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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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11

主编部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9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结构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3-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2月18日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小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铁路、公路和水工建筑等砌石工程。

1.0.3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砌体结构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的统称。

2.0.2配筋砌体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和配筋小砌块砌体剪力墙结构的统称。

2.0.3块体

砌体所用各种砖、石、小砌块的总称。

2.0.4小型砌块

块体主规格的高度大于115mm而又小于380mm的砌块,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简称小砌块。

2.0.5产品龄期

烧结砖出窑;蒸压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釡;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成型后至某一日期的天数。

2.0.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施工要求和砌体性能的砂浆,分为适用于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适用于非薄灰砌筑法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砂浆。

2.0.7预拌砂浆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8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9瞎缝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0假缝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1通缝

砌体中上下皮块体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12相对含水率

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3薄层砂浆砌筑法

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粘结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的施工方法,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为2mm—4mm。

简称薄灰砌筑法。

2.0.14芯柱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灌混凝土形成的柱,有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5实体检测

由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工程实体上进行原位检测或抽取试样在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0.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测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m)

L(或B)≤30

±5

30<L(或B)≤60

±10

60<L(或B)≤90

±15

L(或B)>90

±20

3.0.5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

2.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7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7.轻质墙体;

8.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

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

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12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

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

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相应墙、柱的允许自由高度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kg/m3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另行验算确定。

3.0.13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3.0.1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表3.0.15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

量管理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监督检查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

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

拌合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

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3.0.16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3.0.17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

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0.19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0.20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3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21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的1.5倍。

3.0.22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

3.0.23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

4砌筑砂浆

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抽检数量:

按同一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0.2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

2.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0.3拌制水泥混合砂浆的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及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在混

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建筑生石灰》JC/T479、《建筑生石灰粉》JC/T480的

有关规定;

2.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石灰砂浆;

3.石灰膏的用量,应按稠度120mm±5mm计量,现场施工中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可按表4.0.3确定。

表4.0.3石灰膏不同稠度的换算系数

稠度(mm)

120

11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换算

系数

1.00

0.99

0.97

0.95

0.93

0.92

0.90

0.88

0.87

0.86

4.0.4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0.5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

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按表4.0.5的规定采用。

表4.0.5砌筑砂浆的稠度

砌体种类

砂浆稠度(mm)

烧结普通砖砌体;蒸压粉煤灰砖砌体

70—90

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砌体;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蒸压灰砂砖砌体

50—70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砌体;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60—80

石砌体

30—50

4.0.6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4.0.7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防水剂等砂浆外加剂,

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

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T474的质量要求。

4.0.8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

4.0.9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s;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s;

3.掺增塑剂的砂浆,其搅拌方式、搅拌时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增塑剂》JG/T164的有关规定。

4.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确定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采用。

4.0.10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

预拌砂浆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照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4.0.11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湿拌砂浆,除直接使用外必须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条件采取遮阳、保温、防雨雪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4.0.12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85%。

注:

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同一验收批砂浆只有1组或2组试块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值的1.10倍;对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及以上的房屋,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数量不得少于3组;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为准;

3制作砂浆试块的砂浆稠度应与配合比设计一致。

抽检数量: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类、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验收批的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抽检可为3组。

检验方法:

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储存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现场拌制的砂浆,同盘砂浆只应制作1组试块),试块标养28d后作强度试验。

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稠度应在进场时取样检验。

4.0.13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或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发生工程事故,需要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

5砖砌体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5.1.2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5.1.3砌体砌筑时,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实心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块体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5.1.4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应采用多孔砖。

5.1.5不同品种的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

5.1.6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块体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60%~70%;

2.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需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

其他非烧结类块体的相对含水率40%~50%。

5.1.7采用铺浆法砌筑砌体,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5.1.8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的外皮砖,应整砖丁砌。

5.1.9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拱底灰缝宽度不宜小于5mm,拱顶灰缝宽度不应大于15mm,拱体的纵向及横向灰缝应填实砂浆;平拱式过梁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砖砌平拱过梁底应有1%的起拱。

5.1.10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灰缝砂浆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时。

5.1.11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半盲孔多孔砖的封底面应朝上砌筑。

5.1.12竖向灰缝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和假缝。

5.1.13砖砌体施工临时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5.1.14夹心复合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砌筑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空腔内掉落砂浆和杂物;

2.拉结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结件在叶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叶墙厚度的2/3,并不应小于60mm;

3.保温材料品种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温材料的浇注压力不应对砌体强度、变形及外观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5.2主控项目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

每一生产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一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

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

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2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得低于90%。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2.4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槎,且应加设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

2.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末端应有90°弯钩(图5.2.4)。

≥500mm(≥1000mm)

拉结钢筋

砌体≤500mm

≥500mm

(≥1000mm)

图5.2.4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5.3一般项目

5.3.1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

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的通缝,长度200mm~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砌体组砌方法抽检每处应为3~5m。

5.3.2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抽检数量:

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

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5.3.3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

1

轴线位移

10

用经纬仪和尺检查或用其他测量仪器检查

承重墙、柱全数检查

2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15

用水准仪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3

墙面垂直度

每层

5

用2m托线板检查

不应少于5处

全高

≤10m

10

用经纬仪、吊线和尺或用其他测量仪器

检查

外墙全部阳角

>10m

20

4

表面平

整度

清水墙、柱

5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混水墙、柱

8

5

水平灰缝

平直度

清水墙

7

拉5m线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混水墙

10

6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10

用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7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以底层窗口为准,用经纬仪或吊线检查

不应少于5处

8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

以每层第一皮砖为准,用吊线和尺检查

不应少于5处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小砌块)等砌体工程。

6.1.2施工前,应按房屋设计图编绘小砌块平、立面排块图,施工中应按排块图施工。

6.1.3施工采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4砌筑小砌块时,应清除表面污物,剔除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小砌块。

6.1.5砌筑小砌块砌体,宜选用专用小砌块砌筑砂浆。

6.1.6底层室内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小砌块的孔洞。

6.1.7砌筑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不需对小砌块浇水湿润,如遇天气干燥炎热,宜在砌筑前对其喷水湿润;对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应提前浇水湿润,块体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雨天及小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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