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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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一、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1.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们在一个地球村里。
地球是一个整体,是一个总的生态系统,一个地方的环境问题会不同程度直接、间接的影响倒其他地方的环境状况,危及其他国家和人民。
2.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
国际环境问题是全球整体性的问题。
它具有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助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国家单枪匹马能够单独胜任的。
必须全球携起手来。
3.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地理因素的差异,要求相互取长补短,进行合作。
4.调查全球范围内的污染,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泛监测和调查研究。
交流防止环境恶化的知识与经验,也有赖于国际合作。
5.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必要条件。
唯有通过合作,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唯有合作,才能克服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地实施国际环境法
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本身也是国际合作的成就。
1.纲领性文件:
首先是《联合国宪章》。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极合作之国际法原则的宣言》,将“各国依照《联合国现宪章》彼此友好之合作义务”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出各国应不问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促进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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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宣言的第7条规定:
“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
”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
《宣言》第22条规定:
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
宣言的24、25条也都是关于国际合作的规定。
2.1982年,在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之后,召开的内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发表的《内罗毕宣言》。
共10条内容,其中心就是强调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精神。
如第10条作为国际社会重申的几大问题之一,即“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
就是明显的加强协商、合作原则的规定。
3.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里,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
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更多的则是一些新内容。
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
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
这是人类在从1972年开始全球合作保护环境后,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更深刻认识。
4.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签署了《南极条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35种国际环境公约。
这些条约构成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三、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原则
经过若干次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达成了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既是人类在环境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的成果,也是以后在环保领域的法律依据。
这些条约中体现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法的基本原则,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也表述了这一原则。
这个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国家要对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对他国造成环境问题负有责任。
而国际环境合作不应对国家主权造成损害。
2.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世界各国共同享有一个地球,共同分享地球资源,共同承担环境责任。
共同责任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
但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问题区分为发达国家发展过度的环境问题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足的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为自己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也向地球排放了大量的污染,从而积累形成严峻的环境问题,而到目前来说,发达国家也仍然是当今环境问题的责任者。
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污染和破坏府主要责任,并有义务在资金、技术上帮助发展国家参加全球环境保护合作。
发掌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贫困造成的,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要求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打破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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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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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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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内容
1.建立全球性环境保护系统,如监测系统和查询系统等。
现在国际上建立了全球环境监测系统、国际环境资料查询系统和有毒化学物的国际登记中心。
我国已经参加这三个系统。
黄河、长江、珠江、太湖四个水系已参加全球水监测系统,北京、上海、沈阳、广洲和西安等城市已参加世界城市大气污染监测。
2.发展国际综合治理体制。
近年来,地区性国际综合治理出现了较大发展。
各种不同规模的地区治理环境组织到1984年就已超过50个,特别是根据地球自然条件,出现了综合治理体制。
欧洲已开始从分片治理发展到制订全欧环境保护计划。
3.建立国际协作制度。
处理有关国际环境问题的一条重要原则,是要求有关国家之间经常进行协商和互通情报。
很多国家条约都有此规定,并已逐渐形成国际惯例和制度。
1974年北欧四国的《环境保护公约》就规定,互相之间主动通气、征求意见,遵守共同规定的法律秩序,实行互相监督。
4.援助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不发达状况造成的。
要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应进行援助,包括削减或免除发展中国家的债务,以增加它们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
5.各国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急计划。
除上述内容外,国际合作原则还要求各国共同努力提高现有技术,发展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新技术,并应用于现代社会。
6.共享共管全球资源。
如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外层空间、世界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7.禁止转移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
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生态破坏,世界各国加强了在控制包括向海洋倾倒垃圾的污染和危险废物转移。
