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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施工合同通州

 

合同编号:

 

国信·嘉邑项目

国信·嘉邑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签订日期:

___年月日

合同文件目录

第一章施工合同协议书

第二章施工合同条款

附件一吉林昌泰地产装修房施工工艺标准

附件二吉林昌泰地产装修房质量验收标准

附件三吉林昌泰地产装修工程产品保护标准

附件四吉林昌泰地产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附件五廉洁协议

附件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六分包工程三方施工合同

附件八分包工程、甲供、甲限材料表

 

甲方:

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

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施工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国信·嘉邑项目A1、2、3、7、8、11、12号楼;

1.2建筑面积:

地下13971m2;地上67167m2;

1.3工程地点:

建设地点位于前进大街以西,丙三十九路以南,丙四十路

以东。

1.4工程内容:

土建、水、暖、强、弱电等工程。

1.3.1乙方施工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等;其它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之工程;分包工程(含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或独立承包工程,下同)的协调、配合、管理等。

1.3.2甲方可根据工程需要对乙方工程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予接受。

1.3.3甲方有权决定本工程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增加工程或零星用工是否由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充分理解甲方的委托要求,积极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费用按本合同竣工结算条款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价款调整办法办理。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总工期定为414日历天(含国家法定或区域特别假期,以下约定工期同);

2.2开工日期暂定为2010年7月15日,具体开工工期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2.3分段工程具体工期节点如下(如有变化,甲方书面通知):

编号

施工内容

工期安排

1

主体框架到10层

2010.10.30

2

主体封闭

2011.6.30

3

工程竣工

2011.10.30

第三条质量目标

3.1满足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90%,无维保率交房率达到60%,全部工程需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无通病验收要求,满足一房一验要求;

3.2合同中的各技术标准要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现行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则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3.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4保证获得三市样板工程或君子兰杯,三市样板工程栋号奖励该栋号总造价1.5%,获得君子兰杯栋号奖励该栋号总造价的0.75%。

第四条安全文明

4.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主体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乙方须提供并保持所有政府规定的安全措施及安全栏杆、护栏、安全网、保护行人的安全通道等设施完好;

4.3乙方须指派专人全职负责并督促落实上述安全措施;

4.4进场施工前,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给建设工程管理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4.5保证获得长春市文明工地获奖证书。

第五条计价依据及工程价款计算方法

5.1本合同文件;

5.2结算方式;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总造价中含部分发包方供材。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按相关规定计取全部费率。

工程总造价下浮率为 4%。

5.3结算依据:

2009年《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吉林省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2009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定额基价表》。

5.4取费标准:

按工程类别取费,不计取材料二次搬(倒)运费及(在一周之内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误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和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5.5经济签证只计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5.6承包方所购材料价格参照当年当期长春市造价信息的综合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5.7发包方直接外委的工程项目,承包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再计取配合费;

5.8招投标等前期费用:

招投标费及发包方代缴人身保险费、施工合同印花税、定额测定费、主体检测费等相关前期费用按有关规定或实际发生额结算时在工程价款中扣减;在不影响发包方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条件下,承包方可以自己缴纳劳动保险费,否则发包方代缴并按有关规定或实际发生额结算时在工程价款中扣减。

5.9施工用水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基数,9元/平方米;生活用水以建筑面积为基数,1.2元/平方米;施工及生活用电按表计量,收费标准按电业相关标准及相关文件执行。

施工及生活用水费、电费结算时在工程价款中扣减;

5.10临时暂设费:

含厕所、围挡、大门等,发包方建造或租赁的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后的摊销费在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

5.11越冬维护措施费按实际发生量以签证形式进行结算,冬季人工看管由承包方负责。

5.12由于承包方原因工期延误,承包方需付给发包方违约金,按5000元/日计算;

第六条合同价款

6.1暂定合同总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捌仟壹佰肆拾万零陆仟捌佰元整(地下按建筑面积13971m2,1500元/m2,地上按建筑面积67167m2,900元/m2)(小写:

¥81406800元);

第七条合同文件及解释次序

7.1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但在出现含糊不清或彼此矛盾时,以下文件的排列次序将作为对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以前者优先:

7.1.1往来函件;

7.1.2设计变更;

7.1.3补充协议条款(如有);

7.1.4本合同

7.1.5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

7.1.6中标通知书;

7.1.7招标文件;

7.1.8现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7.2往来函件之间有含糊或矛盾的地方时,以日期较后的函件为准;

7.3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合同生效

8.1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8.2合同签订地点:

国信大厦 

8.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

(盖章)乙方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人:

委托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二章施工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法规

1.1合同语言:

本合同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1.2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的适用法律是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

1.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为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

当对同一问题国家及项目所在地颁布的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标准高者为准;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

