蛤科的具体要求

在分类生产领域以外收获海扇蛤科或者处理这样的海扇蛤科的食品买卖经营者必须遵从以下要求。

1.除非海扇蛤科是被收获的并且在处理上与第二章、B部分的规定保持

致、并且符合第五章中提到的规则,否则海扇蛤科不能被放到市场上去。

2.此外,在来自于官方管理项目的信息使能胜任的职权来把钓鱼方面进行

分类的地方一在那些适当的地方,与食品买卖经营者合作一像第二章,A部分提

到的那样,由类似于海扇蛤科的商品适用

3.除了通过鱼类拍卖、分派中心或者是处理设施之外,海扇蛤科将不能放

在市场上供人类消费。

当食品买卖经营者处理海扇蛤科时,操作这些设施的这些经营者必须通知有能力的权威;并且同时考虑到分派中心,遵照章节三和四中相关的要求。

4.处理海扇蛤科的食品买卖经营者必须要:

(a)遵照第一章从第3点到第7点的那些可适用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文件必须清楚标明海扇蛤科被收获的具体地点;或者

(b)关于包装的海扇蛤科,和那些如果包装能够提供第七章中所规定考虑到打印标号和商标的相应包装时的预先包装的海扇蛤科。

第八部分:

水产品

1.这部分不适用于那些投放市场时还活着的双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类动物和海洋软足动物。

除了第一章和第二章外,它应用在当这些动物没有被活着投放市场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动物必须是依据第七部分的规定获得的。

2.第三章A、C、D部分、第四章、第五章适用于零售。

3.本部分的要求是用来补充欧盟第号规章的:

(a)对于从事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加工厂(包括船只)的情况下,补充说明本规章附件I(定义)的要求。

(b)对于其他加工厂(包括船只)的情况,补充说明本规章附件n的要

求。

4.与水产品相关的事宜:

(a)初级生产包括以投放市场为目的的养殖、捕鱼和收集活的水产品。

(b)如果在捕捞船上操作,相关操作包括:

宰杀、放血、去头、去内脏、

去鳍、冷藏和包装,它们还包括:

(i)

(ii)在陆地养殖的性质尚未完全改变的水产品的运输和储藏,包括活的水产品从生产地到第一个加工厂的性质尚未完全改变的水产品的运输,包括活的水产品。

第一章船只要求

食品工业经营者应确保:

1.用于在自然环境中进行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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