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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124

联合国改革:

措施和提议

 

联合国改革:

措施和提议

 

秘书长的说明

 

秘书长按照大会第66/254号决议,谨此向大会转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

报告是根据2009至2012年所举行大约20次磋商期间由各方面利益攸关方(条约机构、国家、联合国实体、民间社会和国家人权机构)提出的建议编写的。

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

NavanethemPillay

2012年6月

页次

联合国秘书长前言

5

内容摘要

6

第1部分:

条约机构系统的未来愿景

10

第2部分:

背景、事实和数据

14

2.1.条约机构系统概述

14

2.2.有关条约机构系统的事实和数据

15

2.3.条约机构系统所面临的挑战

19

2.3.1.缔约国不履行报告义务

19

2.3.2.缔约国报告和个体申诉的考量滞后

22

2.3.3.人权条约机构文件

22

2.3.4.能力缺口

24

2.3.5.一致性

24

2.3.6.资源

24

2.4.强化人权条约机构的历史倡议

27

2.5.目前强化条约机构的进程

28

第3部分:

截至目前所取得的成就

30

3.1.条约机构的举措

30

3.1.1.建设性对话时间和优化措施

30

3.1.2.主席职责

30

3.1.3.减少使用口译和文件

30

3.2.人权高专办的举措

31

3.1.1.优化秘书处的工作方法

31

3.1.2.条约机构建议作为人权高专办计划与安排的有机组成部分

32

3.1.3.条约机构系统的外联能力和透明度增加

32

3.1.4.技术合作

33

3.1.5.条约机构强化进程

33

3.3.国家举措

34

第4部分: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根据2009年11月以来的磋商流程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35

4.1.综合报告日程表

35

4.2.简化和统一报告流程

45

4.2.1.“简化报告程序”(SRP)

45

4.2.2.提交统一核心文件及定期更新

49

4.2.3.严格执行页数限制

51

4.2.4.缔约国和条约机构间建设性对话的统一方法

53

4.2.5.减少摘要记录的翻译

55

4.2.6.有针对性的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

57

4.2.7.将与其他联合国合作伙伴的交往进一步制度化

59

4.2.8.条约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团体组织间统一的互动模式

61

4.3.加强个体沟通程序、调查和国家访问

64

4.3.1.联合条约机构沟通工作组

64

4.3.2.审核执行程序规定、工作方法及运用共同指导原则的良好做法

65

4.3.3.建立条约机构案件判例数据库,包括其后续跟踪信息

66

4.3.4.友好解决

67

4.3.5.强化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职能

68

4.4.加强条约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知识

69

4.4.1.人权条约机构成员行使职能时的独立及公正性指导原则

69

4.4.2.有关条约机构专家提名和选举过程及国家政策的建议

70

4.4.3.条约机构成员的期望、可用性和所需工作量,以及专门的

条约机构的选举网页手册

72

4.4.4安排开放的公共空间,让所有缔约国介绍潜在的条约机构

候选人或提名人

73

4.5.加强缔约国落实条约能力

74

4.5.1.条约机构的后续跟踪程序

74

4.5.2.统一阐述一般性意见/建议的磋商流程

76

4.5.3.与报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77

4.5.4.长期的国家报告和协调机制

79

4.6.提升条约机构的可见性和普及性

82

4.6.1.通过网播及视频会议来提升条约机构在国家层面的普及性和可见性

82

4.6.2.提高条约机构系统可见性和普及性的其他措施

85

结语:

继往开来

87

附录

第4部分建议成本预估

89

联合国秘书长前言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致力于采取实际的措施来实现崇高的理想,该系统是全球人权斗争史上的一大成果。

该条约机构是国际人权保护系统的核心,同时也是推广普世的规范来保障社会正义和个人福祉的引擎。

该系统采用一套不断扩展的工具,来提供有关人权标准的权威指导,就具体案例中的条约应用提供建议,并告知缔约国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所有人享有人权。

过去数年中,该系统实现了增量增长,各国均采用新人权工具并设立新条约机构,来保证有效地实现人权目标,这体现了该人权保护系统的全球地位。

各方均可从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中获益。

受害者求助人权条约机构,通过个体申诉系统寻求救济和赔偿。

政府可以依赖人权条约机构,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国际人权法律下承担的义务。

专家、民间团体和政府代表参与报告和其他流程,这有助于推动在国家层面上展开有助于个人赋权以及法律、政策、计划和体制改善的真诚对话。

全球已经达成共识,认为需要保障条约机构的持续相关性和活力,这在以下的三年期关键利益相关方反思和磋商流程小结中有所体现。

我对为此流程做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领导表示赞扬。

他们就创建更高效、更包容的国际人权标准实施独立专家审查和指导系统提供了具体的建议,确保得出有价值的报告。

不久前,奴役、种族主义、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已被明文禁止,这是人权社区积极作为的体现。

