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012310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docx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

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及启示

 

一般认为,以1943年核能研究为开端,以1946年电子计算机的研制为转折点,标志着人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高技术发展时代。

二战后,与前述两项技术相关的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空间、海洋的六大技术领域开发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积累的资本不断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

而随着投资规模越来越大,投资风险也就越来越高。

探求经济增长点必须加大研发投入,降低风险则要求有足够的保证运作机制。

在寻找两者的最佳结合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行为还是政府的行政行为都表明,只有通过政府行为对产学研给以扶持、引导,同时大力倡导高校和研究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才能提高技术产业化的成功率,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正是在这样的认识下,世界上第一个科技园区—斯坦福研究园于1951年在美国诞生了。

现代意义上的产学研联盟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纵观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学研联盟发展的历程,有很多成功的经验是需要我们借鉴的,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上存在差异,所以每个国家的产学研联盟在合作的形式,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只有结合一定的历史背景,才能够对各国的产学研联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虽然各国产学研的具体实践不同,各有其成功与不足之处,但有许多值得学习的东西,对搞好我国产学研合作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

分析美、日、英、加、德等发达国家产学研联盟的现状,可以看出其合作形式各有不同,且各有侧重。

例如,美国和加拿大注重企业的参与和工程应用型,实用型人才的培养,而日本则强调政府即官方的干预,英国注重教育公司在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即组织和协调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起着穿针引线的“红娘”作用。

但究其本质,都是谋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共同利益和发展,并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具有协调、组织、管理、推动的行为功能。

例如,德国政府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政府对科技的投资、加强科技立法、促进成果转化、推动和激励企业发展等。

德国政府无权直接干预科研及其成果的转化工作。

但长期以来,德国政府一直积极利用有限的干预职能有效地引导和把握科技发展的目标和力一向,从而推动了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德国的政策重点倾向于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兴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知识的转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政府应该加大在产学研方面的直接投入。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增加直接投入,支持产学研合作发展。

政府还应该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政府制定税收政策不应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在税收政策上对产学研合作活动给予优惠,以调动企业和高校合作的积极性。

(二)、依据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合作方式,合作途径,采用多种多样的模式,开辟高校、科研机构与工业界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研究专门机构,鼓励大学生、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流向企业,拨专款扶持产学研合作,建立合作专用基金等。

美国产学研联盟发展过程中,产学研合作呈现出多层次、多形式、大规模的特点。

主要有:

企业资助大学科研,设立联合研究室,受托研究,专项联合研究,大学一工业研究中心等等。

目前美国大学一工业研究中心主要有三类:

大学一工业合作研究中心(UICRC),工程研究中心(ERC)和科学技术中心(STC)。

日本产学研合作经历较长时期发展,有自己独具特色的合作方式,主要有:

受托研究制度,共同研究制度,奖学捐赠金制度,共同研究中心等等,对战后促进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在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优势的同时,不断向应用研究、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寻求产学研合作的“最佳结合点”,尽可能使工业界和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目标趋向一致。

许多国家都在把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开发作为其科技与经济腾飞的制高点。

美、日两国产学研合作的重点多集中于高新技术领域,而且科技园、合作研究中心等形式,也都成为其产学研各方合作发展高技术的硬件环境。

我国在这些领域刚刚起步,有很多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设施跟不上。

因此,要充分发挥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优势,促进我国科技,经济的长足发展,还需要政府、企业界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共同努力。

(四)、政府制订完善合理、配套的政策与措施来推动产学研合作与发展。

从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来看。

美国政府比较重视从政策上促进产学研合作,在政策措施上,运用法律手段,鼓励企业向大学提供各种物质支持和经费资助。

日本高校与产业界的合作制度,也是由政府的具体的政策作为指导。

前苏联的优惠政策不是很多,其优惠政策是为了解决科研和生产相脱离而制定的。

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刺激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政出多门,条文繁多,而且政策不稳定的状况依然存在,制约了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二、国外产学研联盟的启示

(一)、需求是实施产学研联盟的最根本的驱动力

需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国家(政府)需求、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以及科研机构和大学的需求。

