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与说理改革实践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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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与说理改革实践研究

裁判文书质量管理与说理改革实践研究

——“全面质量管理”视角下的裁判文书质量

提升路径选择(上)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伴随生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落地实施和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载体,其解决社会争议、塑造社会秩序上的基础功能和重要使命更为彰显,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更为浓厚。

在某种意义上,裁判文书是法律以何种姿态在现实中被认知和解读的现实反映。

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质量的评价,传递着社会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反馈信息。

因此,对裁判文书的质量管理日益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课题。

一、文书质量现状的量化评估

实证研究中,采用量化指数模型设计对裁判文书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分析,是裁判文书质量考察的一种探索方式。

质量量化评价不同于以往用“优秀”“良好”“不理想”等形容词进行描绘式评价,通过运用统计要素分值量化评估,在问题描述、态势分析等方面更具客观性和直观性。

(一)样本筛选

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从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中,抽象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据以对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作出估计和推断的一种调查方法。

本课题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抽取的各类文书总计210份为样例。

抽样调查虽然是非全面调查,但它的目的却在于取得反映总体情况的信息资料,起到全面调查的作用。

因此,按照科学的原理和计算,从若干单位组成的事物总体中,抽取部分样本单位来进行调查、观察、用所得到的调查标志的数据以代替总体,推断总体,在这一过程中,筛选样本尤为重要,是决定概率预估准确率的基础性工作。

考虑到我国审判制度采取四级两审终审,存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等审判程序,案件数量多,裁判文书类型多样、案由差异大、裁判文书整体数量与质量影响因素较为复杂等情况,适宜采用随机分层抽样法展开抽样调查。

此法适用于母体复杂、个体间差异较大、数量较多的情况,也即利用辅助信息分层,各层内性质相同或近似,各层之间差异尽可能大。

这样的分层抽样能够提高样本的代表性、总体估计值的精度和抽样方案的效率。

因此,筛选样本考虑到以下因素:

典型案件,受案数量大;关注度高,网络热点搜索案件;案件类型覆盖民事、刑事、行政三种主要诉讼案件类型。

文书类型集中为最具代表行的判决书与裁定书。

文书制作时间集中在2015年-2018年,以体现样本文书的现时参考价值。

审理法院区域为全国范围内随机抽选,尽可能顾及更广范围,以反映各地区差异;审级跨度一、二及再审,反映文书制作的审级差异。

(二)量化评估模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性规范要求、质量评查要求,以及实践中社会公众及专家学者等对裁判文书质量的关注重点,从裁判文书质量考察的多种因素中,选取释法说理和行文规范两个角度展开。

原因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此两项内容可以基本涵盖对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考察,能够合理反映法官的业绩;二是此两项内容可以基本涵盖裁判文书的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是对文书质量进行完整评估和评价的最小单位。

评估采取十分制,并设定不同权重比例。

考虑到裁判文书作为创造性成果的差异主要体现为释法说理水平不同。

两者相较,行文规范有文书制作技术性规范指引,较释法说理更为容易掌握和运用;释法说理包含的内容更加丰富和多层次,能彰显裁判者的逻辑能力、价值判断等专业能力,故在指数权重设定中设定行文规范的权重相对较轻为20%,释法说理相对较重为80%。

由此,将量化评估模型设定为由释法说理指数和行文规范指数组成,以裁判文书质量为自变量y,以行文规范和释法说理两项为基本因变量X1、X2设定指数模型,即y=f(0.2X1+0.8X2),y的分值越高,代表文书行文规范性程度越高、文书裁判说理质量整体较优。

具体而言,类型一,裁判文书行文规范指数模型设计为:

总分值设定为10分,权重比例为20%,分解评估要素包括语法、拼写、符号错用等低级错误、文书格式等,重点考察裁判文书有无进行必要的诉讼程序告知。

类型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数模型设计为:

总分值设定为10分,权重比例为80%。

释法说理即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求文理等,通过指数形式表现为诉辩归纳、归纳争议焦点、回应诉辩、证据采信,事实与证据关联、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推理七项,其中证据采信、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推理分别为20%,其他四项分别为10%。

