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015393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71.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docx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

普法知识问答答案

1、什么是宪法?

答: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重要内容。

2、宪法的法律地位是怎样的?

答: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宪法的根本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4)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4、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5、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范围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效力最高,思想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

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由上述四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存在着根本上的一致性,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

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其对立阶级所实行的专政。

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11、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答:

所谓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这是因为,虽然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作为国家权力集体所有者,不可能人人都直接行使权力,而必须选举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2.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3.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经济、政治与其他方面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

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4、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

有哪些基本内容?

答: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15、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答: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

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1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17、什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

答: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按照“一国两制”方针设立的实行高度自治的行政区域。

相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这些普通的行政区域来说,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一套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等不同的历史遗留问题而由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的,是“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这些规定,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提供了宪法依据。

18、特别行政区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主要包括:

(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个新的区域类型。

(2)其与一般行政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不同。

(3)其享有高度自治权。

(4)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19、什么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答: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三会”: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基层群众自治体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

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

20、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答:

我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

它是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

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四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21、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在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2、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的所有制形式。

它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

私营经济,是一生产资料私有何雇用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所有制形式。

外资经济,是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吸引外资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形式。

它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境外资本部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23、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什么?

答: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的分配制度。

24、国家通过何种途径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答: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25、我国国家机构的构成是怎样的?

答: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同时,我国的国家机构,按其类别可分为五部分: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26、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哪些?

答: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有:

(一)民主集中制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

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

答:

按照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9、国务院行使哪些职权?

答:

按照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0、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

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

(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

(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3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3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答: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33、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任何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一律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和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34、我国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

我国公民享有的监督权包括:

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