需求导致产学研联盟产生和发展,需求的普遍性使得产学研活动的也具有普遍性,而需求的多样性则导致产学研联盟形式的多样性。

(二)、政府主导,组织产学研各方开展战略性联合研究

为了增强本国科技和经济在全球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对一些战略性的研究大项目,往往由政府牵头,组织、协调产学研各方开展联合攻关。

日本政府已组织完成的大型产学研合作项目有:

“大规模工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下一代基础工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先进技术探索研究计划”等,其中最为著名和成功的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协作计划”。

在这种合作研究模式中,政府创造了一种体制和氛围,使相互竞争的公司在通产省工业科学技术局的协调下共同进行研究工作,而不必担心或指责别人剽窃自己的研究设想,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分工和职责,如果某个环节脱节,则由负责研究计划的政府机构进行协调。

美国政府在1993年宣布实施的综合性汽车开发计划(PNGV),参与的除通用、福特、克莱斯勒等汽车公司以及大学、科研机构外还有商务部、能源部、运输部、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政府机构。

(三)、完善立法,使产学研合作有法可依

为激励产学研合作,世界一些发达国家近20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美国于1980年颁布的《技术创新法》一方面规定,大学利用联邦政府资金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大学所有,商品化权利也属于大学;另一方面,作为接受联邦政府研究基金的条件之一,大学须负责将研究成果投入使用。

同时,大学还可以保留出售发明和转让许可证的经济收入。

此外,美国还颁布了《莫雷尔赠地学院法案》、《史蒂文森·威尔德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

法国于1999年7月12日,法国颁布了《创新与研究法》。

该法在大学的教育与科技结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关于科研人员的流动。

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工程师、年轻博士、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可以创建企业,以此实现其科研工作和科研成就的价值;二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创建“孵化器”,以利于企业的诞生,或大型设备与场地的建设。

大学和科研机构可以建立“工商事务所”,负责与企业或地方行政部门签订科技合作合同。

对于大学和科研机构公共利益性质的分支机构,简化其创办手续。

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还可以向工商职业协会缴付福利基金,以保障其合同科研人员的社会福利待遇不变;另外对科技创新环境和投资环境以及法律保障都做了明确规定。

日本科技厅和通产省在1981年分别拟定了《创造性科学技术推进制度》和《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对通过产、官学合作进行创造性研究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在发达国家的教育法规中,也有专门的条款支持产学研合作。

德国的《高等学校总法》对高校参与企业的研究作了原则规定,巴伐利亚州的州法律还具体规定15%的州教育经费要用于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四)实施“导向计划”,突出产学研合作重点

发达国家根据对国民经济发展具重大意义的战略性创新需求,专门制定计划,引导产学研合作的重点方向,使其和国家的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德国由联邦教育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共同制定“导向计划”,确定产品创新、获取国际新知识的手段、分子医学和空间流动性等四个方面为重点领域。

美国商务部在1990年拨款组织实施“先进技术计划”,支持产学研各方密切配合,力争缩短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时间。

加拿大支持基础研究的主要机构—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从1988年开始推行“优秀网络中心计划”,到1998年共投资了4.37亿加元,通过促进产学研合作,探索新发现和建立新的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

(五)开辟稳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资金是产学研合作的物质基础。

发达国家经多年尝试,已开辟了一些较为稳定的资金渠道,并已建立了不少基金,来资助产学研合作项目,如“风险基金”,既能降低企业的风险、扶植高新技术的发展,又有利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充分发挥基础和应用研究的优势。

又如“匹配资金”,是美、英、德、法、澳、加等国为确保产学研合作计划的实施而普遍采用的方法,一般由政府出一部分资金,加外由要求参加合作的企业出一部分资金,比例约为1:

1。

再如“科学基金”,其用途是:

若政府认为高校或科研机构的项目有市场价值,即动用“科学基金”,帮助完成技术开发和中试,使其尽快转化为商品,美国的高新技术“孵化器”大都是政府用“科学基金”资助建立的。

(六)建立专门部门和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设有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在产学研之间起了牵线搭桥作用。

美国著名的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其主要任务,就是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具有工业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迅速地推向工业界。

法国科技创新与转让有限公司是从事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的,其工作分为三阶段:

一是选择项目;二是寻找转让对象;三是签订开发合同或许可证合同。

日本的振兴协会主要从事专利或技术诀窍等工业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它是通产省工业技术院16个研究所与产业界的中间机构,是研究机构与企业间成果转化的纽带。