说理指数(X2)可表述为:

归纳诉辩请求指数XA%+归纳争议焦点指数ⅩB%+回应当事人诉辩指数ⅩB%+证据采信指数ⅩC%+事实与证据关联指数ⅩD%+法律规范解释指数ⅩE%+法律推理指数ⅩF%。

(三)评估数据分析

数据并不都是一个定值,通过取数据的平均值,可以发现数据的集中趋势,检验数据对象的质量变化;通过取数据的变异值,可以发现数据的离散程度,同样可以检验数据对象的质量变化。

通过统计裁判文书量化指数,其数值分布情况大致呈现以下情况:

表1:

210份抽样裁判文书质量指数数值分布情况

9

8.92

4

4

6

4.12

2.92

2.92

8.04

9.6

3.84

4

6

7.36

3.24

3.24

8.68

8.92

3.84

4

9.2

6.6

1.64

1.64

9.92

8.48

3.84

3.84

7.56

6.92

1.64

1.64

9.28

6.4

4

3.4

4.6

5.72

3.24

2.44

6.84

6.8

3.36

2.92

7.4

8.12

1.64

2.44

7.4

9.6

4

3.4

7.88

8.92

2.92

1.8

7.56

9.2

4

3.68

8.2

6.2

1.64

3.4

8.6

7.8

4

3.4

6.44

6.36

4.24

3.24

8.6

8.8

3.36

4

8.4

1.64

1.64

3.4

6.52

3.84

3.24

6.68

7.52

2.64

1.64

4.4

8.12

6.64

7.76

9

8.88

2.64

2.44

4.24

8.92

6.64

6.48

3.12

8

5

2.92

4.4

8.56

7.52

6.48

5.12

5.2

1.64

2.92

4.4

9.28

6.8

6.48

9.6

4.44

7.08

5.68

4.4

6.52

6.4

6.48

8.96

6.16

8.96

3.92

4.4

5.8

6.48

9.44

7.76

9.2

7.68

4.24

8.32

7.2

6.48

8.64

7.76

8.28

8.6

4.08

7.52

4.68

6.6

9.44

8.88

8.32

6.84

4.4

8.08

6.44

3.56

8.48

8.88

8.24

9.2

2.92

8.4

6.92

9.6

3.08

10

3.4

9.44

4.24

6.88

8.76

2.92

3.24

7.28

4.4

4.52

4.08

9.52

8.64

4

3.24

8.72

4.08

5.72

3.24

9.2

8.88

3.24

3.4

6.6

4.24

5.24

4.4

8.64

7.68

3.4

4

7.6

3.4

7.64

5.88

6.92

8.48

3.4

7.52

8.6

4.36

5

9.52

4.36

8.2

除去异常数据1.64、1.8、10、9.92,上表数据最大值9.6,最小值2.44,用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用组数相除,即7.16/10=0.716,取测量单位为0.01,因此将组宽确定为0.72。

临界值的单位是测量单位的1/2为0.005,最大值和最小值距两端的临界值大约为等间隔。

各组的中心值是临界值的平均值。

如果按照2.44-3.16,3.16-3.88,…8.92-9.64等数据分成若干个间隔为0.72的组,然后按照行文规范和释法说理计算各组中数据的量就得到表2-1、2-2。

表2-1:

210份抽样裁判文书质量指数数值频数分布情况

组号

组的临界值

组的中心值

分布

频数

频率%

累积频数

1

2.44~3.16

2.8

ⅤⅤⅤ

15

7.65

15

2

3.16~3.88

3.52

ⅤⅤⅤⅤⅤⅢ

28

14.29

43

3

3.88~4.60

4.24

ⅤⅤⅤⅤⅤⅤⅣ

34

17.35

77

4

4.60~5.32

4.96

ⅤⅠ

6

3.06

83

5

5.32~6.04

5.68

ⅤⅡ

7

3.57

90

6

6.04~6.76

6.4

ⅤⅤⅤⅤⅠ

21

10.71

111

7

6.76~7.48

7.12

ⅤⅤⅣ

14

7.14

125

8

7.48~8.20

7.84

ⅤⅤⅤⅤⅡ

22

11.22

147

9

8.20~8.92

8.56

ⅤⅤⅤⅤⅤⅣ

29

14.80

176

10

8.92~9.64

9.28

ⅤⅤⅤⅤ

20

10.20

196

 

