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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与健康保险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1.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伤害

首先应明确什么是伤害?

通常认为,任何一种因素使人的身体遭受到损害以致危害腿康甚至引起死亡。

就可以称力伤害.按人们习惯的称呼有时也叫损伤。

伤害不仅是指机械性损伤。

也包括烫伤、冻伤、中毒、溃疡、惊悸等。

即使’电气伤害”、“精神伤害”“生物伤害”、“化学伤害”、“原子核对人体的辆射”.也可视为伤害。

在现代社会中,风险日益增多,伤害的种类不断增多。

但是从法医学的观点来看,伤害仅仅指由于客观外因所致的各种伤害,而不包括人体内部由于疾病所致的伤害,对上述所列的伤害加以限制。

下而讨论的伤害和保险公司在实际业务中承保的伤害基本上沿用法医学上所称的伤害,但有时也对其外延加以扩大(如中毒等)。

按构成伤害的因素对伤害进行划分,伤害可分为以下几种

1.器械的伤害:

各种器械,包括钝器、武器、坠落物、机器,运输工具、劳动工具、建筑物等。

2.自然伤害:

是指自然环境中的亭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和日光辐射以及眾风尿雨、洪水等对人体的伤害。

3.化学伤害:

是指各种形态的化学物质对人体的伤害,如硫酸、硝酸、瓦斯、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等。

4.生物伤害:

被人袭击,野兽、家畜、花粉、蛹虫等生物对人体的伤害。

5.精神方面的伤害:

系由于惊吓,外界强烈的精神刺激而引起的伤害。

(二)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具有非本意、外来、突然这三要素,此三要以非本意的偶然为核心.外来、突然仅是对非本意的限左,现将三要素的含义分别解释如下:

1.非本意:

足指意外事件的发少非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

也不是被保险人所能的预见的。

例如.一正常航行的飞机固机械失灵险毁发生空难,这种结果违背天客乘坐飞机的丰观愿望,也不是乘客在搭乘飞机时能够预见的.故届于意外事件。

特别是有的意外事件,尽管本人能够预见列事件将要发生,也可以采取防范措施加以避免,但基于法律的规范或恪守职业道徳不能躲避。

例如一银行职工而对持刀枪钱的歹徒为保护国家财产挺身与歹徒博斗受伤,仍属于意外事件导致的伤害。

2.外来:

这里谓外来一词是强调与前述法医学宦义伤害的含义保持一致,即出现意外事件的原因是由被保险人身体外部的固京所引起的。

例如车祸、摔伤、食物中毒等只要是人体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事件均视为意外。

3.突然:

是指事件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讲,来不及预防,即指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之间仅具有直接瞬司的关系。

例如:

爆炸、飞机失事、空中坠落物等引起的人身伤亡均属于意外。

但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铅中毒和矽肺.尽管也属于非本意,外来的固素所造成的,但由于上述两情况均属于长期接触有意物质而形成的职业病,结果和原因之间不具有瞬时联系,故不居于意外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事件造成的结果不一左立即显示,即由于伤害后发生继发症所致.而对人体的损伤却是外来剧烈因家所造成的,亦可称为意外事件。

例如:

发生坠落以致出现内出血,虽然当时没有发现,后来因内伤致死也可作为意外事件。

因此,在意外伤害保险中.除了保险期限的规定外,还有责任期限这一槪念的制约。

综上所述.所谓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剧烈的、明显的、突然的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它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例如爆炸、倒塌、烫灼、碰樟、扔折、雷击、触电、中暑、冻伤、淹溺、窒息、急性中毒、坠跌、被人曽袭击、车船飞机失事以及劳动操作使用机器时发生的工伤事故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许多国家的保险条款中,对于承保的意外伤害均采取列举的方式。