2.1.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费用、包文明施工等全面的承包方式;

2.2.乙方在总价下浮时已经考虑一切不利因素,包括天气、地质条件、其它工程的影响及配合需要、扰民、民扰、工期、市政道路施工及外部关系的妥善处理等;

2.3.乙方在总价下浮时已经考虑提供/完成/履行一切在合同条件和补充协议文件所显示、描述及要求的责任/义务/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含材料检验)、按甲方要求的成品保护、按甲方要求的保洁、质量检测、安装、维护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费用;

2.4.本次合同计价方式以预算加签证总价下浮方式执行,已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4.1材料保管费;

2.4.2分包配合管理费及保管费;

2.4.3楼层搬运费;

2.4.4包干费;

2.4.5安保费;

2.4.6保洁及拓荒费;

2.4.7交付配合费;

2.4.8所有检测(不含甲供材)、检验、施工、甲供成品保护、场内外道路、城管、市容等费用;

2.4.9临时水、电费用

2.5甲方保留对甲供材及分包工程施工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三条甲方代表

3.1.甲方委派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

3.2.1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

3.2.2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3.2.3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2.4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3.2.5因甲方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2.6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作认可;

3.3.如需更换甲方代表,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代表

4.1.乙方委派  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代表为甲方考察过的、在投标文件中指定的项目经理担任;

4.2.乙方代表需常驻现场,每周不得少于6天,作息时间按甲方要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代表每缺席一天按1000元罚款标准进行处罚;

4.3.如需更换乙方代表,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更换,继任者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4.4.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交甲方代表;

4.5.乙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

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同时应由乙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4.6.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时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甲方工作

5.1提供施工场地,使之具备施工条件,并且将施工所需的水,提供施工用总电源,后面的线路乙方自行负责(供电电缆超过距边界50m部分,敷设给签证,且该部分电缆每用一年承担10%的折旧费用)。

5.2提供施工所需的施工图纸、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5.3现场协调配合管理,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5.4审核乙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5安排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5.6负责接收乙方的竣工资料,办理本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的交接、竣工备案手续;

5.7在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初审后经甲方审核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8同乙方办理工程结算;

5.9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属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这些设施上面悬挂任何广告,违反规定的,甲方有权派人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乙方工作

6.1乙方确认办理其自身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乙方办理施工登记等的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款不能支付等现象,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6.2按照本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和验收,承担因乙方原因对甲方、业主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6.3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后7天内提交详细的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及材料计划,每月15日提交下月进度计划、材料计划和本月进度统计报表,还须在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下季度进度计划。

乙方应对计划的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6.4遵照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按时按质完成。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交叉施工及涉及第三方引起的问题,乙方有义务进行解决;

6.5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深化设计、施工,经甲方确认并经监理认可后方可实施;

6.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复印件抄送监理和甲方,并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处罚及罚款;

6.7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并随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单位、甲方、监理单位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8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已完工程的所有成品(含第三方)保护工作;

6.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区域所有垃圾(含第三方)清理出工地,竣工前清理至不影响竣工验收程度。

移交前清理完废料、垃圾、施工机具等。

乙方每天将施工垃圾清理后集中堆放在甲方指定地点,并每3天集中外运;

6.10乙方下列人员,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并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

6.10.1甲方认定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等;

6.10.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工作者;

6.10.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6.10.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10.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11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管理人员、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全部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6.12乙方应妥善管理施工机械、工料;

6.13乙方应自行安排施工人员的食宿问题,食宿地点不得安排在工程施工场地内;

6.14乙方已经察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

乙方必须对所获资料、信息的全面性及正确性负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增加工程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6.15妥善协调影响现场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不利因素,无论发生任何影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事件(包括民扰和扰民,政府关系处理及行政执法、市政道路影响等),乙方均应自行妥善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

6.16向甲方及监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实施计划,其主要包括(现场负责人、组织构架、管理人员、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及过程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场临时便道、各类设备配备、人员配备等),经监理及甲方确认后实施;

6.17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一或全部措施,乙方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17.1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乙方所属工人;

6.17.2解除合同;

6.18施工前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工法样板间,如样板间施工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借此索赔任何费用;

6.19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应负责施工区域的安全保卫,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造成工程、财产和个人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6.20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偿提供监理、甲方现场办公用房一间。

6.2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须保护所有公共道路、公共设施、临近财产及现存管线等,因乙方过失而使管道线路、道路路面等市政基础设施需要清理或修补,若有关部门因此向甲方征收费用,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或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

乙方应尽正常保护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2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应按“长春市安全文明工地”及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布置施工现场。

6.23工程竣工移交甲方物业后10天内清理现场,并将室内门窗等擦洗干净,做到工完场清。

延迟交付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6.24乙方对指定分包/独立承包工程的配合:

6.24.1凡甲方指定分包工程,乙方须参予分包工程合同签定并承担现场统筹、安排、管理及紧密配合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包括提供一切所需的协调、管理、服务及设施,以便各分包单位能顺利施工;

6.24.2乙方应迅速将甲方所发的工程指令传送给有关分包单位,并确保该类指令迅速得到执行;

6.24.3乙方须免费提供给分包单位正确执行施工所需的一切合理设施(水电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a)、乙方提供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供分包单位在互不妨碍下使用,或在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合理数量的临时办公场地供分包单位使用及在工地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地方供分包单位架设自己用的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b)、提供工地上道路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清除分包单位施工面内障碍及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工作面;

c)、提供乙方工地内已有爬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d)、在工地内提供足够、合理及符合甲方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供各分包单位共同使用,并负责定时清理和保养直至不再需要时拆除;分包单位必须遵从乙方的管,保持卫生设施清洁;

e)、提供分包单位施工所需的保障场地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f)、全面看管本工程的工地范围以防盗窃及破坏,包括分包单位在工地内的物料和工程;此看管责任乃是一般性的,分包单位最终仍须对其存放的物料和已完成工程的看管负全责;

g)、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照明及电力和试验所需负荷。

乙方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单位使用;

h)、工程进行期间提供足够的临时用水,乙方须提供足够及合理的接驳点供各分包单位使用,并须保证正常供水;

i)、保护已完成的指定分包工程及独立工程以防损坏,包括做出防水、防风、防雨的措施;分包单位完成其本身工程及交付给乙方或其他独立施工单位前的保护措施,则由分包单位自行提供;

j)、提供塔吊、施工电梯等工地上现成装置及机械供分包单位卸货及作水平/垂直运输用;所需竖立的时间须其他工程配合;

k)、清理指定分包及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产生的、由分包单位集中运至工地室外地面、乙方指定地点的垃圾和废料;

l)、提供工地上的其它现成设施共同使用。

6.24.4乙方须对工程的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指定分包/独立承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那些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项工程须特别注意。

并应对各分包单位提供的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的办法;

6.24.5乙方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与分包单位联系,以便了解各分包单位在该分包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

如未做这项工作而导致额外的施工费用,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6.24.6指定供应单位的材料或设备的供货计划统一由乙方按工程实际进度事先提交甲方,以便甲方指定供应单位;

6.24.7乙方的配合内容中还包括分包单位根据图纸和施工工艺的要求,在结构(墙身、楼地面等)的相应位置上预留孔洞、开设槽口、凹槽、管子槽等,以及在指定位置安装指定分包/独立承包工程所需的锚固件、预埋件、套管等;

6.24.8对于那些因布设管道,电缆等而可能降低结构整体强度的砖石、混凝土结构,乙方须负责无偿布设加强筋、拉筋及钢丝网、管道穿楼板(墙体)补洞等材料进行加固处理;

6.24.9乙方还须无偿负责对各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

这类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各项工作:

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框架及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

为预埋的电线,管道等抹灰,及在抹灰上粉刷;

在工程移交前将全部工程清理干净;

进行其他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6.24.10乙方必须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指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进行归集与整理,对整个工程施工资料的质量及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6.24.11除以上一般责任外,乙方对下列工程还须提供如下管理及配合事宜:

a)、门窗工程:

在混凝土浇筑前核对门窗表所示尺寸及数量是否与结构预留孔洞的尺寸相符,如有矛盾,须通知甲方及有关的分包单位以作修改;

预留适当大小的孔洞及坑槽以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的冒头、竖框、止水条;

具体填充材料按图纸要求确定,其中发泡剂由分包单位负责施工;

协调各有关单位,确保门、窗及天窗等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使邻近的工程受到破坏,并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

b)、搭设、维修及修改能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外墙脚手架,并考虑与市政/防水/外围工程相结合。

包括如需要时部份悬挑、提高或更改。

所需竖立的时间须与其它工程配合。

6.24.12乙方负责提供工程备案所需的所有资料,并负责及时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第七条材料供应、工程分包

7.1本合同价款已包括甲方供应材料、甲方分包材料保管及配合费,包括上报甲方供材料采购计划、甲方供材料卸车、从卸车地点运至指定堆放地点、收货、验货、保管、成品保护等工作;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7.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2.1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到货时间,由乙方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并报甲方确认,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订货前15天提出,如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造成供货及施工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7.2.2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乙方要求的时间供应到现场,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7.2.3甲方供应的材料到货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承担保管义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损耗按定额执行,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工程量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方供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调整;

7.3乙方供应材料、设备:

7.3.1乙方采购的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应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质量检测报告,且应符合室内环境污染规范要求;

7.3.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已投入使用,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3.3乙方供应材料设备需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及监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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