 

 

合计 

196

100.00

-

表2-2:

释法说理频数分布图

通过频数分布表计算平均值为6.04,超出平均值以上的频率为54.07%,为抽样文书的多半数。

由于量化指数评估采用二八比例,20%的行文格式占比对裁判文书总体得分的影响不大,而80%的释法说理占比直接影响裁判文书量化指数,一般处于临界值的中心值4.24以下的数量,表明案件在释法说理七个分项要素中存在多项0分值,0分值表明裁判文书中未表述考察项,如没有归纳争议焦点、没有描述证据、没有对证据采信作出说理、在本院认为部分没有援引具体法律条文或仅在裁判主文之前援引法条而未表明法条与案件说理之间关系等情形,以0值计算主要是为了凸显样本文书中释法说理指数在各分要素之间的差异。

一般临界值的中心值7.84以上的数量,表明案件释法说理的七个分项要素基本具备,或仅个别分要素存在缺项问题。

表3:

裁判文书频数分布图

从裁判文书频数分布图和释法说理频数分布图观察,裁判文书质量大致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处于低分段(3.88~4.60)区间的频数值最高,这类文书往往因缺少考察项而得分较低(其中有部分文书因文书类型差异而出现此种情况,比如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将在下文中一般分析原因);二是处于高分段(8.20~8.92)区域的频数值最高,但从分布图整体观察,处于波峰两端,尤其以处于(4.6~6.0)临界值的频数较小,表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各分项要素中仅个别缺位的情形较少,一般情况是或者裁判文书对多个分项要素不予涉及,比如证据采信、证据与事实认定的关联性;或者缺少争议焦点,没有相对应的法律阐释或法律推理;或者裁判文书对多项要素均能够顾及。

从经验层面理解,裁判文书制作者的撰写习惯、写作心态、类型文书的标准差异等,都可能导致以上情形出现,也是文书制作在新旧交替的实践运行中常态与变态的展示。

二、问题及分析

从量化评估模型分析,裁判文书质量参差不齐,总体呈现“形式仍欠规范,说理相对不足”。

一方面,裁判文书行文不规范,表现为语句不通、用词不规范或语法错误等;另一方面,文书说理缺乏逻辑分析,不严谨、不充分,没有针对性。

(一)量化指数态势分析

说理是一种对话和沟通的方式。

“在这个充满竞争和冲突的社会里,判决理由的存在起码加强了国家与社会、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因这种对话的方式,极大的消除和减少了彼此间的隔阂和摩擦”。

将裁判说理分解成七项内容,包括诉辩理由归纳、争议焦点归纳、对诉辩争议的回应、证据采信、事实与证据关联性、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推理等,以此量化评估裁判文书中的释法说理程度。

由于这种评估方式是建立在统一衡量标准之上的,忽略不同类型文书对释法说理的实际需求度,因此,以此考察的各类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实状态,并不必然得出该类裁判文书质量的绝对差异,但可以客观反映各类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各分项要素存在的现实差异。

按照审判程序、审理级别和案件类型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各项要素量化分析,大致呈现以下态势:

第一,在争议归纳与回应方面,裁判文书整体上对诉辩争议的回应度明显高于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这意味着裁判文书虽注重实体上对诉辩争议的回应,但并未以归纳争议焦点的“显性”方式展示,裁判文书中关于诉辩争议的表达并非一目了然。

第二,与法律推理、法律规范解释相比较,证据采信指数、事实与证据关联性指数相对较低,这意味着裁判文书更偏重于法律说理,而忽略证据及事实认定说理。

第三,在不同类型下,释法说理指数折线波动各异,各说理要素指数并非固定不变,表明不同类型下的裁判文书在法律说理、证据说理、争议焦点归纳等方面又有差异,这些差异受案件审理的程序、案件类型、审理级别等影响,体现了不同类型下裁判文书所承载的裁判、释法、纠错等功能性差异。

