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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真题卷四司法试题

司法真题卷四2009年司法试题

、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1共分)83.0

第1题

案情: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

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

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第2题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

理由是:

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3题

 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第4题

 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考点]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2.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3.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详解]

  1.本案对三名共犯判处了不同刑罚,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该规定说明了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应对杨某作出的处理。

该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该规定说明了对董某应作出的处理。

该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该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已经收归最高法院,但是该解释报送程序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不相抵触的规定依然有效。

因此,报请符合应实行全案报送原则。

该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据此,在上诉、抗诉期满后,针对樊某的判决已经生效,应交付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据此,虽然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第二审法院仍应依照全面审查原则对杨某、董某的判决进行审查,并一并作出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放力。

”本案仅有贾某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而无其他上诉或抗诉,第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本应生效,但是根据该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和该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针对董某和杨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仍需经过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因此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两人的一审判决进行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的,属于“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形。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5题

案情: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理由是什么?

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

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第6题

 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内。

第7题

 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

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

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

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8题

 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9题

 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无权。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第10题

 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11题

 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

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考点]

  1.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2.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租赁合同

  7.占有的保护;夫妻财产关系

  [详解]

  1.《合同法》第215条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根据前述规定,甲与乙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上甲与乙只是达成口头约定;根据前述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应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据此,乙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甲。

  2.《合同法》第216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题中,乙将别墅出租于甲,甲应保证该别墅符合预定的居住用途,别墅漏水不符合约定的居住用途,乙有义务维修。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题中,乙不履行维修义务,甲作为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出租人乙承担。

因为维修影响到甲对别墅的使用,依据前述规定,甲有权要求乙相应的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且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内。

  3.本题中,丁公司免费为甲维修其承租的房屋形成的法律关系,《合同法》中没有有名合同对其进行规范,应属无名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据此,对甲丁之间关系的处理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甲丁间维修费用的问题可以参照赠与合同处理,对于甲丁间维修活动可以参照承揽合同规则进行处理。

  本题中,摔伤工人为丁公司派出工人,其属于丁公司的雇员,其摔伤是为执行公司指派的维修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丁公司应当承担摔伤工人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4.本题中,甲对别墅的较大装修属于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郑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据此,甲对此未经乙同意而进行的较大装修的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

  5.《合同法》第221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题中,甲作为承租人在乙拒不维修的情况下可以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出租人乙承担。

但甲在代为维修时也应尽到谨慎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甲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导致维修出现问题,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甲来承担。

本题中甲所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其维修时所选购的瓦片质量问题,是其未尽到谨慎义务所致,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甲自身承担。

  6.《合同法》第234条规定: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

“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本题中,甲、丙为夫妻并共同居住,根据前述规定,丙作为与承租人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别墅。

  7.本题中,甲与丙于2005年登记结婚,甲对戊所负债务发生于2004年12月,因此甲对戊所负债务为婚前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3条规定: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据此,戊不能根据甲生前对其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甲的配偶丙主张权利。

丙作为与承租人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租赁该别墅,戊不能向丙主张权利、使用该别墅。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据此,丙依据《合同法》作为别墅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戊返还原物。

第12题

案情:

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

 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何某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第13题

 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

【正确答案】:

仲裁员的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14题

 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仲裁委员会直接指定首席仲裁员是错误的。

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首席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能指定仲裁员。

(2)仲裁员回避后,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是错误的。

因为仲裁员回避后,仍应当由何某选任仲裁员,只有在何某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或者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选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主任才能直接指定。

(3)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的做法是正确的。

理由有二:

一是即使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也只能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不影响仲裁庭的审理;二是仲裁员回避后的程序进行问题由仲裁庭决定。

第15题

 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刘某应当向乙市中级法院或丙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2)何某应当向甲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的,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第16题

 <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如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且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仲裁的或仲裁庭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开始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17题

 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

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因为,一方面原仲裁协议和管辖协议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协议即已失效,只能重新达成协议方能申请仲裁。

[考点]  

1.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2.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4.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5.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6.撤销仲裁裁决 

 [详解]  

1.《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本题中刘某与何某约定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但当事人何某并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故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没有担任仲裁员,故回避申请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并作出决定。

《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故本案中刘某提出的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应当由仲裁庭审查并作出决定。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本案中何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但另一方当事人刘某并没有向法院提出异议,故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由M仲裁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

  

3.《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据此,本案中首席仲裁员的确定方式错误。

另外,在何某所选择的仲裁员回避之后,应当由何某重新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由何某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而不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本案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故不影响仲裁程序的后续进行。

  

4.《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刘某可以向何某住所地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房屋所在地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故本题中何某可以向M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中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若甲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受理执行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若甲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何某撤销仲裁申请,则受理执行的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5.《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本案中,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6.《仲裁法》第9条第2款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题

案情: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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