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第七章读书笔记论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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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单证实务第七章读书笔记论述
第七章官方单证
第一节进出口许可证
一、出口许可证
(一)含义:
出口许可证ExportLicence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申领和签发:
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及其授权机构发证。
申领的单位需出示单位公函、出口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主管部门的批准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申请表的缮制:
由出口企业填制
1、出口商单位及编码:
出口商全称并注明在海关注册的企业代码
2、发货单位: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并于运输单据中的托运人相符
3、出口许可证编号:
由签证机关填制
4、有效期:
一批一证制为3个月,其余为6个月。
一批一证是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5、贸易方式:
与报关单相同项目一致,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
6、合同号:
该批出口合同的编号,不超过20字节
7、报关口岸:
实际装运口岸,与报关单中的出口口岸一致
8、进口国家(地区):
目的港国家或地区的全称
9、支付方式:
按合同支付条款的规定填写,与报关单中的结汇方式一致。
10、运输方式:
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运输方式
11、商品名称及编码:
与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一致
12、规格、型号:
不同规格应分行表示
13、单位:
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计量单位名称
14、数量、单价、总值:
与发票相关内容一致
15、发证机关盖章及发证日期:
由授权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出口许可证的缮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的填写参照申请表
2、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
①Exporter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国家:
全称和详细地址,十三位企业代码
②No.证书号码:
进口国代码,英文大写
③Year年度:
货物实际出运年度,以货物离开中国最后一个港口时间为限。
全称
④Category类别号:
一份证只打一个类别号
⑤Consignee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目的国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⑥Countryofdestination目的地国家:
货物最终到达的国家名称
⑦Placeandshipment装运日期、地点、运输方式:
实际装运日期,具体港口名称,运输方式
⑧Supplementarydetails加注内容:
如有遗失加注原许可证证号
⑨Marksandnumbers-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TION:
唛头及包装号、包装种类及件数、商品说明:
(1)按照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无唛头须填N/M
(2)商品名称需具体,并标明协调分类制编码
(3)生产厂商代码、名称及地址
(4)加注TOTAL:
英文的数量及计量单位大写
FOBValue离岸价值:
小数保留两位,币别应与发票一致
CERTIFICATIONBYTHECOMPETENTAUTHORITY有关当局证明:
发证机构所在城市名称,由发证机构经办人手签日期和姓名
CompetentAuthority有关当局的名称、地址、国家:
发证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地址
二、进口许可证
(一)流程
(1)进口商如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
(2)进口商向发证机关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和有关单证,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3)发证机关对其审核无误后,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二)填制
(1)我国对外成交单位Imperter:
我国具备该商品进口经营权、对外签订进口合同的单位名称及其编码
(2)收获单位Consignee:
实际收货人名称
(3)进口许可证编号ImporterLicenseNO:
签证机关的制定编号
(4)许可证有效期ExpiryDate: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截止日期
(5)贸易方式TermsOfTrade: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方式
(6)外汇来源TermsofForeign:
进口商品所需用外汇的获得管道
(7)到货口岸placeofclearance:
商品进口时进口商报关的口岸名称
(8)进口国Country/RegionOfExpert:
最初向我国发货,在中转国内不发生任何商业交易的国家或地区
(9)原产地Country/RegionofOrigin:
更具原产地规则生产或制造商品的国家
(10)商品用途UseOfGoods:
商品进口后用途
(11)商品名称DescriptionofGoods: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商品名称填写
(12)商品编码、规格CodeAndSpecification:
进口商品的具体编号和规格
(13)单位Unit数量Quantity单价UnitPrice总值Amount
(14)总值折美元AmountinUSD:
由签证机关根据国家定期公布的汇率和统计方法,将商品金额折算成美元
(15)总计Total:
进口商品的总数量,金额以及总金额折美元植
(16)备注Supplimentarydetails:
由签证机关使用,做出必要的说明或其他事项
(17)发证机关签章和发证日期
第二节核销单
(蓝色字体为补充本章节书上没有明确解释的知识,红色字体为强调重点)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
1.定义: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审核,证实该笔货物出口的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的意向外汇业务。
2.对象: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3.基本流程:
(1)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领。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加盖过印章的核销单。
(2)海关核放情况。
海关审核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在此栏内加盖“验讫”章放行。
(领核销单后90天之内)
(3)携指定文件(核销单存根联、报关单、发票等)向外汇管理局网上备案。
(4)出口企业委托银行收汇,收汇后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
注:
出口收汇核销结汇水单——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出口企业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
核销完毕,携带相关材料便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及缮制
分为:
存根联、正文联、出口退税专用联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填制方法
1.出口单位名称
该栏填写对外签订合同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我国外贸公司或企业名称的全称。
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出口,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的名称。
2.编号
该栏由发放空白核销单的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预先编号。
3.寄单日期
寄单日期系指信用证或托收项下银行寄单日期。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对外实际寄单日期填写;自寄单据的,由出口企业自填对外寄单索汇的实际日期。
4.BP/OC号(BillPurchased/OutwardCollection)
BP号指法指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OC号系指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书编号或托收项下托收委托书编号填写。
如为自寄单据出口,则在BP/OC号栏中填写“自寄单据”。
5.结汇/收账日期
该栏由解付行填写从国外银行或进口商处收妥货款的实际日期。
6.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
有关费用及货款处理方式系指出口项下从属费用及经批准保留现汇的货款金额,填写时,在所列的项目中如发生一项,即在项目前“□”内划“√”,并填写费用金额,如未发生该项,则不填。
7.海关核放情况
海关审核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对无误后,在此栏内加盖“验讫”章放行。
8.受托行/解付行备注
该栏由受托行或解付行根据收款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9.出口单位备注
该栏由出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是时填写。
10.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意见
该栏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核销实际情况填写。
11.出口货物数量、总价
该栏根据报关单填报内容,填写出口商品品种、数量、成交条件、总价及应收汇的币种。
12.收汇方式
该栏必须严格按合同内容填写,每种收汇方式应列明即期或远期及远期天数。
