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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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律的历史类型:

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

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

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

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

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

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

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

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事实: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18、社会主义民主:

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0、宪法:

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24、选举制度:

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5、国家结构形式:

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26、行政区域:

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27、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8、政治权利和自由:

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

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

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31、行政法:

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3、行政机关:

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4、公务员: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5、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36、行政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37、行政执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38、行政决定: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39、行政处罚:

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40、行政强制执行:

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2、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4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

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

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专门职能监督:

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46、行政监察监督:

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47、审计监督:

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50、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51、民事行为能力:

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52、监护:

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臵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3、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4、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55、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57、按份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58、共同共有: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59、相邻关系:

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0、知识产权:

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1、著作权:

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62、专利权:

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63、商标权:

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65、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6、不当得利:

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67、无因管理:

即无法律的义务,又无彼此间的约定,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

68、婚姻家庭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结婚:

男女双方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70、收养:

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71、抚养:

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72、离婚:

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73、继承权:

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取得遗产的权利。

 

75、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76、特留份:

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77、遗嘱: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78、遗嘱继承:

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

79、人身权:

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80、人格权:

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81、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82、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83、一般诉讼时效:

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85、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8、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89、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

90、破产和解: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

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臵的一项制度。

系列的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性活动。

92、保险: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93、保险法:

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票据:

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

95、票据法:

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6、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97、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98、汇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9、本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上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01、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4、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2、偷税:

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财凭证,在财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纳税款的行为。

103、欠税:

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拖欠行为。

104、抗税:

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05、产品质量法:

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不总称。

107、刑法:

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8、犯罪:

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观要件的总和。

每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10、犯罪客体:

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11、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11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113、直接客体:

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

114、简单客体:

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

115、复杂客体:

一个犯罪行为不止一个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116、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117、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118、危害行为:

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121、犯罪主体:

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22、刑事责任年龄:

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待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23、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24、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在某些犯罪还包括犯罪目的。

125、罪过: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合体。

126、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127、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生。

129、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0、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1、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132、犯罪目的:

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133、犯罪动机: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134、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35、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36、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

 

138、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39、预备犯:

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140、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1、未遂犯:

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

142、犯罪既遂: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4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144、中止犯:

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犯罪分子。

145、共同犯罪:

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46、犯罪集团:

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47、主犯:

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48、从犯:

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0、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51、刑罚:

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152、主刑:

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53、附加刑:

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但是也可以依法单独适用。

154、量刑:

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155、犯罪事实:

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序等。

156、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

157、法定情节:

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

158、酌定情节:

法律未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59、从重处罚:

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重的刑罚。

 

161、减轻处罚:

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可以是低于法定刑的刑期,也可低于法定刑的刑种。

162、免除处罚:

指对于犯罪分子宣告有罪而免除其刑罚。

163、累犯:

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64、一般累犯:

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

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165、自首:

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66、数罪并罚:

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的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68、减刑:

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69、假释: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170、(时效)追诉时效:

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171、罪状:

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它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172、法定刑:

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它是量刑的法律依据。

173、诉讼:

有关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174、刑事诉讼:

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75、刑事诉讼法:

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76、证据:

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77、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178、逮捕:

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79、拘留: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限期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80、刑事诉讼的立案:

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

181、侦查:

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

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182、起诉:

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183、公诉: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84、审判:

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

185、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智育相对简化的程序。

186、刑事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187、上诉不加刑原则:

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

188、刑事诉讼的执行:

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

189、民事诉讼:

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190、民事诉讼法:

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权限和分工。

192、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93、管辖权的转移:

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194、指定管辖:

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95、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权利。

196、诉权:

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权利。

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97、民事诉讼当事人:

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198、共同诉讼:

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

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当事的诉讼权利的人。

200、期间:

由法律规定的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应遵守的时间。

201、送达: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

202、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03、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裁定由被告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204、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对民事诉讼的干扰、破坏,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205、诉讼费用: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

206、民事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208、民事诉讼的起诉:

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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