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发看政府应急机制工商管理大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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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发看政府应急机制工商管理大学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

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频发看政府应急机制

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

学生姓名:

准考证号:

260113200846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4年10月10号

 

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瓮安事件”发生的缘由,阐明县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职责和职能作用,以及它的基层地位,揭示了县级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后提出县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必须在思想上重视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根源和应对的积极性,另外在制度上必须强化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同时还需建立和完善其应急机制,只有这样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我们才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关键词:

县级政府;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Abstract

Thispaperaimsatclarifyingtheduty,functionandgrass-rootstatusofcountygovernmentindealingwithunexpectedpublicemergencyeventsbytheanalysisofthecauseof“WenganScandal”.Itrevealsallkindsofproblemswhenthecountygovernmentisdealingwiththeunexpectedpublicemergencyevents.Inthelastpart,thepaperprovidessuggestionsofwhatthecountygovernmentcandoindealingwithevents.Thecountygovernmentshouldtakethecauseofunexpectedpublicemergencyeventsseriouslyandplayanactiveroleinthem.Moreover,thegovernmentshouldimproveitsskilltoresponsetosucheventsandperfecttheemergencyresponsemechanism.Onlyinthiscanwelowerthecostofthelosstoaminimumwhentheunexpectedpublicemergencyeventsbreakout.

KeyWords:

countygovernment;publicemergencyevents;emergencymechanism

 

目录

第1章引言1

第2章“瓮安事件”事件缘由

2.1群众利益漠视不得,积怨过深当心积重难返1

2.2作风粗暴易激化矛盾,动用警力须慎之又慎2

2.3捂盖子反致疑窦丛生,信息公开才能赢得信任2

第3章“瓮安事件”看县级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必要性3

3.1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是县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和职能作用3

3.2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地位,必须积极地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3

3.3规律也要求县级政府必须积极地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3

3.4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县级政府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4

第4章从“瓮安事件”看县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

4.1缺乏应对能力和处理经验4

4.2信息公开不够5

4.3问责机制缺失5

第5章县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机制6

5.1制定应急预案6

5.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6

5.3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6

5.4做好应急经费、物资准备与科研工作7

5.5做好监测与预警工作7

5.6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8

结论9

参考文献10

第1章引言

2008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省瓮安县城发生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事件(以下简称“瓮安事件”)。

可以看出,这次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是对政府实际工作状况和公共政策质量的检验,因此,面对一切突发性公共事件所导致的危机,现代政府都应该确立新的职能意识。

当前,我国面临的公共安全形势仍然时有发生。

应急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急组织体系、指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尚不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报告发布机制也不够完善,应急准备不足、先期处置能力较低,特别是县一级政府显的更为突出。

而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结构中的基层地位,决定了其必须更加积极地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

第2章“瓮安事件”事件缘由

2008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省瓮安县城发生一起围攻政府部门的打砸烧事件。

据了解,一些人因对瓮安县公安局关于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的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该县政府和县公安局。

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

随后,有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

2.1群众利益漠视不得,积怨过深当心积重难返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事实上,一些群体性事件突然爆发出来,实为多年矛盾蓄积而致。

如瓮安县玉山镇大坪村村民因土地占用费等问题,多次与矿山发生纠纷,2005年、2006年分别与当地矿山发生冲突。

其中一次冲突中,矿山叫来20多个村外人殴打村民。

村民堵矿以示抗议,村、乡、县均协调未果,最后竟是矿山方面叫来中间人调停,才算了结。

大量积案和积怨的存在,早已达到民声鼎沸。

这起事件的一个深刻警示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必须有作为、早作为,畅通各种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各种诉求。

在矛盾凸显期,各级领导干部要敢于直面矛盾,善于化解矛盾。

2.2作风粗暴易激化矛盾,动用警力须慎之又慎

当前在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时,一些基层政府过度依赖于采取强制手段,这不仅不利于缓解和消除矛盾,反而不断制造矛盾,加剧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

反思贵州瓮安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曾经十分痛心地说过:

“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在一些基层政府的各种预警制度设计上,要么是无视民情民意,要么是把民众的一举一动都当成“敌情”。

目前,在现有的行政体制下,为了完成上级分派的各项任务及众多的一票否决指标,一些基层政府及干部的行为越来越出现强制的暴力趋向,这种情况亟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3捂盖子反致疑窦丛生,信息公开才能赢得信任

在瓮安事件中,关于一个女学生的死因及死亡事件处理的各种半真半假的信息,凭借现代传播手段四处流传。

由此,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起来,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

群众“不明真相”是实,但他们不明真相事出有因。

当地政府失去公信力,新闻媒体声音单一乃至失声,社会又缺乏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时,民众必然“不明真相”。

不明真相而又义愤填膺的民众,最容易被高度情绪化的传言动员起来。

他们采取的行动势必过激,势必导致严重后果。

所以,在指出群众不明真相的同时,必须指出导致群众不明真相的责任方是掌握“知情权”和“信息发布权”的当地政府。

任何不利于自己的信息首先封锁,成就逐级放大、问题逐级缩小,只报喜不报忧,一些基层政府的惯常做法,在信息社会里已经完全失灵了。

但是这些陈旧的观念,某些干部仍然固守不放,出现了问题就“怕”、“包”、“捂”,小事不报告,大事先处理完毕后再报告,可等摆不平被迫报告时,局面往往已经难以收拾,丧失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