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既根据经济界委托,开展以市场导向为主的工业技术开发,又积极充当二传手,成为科技和工业界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除了社会的中介机构外,发达国家的大学也设置了各种机构,为产学研合作提供多方面服务。

美国许多高校都成立了咨询公司、联络办事处、大学专利公司、综合服务机构等,为高校的成果寻找市场,沟通高校与企业科技人员之间的联系,。

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

德国西部50%以上的技术学院都建立了技术转让处或技术转让研究所,在56所综合性大学和理工大学中设置了类似机构的约占25%,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起了催化作用。

(七)采取奖励和评估措施,调动产学研合作积极性

英国政府设立了“教育与工业或商业联合奖”,用于奖励取得成效的大学与公司的联合体。

政府下属的各部也设立了各类奖金鼓励产学研合作,如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设立了三种奖学金,即“研究院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大学内对产学合作有贡献者;“持续教育奖学金”资助大学生在业余时间选修大学与企业共同设置的课程;“产学研究奖学金”用以奖励大学科研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的交流研究。

日本文部省设立了“学术振兴会基金”、“青年研究员资助金”、“科研费补助金”,其中有部分专用于奖励官、产、学合作项目。

除了奖励措施外,有些工业国家还建立了评估体系,来推动产学研的发展和深入。

如英国政府对大学实行严格的评估,每隔5年对大学的教学、科研进行评沽。

在学科评估中,与经济结合的成效、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程度均是重要依据。

而评估的结果会决定今后5年的经费,也影响到学校的声誉。

(八)开展人员交流,加强产学研之间沟通

发达国家认为,在产学研之间进行人员交流,能促进技术主体与生产主体间的相互联系,使产学研获得理想的效果。

美国有80%以上的高校明确规定,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校方都给予支持,因此有大批学者、专家在企业兼职。

有的担任技术顾问;有的承担咨询工作;有的为工人和技术人员授课。

据调查,美国高校有1/3的人从事各种咨询工作,工程系教师从事咨询工作的更多达60%。

英国政府及高校不断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向企业界流动。

英国皇家学会和科教部研究会共同设立了“工业研究基金”,通过资助形式推动高校教师和企业科研人员进行交流。

现代意义上的产学研联盟已经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纵观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学研联盟发展的历程,有很多成功的经验是需要我们借鉴的,但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所处的发展阶段上存在差异,所以每个国家的产学研联盟在合作的形式,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只有结合一定的历史背景,才能够对各国的产学研联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虽然各国产学研的具体实践不同,各有其成功与不足之处,但有许多值得学习的东西,对搞好我国产学研合作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产学研联盟的经验

分析美、日、英、加、德等发达国家产学研联盟的现状,可以看出其合作形式各有不同,且各有侧重。

例如,美国和加拿大注重企业的参与和工程应用型,实用型人才的培养,而日本则强调政府即官方的干预,英国注重教育公司在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即组织和协调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起着穿针引线的“红娘”作用。

但究其本质,都是谋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共同利益和发展,并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具有协调、组织、管理、推动的行为功能。

例如,德国政府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政府对科技的投资、加强科技立法、促进成果转化、推动和激励企业发展等。

德国政府无权直接干预科研及其成果的转化工作。

但长期以来,德国政府一直积极利用有限的干预职能有效地引导和把握科技发展的目标和力一向,从而推动了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德国的政策重点倾向于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兴建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知识的转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政府应该加大在产学研方面的直接投入。

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增加直接投入,支持产学研合作发展。

政府还应该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政府制定税收政策不应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必须从长远利益出发,在税收政策上对产学研合作活动给予优惠,以调动企业和高校合作的积极性。

(二)、依据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自身特点,选择适当的合作方式,合作途径,采用多种多样的模式,开辟高校、科研机构与工业界之间的信息通道,建立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研究专门机构,鼓励大学生、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流向企业,拨专款扶持产学研合作,建立合作专用基金等。

美国产学研联盟发展过程中,产学研合作呈现出多层次、多形式、大规模的特点。

主要有:

企业资助大学科研,设立联合研究室,受托研究,专项联合研究,大学一工业研究中心等等。

目前美国大学一工业研究中心主要有三类:

大学一工业合作研究中心(UICRC),工程研究中心(ERC)和科学技术中心(STC)。

日本产学研合作经历较长时期发展,有自己独具特色的合作方式,主要有:

受托研究制度,共同研究制度,奖学捐赠金制度,共同研究中心等等,对战后促进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在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基础研究优势的同时,不断向应用研究、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寻求产学研合作的“最佳结合点”,尽可能使工业界和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目标趋向一致。

许多国家都在把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开发作为其科技与经济腾飞的制高点。

美、日两国产学研合作的重点多集中于高新技术领域,而且科技园、合作研究中心等形式,也都成为其产学研各方合作发展高技术的硬件环境。

我国在这些领域刚刚起步,有很多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设施跟不上。

因此,要充分发挥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优势,促进我国科技,经济的长足发展,还需要政府、企业界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共同努力。

(四)、政府制订完善合理、配套的政策与措施来推动产学研合作与发展。

从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来看。

美国政府比较重视从政策上促进产学研合作,在政策措施上,运用法律手段,鼓励企业向大学提供各种物质支持和经费资助。

日本高校与产业界的合作制度,也是由政府的具体的政策作为指导。

前苏联的优惠政策不是很多,其优惠政策是为了解决科研和生产相脱离而制定的。

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刺激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政出多门,条文繁多,而且政策不稳定的状况依然存在,制约了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二、国外产学研联盟的启示

(一)、需求是实施产学研联盟的最根本的驱动力

需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国家(政府)需求、市场需求、企业需求以及科研机构和大学的需求。

需求导致产学研联盟产生和发展,需求的普遍性使得产学研活动的也具有普遍性,而需求的多样性则导致产学研联盟形式的多样性。

(二)、政府主导,组织产学研各方开展战略性联合研究

为了增强本国科技和经济在全球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对一些战略性的研究大项目,往往由政府牵头,组织、协调产学研各方开展联合攻关。

日本政府已组织完成的大型产学研合作项目有:

“大规模工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下一代基础工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先进技术探索研究计划”等,其中最为著名和成功的是“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协作计划”。

在这种合作研究模式中,政府创造了一种体制和氛围,使相互竞争的公司在通产省工业科学技术局的协调下共同进行研究工作,而不必担心或指责别人剽窃自己的研究设想,每个成员都清楚自己的分工和职责,如果某个环节脱节,则由负责研究计划的政府机构进行协调。

美国政府在1993年宣布实施的综合性汽车开发计划(PNGV),参与的除通用、福特、克莱斯勒等汽车公司以及大学、科研机构外还有商务部、能源部、运输部、国防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政府机构。

(三)、完善立法,使产学研合作有法可依

为激励产学研合作,世界一些发达国家近20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美国于1980年颁布的《技术创新法》一方面规定,大学利用联邦政府资金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大学所有,商品化权利也属于大学;另一方面,作为接受联邦政府研究基金的条件之一,大学须负责将研究成果投入使用。

同时,大学还可以保留出售发明和转让许可证的经济收入。

此外,美国还颁布了《莫雷尔赠地学院法案》、《史蒂文森·威尔德法》和《联邦技术转移法》。

法国于1999年7月12日,法国颁布了《创新与研究法》。

该法在大学的教育与科技结合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关于科研人员的流动。

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包括教授、研究员、工程师、年轻博士、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可以创建企业,以此实现其科研工作和科研成就的价值;二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创建“孵化器”,以利于企业的诞生,或大型设备与场地的建设。

大学和科研机构可以建立“工商事务所”,负责与企业或地方行政部门签订科技合作合同。

对于大学和科研机构公共利益性质的分支机构,简化其创办手续。

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还可以向工商职业协会缴付福利基金,以保障其合同科研人员的社会福利待遇不变;另外对科技创新环境和投资环境以及法律保障都做了明确规定。

日本科技厅和通产省在1981年分别拟定了《创造性科学技术推进制度》和《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对通过产、官学合作进行创造性研究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在发达国家的教育法规中,也有专门的条款支持产学研合作。

德国的《高等学校总法》对高校参与企业的研究作了原则规定,巴伐利亚州的州法律还具体规定15%的州教育经费要用于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四)实施“导向计划”,突出产学研合作重点