而通过仔细考虑报告中的建议,则可显著推动在实践中杜绝侵犯人权的行为。

本报告经过精心编写,政府、人权活动家以及其他相关方应当尽可能地充分运用本报告。

我希望这篇报告能够广泛传阅,进一步推动强化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系统,毕竟这是全球进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潘基文

联合国秘书长

2012年6月

内容摘要

在任期第一年(从2008年9月开始),我很荣幸地结识了众多国家的代表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代表。

很多国家表示,他们感到在正常履行他们承诺的各种报告义务方面困难重重。

除了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进行报告外,这些义务还包括根据普遍定期审查(UPR)和多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进行报告的义务。

几乎所有条约机构都表示对限制他们适当履行任务的众多障碍表示强烈不满,其中包括审查数量不断增长的缔约国报告和个体沟通所需的会议时间不足以及因此导致的考量滞后问题,还包括文件无法及时翻译,以及人权高专办支持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

人权条约机构的建立和条约机构系统的不断改进是国际社区在推广和保护人权方面的最大成就之一。

条约机构是人权条约所建立的法律规范的监护人。

根据按照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所做出的法律承诺,缔约国应定期向条约机构报告,条约机构则应该对相关立法和政策进行审查,为缔约国就如何更好地履行人权义务提供建议。

根据设计,报告流程是持续的和动态的。

缔约国创建了条约机构系统,并且能从条约机构系统的工作中受益。

他们的责任是落实人权条约的实质性条款,并确保该系统能在国家层面上对个人享受的权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为了达成其目标,在制订报告和推荐后续工作中,报告流程应该在国家层面上获得广泛的参与。

报告流程的定期周期性以及在报告制订和后续工作中进行的国家级讨论对确保有效保护和推广人权至关重要。

重要的一点是,全面履行报告义务有助于持续地追踪落实情况,并把工作重点放在条约的落实上。

条约机构不断提供的推荐建议和一般性意见对缔约国来说可作为早期预警和落实条约的指导工具,同时也为普遍定期审查和特别程序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实质性基础。

条约机构获取和考量个体沟通的能力为直接保护个体和群体提供了一个框架,同时也为制订动态的人权法理提供了框架。

在独立履行他们的重要职能时,条约机构应确保一视同仁,对各项人权给予同样的重视。

条约机构系统的专家和规范性可以保护其不受政治化的影响。

条约机构建议的准确性、关联性和质量都是其中的一些关键属性,必须继续保持并加强,以便所有利益相关方都能有效利用这些建议促进国家层面上的改进。

然而,目前只有16%的缔约国按时报告;而且尽管按时报告率这么低,还是有九分之四设有报告程序的条约机构面临巨大而且不断扩大的报告考量滞后问题。

我们多次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常规请求,要求获取更多的会议时间。

例如,就应对尚未审查的个体沟通滞后问题,人权委员会将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七次会议上请求翻译更多文件并获取更多员工,来处理约140项沟通。

条约机构系统的存在得益于专家(他们都是无薪酬自愿者)的奉献、人权高专办员工的支持,还有一个原因是缔约国没能遵循他们的报告义务。

然而,目前人权诉求在全球所有地区都在不断增长,如果这一系统的存在仅仅是因为相关国家没能履行报告义务,则是无法接受的。

条约机构系统的软弱会对其直接受益方产生长远的不利影响,同时还会影响整个联合国人权机制,包括人权委员会普遍定期审查以及全球人权运动。

2009年末,我曾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启动一项针对如何加强条约机构系统的反思进程。

我根据联合国大会第48/141号决议“合理化、适应、加强和简化在人权领域的联合国机制,提升其效率和效果”所赋予的任务对此进行了反思。

这一进程的终极目标是对所面临的挑战进行盘点总结,通过在尊重他们独立性的基础上加强他们的工作来改善条约机构对缔约国以及在国家层面上个体以及个体所组成群体的影响。

该进程的基本原则方法是在该系统内与所有参与方进行磋商。

这一进程旨在促进所有利益相关方对系统所面临挑战的了解,促进就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形成切实可行的建议。

在这一背景下,我已经在努力强调将条约机构作为一个系统进行审查的重要性,其中包括条约机构本身。

这一进程旨在寻求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不断改进和统一一致,同时寻求人权高专办对他们工作的支持。

