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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条例

都匀市兴和矿业集团技术部

煤矿安全生产重点检查规定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对矿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执行《矿山安全条例》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三条规定: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中选任。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安全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1、有关部门对煤矿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1.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

1.3、井下组织生产情况及自查自纠、上级检查整改情况。

1.4、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设及落实情况。

1.5、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

1.6、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任命文件及聘书)。

2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情况

2.1、是否执行矿级领导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和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情况。

2.2、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及持证上岗情况。

2.3、其他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情况、岗前培训制度及落实情况、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2.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相对稳定的安全生产技术骨干。

2.5、矿井、采区、工作面的下井人数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2.6、严格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保险,有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

3安全投入情况

3.1、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风险抵押金,有明细清单(安全设施投入费用,维检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3.2、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3、安全措施费用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有明细清单和记录台帐。

4安全技术软件管理:

4.1、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2、井下作业必须具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措施、并有审查及贯传情况签字。

4.3、有能真实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规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有年度开采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4.5、按规定进行通风能力和生产能力核定,并按核定的能力组织生产。

5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5.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各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供风能力、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道;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及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采用专用通风机通风;通风设施齐全安全可靠;严格执行测风制度。

5.2、按规定装备安全检测监控系统、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并可靠运行;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无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作业,落实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检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要定期校验,并有校验资质证书。

5.3、矿井防尘洒水系统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及测定制度。

5.4、开采容易自燃和易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矿井机电管理

6.1、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6万吨及以上矿井实行双回路供电)。

6.2、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6.3、建立机电技术科室,所有在机电设备必须有“防爆证、安全标志书、产品合格证”并存档。

7矿井运输提升的管理

7.1、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必须定期检查钢丝绳,并有记录、签字。

7.2、斜井提升跑车防护装置齐全,并使用可靠。

7.3、井巷胶带、刮板、矿车运输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8矿井防水管理

8.1、矿井必须建立可靠的防、排水系统;排水能力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地面防洪措施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8.2、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有相应的水文地质资料,有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准备。

8.3、编制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及年度防治水工程计划(投入资金及投入工程项目)。

9掘进工程管理及井巷管理

9.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水平、每一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要有二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9.2、所有采面必须实行壁式采煤;坚持正常的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9.3、对不能实行壁式回采的,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和设计方案。

9.4、掘进工作面个数符合有关要求、坚决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技术管理制度。

9.5、矿井使用的巷道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审查设施的要求。

9.6、顶板支护形式、支护材料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永久性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技术支护,裸体支护巷道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0矿井其他安全管理

10.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10.2、井下使用在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和存放,放炮时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线,放炮后必须及时取下放炮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3、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0.4、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正常使用。

10.5、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1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情况

11.1、制定各类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救援演习。

11.2、建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1.3、矿井必须具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井内外、井上下和主要生产场所、主要地点通信畅通。

12检查督促落实情况

煤矿井上下检查查出不安全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检查小组要做到有检查有落实。

如不整改落实,按安全生产罚款条例罚款执行。

13检查监督小组下矿安排

13.1每月下矿时间安排:

大良田4天、铁冲4天、金达4天、兴和4天检查,公司其他事务10天左右。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一般规定…………………………………3

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4

第四章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5

第五章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6

第六章通风瓦斯管理………………………………7

第七章炸材管理及放炮………………………………8

第八章矿井机械、电气设备管理……………………9

第九章矿山运输管理…………………………………9

第十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思想教育同行政命令相结合的原则,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五大法规”和矿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都要分别情况给予处罚;处罚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有批评教育、警告、撤职、留用、开除;经济处罚的罚款金额为100—2000元,赔偿经济损失额为1—100%。

对违反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井下和地面各工种,因违章造成他人(或本人)事故,由责任人承担伤者治疗期间生活费(其生活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和医药费(医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因违章造成矿和他人(本人)损失,由责任人赔偿损失的1—100%。

第三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从重、从快、从严处罚:

1、凡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罚款100—500元;隐瞒不报者,加罚100元;因违章造成事故者(或未遂事故),罚款500—2000元。

2、在生命紧急关头见死不救者,罚款200—500元或开除。

3、打击报复执法、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者,罚款100—300元。

4、一年内,凡违章行为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人员,除每次违章处罚外另扣除违章本月份的考核金,直至开除。

5、到处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安全生产秩序的当事人,罚款200—500元或治安处罚并开除。

6、循私舞弊、包庇违章人员者,按违章者处罚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条对职工处罚,由受罚单位配合矿部调查、处理,罚款金额在500元以下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决定,500元以上报矿委会集体审定;所有罚款金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进行报到、入矿安全培训,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并承担新工人上班的工资。

第六条凡特殊工种人员,未经矿部集体研究,擅自变换工种的责任者,罚款200元,并将变动人员退回原岗位。

第七条检身人员不按要求检身,罚款100—200元。

凡不自觉接受入井检身者,罚款100—200元。

第八条绞车提升过程中,在提升巷行人,处罚责任人200—500元;搭乘行车者处罚500元。

第九条无故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即旷一天处罚当班当月人平工资的2倍。

无故放碛头班罚款2000元。

第十条井上、下人员酒后上班,罚款200—3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入井携带烟草及火源者,罚款200—500元并开除;井下吸烟者,罚款800元并开除;井口20米范围内和禁烟火区吸烟者及责任人各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穿化纤服装、未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佩戴矿灯和自救器入井、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十三条地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罚款100—300元。