若为分期付款方式,则应列明每项付款日期的金额。
13.预计收款日期
根据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推算的收款日期填写。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1.定义:
进口付汇,主要是指配合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通过“电子底帐+联网核查”的方式,防止不法企业伪造报关单或者利用报关单进行重复付汇。
用于外汇、银行、企业;主要数据有进口报关单、银行核注结案信息。
2.基本流程:
(1)进口单位获得商务部或相关单位批准取得进出口权。
(2)进口单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3)外汇局审核。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4)进口单位在被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后并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后,就可以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凭以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
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如何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
进口单位在开展进口业务之前,应当凭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
;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盖有公司公章的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账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金额没有超过等值20万美元,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进口合同、发票;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在办理异地开证或付汇时,进口单位应事前持备案表到付汇地外汇局办理确认手续。
付汇地外汇局确认无误并加盖“进口核销监管业务章”后,进口单位方可持经确认的备案表及上述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开证或付汇。
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进口单位,不予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办理付汇手续后,将核销单第一联报送外管局,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它付汇单证银行留存备查。
5.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第三节商检单证与产地证书
一、出境商检单证
根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结合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口单位应在报关出运前及时报检。
(一)出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1.法定检验
凡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以及其它的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检验的商品如食品、冷冻品、船舱、集装箱等。
2.公证鉴定
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但对外贸易关系人如买方、卖方、承运人等申请进行检验的出境商品可进行公证鉴定。
3.委托报检
指检验检疫机构接受企业的原材料和成品的化验、检验、测试等申请。
(二)出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般情况下,先报检,再实施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
产地和报关地一致,在当地海关报关出境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产地和报关单不一致,在异地海关报关出境的货物,经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境《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出境货物的报检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员专门负责。
要求报检人预先与检验检疫机构约定检验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报检时限和地点
一般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前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
除了需要提交《出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合同、信用证、发票及装修单等必备单证。
(三)出境报检单证
1.出境货物报检单
出境货物报检单由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除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外,其余个栏有报检单位填制并盖章确认。
内容按合同、发票等单据的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楚,
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填制规范如下:
(1)编号:
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关代码,第7位为保健类别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
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获得许可、登记,并取得其颁发的《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3)报检单位登记号:
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4)联系人:
报检人员姓名。
电话:
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前:
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前。
(6)发货人:
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中英对照填写。
(7)收货人:
合同中的收货人。
中英对照。
(8)货物名称:
出口货物的品名。
(9)H.S编码:
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责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地:
该出口货物的生产地、加工制造地的省、市。
(11)重量:
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重量为准,应注明重量单位。
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重量填写,与发票相同内容一致。
(12)货物总值:
出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上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
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200箱”等。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如船名及航次等。
(15)合同号:
与随附的合同等号码一致。
(16)贸易方式:
填报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海关规范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等。
(17)货物存放地点: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存放货物的地点,填写具体地点,如工厂、仓库等。
(18)用途:
本批货物的用途。
(19)发货日期:
货物实际出境的日前,实际开船日、起飞日等。
(20)输往国家: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货物的最终销售国
(21)许可证号:
按实际填写。
(22)起运地:
货物的起运口岸。
(23)到达口岸:
出境货物在境外的最终目的港,填报其中文名称。
(24)生产单位注册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给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证书号或加工仓库的注册号等。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它要求:
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验的特殊条款及其它要求。
(27)标记及号码:
货物的标记及号码,及唛头,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据保持一致。
(28)随附单据:
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勾或补填。
(29)需要证单名称:
在需要检验机构签发的单据的种类前划勾或补填。
(30)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1)签名:
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2.检验检疫证书
商检证书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QUALITY)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OFWEIGHTORQUANTITY)等。
3.通关单
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境货物,无论买方或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是否要求,都必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检验检疫。