最重要的是,这一进程旨在确定必需的资源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才能为条约机构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为应对当前面临的财务挑战,这一进程还在寻求各种节约成本的机会。

但是,我也不能过分强调各种可能的成本节约机会,通过这一进程我们也已经非常清楚地指出,利用现有资源承担更多任务的方法是不可持续的。

条约机构强化进程的发展受益于世界各地举行的二十场左右的磋商会议,涉及条约机构专家、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民间团体和联合国实体组织。

其中多数此类磋商会都是由外部合作伙伴组办的,这反映了条约机构多利益相关方的性质。

为了让这一进程全面透明并且充满活力,这些磋商会的讨论结果以及缔约国、条约机构成员和民间团体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都将公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的专门网页上

在此进程中,条约机构本身也贡献了众多想法,包括通过都柏林二次会议(2011年11月)全面的成果文件所贡献的建议。

该文件获得了所有条约机构主席在他们各自能力范围内的签署。

这份文件所发挥的广泛推动力量得到了五个条约机构(儿童权利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移徙工人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以及众多个别条约机构专家的支持。

因此,我希望在此对专家们的奉献表示感谢,他们以公益志愿者的身份努力工作,完成各种需要在闭会期间不断努力的迫切任务。

2012年4月2日和3日在纽约召开的缔约国磋商会以及之前于2012年2月7日和8日在日内瓦和2011年5月12日和13日在锡永召开的缔约国会议的参与度很高,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鼓励各方提出了众多观点。

在民间团体方面,他们平等地参与磋商流程反映了他们与所有条约机构之间所建立的长期关系。

条约机构强化进程得到了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全面参与,集中精力关注现存问题,激励大家就与条约机构系统及其要求、影响和未来有关的关键问题开展内容丰富、具有创造性的认真讨论。

这一进程旨在“强化”而非“改革”条约机构系统。

之前的改革倡议所得到的教训让我认识到这一进程的基础是条约的法律要素不能有丝毫改变。

进行这一进程所秉承的是奉献、透明、参与、技术可行和包容性的精神。

我们得到了众多宝贵的材料和想法,本报告不可能将其全部囊括。

所有各方贡献的想法(包括缔约国提交的文件全文)都将发布在公开网站上,我鼓励两大关键决策方(缔约国和条约机构)充分利用这些丰富的资源,再接再厉。

相应地,此次汇总的目的是找出相互之间的协同作用、关联以及可以相互加强的领域,以及未来通过磋商流程即将达成的共同立场。

在确定本报告涵盖哪些建议上,我采用的是以下标准:

建议必须尊重条约,而且不需要对条约进行修改;建议必须在磋商流程中获得众多利益相关方的考量,并且拥有获得最广泛认同的可能性;建议必须与其他建议相兼容并且可以同时实施,能为条约机构系统的未来远景提供连贯性;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每一项建议都必须能加强条约机构,促进人权的推广和保护。

本报告所包含的关键建议包括:

-制订全面的报告日程表,确保严格遵守人权条约,并且对所有缔约国一视同仁;

-加强成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选举流程;

-为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建立一种能力建设的结构化、可持续方法;

-确保条约机构在个体沟通方面法理的持续一致性;

-在个体沟通和他们采用有关程序问题的共同指导方针上加强条约机构工作之间的相互协调;

-通过公开会议的网播和其他新技术,提升条约机构系统的普及性和可视性;

-简化报告程序,突出重点,帮助缔约国以节约自身成本和联合国成本的方式履行他们的报告义务,同时确保该流程的质量;

-在不与条约规范特异性相冲突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调整其他工作方法(见第5部分);

-文件长度限制。

除人权高专办将从事的任务外,本报告的各个部分都将为利益相关方、相关条约机构、缔约国、国家人权机构、民间团体和联合国实体组织提供适当的推荐建议。

每条推荐建议都可以独立实施,但如果能“打包”一起实施,则可以起到相互加强的效果,因此也将产生更大的影响。

我对联合国大会2012年2月23日针对磋商会流程结果的第66/254号决议所提供的机会表示欢迎,其中包含了联合国大会的决定,尤其是在资金方面的决定。

自该进程2009年推出以来,我经常认为需要让相关利益相关方在他们各自的职责领域进行决策。

我相信,这一政府间进程将采用一种多利益相关方的方式,尊重条约机构决定他们自身工作方法和程序规则的权力,确保他们拥有各自相应条约所规定的独立性。

我相信,这份报告能为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拥有充分信息的情况下作出决策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

