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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树医疗行业新风

“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树医疗行业新风”

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布医院服务十条要求

         

1、医院一切工作要以病人为中心,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医务人员语言文明,服务热情,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努力减轻患者的负担。

  3、采取有效措施,基本消除门诊服务中的“三长一短”现象(即:

患者挂号、划价、取药的排队时间过长,医师为患者诊察的时间过短)。

  4、认真搞好门急诊的分诊、导诊服务,并配备适量的便民设施。

 5、急诊抢救病人到院后,必须在5分钟内开始处置。

  6、三级医院急诊科,必须配备至少一名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二级医院急诊科,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主治医师;一级医院也必须安排本院作风好、技术过硬的技术骨干,负责急诊工作。

  7、院内急会诊,要在20分钟内到位。

  8、不发生乱收费的现象。

  9、不购进、使用伪劣、过期药品。

10、根据患者的需求,不断改进服务,群众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率 要达到95%以上。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对待病人(廉洁行医、文明服务)十不准

对待病人十不准

1、不准收受红包、吃请、拿回扣、乱收费、开搭车药。

  2、不准怠慢病人(生、冷、硬、顶、拖)。

 3、不准推诿病人。

  4、不准歧视病人。

  5、不准说文明忌语。

  6、不准与病人吵架。

  7、不准让病人自己修改处方、找零钱及取医疗器具。

  8、不准让病人及家属为医务人员办私事。

  9、不准向病人出具任何假证明、假报告。

  10、不准有损害医务人员形象、医院形象及病人利益的言行。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岗位要求十不准

 

 1、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岗位。

  2、不准闲谈、带孩子、干私活、吃零食(十大窗口不准看报刊)。

  3、不准在医院范围内打牌、下棋、打麻将。

  4、不准炒股。

  5、不准带病人插队就诊、擅自外出会诊、体检或转诊病人。

  6、不准攻击他人,抬高自己,搬弄是非。

  7、不准私自出售药品、器具,接受企业的促销款、物。

  8、不准乱收费、私收费、不收费。

9、不准在医疗场所吸烟及酒后上岗。

  

10、不准配戴戒子、手链、大耳环从事医疗护理活动。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对上交红包、回扣人员的奖励办法

为了积极推进行风建设工作,促进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廉洁行医,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发扬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鼓励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杜绝医疗活动中收受红包、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奖励范围:

1、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上交病人因出于感谢或求助于医务人员的情况下馈赠的红包。

2、医护人员能够认真遵照临床指南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规范合理用药的前题下,上交医药供应商馈赠的红包、购物卡。

3、在医药、物资供销采购活动中,收取的任何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好处费。

二、奖励额度:

1、病人馈赠的红包按红包的金额总数的10%予以奖励。

2、医药供应商馈赠的红包、购物卡及供销采购中收取的回扣等予以5%奖励。

三、统计方法:

1、病人馈赠的红包,能退还的当场退还,实在无法退还的,由本人委托本病区护士长或院监察室退还,并由监察室做好登记。

2、监察室对红包、回扣等退还或上交情况每季度累计金额总数一次并兑现奖励。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严禁药品等供销商进临床、科室促销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加大纠风力度和专项治理工作,坚决禁止药品、医疗器械、试剂等供销和医疗活动中收受回扣、红包等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医务人员和医院的根本利益,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供销商如有业务请到医院相关部门联系洽谈,按医院有关

规定办理。

二、供销商不得到门诊、病区、药房及诊疗区进行药品、医疗器

械和试剂等卫生材料的统计、促销活动。

三、供有商不得私自与医务人员接触,发放药品、医疗器械和试剂等卫生材料的促销费、宣传费,统方费等回扣。

四、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准单独和医药供销商私下交易,收取医药供销商的任何回扣、好处费、旅游娱乐活动和赠品等,一经发现,按医院处罚处理。

五、医院依照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制定医生合理用药办法,规范医生合理用药作为考评及医生晋级的重要依据和条件。

六、药剂科、设备处、采购部门负责向医药供销商发放公开信,严正声明我院的态度,保证双方的合作能正常健康地进。

以上规定请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我院瘵取消该药品、医疗器械和试剂等卫生材料在我院的使用计划。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

2006年4月21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医卫人员收受回扣

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医德医风有一个根本转变,现将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医卫人员收受收回扣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附:

连云港市卫生局关于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有关问题的处理

规定

二○○三年四月七日

 

连云港市卫生局

关于医卫人员收受回扣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持和促进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行医,坚决制止收受回扣等不正之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回扣”是指市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药(包括设备、药品、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生物器官以及其他物资,下同)购销活动中非法收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的“临床促销费、开单提成费、处方费、统方费、宣传费、转诊费、送急诊病员费”等。

在上述活动中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免费旅游,视为收受回扣。

第三条市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回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党纪、政纪等有关条规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对收受回扣的人员,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处理结论一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㈠收受回扣累计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并给予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解聘待岗半年处理,是党员干部的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㈡收受回扣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除没收回扣金额外,将其技术职务、解聘待岗一年处理,并停止6个月执业活动;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㈢收受回扣累计款额在5000元以上满10000元的,解除当事人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吊销其执业证书,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㈣收受回扣累计款额在10000元以上的,解除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吊销其执业证书,予以辞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索要回扣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各种折扣和让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明示入帐。