实际上,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的出现已经是当务之急了。

3“瓮安事件”看县级政府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必要性

3.1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是县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和职能作用

县级政府是我国各级政府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县级政府职能是国家职能的直接投射和缩影,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础。

县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的职能定位和职能发挥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基本职责和职能作用,它通过实施行政职能来实现国家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这也就是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3.2县级政府在我国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地位,必须积极地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

县级政府处于我国政权结构的基层,这就使它具有扎根基层、接近群众的天然优势。

理论上来讲,县级政府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背景原因、具体状况,也应该比其它层级政府更多了解。

鉴于此,县级政府更加积极地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既与宪法设计该层级政府之初衷相吻合,也是政府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具体表现,更是县级政府执政能力的有力表现。

3.3规律也要求县级政府必须积极地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

突发性公共事件由小到大的发生、发展规律往往表明,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理越早越及时,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越小,造成的恶性损失越少。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时要“早发现、早处理”,向时间要效果。

县级政府接近群众的得天独厚之优势,自然决定了其必须充当各级政府中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排头兵。

3.4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县级政府维护自身形象的需要

人民群众是政府的衣食父母,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政府一切事务的核心。

突发性公共事件往往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于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从而严重违背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职能,并进而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损坏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县级政府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要赢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

县级人民政府在我国政权结构中的权力地位已经不利于其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树立和良好形象的养成了,如果没能妥善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极端危害性只会使情况更糟糕。

因此,更加积极地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就成为县级政府充分体现并代表人民利益的试金石,成为其维护自己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方式。

4从“瓮安事件”看县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1缺乏应对能力和处理经验

县级政府还不习惯于应对、处理突发性公共事件,在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往往缺乏应对能力。

一方面,面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县级政府一般没有更好的寻根追源,有效的化解危机,而是放任自流,最终导致事态的扩大;另一方面,面对突发性事件,县级政府更多的不是想方设法解决问题,而是一味的回避问题,甚至是不惜动用警力,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解决问题,最终导致事态扩大。

面对突发性事件,政府尤其是地方性政府还缺乏一种紧急应对的能力。

在治理的过程中更多的还是沿袭计划经济时代全能政府的治理理念,即政府包干一切的做法,不能有效利用社会、媒体、公民三位一体的公共性危机处理资源,从而不利于突发性公共危机的及时妥善化解。

反思“瓮安事件”,所在地的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等领导,平时没有认真研究新时期新阶段发生社会公共危机的特征、特点、规律及其处置方式、方法和成功经验,没有制定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没有一个主要领导出现在现场解决突发事件,以至群体性事件越闹越大,逐步升级,矛头直指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

4.2信息公开不够

县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过程中信息公开不够,还不习惯与社会共享信息资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事件的处理,致使事态有扩大的可能。

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涉及广泛,作用具有社会性、扩散性、衍生性,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避免因为信息不畅而引发公众集体性恐慌,并进而引发社会骚乱。

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公民社会所努力诉求的目标,近年来,公众的呼声逐渐高涨,在中央政府的倡导下,各级地方政府逐步扩大了政务公开、增加了信息的透明化,增强了对公众的回应力度。

然而在现实领域,县级政府却因种种原因,在信息公开方面仍然严重滞后。

要在第一时间把真实、准确的信息全面地让媒体知道,并借助媒体力量披露事件真相和细节,这样做是大有益处的。

“瓮安事件”发生之初,网上有许多谣言,群众也认为官方是自圆其说,但是通过媒体披露事件真相后,群众的质疑得到回应。

那时,所有境内外媒体采访,政府都积极配合,坚持信息透明是迅速平息瓮安事件最重要的原因。

4.3问责机制缺失

目前,县级政府问责机制缺失,少数干部仍然存有滥用职权、违规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但由于这些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法规、违反党纪政纪,往往无法进行有震慑力的责任追究。

问责不到位,反思必不彻底,社会公众也无法从老一套的官话中看到一级政府的执行能力。

官员问责之所以形成如此虚浮的套路,缺乏真正的社会监督是主要原因。

就“瓮安事件”而言,在当地基层司法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若非舆论监督力量尤其是网络舆论的推进,没有自上而下行政监督的跟进,事件未必能有现在的结果。

5县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机制

5.1制定应急预案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予以修订,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5.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有关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矛盾纠纷的分析调处工作,防止发生社会安全事件;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方案,为有关场所和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5.3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专业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演练,提高合成、协同应急的能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其人身风险。

5.4做好应急经费、物资准备与科研工作

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

5.5做好监测与预警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建设。

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县级政府应当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应当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即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上传至政府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收集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突发事件的监测。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突发事件预警。

县级政府应当依法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报告上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通报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政府;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6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政府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

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县级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结论

瓮安事件”已经过去快两年多了,我们要从中汲取以下教训:

县级政府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在第一线做工作;具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的诉求;及时公布真实信息,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建立具备公信力的非政府权威信用机构;查找自身原因,检查政府工作中的缺失,公开坦承失误和不足;迅速启动问责程序;必须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尤其切忌随意动用警力。

我们应该清醒意识到大规模群体事件是新时期、新阶段政府遇到的严峻挑战。

我们应该从执政党和政府自身做起,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查找深层次原因,立足于深化改革,才能化解民怨,赢得民心,巩固执政根基,使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华网.2006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3】李晨、薛立强,2006;《突发公共事件中地方政府的职能缺失及其对策研究》,理论月刊。

 

【4】曾国平、许峻桦, 2004;《论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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