第十四条有意涂改、损坏井上下安全标语、标志、通知、通告等安全设施,罚款100—200元。

第十五条矿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受到职工辱骂的,每次罚辱骂者100—200元;殴打执行人员者,罚款500—1000元并开除;打伤执行人员者,负担伤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护理、营养、医药等费用,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及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十七条在井下不按规定乱解大便者,罚款100—200元。

第十八条私拿井上、下物品者,罚款200—1000元或按价值1—3倍处罚或开除。

第十九条损坏公物的责任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未组织召开或按时参加班前安全会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二条未持证上岗,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禁区的或值班人员不制止的责任者,罚款200—800元。

第三章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十四条空班、漏检、假检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考勤员不负责任,错打、漏打、作弊等考勤,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六条未严格执行现场手上交接班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未按时上下班,罚款200—1000元,由此而影响他人正常的安全生产以及造成矿的损失,承担他人或矿的损失10—100%。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及要求执行请销假制度,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九条凡不愿在矿上班的职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辞职申请并得到矿委会的同意后,方能离矿,否则,不予结算当月工资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凡无故未上班者罚款300元,连续达到5天,罚款2000元或按自动离职处罚并不予结算工资和其他费用。

无故放碛头班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一条当月累计无故未上班达到10天,罚款1000—2000元或按自动离职处罚并不予结算工资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凡连续旷工达到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天,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三十三条施工前,未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四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未使用喷雾洒水降尘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五条采煤工作中不敲帮问顶,不按作业规程及时支护,采“通天河”,在控顶支护或超前支护内提前偷摘支柱者,不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者,罚款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支柱垫板由大改小使用者,违反规定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用木材等非金属材料代替金属材料使用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不按规定架设支柱、支架和金属支架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七条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其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浮煤上支护等,每根不合格支柱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八条架设支柱不牢者,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按时回柱、放顶,超过控顶距离的(或柔性掩护支架未及时落架)责任者,罚款200—600元。

第四十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达不到作业规程的断面尺寸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一条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区内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的责任者,罚款200—400元。

第四十二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四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柱、溜槽、充填垛和木垛未保持平、直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四十四条采煤工作面使用折损的坑木,失效损坏的金属支柱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四十五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四十六条回柱时,未清理好退路和无人观察顶板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章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四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空头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梁)的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四十八条架设支架、砌碹,空帮空顶的责任者;放炮打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就冒险作业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九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自行改变支护形式、间距者,每一支架罚款200元。

第五十条掘进上下山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跟上支柱、栏板、梯步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二条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责任者,罚款200—800元或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不按规定一次成巷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四条不按规定维护巷道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五条放炮后,未刁尽危岩(矸)、煤就作业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六章通风瓦斯管理

第五十六条采区结束后,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全部封闭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五十七条不按规定关闭风门者,罚款100—200元。

第五十八条擅自进入采空区、盲巷者,罚款300—800元。

第五十九条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碛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不按规定悬挂、修补风筒者,罚款100—200元。

第六十条擅自移动、安装、撤除、停、开局扇或导致循环风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损坏通风设施(如:

风门、栅栏、风筒等)者,罚款200—500元,并赔偿损失20—50%。

第六十二条擅自撤除风电闭锁或甩掉不用的责任者,罚款200—300元。

第六十三条尚未供风的老巷、盲巷或瓦斯超限区域,不及时设置栅栏、禁止牌、密闭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六十四条瓦检记录、井下牌板、地面记录数据三不对口;罚款100—300元。

第六十五条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汇报瓦斯浓度,瓦斯超限而继续作业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六十六条不按规定操作主要扇风机者,罚款200—500元。

第六十七条佩戴不准确或有故障的瓦检仪入井检查者,罚款100—300元。

第七章炸材管理及放炮

第六十八条凡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放炮”或放炮指令制度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六十九条放炮前不按规定设置或执行警戒的责任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放炮距离、地点进行放炮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七十条煤、矸堆积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不加以清除就放炮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七十一条不按规定装配引药,炸材乱丢乱甩,不按规定存放、运输炸材者,罚款100—300元。

第七十二条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炸药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七十三条炸药库管员擅离岗位,不执行发放制度,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七十五条贯通掘进巷道,两巷相距20米内未设置或执行警戒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七十六条放炮前,电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未挽结,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七十七条不按规定装填炸药、“三泥”,放糊炮、边打眼边装药、放炮员未随身携带钥匙等违反放炮规定者,罚款100—300元。

 

第八章矿井机械电气设备管理

第七十八条不按计划或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七十九条将不完好设备投入井下使用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八十条因检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发生故障,影响生产两小时及以上者,罚款100—300元;因责任心不强或违章造成影响生产两小时以上者,罚款200—500元或赔偿损失,烧坏设备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并赔偿损失5—100%。

第八十一条电气设备的“三大保护”不全、失效,继续投入运行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损坏接地线,甩掉检漏继电器不用者,罚款100—200元。

第八十二条无计划或不按规定进行停送电,在井下带电操作、移迁设备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第八十三条不按规定敷设、悬挂、存放、连接电缆,擅自拆除保护罩不用的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九章矿山运输管理

第八十四条提升信号不清,盲目操作者,不按规定开绞车、打信号、把钩者,不使用阻车器等,罚款100—300元。

第八十五条不按规定装载矿车、人力运输者,罚款100—300元。

第八十六条电机车司机违章开车、停车,跟车员不按规定跟车,罚款100—300元。

第八十七条搭乘重列车或机车头等不按规定或违章乘坐车者,罚款100—300元。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由矿部负责解释,修改权属矿矿委会。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中所指的“规定”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规章制度

第九十条凡对按本条例处理不服者,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凡未涉及到的问题,比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2年4月1日

 

都匀兴和矿业集团

技术部

20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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