(二)评估要素分析

类型一:

就审判程序而言,裁判文书中对诉辩争议回应度虽相对较高,但对争议焦点的展示度较低;证据采信、事实与证据的关联性说理程度较低。

表4:

不同审判程序中的释法说理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受理的案件事实简单,事实争议不大,诉辩主张简短,诉讼请求所涉法律关系单一,法律争议不大。

因此,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多呈现要素式文书、模板式说理、模糊证据采信理由等特点。

与普通程序受理的普通案件相比较,在诉辩归纳、证据采信、争议焦点、法律阐释与推理方面,均有繁简差异。

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固然不宜采用“为了说理而说理”的论文式裁判文书,但对应当说理而不为的“模糊文书”,也应警惕。

以案件“说理需要”为前提,组织文书结构与行文,进行适当、必要的说理,尤为重要。

类型二:

就审判级别而言,一审程序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指数最低,二审及再审程序中更注重对争议焦点的归纳。

表5:

不同审级中的裁判说理指数情况

 

二审、再审裁判文书从文书结构而言,相比较一审裁判文书,结构更加复杂,内容更为丰富。

在说理方面更凸显诉辩主张的针对性。

实践中,对诉辩归纳与争议焦点的提取,更能彰显裁判者的判断力,也使得裁判文书结构更为紧凑、合理,为有针对性的说理、回应诉讼请求提供必要条件。

由于多数证据往往在一审程序中提供,一审裁判文书呈现的证据采信与证据认定说理,较二审、再审裁判文书更为完整、规范。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平台统计,以2016年1月-2017年12月全国受理的案件数量为例,一审案件26354788件、二审案件2783054件、再审案件85116件,一审案件基数庞大,一审文书质量直接影响裁判文书质量的整体评价,增强一审裁判文书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可以有效提升释法说理的针对性。

类型三:

不同案件类型中的裁判说理。

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是构成法院受理案件纠纷的最主要的三种案件类型。

表6:

不同案件类型中的裁判说理指数情况

 

从统计数据显示,刑事案件在证据采信说理、法律规范解释等方面,其指数评价得分明显低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加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说理、加强定罪量刑的法律阐释说理,是目前刑事裁判文书面临的较大挑战。

(三)原因分析:

以“全面质量管理”为视角

管理学中“全面质量管理(TQM)”,是强调为了达到质量目标,所形成的贯穿全组织的管理性的、统计性的、技术性的概念和方法的体系,包括树立意识、确立目标与修正目标、确立标准与修正标准、必要与适当的有组织的培训、严格规范的实施过程与结果的检查,以及根据检查结果反馈形成的良性修正与不断改善等步骤,最终实现质量目标的不断提升,如此形成“环”状,不断反复推进。

环中最薄弱的环节决定了环的强度。

从审判管理的角度审视上述文书质量量化评估呈现的样态,相较于显性的裁判文书行文问题,“隐性”的裁判说理问题更为凸出,对裁判说理“质量”的评判也最难把握。

裁判说理“质量”成为文书质量提升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就目前现状分析,裁判文书质量的全面提升存在以下两个层面的障碍,一是管理机制层面缺乏自上而下对裁判文书质量目标与流程的强制管理;二是保障机制层面缺乏由内而外以裁判说理为核心的内生动力推进制度。

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质量目标管理缺位导致文书质量“不可控”。

美国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提出“目标管理和自我控制”的观点,认为有了目标才能确定人的工作成效。

管理学中的目标管理观点同样适用于裁判文书质量目标的管理。

文书质量的提升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从现实问题出发,依靠多种主客观因素的成就为基础。

,裁判文书质量在现实中因人而异、因案而异,呈现参差不齐的样态。

没有质量目标意识,缺乏质量目标管理,难以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行动力,也难以保证质量全面提升目标的实现。

实践中,以先行解决迫切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全面提升文书质量为目的,针对文书质量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逐一分阶段破解,达到裁判文书质量基本达到格式规范、必要的程序事项记载清晰、说理达到一定水平,能体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一般逻辑等目标。