发达国家根据对国民经济发展具重大意义的战略性创新需求,专门制定计划,引导产学研合作的重点方向,使其和国家的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德国由联邦教育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由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共同制定“导向计划”,确定产品创新、获取国际新知识的手段、分子医学和空间流动性等四个方面为重点领域。

美国商务部在1990年拨款组织实施“先进技术计划”,支持产学研各方密切配合,力争缩短科研成果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时间。

加拿大支持基础研究的主要机构—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从1988年开始推行“优秀网络中心计划”,到1998年共投资了4.37亿加元,通过促进产学研合作,探索新发现和建立新的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的技术进步。

(五)开辟稳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

资金是产学研合作的物质基础。

发达国家经多年尝试,已开辟了一些较为稳定的资金渠道,并已建立了不少基金,来资助产学研合作项目,如“风险基金”,既能降低企业的风险、扶植高新技术的发展,又有利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充分发挥基础和应用研究的优势。

又如“匹配资金”,是美、英、德、法、澳、加等国为确保产学研合作计划的实施而普遍采用的方法,一般由政府出一部分资金,加外由要求参加合作的企业出一部分资金,比例约为1:

1。

再如“科学基金”,其用途是:

若政府认为高校或科研机构的项目有市场价值,即动用“科学基金”,帮助完成技术开发和中试,使其尽快转化为商品,美国的高新技术“孵化器”大都是政府用“科学基金”资助建立的。

(六)建立专门部门和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设有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在产学研之间起了牵线搭桥作用。

美国著名的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FLC),其主要任务,就是将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具有工业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迅速地推向工业界。

法国科技创新与转让有限公司是从事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的,其工作分为三阶段:

一是选择项目;二是寻找转让对象;三是签订开发合同或许可证合同。

日本的振兴协会主要从事专利或技术诀窍等工业技术所有权的转让,它是通产省工业技术院16个研究所与产业界的中间机构,是研究机构与企业间成果转化的纽带。

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既根据经济界委托,开展以市场导向为主的工业技术开发,又积极充当二传手,成为科技和工业界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除了社会的中介机构外,发达国家的大学也设置了各种机构,为产学研合作提供多方面服务。

美国许多高校都成立了咨询公司、联络办事处、大学专利公司、综合服务机构等,为高校的成果寻找市场,沟通高校与企业科技人员之间的联系,。

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

德国西部50%以上的技术学院都建立了技术转让处或技术转让研究所,在56所综合性大学和理工大学中设置了类似机构的约占25%,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起了催化作用。

(七)采取奖励和评估措施,调动产学研合作积极性

英国政府设立了“教育与工业或商业联合奖”,用于奖励取得成效的大学与公司的联合体。

政府下属的各部也设立了各类奖金鼓励产学研合作,如科学与工程研究委员会设立了三种奖学金,即“研究院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大学内对产学合作有贡献者;“持续教育奖学金”资助大学生在业余时间选修大学与企业共同设置的课程;“产学研究奖学金”用以奖励大学科研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的交流研究。

日本文部省设立了“学术振兴会基金”、“青年研究员资助金”、“科研费补助金”,其中有部分专用于奖励官、产、学合作项目。

除了奖励措施外,有些工业国家还建立了评估体系,来推动产学研的发展和深入。

如英国政府对大学实行严格的评估,每隔5年对大学的教学、科研进行评沽。

在学科评估中,与经济结合的成效、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程度均是重要依据。

而评估的结果会决定今后5年的经费,也影响到学校的声誉。

(八)开展人员交流,加强产学研之间沟通

发达国家认为,在产学研之间进行人员交流,能促进技术主体与生产主体间的相互联系,使产学研获得理想的效果。

美国有80%以上的高校明确规定,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校方都给予支持,因此有大批学者、专家在企业兼职。

有的担任技术顾问;有的承担咨询工作;有的为工人和技术人员授课。

据调查,美国高校有1/3的人从事各种咨询工作,工程系教师从事咨询工作的更多达60%。

英国政府及高校不断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向企业界流动。

英国皇家学会和科教部研究会共同设立了“工业研究基金”,通过资助形式推动高校教师和企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