现在我们需要缔约国和条约机构作出努力,让这些推荐的“建议包”真正发挥作用。

我需要系统内所有参与方的全力支持,共同实现建立一个高效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共同目标。

第1部分:

条约机构系统的未来愿景

建立一个高效、可持续的条约机构系统,通过对缔约国法定条约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可预测的、定期的、非政治化、非歧视性和由专家牵头的独立审查来加强国家讨论和国际对话,与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查等其他人权机制协调配合,从而加强对所有人人权的保护。

对很多利益相关方来说,在条约机构加强进程刚推出时,还几乎不可能构建一个全面发挥作用的条约系统。

当时存在很多不可避免的限制,早前激进的改革尝试所吸引的支持非常有限。

尽管如此,得益于缔约国和条约机构专家的执着努力,讨论仍在进行,获得了来自国家人权机构、民间团体、联合国合作伙伴和学术届的众多有用意见和建议,于是产生了众多宝贵的想法。

这为条约机构系统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一个轮廓。

我对条约本身的愿景就是实现人权普世性和不可分割原则的可操作性,并且由国家在确保落实这些原则上所承担的首要责任。

这需要缔约国批准条约,而且更重要的是,履行这些条约。

这还需要一个强大的条约机构系统,定期对所有缔约国进行阶段性、非政治化的、非歧视性并且由专家牵头的独立审查,而且应一视同仁,不采用双重标准,并根据各缔约国的法定义务让所有人享有人权,并且对声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体和群体加强保护。

我肯定,未来这样的一个系统将产生超出条约机构之外的巨大倍数效应。

我看到,该系统正在加强各个国家对整个国际人权机制的参与。

这一愿景就是要打造一个终极的解决方案、一个一劳永逸的可持续系统。

在国家层面,我看到,很多缔约国正在制订流程,这意味着他们参与和从条约机构中获益的方法正在得到巨大的改善。

每一个缔约国都完全了解条约规定的所有报告义务,我们鼓励所有缔约国都通过建立或加强一个国家层面的长期国家报告和协调机制来制订这些报告,并且能够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包括在制订报告流程的重要国家磋商会方面的工作,从而通过提供自我评估、政策审查和建立建设性国家对话可持续系统的机会来制订报告流程。

这些拥有现实工作量的国家机制,不管有多么不起眼,我们都将看到这些机制的能力和体制作用在不断增强。

很快,这些机制将找出各条约之间的相互关联,拥有更多的经验后,随着时间的积累他们将看到为某一份报告编撰的信息将可用于制订其他的报告。

由于他们在制订下一份报告时肯定需要认真地分析他们落实先前推荐意见的进展情况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因此这些国家机制将发现他们在监测特定时期内实际落实情况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加。

根据本报告的建议,我们将推出一种精简的报告方式,通过利用这种精简后的报告方式,他们将发现未来的定期报告将变得更加突出重点,因此制订报告的负担也更小。

由于在多数年份制订的报告之间拥有最大的关联性,因此制订一份报告将可以帮助制订同年所需制订的其他报告。

这代表的是一种范式的转变,从“报告负担”或“官僚作风”向报告真实作用的转变:

报告的目的是提供一次进行国家讨论的机会,是一个进行定期政策审查的工具,还是一次从良好实践和国际建议中受益的机会。

如果需要,国家可以向联合国寻求有关他们报告义务的技术合作支持。

一旦建立或得到加强后,国家报告和协调机制就拥有了自己的生命。

随着时间的进展,缔约国将看到这些机制的实用性,他们可以信赖这些机制来履行众多长期和临时的报告义务,包括根据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查流程所拥有的报告义务、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提出的报告要求,以及地区机构提出的报告要求。

这将帮助国家加强他们所展示信息的连贯性,使他们能从遵守国际人权条约中获取更大的益处。

因为事先就公开获知最后期限和流程,条约报告流程的其他参与方也能够尽早地安排他们的报告制订工作。

民间团体也知晓条约机构的流程,并给予通过视频会议和网播参与其中的机会,事实证明,民间团体不仅是条约机构的宝贵合作伙伴,也是国家的宝贵合作伙伴,即便是在他们批评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情况下。

同时,还有另一项应该鼓励的国家活跃因素,这一因素可以用于应对条约机构的成员问题。

条约机构成员是条约机构的最重要资产,在所有缔约国,有兴趣贡献自身条约机构知识和经验的个人都可以向适当的国家权力机构申请成为他们的候选人,以备考量。

我们采用择优选择的透明国家流程,并且为所有缔约国提名各自的潜在候选人或提名人设立了开放式公共空间,然后在有关独立性和成员公正性的指导下,确保提名的候选人满足相关标准,并拥有最高的水准。

