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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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

 

 

 

水利工程设计工作研讨班讲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征地移民设计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钟鸣辉

二〇〇九年十月

 

◆前言

☆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行征地移民法规

☆.1我国目前的法律组成体系

(1)宪法和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的。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这里讲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发的。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和颁布,一般称“条例”、“规定”和“办法”。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正职签署和颁布,在其职权和管辖范围内具有效力。

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和颁布。

在该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其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经济特区政府、省会城市政府、国务院规定的较大城市政府的正职签署和颁布。

其效力最低,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有:

1984年批准唐山、大同、包头、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市)。

1988年批准:

宁波市。

1992年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市。

1993年批准:

苏州、徐州市。

以上共18(去掉重庆已升格为直辖市)个市的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

☆.2法规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

所有其它法规必须无条件服从宪法和法律。

行政法规如果与法律有抵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责令国务院纠正。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有抵触,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地方法规,则由国务院决定执行地方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执行部门规章,则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现行征地移民法规介绍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它是我国关于征地方面的基本法律。

一切与土地征用有关的其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均不能与它相抵触。

相关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颁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法规。

有关征地移民的主要行政法规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3)部门规章-----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

它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常务会议主要有:

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③《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④《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

(4)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和颁布并在该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法规。

它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冲突或矛盾。

我省有关征地移民的有关地方法规主要有:

①《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月8日起施行);②《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③《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④《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⑤《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起施行);⑥《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人大94年通过,97年修改);⑦《广东省取土取石管理规定》(省人大1999年3月1日实施)。

(5)地方规章---由省级政府或较大市政府、经济特区政府颁布实施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冲突。

我省有关征地移民的地方规章主要有:

①《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②《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8日颁布);③《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④《广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⑤《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府1999年1月1日);⑥《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

(6)国家和部颁规范、规范性文件

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③《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调查规范》(SL442-2009);

⑤《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部2008年6);

⑦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号);

⑧《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⑩《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⑾《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字〔2002〕151号)。

⑿《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

⒀《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2001〕355号);

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⒂《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

⒃《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05〕199号)。

1.征地移民设计主要任务

1.1科学确定征地移民范围;

1.2查明受淹没、占地影响的人口和各种国民经济对象的经济损失;

1.3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所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1.4参与分析论证工程建设规模;

1.5进行农村移民安置,集镇、城镇、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防护工程的规划设计;

1.6进行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7编制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

2.各阶段设计主要内容和要求

2.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1.1规划大纲编制机构:

(1)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

由项目法人编制,实际操作是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由设计单位与项目法人联合编制。

(2)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工程:

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合编制。

实际操作是由主管部门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或联合编制。

2.1.2规划大纲审批机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广东省实际是由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移民办批复。

在审批前应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2.1.3规划大纲编制主要依据

(1)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

(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设计文件;

(3)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2.1.4规划大纲编制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淹没线以上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水库淹没和建设征地影响范围;(3)水库淹没和征地实物指标调查;(4)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和原则;(5)移民安置规划任务;(6)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7)移民安置规划标准;(8)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包括安置基准年、设计水平年,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目标、去向,生产安置规划,移民居民点规划等);(9)工业企业迁建规划、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防护工程规划、库底清理规划、耕园地占补平衡及临时用地规划;(10)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⑾移民后期扶持政策;(12)淹没和占地补偿投资估算;(13)移民迁建初步进度计划;(14)地方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

2.2移民安置规划

2.2.1规划编制机构:

安置规划的编制机构同大纲编制机构。

2.2.2规划审批机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均按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核准。

广东省实际是由省政府委托省水利厅移民办审核,但在审批前应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2.2.3规划编制原则和依据

(1)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

(2)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有关设计文件。

(3)移民区、移民安置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结果。

(4)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5)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相结合的原则。

(6)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风俗习惯的原则。

2.2.4规划编制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可能有调整,仅供参考。

(1)工程和规划概述;

(2)水库淹没和处理范围;

(3)水库淹没和征地实物指标调查;

(4)移民安置规划;

(5)工业企业迁建规划;

(6)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规划;

(7)防护工程;

(8)水库水域开发利用;