我国50年代开办的团意险条款亦是如此。

但发生意外事件的因素很多,教材或条款不可能全部罗列出来,展业时也不便宣传,因此我国现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不再采用列举的方式而采取三要素作为参照的标准。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残废或死亡时,按合同规泄由保险人给付伤残保险金与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

这里采用的是逻借上属加种差的方式对意外伤害保险概念下左义。

从上而的表述可以看岀,其属概念为人身保险,表明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相似,都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均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

遭受意外伤害致使身体残废或死亡的种差,表明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存在着区别。

2.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虽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但并非一切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都是可保风险。

这样,意外伤害就被分成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三种。

(一)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讲,保险人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伤害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殴斗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但他人不法侵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正当防卫中所受伤害属于意外伤害,应予承保。

(3)被保险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吗啡等麻醉剂、兴奋剂、致幻剂)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对于不可保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为除外责任。

(二)特约承保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虽非不能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特约保意外伤害包括:

(1)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2)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3)战争和核辐射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

对于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只有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承保后,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签注特别约泄或出具批单,对该项除外责任予以剔除。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即在一般情况下均可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3.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要认识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可通过对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较来说明其鲜明朗特点。

(-)与人寿保险比较

1.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联系

1)在保额约立和保险金给付方而:

由于人的身体或生命无法用货币衡量,所以两者的保额不是由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也不存在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等问题。

两者都是采取左额保险的形式,即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疋一沱数额作为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

2)在保险合同主体方而:

二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亦可以不是同一人.两者都可指定受益人。

2•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1)就可保风险而言,人寿保险承保的是人的生死、或死亡给付、或养老金的领取、或满期领取等,属人体新陈代谢自然规律与人的年龄大小密切相关。

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则是由于外来的、剧烈的、突然的事故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或残废、或死亡,对每个人来说,无论年龄大小如何,其危险程度是大体相同的,因此其风险的发生与年龄关系不大而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与生活环境密切相关。

2)就费率制左而言,人寿保险在厘泄费率时按人的生死槪率,选择不同的生命表进行计算,而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左则是根据过去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概率的经验统汁计算,比较注重职业危险。

不同的职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不同,因此,其费率的大小也不同。

例如: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人员;从事建筑、冶炼、搬运、装卸、筑路、地而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等行业的人员:

从事井下采矿、航空执勤等行业的人员三大类,分别按2%。

4%。

7%收取保险费。

3)就责任准备金提取来看:

人寿保险一般均属长期性业务,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按均衡办法计算的。

照这种计算模式。

苴保费一部分是作为当年死亡给付的危险保费,期一部分则是专门积存起来作为将来的死亡给付或期满给付的储蓄保险费。

储蓄保费连同英按复利方式所产生的利息构成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将来履行保险责任。

而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最长一般为1年,届短期性业务.其责任准签金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

此外,意外伤害保险还具有季节性、灵活性较强以及短期性的行点。

就季节性而言,春秋季廿•相对而言是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旺季:

炎热的夏季,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然集中,就出险的机率而言.台风季节,轮船事故导致的人身意外伤害相对较多;寒冬腊月,北国冰封,导致跌倒摔伤的人身意外事件相对较多。

就英灵活性来看:

实际业务中,许多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订立,大多数是经当事人双方签左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约左一个最髙限额,作为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用也显得相对灵活。

就英期限来看,意外伤害保险除最长的保险期限为1年以外,多数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均属于较短时间,如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旅客,其参加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次旅程。

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保期只限左为一个场次对应的时间。

(-)与健康保险比较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属于短期性保险。

在北基本情况上具有共同的特征.在国外两者归类为非寿险,在保险期限、保险事故、保费汁算及要素、责任准备金性质等方而,两者共同区别于人寿保险。

因此有人将二者合二为一,统称为健康保险。

其实二者的保险事故责任是完全不同的,在保险合同的实务处理上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1.保险责任不同。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都将意外伤害作为保险事故,但两者的责任范吊1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死亡或残废,而健康保险则承担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的赔偿责任。