这些成员将定期参加各自的委员会会议,致力于实现最佳效率,重点关注各缔约国关键的核心问题。

我看到,他们的工作依据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最新的准确的信息,这些报告将在提交后不久接受审查。

条约机构将对他们各自缔约国条约的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在五年内,将核查所有国家。

通过该流程可构建一个更强大条约机构系统,有效并高效地通过沟通流程来纾缓违反人权条约的个体受害行为。

人们将不再因长期拖延而忍受执法不公的行为,条约机构将很快为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他们的研究结果。

条约机构的研究结果是连贯的,而且考虑到所有人权之间的依存关系,并且为国家提供切实的推荐建议,这些建议不仅包括单个的补救方法,还能在国家层面改善人权保护状况,因为这些国家的判例法将广泛传播,从而更容易用于制订国家标准。

我注意到,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SPT)可对拘留设施进行预防性现场访问,有效抑制各种导致酷刑的条件,只要有用,其专家可以经常到访缔约国,直到这种可恶的行为得到有效根除。

凭借适当的资源和事先良好规划的需求,我看到,联合国会议管理处完全有能力及时提供人们所期望的高品质文件和服务。

实施大量的能大幅削减成本的措施(包括减少文件浪费和简化报告要求)将确保在文件上花费的每一分钱都能用于处理对条约机构及其受众非常宝贵的信息。

我看到,在这些因素(包括条约机构会议的网播和其他先进技术)的共同作用下,条约系统的影响范围将不仅仅局限在联合国、特定部门、少数几个从事条约机构工作的民间团体以及某些感兴趣大学之内,而将在所有缔约国的普通公众中获得更广的普及。

在国家层面上,我看到,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投资,不仅体现在应对当前人权挑战的动员行动上,而且还可以支持长期的、更广泛的人权教育事业。

在国际层面上,我看到,这一有效的条约机构系统是一项及时的工具,可以用于了解切实的进展信息,确定哪里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同时应要求提供相关支持,帮助国家改善他们的人权状况。

通过提供有关可能会导致严重侵害人权甚至导致冲突的负面人权趋势和发展状况的信息,这一进行密切监督的条约机构系统能够还能提供早期预警和预防措施。

最后,所有这些建议的目的只有一个:

让条约机构系统在帮助缔约国忠实地履行他们的人权义务方面更加高效,正如条约最初所高瞻远瞩的那样,通过持续的条约报告和实施落实,来造福整个人类。

条约机构系统的愿景

 

条约机构为开展改善社会分歧和公平发展所必需的有关政策和法律修订的对话和讨论提供了一个特有的框架。

条约机构通过提供更好的人权保护指导,来帮助缔约国实现这些目标。

并且,通过对国家状况进行严格的全面分析,这些机构还可以用作一种早期预警工具。

缔约国建立这些机构的目的是确保个体的权利不会沦为空谈和空中楼阁。

这些机构是普世标准与这些标准赋权和保护对象之间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

2012年4月2日

 

第2部分:

背景、事实和数据

2.1.条约机构系统概述

核心的国际人权条约向缔约国赋予了在国家层面推广和保护人权的法定义务。

如果一个国家通过批准、加入或继承的方式受到某一条约的制约,则该国承担与该条约所规定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

因此,每个核心国际人权条约都设有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国际机构,来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其条款的实施情况(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而言,该条约机构是通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议成立的)。

每个委员会都由拥有人权方面能力的独立专家组成,这些专家由缔约国提名并选举产生。

人权高专办(特别是下属的人权条约司)是联合国负责支持监督国际人权条约实施情况的人权条约机构的联合国实体组织。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会议管理处为条约机构和其他客户提供会议服务。

条约机构履行众多职能,旨在审查缔约国对条约的履行情况。

所有条约机构(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除外),都要求接收并考量由缔约国定期提交的报告(在很多情况下是每4年或5年一次),详述他们在国内实施条约条款的情况。

除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之外的所有条约机构可以在原则上接受并考量来自个体有关缔约国侵犯人权的申诉或沟通建议,前提是缔约国接受这一程序。

其中六个条约机构拥有对国家进行质询和/或访问的权力,包括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还有两个尚未生效)。

2.2.有关条约机构系统的事实和数据

2004年以来,人权条约机构系统的规模翻了一番,新设立了四个条约机构(移徙工人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三个个体申诉的新程序(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

截至2000年,只有三个条约机构有能力应对个体申诉问题。

当《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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