为此,目标分解是实现目标管理的有效措施。

质量管理初期,设定期限杜绝文书低级错误,熟悉并习惯使用纠错软件,形成完整的文书校对、纠错机制;中期,实现文书裁判说理的大幅提升,说理能够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并区分事实证据认定说理,以及裁判理由说理,使得说理合法、合乎逻辑、合乎日常经验。

后期,实现裁判文书语言凝练,不累赘;说理透彻,不晦涩;行文简洁,体现作品美感。

第二,质量流程管理不严导致文书瑕疵差错“低端化”。

裁判文书的撰写与形成,同完成其他工作一样,也存在一定的流程与步骤。

包括文书撰写之前的准备工作、文书写作与意见修正、文书校订等。

在裁判文书撰写完毕后,还涉及文书刊印、送达、上网公布等环节。

在裁判文书以公开方式呈现之前,裁判文书各项流程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直接影响裁判文书的质量。

例如,针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文书署名”问题,课题组《关于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调查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审判长认真通读文书全文,对文书提出修改意见,并核对文书后署名的比例仅为57.39%,而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认真通读文书全文,对文书提出修改意见,并核对文书后署名仅占38.26%。

针对“裁判文书的校对”问题,80%认为自己校对、69.57%认为交由其他法官助理、书记员校对;使用纠错软件校对仅占37.39%。

且经常使用文书纠错软件的,仅占16.52%。

针对“是否有文书在刊印或送达环节出现问题”,46.96%的认为出现过问题。

其中,刊印或送达文书与最终签署文书的内容不一致的,竟然占27.78。

从课题组调研数据分析,文书署名、校对、刊印、送达及上网公布等各流程活动都可能存在裁判文书质量瑕疵或错误的风险,但文书制作者、合议庭成员以及审判辅助人员等直接或间接参与文书形成过程的人员,并未在文书形成及公布的过程中起到“安全阀”的过滤作用,这与裁判文书流程管理尚未形成合理机制不无关系。

如果不能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些影响裁判文书形成的物质、心理、技术、管理等问题,文书质量瑕疵“低端化”的趋势将难以改变,而这无疑会大大削弱裁判权威。

第三,裁判说理不足凸显司法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是裁判说理动力不足。

英美法系的遵循先例传统,使得“对于英美法的法官来说,一个有良好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力量;这意味着自己工作的影响扩大和伸展。

相比之下,欧陆法的法官则没有这种动力”。

课题组《关于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调查问卷》中“部分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问题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案件太多,法官没有精力对文书展开充分说理的比例达80%。

表7:

关于导致部分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

选项

比例

A.案件太多,法官没有精力对文书展开充分说理。

80%

B.法官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者专业能力不强。

32.17%

C.对于案件涉及法理、学理等方面的论述,当事人不懂,不如不说。

23.48%

D.为避免说理中出现漏洞或瑕疵,只要裁判结果没有问题,在说理方面多说不如少说。

54.78%

对待裁判说理,部分法官认为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部分法官主观上不愿说理,是为了“避免说理漏洞或瑕疵”,这既反映了司法审判面临的部分客观困境,同时也暴露出司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当法官既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专注于裁判说理,又不能从“高质量”的裁判说理中增加职业获得感,也便失去了裁判说理的动力源泉。

二是裁判说理能力不足。

裁判说理能力的获得不是仅凭法学院教育获得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学习、磨练。

从简单模仿到自由创造而不越矩之间的嬗变,需要理论和技能的不断修正、提升、再修正。

课题组针对“部分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调查结果中,32.17%认为法官工作态度不认真或专业能力不强。

说理能力的培养不仅仅事关裁判者个体或群体,而是应从制度层面解决好说理能力与职业荣誉感的相互关系,让真正优秀的裁判说理者享受职业荣誉带来的各种福利与幸福感。

三是裁判说理助力不足。

针对“法官助理能否协助法官或独立制作基本合格的裁判文书”,51.3%的人认为法官助理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有限,简单案件的文书,大多数法官助理都可以制作;复杂案件的文书,大多数法官助理还不行。

如何发挥法官助理的助力作用,无疑也是增强裁判说理需要关注的问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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