例如,某被保险人发生车祸受伤住院治疗后残废,如果此人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只承担残废给付而不负责赔偿医疗费用:

如果此人投保的是健康保险.保险人则承担受伤住院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以及残废后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具体责任视健康保险的险种不同而有别)。

2.合同性质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大多是泄额给何.属于给付性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泄的金额进行给付。

健康保险合同大多属于补偿性合同,英保险金的给付基础有三:

1)定额给付:

类似于寿随和意外伤害保险。

2)实际补偿:

按实际所发生的费用给付,有最髙额的限制。

3)预付服务:

保险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因此,在健康保险中,存在着重复保险和代位迫偿的问题。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责任引起的,保险人既可以在给付了保险金后,要求被保险人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交于保险人,也可在第三方进行了赔偿后,不予给付或补足差额(限于补偿性的健康保险合同)。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也应按重复保险下的赔偿方式进行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则一般不存在上述问题。

(三)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比较

意外伤害保险与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前者属于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后者属于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二者在性质与特点上存在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

1.保险标的不同。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合同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一种无形的利益标的,不是那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

这种标的是一种抽象的物权,它以民事法律规逹为前提。

责任保险标的中所涉及的第三者是在特泄场合(或位置)中可能遭受损害的个人或群体,由于无法具体固左而具有不确左性,其载体只是一个空间概念,与具体的人或物没有直接关系。

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是一种有形的实体标的,可以具体固左。

因此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保险标的所涉及的人必须是明确的和固定的。

2.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同。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由于在该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投保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有权为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通常情况下,责任保险大都以法人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个体。

英投保人可以是彼保险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与其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或者是取得他人同意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由于寿险经营中存在着较高的道徳危险,因此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至关重要,特别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而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办理投保只是为了转嫁自己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不存在上述意义上的道徳风险,办理责任保险无须取得谁的同意,投保人可自行决定。

3.保费来源和保险金支付对象不同。

当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法人的时候,其缴纳的保险费可列入成本。

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只能由投保人支付。

在责任保险中,保险赔款可以支付给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支付给遭受被保险人伤害的第三者。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给付对象只能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

4.转嫁的风险和保障对象不同。

责任保险转嫁的是依附于人身风险之上的责任风险。

责任的大小程度,除是否造成他人损害及损害的程度以外,还取决于一圧的法律制度。

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转嫁的只是保单中列明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所以责任风险比人身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左性。

正因为如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明确规左保险金额,而责任保险只能规过保险责任限额。

从保障对象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直接的保险合同关系。

而责任保险在客观上间接保障第三者的权益,但实际上保险人与第三者又不存在保险关系。

5.保险赔付额度不同。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仅限于补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索赔而致的经济损失。

如果损失由他人造成,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即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人追偿,追偿金额以其所支付的赔款金额为限。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一般还需要对赔偿金额进行分摊处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左额给付原则,给付金额由保险双方事先商左,赔偿时以根据保单中以表格方式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其保障范囤只限于对人身意外伤害损失的赔偿。

如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引起,则第三者的赔偿并不冲减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也不享有追偿权。

对于重复保险,保险人各负其责,不得对其赔偿金额进行分摊。

6.补偿或给付依拯不同。

责任保险以有关法律规左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并不与具体的人发生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会履行赔偿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是保险合同中约左的意外事故发生并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等事实,保险人按约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风险不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左意外伤害保险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又称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即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残废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它所承保的危险是一般的意外伤害。

2.特左意外伤害保险。

此类保险承保的是因特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特圮时间、特定地点遭受的意外伤害。

通常需要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左,有时还要加收保险费后才能承保。

此类保险承保的意外伤害包括:

战争所致意外伤害:

从事剧烈体冇运动、危险娱乐运动所致意外伤害:

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

医疗事故所致意外伤害等。

这些特约承保的意外伤害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在苴他保险单中附加,或黏液特约或者岀具批单从除外责任中剔除。