五、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官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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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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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EP,根据1972年12月1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建议,联大第2997号决议通过,1973年1月1日成立。
总部设在肯尼亚的内罗毕。
全球设七大区域联系办公室。
2.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制定规划,首先是收集环境问题及解决环境问题进行努力的信息,根据信息选出每年的特殊主题提交给下次行政理事会议的环境状况报告。
然后,制定目标和实施具体行动的战略,将环境规划提交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政府。
最后在选出环境基金资助的活动。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活动领域大致分为六类:
人类设施、人类健康、陆地生态系统、海洋、环境和发展、自然灾害。
六、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中的作用
(一)非政府组织(NGO)的所指:
1.专门性民间国际环境组织:
以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环保活动,规模和影响最大的当数世界自然保护同盟(TheWorldConservation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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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名为“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UnionforConservationofNatureandNaturalResources,IUCN)1948成立,以及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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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成立。
2.国际法学团体:
纯粹学术性机构,其中,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deDroitInternational)和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最负盛名。
3.其他非政府组织:
除了上述两种非政府组织以外,其他非政府组织也从各自的角度关心并从事全球环保活动,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比如1947年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StandardOrganization,ISO)。
(二)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环境合作的贡献
1.非政府组织通过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参与国际谈判、参加环境条约的拟订、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等各种方式,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主持召开的每次世界性环境会议都有非政府组织的广泛介入;在环境问题和环境条约的国际谈判中,从确定问题、议定日程及目标、提出有关规则、提供专家意见和有关信息、进行游说等各方面一直到缔结环境条约。
由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国际环境条约:
《防治荒漠化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京都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
2.非政府组织参与审议和监督环境条约的实施和执行。
比如自然保护同盟派出旗舰驶往南太平洋,反对法国进行核试验,以致被炸毁;反对捕鲸,派出船舶封锁直布罗陀海峡,阻止苏联的捕鲸船队通过;反对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曾举行新闻发布会,揭露一些国家越境转移废弃物的真相;海湾战争后,派出船只调查污染状况,敦促召开国际会议,以“国际法律保护”的名义监视战争新造成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协助中国政府抵制跨国公司在转基因食物方面不负责任的行为,等等。
3.非政府组织可作为诉讼方或法律顾问参加国际诉讼程序。
1998年10月,WTO在对“海虾-海龟案”这一涉及到环境与贸易争端案的终审裁决中,正式确认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专家组可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直接接受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与报告。
七、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实施现状
来自环境的挑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中有协调、合作的客观需要,但是实际上,国际社会在环境领域中的合作仍举步维艰,进展缓慢。
1.在环境问题上画地为牢,不积极合作
许多国家和地区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而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
其结果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
这是因为,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
例如,工业国减少污染的同一性质支出在70年代为2%-2.5%,这一数值在德国和日本已提高到5%,在美国提高到4%,但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则由于更重视生存和增长的需要而在环境上投资不多,加之这些国家处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段,从而易于使生态环境恶化。
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
2.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3]
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
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
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国际经济环境中的种种不利因素仍严重制约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来自债务、贫困、不平等贸易等方面的巨大压力,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十分有限。
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援助,迄今已做出的努力同有效实施环境与发展大会各项决定的要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一是在资金问题上没有兑现承诺,筹资的不足严重地影响了《21世纪议程》规定的各领域合作的开展。
二是技术转让问题阻力很大。
发展中国家要求以“优惠的、非商业性的”条件向他们转让技术,发达国家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拒绝接受,或无意付诸行动。
八、对国际环境保护的期盼
1.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国际政治和外交的舞台。
从1972年开始的每十年一次的世界首脑会议是全球就环境问题合作和磋商的良好机制。
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
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
2.推动全球环境法治化。
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
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
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
未来的国际社会,将通过立法来解决国际环境争端、防止冲突和发展合作关系,建立国际环境安全。
3.建立WPO,做为全球性环境保护合作的协商机构和国际环境争端的仲裁机构。
其组织和功能类似于国际贸易领域的WTO。
参考文献资料:
[1]林灿铃著:
国际环境法[M]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
[2]王曦编著:
国际环境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
[3]戚道孟.著:
国际环境法概论[M]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4]韩健,陈立虎著:
国际环境法[M]武昌: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5]阎世辉:
当代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J]环境保护,200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