医疗卫生单位或科室集体私分回扣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负责任,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同时,按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工作严重失察,对本单位发生的收受回扣的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取消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

第八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给予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回扣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报请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做出处理,并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参与全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竞投标,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此予以通报。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卫生系统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卫生厅“五条禁令”

1、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

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2、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

难以谢

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

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3、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个人收入挂钩”;

4、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5、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德医风考核指标的通知

各科室(病区):

为加强行风、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落实“以病人为中心”,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结合民主评议行风、基本现代化医院的有关标准,及加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后的考核力度,现对医德医风考核的内容、指标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并纳入院百分制综合考核。

考核工作由专人负责,月考月评,结果与科室奖金挂钩。

一、与住院病人签订《医患道德合约》,签字率100%,未签字的每一份扣1分。

二、由护士站向入院病人发放《病人住院须知》,发放率达100%,漏发一人扣1分。

三、由住院处向出院病人发放《出院调查问卷》,回收率达60%,每下降1%扣1分(此条作为试行阶段)。

四、病人满意度>90%,每下降1%,扣1分。

五、院级投诉视情节轻重,查实每起扣1—100分。

六、定期收集意见箱、意见本,每月汇总一次,凡是病人对服务不满意、不到位被投诉的每起扣1—10分。

七、对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经调查属实的,除扣100分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受到新闻媒体批评,市级50分、省级100分,国家级另扣年终1000分。

九、违反医院廉洁行医、文明服务“双十不准”(对待病人十不准,岗位要求“十不准”)的,每发现一次扣1—50分。

十、违反医院“医疗服务十不准”的,每发现一次扣1—50分。

十一、工作着装规范,佩带胸卡上岗,不穿不携带工作服进食堂或出医院。

违反一次扣0.5—2分。

十二、实行首院、首科、首诊、首问负责制。

违反一次扣1—10分。

十三、对病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各科室(病区)收到院“科室(病区)对存在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反馈表”后,三天内上报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未按照上报的一次扣1~5分。

十四、凡是受到病人表扬、新闻媒体表扬的,医院在一定会议上给予表扬,并奖2分—100分。

十五、对拒收、上缴或退还“红包”、“回扣”的实行登记奖励制度。

由党办负责登记汇总,每半年一次给予表彰、奖励。

院纪委、党办

2003、11、6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行风建设督查制度

1、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要有明确、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布于职工,作为职工遵循的准则,自律的依据,督查的根据。

2、注重防范意识。

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岗位、重点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对策和措施,把苗头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倾向问题解决在成风之前。

3、形成系统的监督网络。

除加强内部纪检、监察、审计作用外,还充分发挥党政工团的政治优势,发动职工群体监督,院外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等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4、建立医德考核档案,加强职工职业道德考核。

定期召开支部书记、科主任、护士长例会,汇报或通报行风、职业道德情况。

5、行风督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医院工作秩序、劳动纪律、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医德医风、后勤保障、就医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

6、定期召开院外行风监督员座谈会、住院病人工休座谈会、服务对象征询意见会,认真听取他的反映和意见。

定期向门诊、住院和出院患者进行问卷调查。

7、严格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做到信访有专人接待。

病员群众来函有登记、有检查、有处理、有答复。

8、坚持医德查房制度;加强门诊“一站式服务台”的功能,实行院务公开制,坚持挂牌上岗制度;公示举报电话等。

9、督查结果与奖金挂钩,情节严重的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结果。

对一次投诉查实按待岗处理,对“红包”、“回扣”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制,影响晋升、晋级、职务、考研、评优等。

10、加强医德考核核,建立医德医风档案,每半年一次,科内医护人员进行自查、互查、评议、鉴定,并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2005、4、10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关于药品购销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中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按照“为

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

注意预防”的原则,深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切实加强医德

医风教育,认真解决好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问题,现制定如

下规定:

1、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认真对购进药品进行严格审核、

检查,严格检查供药厂家和经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的质量合格证、药品资质等,确保药品的真实和质量,严禁假药、

劣药进入医院,侵害患者的权益。

2、严格执行新药采购审批程序(新药概念为:

凡未在我院临床

使用过的所有药品,包括剂型的改变,均为新药),药剂科在规定的

接待日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下负责接待药员营销人员,填写《新药资

料登记表》,并提供有关合法有效证件,验证合格后,到医务科备案。

医务科对验证合格的营销人员进行登记,发放《告药品营销人员书》

及《新药采购》审批程序,并报药事委员会会议讨论,药事委员会对

新药审批,按相关小组进行分组讨论评价,以表决形式决定是否采购,

并当场填写《新药申购表》,签署首次采购量和实施意见。

首次批准

采购的新药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再次报送药事委员会再评价,由

相关科室写出试用后的临床评价,药事委员会根据试用评价结果决定

该药是否纳入院常规用药。

3、实行签订责任状制度,药剂科与供销单位签订责任状,明确

违约责任,供销单位和医务人员凡发生临床促销行为的,分别给予终

止购销合同、待岗女处理。

4、药品业务单位供货时,必须做到票货同行,开具的发票必须

是合法票据,经销的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书必须加盖经销公司质控部门

的红章。

销售的药品必须为“国药准字”号,其它药品不得进入院内

销售。

5、涉及药品的一切宣传活动需经院方批准,由医务科统一安排。

6、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实行优质优价。

在同等质量上比价

格,同等价格上比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品种一律不准参加竞标。

7、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监督检查,

通过分析医生的用药情况,促进对收受药品回扣的治理,督查医德医

风承诺制度和医德医风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注重从医疗卫生服

务的各个岗位,从药品采购、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使监督切实有效。

8、加强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全面向社

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药品价格以及有关诊疗程序、规定。

9、有关职能科室不定期对各科室用药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销

量大、价格高的药品,组织专人查阅处方,并在院周会上通报,对有

反映的药品,与供销商进行反馈,要求价格作相应下调,不能下调的,

终止供销合同。

10、按照《医师法》规定,凡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

法收受药品回扣的和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四年八月八日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医疗卫生工作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

多年来,我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勇于奉献的精神,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

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医疗卫生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年来医疗服务中滋生蔓延的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开单提成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全市卫生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出发,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加强行业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纠正不正之风,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治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和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

  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收受回扣属接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病人钱物,属背离行业宗旨和职业准则的违规违纪行为;开单提成是法人的违规违纪行为。

凡属此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涣散卫生队伍,败坏卫生行业信誉的行为,都必须坚决整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对违纪者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尤其要严守以下规定:

㈠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㈡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

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

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㈢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㈣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㈤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给予通报、待岗、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资格和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的单位和部门,则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规范采购行为,继续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要继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市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医疗机构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全部药品,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药品均应列入招标范围。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采取市级招标、县级补充的组织形式进行。

即以市为单位按属地原则统一组织,部、省属及其它医疗机构均参加本市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区)原则上不另行组织,如确需补充招标采购的亦应在市统筹协调下进行。

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主体,应在市辖区内联合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市辖区内无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清单制度。

严格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

要公开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按比例应让利于患者的有关费用,必须切实落实到位,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和管理,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纪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控制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比例,超收上缴

  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

超过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和医院领导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

超收的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对药品管理及其它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奖励,卫生行政机关不得截留。

  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确定一次。

2004年度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分别为:

市一院48%、二级综合性医院50%、市中医院62%、市传染病院67%、市三院不高于2003年比例。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减轻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我局将参照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制定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以下简称“三合理规范”),拟于近期下发各地试行。

“三合理规范”以科学诊治为原则,通过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是对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常规的进一步完善。

  五、公布有关医疗信息,主动接收社会监督

  ㈠执行对象:

三级医院、市、县二级医院。

  ㈡公布内容:

每月门诊诊疗人次,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每月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用、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等医疗信息。

㈢公布方式:

省卫生厅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按季度公开发布市一院以上医疗信息。

市卫生局通过报纸、网站按季度公布市、县二级综合性医院以上信息。

各单位通过广告屏、公示栏每月信息公示。

 希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对贯彻落实情况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开展经常性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市直医疗单位纳入综合目标考核。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院内待岗的暂行办法

根据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改革的管理规定,保证用人机制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现将2000年制定的《院内待岗规定》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待岗范围

㈠、竞聘上岗中落聘人员;

㈡、不愿意接受转岗人员;

㈢、被科室解聘人员;

㈣、一次申告待岗人员。

二、待岗期限及待遇

㈠、待岗时间,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一周至三个月;

㈡、停发奖金;

㈢、待岗阶段扣除工资中的考核工资;

㈣、待岗三个月后,加扣综合补贴,停止一切福利待遇;

㈤、待岗半年后,只发基本工资(参照连云港市基本工资标准)。

三、凡重新上岗者有三个月试岗期

试岗阶段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金。

试岗期满经科室考评合格,即可转入正常岗位。

如在试岗期间,本人确有改过自新、思想进步、成绩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试岗期。

如仍我行我素,不服从组织领导的,将再次待岗,待岗期连续合并计算。

四、合同制职工符合待岗条件,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极大的可解除合同手续。

五、求岗途径

㈠、自我推荐,重新上岗岗位由本人自己联系,同意后双方到党办签定聘任手续。

即可重新上岗。

㈡、组织协助。

确实做了努力找不到岗位,但在待岗期间表现较好,党办可协助联系有空岗的科室,对找到岗位或转岗而拒聘者,继续执行待岗待遇,组织上不再协助提供岗位信息。

㈢、凡待岗超过半年者可申请辞职,也可劝其调出。

六、待岗程序

㈠、待岗人员由所在党支部或科室以书面意见报送党办备案,即可按待岗规定执行。

㈡、待岗人员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学习,进行思想教育,深刻反省,提高认识,认真写出书面思想汇报。

㈢、各党支部书记要将学岗、试岗期满人员的考核签定报党办备案。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

作风建设的意见》提出八项行业纪律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形式给予的回扣或提成。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价检查和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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