(二)按保险对象划分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即以个人作为保险对象的各种意外伤害保险。

如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投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幼儿平安险等。

2.团体意外伤害,即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的各种意外伤害保险。

险。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干198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92年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长期还本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不同的划分标准对意外伤害保险加以讨论只是一种研究方式,具体的一个险种在不同的划分中可能会岀现交叉。

如:

既属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又属于自愿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类似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既属于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又属于团体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方式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或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1.死亡责任

由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2.残废责任

由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全部残疾或部分残疾)。

保险公司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残疾或死亡:

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死亡或者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三者缺一不可。

1.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

这一条件包括以下两方而的要求:

1)期限内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开始以前曾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疾,不构成保险责任。

2.在责任期限内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二或残废,是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

这一必要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而的要求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是被医生证实的死亡;宣告死亡是按照法律程序推左的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泄: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而对于残废,一种是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残缺,如肢体断离等;一种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运动机能的丧失或障碍等。

2)彼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泄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

在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中没有责任期限的概念。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内生理死亡,则显然已经构成保险责任。

但是,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下落不明,2年后法院才能宣告死亡,其时间上已经超过责任期限。

为解决此问题,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通常规立,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左期限(如3个月,6个月等)时,视为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的,受领保险金的人应该返还保险金。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泄残疾程度的时间界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治疗结朿后被确左为残疾时,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当然可以根据确左的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朿,尚不能确怎最终是否适成残疾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残疾,那么,就应该推左责任期限结朿时这一时间上被保险人的组织残缺或者器官正常机能的丧失是永久性的:

即以这一时间的情况确立残疾程度,并按照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以后,即使被保险人经过治疗痊愈或者残疾程度减轻,保险人也不追回全部或者部分残疾保险金。

反之即使被保险人加重了残疾程度或死亡,保险人也不追加给付保险金。

3.被保险人的残疾和死亡直接原因或近因是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

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

若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时,意外伤害致使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从而加重后果的,保险人在承担给付责任时,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的,而是参照身体健康的人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的后果进行给付。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泄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左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死亡给付

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额的比例是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给付。

特别地,在有些人寿保险合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要按行业危险程度确定。

(二)残疾给付

在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中,均以“永久完全失明“,“永久完全残疾”或“局部永久残疾“作为确左残疾保险金的依据。

所谓“永久完全失明“,是指永久不能恢复的失明。

“永久完全残疾“是指人体完全丧失生理机能或身体功能状态,“局部永久残疾“是指机体一部分(如目、耳、鼻或其他机体)处于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能力的状态。

此二者是有所区别的。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是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素确左的,残疾程度是指人体永久完全丧失生理机能或身体功能状态的程度,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由下式计算: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X残疾程度百分比

(三)保险金(给付金额)和保险金额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不仅是确左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数额的依据,而且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每一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累汁以不超过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休若干部位残废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的乘积汁算残废保险金,但如果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率之和超过100%,则按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的规左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保险金累讣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节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和责任准备金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如何收取,一般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圧,不同险种的费率是不同的。

但意外险的费率依拯损失率而不是死亡率、利率。

因此在讣算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时,并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因素。

意外险的保险费率是采取年费率的方式表示,短期费率则是年费率的一个比例。

特殊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采用特别方式表示,如铁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以票价的—泄比率表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按日收取固左金额的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应于投保时一次缴付。

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的费率是年度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风险程度划分为四类,费率水平从4%。

〜12%>不同。

同时相应的分别确左了附加意外医药费费率从7%。

〜17%。

不同。

另外,保险费是分项计算的。

以分项保险金额乘适用费率为该项应缴保险费。

例如:

意外险保险金额50,000元人民,附加医药费3000元人民.费率分别为5%。

,8%。

,贝U

意外险保险费=50,000X5%o=250元

医药费保险费=3000X8%o=24元

该被保险人应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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