经检验合格后,货主或其代理人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通关单,才能凭以报关。
通关单的内容和缮制与其他商检单证的相同项目几本一致。
二、入境商检单证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
1.入境货物报检流程
进口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口企业应该及时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随附进口贸易合同书、进口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以及有关证件向当地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局报检。
2.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等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等,应在日经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1.编号:
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机关代码,第7位为保健类别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
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联系人:
报检人员姓名。
电话:
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4.报检日前:
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前。
5.发货人:
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中英对照填写。
6.收货人:
合同中的收货人。
中英对照。
7.货物名称:
进口货物的品名。
8.H.S编码:
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责编码分类为准。
9.原产国:
该出口货物的原产国家。
10.数/重量:
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重量为准,应注明重量单位。
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的重量填写,与发票相同内容一致。
11.货物总值:
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上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
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
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如船名及航次等。
14.合同号:
对外贸易合同的号码一致。
15.贸易方式:
填报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海关规范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等。
16.贸易国别:
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7.提单:
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
18.到货日期:
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前。
19.起运国家:
进口货物的起运国家或地区。
20.许可证号:
对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进口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1.卸毕日前:
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前
22.起运口岸:
货物的起运口岸。
23.入境口岸:
货物的入境口岸。
24.索赔有效期:
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5.经停口岸:
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6.目的地:
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
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8.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它要求:
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验的特殊条款及其它要求。
29.货物存放地点:
货物存放的地点。
30.用途:
本品货物的用途。
31.随附单据:
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勾或补填
32.号码:
货物的标记及号码,及唛头,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据保持一致。
33.外商投资财产:
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员填写。
34.签名:
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5.检验检疫费:
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6.领取证单:
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入领人姓名。
(二)入境货物通关单和检验证书
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入境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法定检验,检验合格后,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以验证发放。
三、原产地证明书
(一)原产地证明书的含义与作用
1.含义
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出境的证明或货物产地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2.作用
(1)供进口国海关掌握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国别,从而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决定进口税率和确定税别待遇。
(2)是对某些国家或某种商品采取控制进口额度和进口数量的依据。
(3)是进口国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4)是进出口通关、结汇的依据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3.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4.专用原产地证书
(三)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机构
商检局或者促贸会。
(四)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申领及缮制
1.申领的时间和所需文件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单位最迟于每批货物报关出运前3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货物原产地/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2)已缮制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套。
(3)商业发票正本一份。
(4)合同、装箱单等其他证明。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缮制要求
(1)证号栏:
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不得重复。
(2)第1栏:
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此栏不得留空。
出口方名称是指出口申报方名称,一般填写有效合同的卖方活发票出票人。
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转口商品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家,但不得直接以转口商品作为出口方。
(3)第2栏: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
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WhomItMayConcern”或“ToOrder”,但不得留空。
若西药填写转口商品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家。
(4)第3栏:
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
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
(5)第4栏:
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和最终目的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6)第5栏:
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
证书申领单位应该将此栏留空。
(7)第6栏:
运输标志
(8)第7栏:
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9)第8栏:
商品编码
(10)第9栏:
毛重或其他数量
(11)第10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
(12)第11栏:
出口方声明
(13)第12栏:
签证机构证明
(五)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申领及缮制
1.申领的时间和所需文件
出口单位最迟于每批货物报关出运前5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以缮制好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A)》一套
(3)正式的出口商业发票正式一本
(4)必须提交《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5)必要时,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缮制要求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