(9)水库库底清理;

(10)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

(11)移民合法权益保障;

(12)移民安置实施管理;

(13)水库淹没和占地补偿投资估算;

(14)枢纽工程占地;

(15)临时淹没影响;

(16)地方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

2.3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可能有调整。

(1)初步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调查。

(2)初步选定水库区土地征用、居民迁移和专业项目迁建的设计洪水标准及泥沙淤积年限,计算水库洪水回水曲线。

(3)初步圈定库边浸没、坍岸、滑坡及其它影响的范围。

(4)根据初步选定的不同正常蓄水位方案的淹没影响范围,调查水库淹没损失。

对选择正常蓄水位方案具有制约性的淹没对象所处高程、淹没影响范围和实物指标的数量与质量等应进行重点(按国务院471号条例要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编制淹没损失调查报告。

(5)评价水库淹没对涉及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参与选择正常蓄水位。

(6)对初步选定的集镇、城镇、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新址的地质和水源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初勘。

(7)初步调查分析移民安置区环境容量,提出农村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初步选定集镇、城镇新址;编制集镇总体规划、城镇迁建选址规划;提出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方式与地点的意向性方案;制定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的初步规划方案;对具备防护条件的重要淹没对象,进行防护方案的论证比较,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估算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

(9)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设计篇章或专题报告。

2.4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内容和要求

以下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可能有调整。

(1)进行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调查。

(2)根据设计推荐的水库正常蓄水位方案,复核水库回水计算,分析计算风浪超高值及船行波影响,多沙河流还应进行水库淤积计算。

确定库区居民迁移、土地征用及其它受影响的范围。

(3)查明库周滑坡体、不稳定岸坡和水库蓄水后可能发生浸没影响的分布范围,圈定浸没、坍岸和滑坡的影响范围。

对选定的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和集镇、城镇新址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

(4)查明水库的淹没影响损失,提出调查报告。

(5)编制农村移民安置规划。

(6)编制集镇、城镇迁建近期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

(7)编制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

(8)进行各专业项目恢复的改建规划设计。

(9)对有条件的防护对象,应根据选定的防护方案,提出防护工程初步设计。

(10)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

(11)进行水库库底清理设计。

(12)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13)初步拟定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实施总进度、分期移民和分年投资计划。

(14)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设计篇章或初步设计专题报告(具体以新规范规定为准)。

2.5技施设计阶段主要内容和要求

以下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471号令和现行规范来编写,新规范颁发后可能有调整。

(1)复核建设项目所在地,包括水库淹没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经济调查成果。

(2)核定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范围。

(3)测设水库居民迁移和土地征用界线,埋设永久界桩,绘制分期移民、征地界桩分布图表,办理界桩委托保管手续。

(4)核定水库淹没影响实物指标。

(5)完善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农村移民安置设计。

(6)进行集镇迁建施工图设计和城镇迁建修建性详细规划。

(7)根据审定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迁建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设计文件。

(8)根据审定的受淹专业项目规划设计成果,按各专业项目相应的设计阶段,提出设计文件。

(9)根据审定的防护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技施设计。

(10)对确定的水库水域开发利用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报告。

(11)核定清库对象的工作量及费用,编制库底清理实施办法。

(12)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实施总进度、分期分年移民实施计划。

(13)根据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补偿投资总概算,分项核定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及分年度投资计划。

(14)编制水库淹没影响征地移民技施设计报告。

3.建设征地移民设计文件编制要点

3.1征地移民设计综合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

(1)绪言;

(2)水文及地质;(3)工程任务和规模;(4)工程布置和主要建筑物;(5)机电和金属结构;。

简述机组和其它主要机电设备选型和布置;(6)工程施工;(7)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

简述水库淹没或工程所涉及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水库淹没标准、淹没范围及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规划、专项设施迁建规划及概算、库底清理措施及库区综合开发规划。

简述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范围和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规划及补偿投资。

(8)简述工程管理、设计概算和经济评价;(9)工程主要特性指标表。

如果是除险加固或扩建工程,则可以仅介绍以下:

(1)工程现状,包括水利工程所在流域、地理位置、工程规模、等级、工程建设原由、历史沿革、项目组成、工程主要特征值、原工程任务作用、存在问题、安全鉴定结论。

(2)工程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加固或扩建方案介绍、加固扩建后工程任务、规模等级、项目组成、主要特征值、移民安置、工程占地、工程概算、经济评价等。

(3)工程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概况。

(4)工程主要特性指标表。

3.2征地移民主要设计依据

3.2.1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月8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2)《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8日起施行);

(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

(1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15)《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6)《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1月2日起施行);

(17)《广东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人大94年通过,97年修改)。

3.2.2规章、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3)《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

(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6)《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1年第2号);

(7)《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2001]35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1号令);

(9)《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10)《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

(1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物办法》;

(13)《广东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8日颁布);

(14)《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5)《广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

(16)《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府1999年1月日)

(17)《关于贯彻实施<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

(18)《广东省取土取石管理规定》(省人大1999年3月1日实施);

(1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

(2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

(21)《水利水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

(2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调查规范》(SL442-2009);

(2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4)《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部2008年6)

(26)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农〔2008〕12号);

(27)《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粤府办[2006]6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29)《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

(30)《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意见和预审工作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字〔2002〕151号);

(31)《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3号)。

  3.2.3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1)《************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年*月);

(3)《***************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年*月)

(4)《*********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年*月);

(5)水库淹没影响区涉及乡镇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等方面基础资料;

(6)1:

1000~10000地类地形图;

(7)水库浸没、坍岸、滑坡区地质的地质勘察成果;

(8)水库区涉及乡镇土地详查及林相、林斑图;

(9)工业企业、各专业项目原有设计资料和图纸;

(10)《**********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咨询、审查、批复文件;

(11)政府移民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与淹没区、征地区的有关实物指标调查及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协调会议;

(12)有关专业部门与建设单位等部门的有关协调会和会议纪要或协议文件、合同等资料。

3.3水库淹没影响范围

3.3.1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影响区。

3.3.2水库淹没区应包括:

(1)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

(2)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和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淹没的临时淹没区。

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临时淹没范围的确定,以坝址以上天然洪水与建库后设计采用的同一频率的分期(汛期和非汛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为依据。

(实际上是四条外包线组成)

若汛期降低水库水位运行,库前段回水位低于正常蓄水位,应采用正常蓄水位高程。

水库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在库尾回水曲线不高于同频率天然洪水水面线0.3m的范围内,一般可采取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水面线相交。

水库设计洪水回水位的确定,还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水库运行方式、上游有无调节水库以及受淹对象的重要程度,考虑20-30年的泥沙淤积影响。

3.3.4风浪影响区,包括:

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的地区。

(1)对库面开阔、吹程较长的水库,视库岸地质地形、居民点和农田分布等情况,在正常蓄水位的基础上,考虑风浪爬高的影响。

其影响范围可按正常蓄水位滞留时段出现的5~10年一遇风速计算的浪高值确定(风浪爬高计算可参考规范规定)。

(2)船行波,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定。

3.3.5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包括浸没、坍岸、滑坡等地质灾害,以及其它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地区。

(1)浸没影响范围,根据水文地质勘测成果和不同经济对象允许的地下水埋藏深度,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调查研究合理确定。

(2)对可能发生坍岸、滑坡的地段,应查明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在考虑库水位涨落规律的基础上,预测初期(5-10年)和最终可能达到的坍滑范围,研究是否采取处理措施。

(3)水库蓄水引起的影响区还应包括库周喀斯特地貌发育地区的邻谷可溶岩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内涝而造成的影响范围;水库蓄水后,失去生产、生活条件的库边地段、孤岛和引水式电站水库坝址下游河道脱水影响地段。

3.3.6水库淹没征地移民设计洪水标准。

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水库调节性能及运用方式等进行分析论证。

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原有防洪标准的原则下,因地制宜按下表所列设计洪水标准范围内选择。

如果所选标准需要高于下表所列范围时,应作专门论证,以阐明其经济合理性。

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表

淹没对象

洪水标准

(频率%)

重现期

(年)

耕地、园地、牧区牧草地

50~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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