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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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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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把四川大学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合格,取得学籍。

第四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前执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性质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学籍,退回原籍。

2.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指定医院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3.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专业学习。

第三章注册与请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不注册者不能选课。

每学年第一学期须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不交费者原则上不予注册。

2.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学习活动者,须事先请假,事后销假。

1.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

请假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

2.病、事假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九条学制与学习年限:

基本学制为四年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为3—6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为4—7年。

第十条学生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

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十一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认定。

第十二条学生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可予认定。

第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的规定取得的创新教育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课程重修的处理: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

2.学生对课程考核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课程成绩以高分计。

第十五条课程免修:

1.除“两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外,学生可申请免修其它课程。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通过免修考试。

2.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开课学院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随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进行;取得75分以上成绩并通过综合评估者,可取得免修资格,选课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课程免听:

1.第一学期的所选课程均不得申请课程免听;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课程免听:

(1)第二学期及以后的各学期,学生在选定某门课程后,且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7及以上,可申请免听该门课程;

(2)学生因重修课程与后选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该重修课程;

(3)学生经过专门的认定程序,证明具有相应的自学能力或已基本达到课程的学习要求,可申请该门课程的免听。

3.学生选定课程后,向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所在学院签章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证明,征得主讲教师同意后可以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等),考核不合格者应重修。

第十七条凡经正式选课的课程(包括重修课程)的学分或经学校认可取得的学分,均须按标准计算相应费用。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正式选课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未正式选课的课程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第十九条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查不合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考试,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一般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和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九级制记分。

采用九级制记分的考试课程先按照百分制计分后用一定的方法折算成九级制,考查课程一般可直接按九级制记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课程的考试成绩一般应由日常考勤、平时考核(含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四个方面综合评定。

学生考查课程的成绩一般根据日常考勤和平时考核(含平时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两个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所有课程的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成绩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见下表一、表二:

表一:

百分制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分数

90-100

85-89

80-84

75-79

70-74

65-69

60-64

<60

绩点

4.0

3.7

3.2

2.7

2.2

1.7

1.0

0

表二:

九级制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分数

A+

A

A-

B+

B

B-

C

D

F

绩点

4.0

3.7

3.2

2.7

2.2

1.8

1.4

1.0

0

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需申请缓考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本校期间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TOFEL成绩在550,或GRE成绩在1200+4,或IELTS成绩在5.5以上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

(一)、

(二)、(三)、(四)免修,其成绩以四级成绩或TOFEL、GRE、IELTS折算后的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在各类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按《四川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双学位、双专业和辅修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双学位、双专业和主辅修制度制度。

第二十六条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学生可取得双学位、双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通过组班和跟班两种方式修读双学位(专业)和辅修。

组班修读的学习年限一般为1.5—2.5年,且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跟班修读的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达到双专业毕业要求,学校发给“四川大学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双专业毕业证书的基础上,且双专业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1.7,学校颁发“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基础上,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校发给“四川大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修读了双专业和辅修专业的课程,但未取得双专业或辅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学生,其学分可冲抵相应的主修专业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成绩优良,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数平均达到40以上;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5.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的转专业规定者。

第三十三条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如下: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

学院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跨学院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批。

2.转入其它学校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在校修读已满三年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不得转学;

3.一般院校学生,不得转入我校;

4.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转入我校。

第八章休学、停学、复学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自我发展需要,自费出国学习或某些特殊原因可申请中途停学。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休学、停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应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停学学生直接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休学、停学期间不得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3.休学、停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4.休学、停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5.休学、停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均由学生个人负责。

6.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在休学、停学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复学。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为保证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在复学学期选课前办理复学手续。

3.凡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有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考查和健康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一学年未取得30学分或连续两学期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获得三次学业警告者,劝其退学;

2.学习年限已满未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90%者;

3.不假离校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参加学习累计达到或超过两周者;

4.开学时无故两周或超假两周及以上未注册者;

5.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7.因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能在高校继续学习者;

9.参加邪教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第四十一条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二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四十三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任何证书和证明。

第十章毕业、学位授予、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全面鉴定,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取得毕业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主修专业所修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并达到以下标准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非外语专业学生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证书(其它语种学生可参照此标准执行),或者TOFEL成绩在550以上,或者GRE成绩在1200+4以上,或者IELTS成绩在5.5以上;

2.外语专业学生的专业外语成绩达到相应国家外语专业四级合格标准。

第四十六条根据与国外高等学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实行学分互认并达到学校规定条件的学生,同时颁发两校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曾受到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者,原则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2.因主修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毕业时将不授予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因双学位、双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毕业时将不授予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因辅修或双学位、双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不授予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3.在校期间曾受到过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且再次受到其他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申请审核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因主修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辅修或双专业修读时考试违纪作弊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时被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可授予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2.未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毕业时被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3.学分绩点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毕业时被国内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4.因外语成绩不合格而未获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返校参加考试并获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证书,可向学校申请重审学位资格。

5.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要求而未获学位者,毕业后两年内,回校重修,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重审学位资格。

第四十九条每学年内品德良好、未违反过校纪,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6,每学年修读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45学分者,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学年学业优秀学生证书”,可以在课程选修、各种评奖活动和毕业时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在校期间获得三个“学年学业优秀学生证书”的学生,可获得学校颁发的“学业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五十条凡品德良好、在校期间未违反过校纪、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6,且英语水平(其它语种参照执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者:

CET-4统考成绩在85分及以上、或CET-6统考成绩合格、或TOFEL成绩630及以上、或GRE成绩1300+4.5及以上、或IELTS成绩7及以上,可颁发“学业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于获得“学业优秀毕业生证书”的学生,学校将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五十二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期满获得教学计划学分的90%但未取得全部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离校两年内,可申请返校缴费参加未获学分课程的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结业生在返校换证考试或未获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返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处理,或不再重审学位资格申请。

第五十四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学生,退学时发给肄业证书(勒令退学者除外)。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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