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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服务合同doc

白蚁防治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人):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乙方(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及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项目白蚁防治服务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一部分协议书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项目白蚁防治服务

(二)工程地点:

位于新造镇东侧,番禺氮肥厂南侧,谷围新村以北,思贤村以西

(三)工程规模:

(四)工程总投资:

为元人民币。

(五)立项批准文号: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一)白蚁预防施工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环境调查

在广州市白蚁为害高峰期(4-5月份),对工地范围进行白蚁为害情况调查,包括白蚁种类、为害程度、分布情况的普查。

若工地范围发现已存在白蚁为害,则及时用具传递作用的灭蚁药进行灭治处理。

2.地下室侧壁及顶板处理

(1)施工部位:

地下室后浇带及顶板的外防水衬墙。

(2)时间:

衬墙砌好后,回填前喷雾处理护墙。

(3)方法:

药物浓度1%,剂量:

5升/㎡。

(4)施工效果:

形成一层含药层,作为基础防蚁屏障。

3.建筑物管道进出口处理

(1)施工部位:

所有地坪以下的管道进出口。

(2)时间:

管道进出口封闭之前。

(3)方法:

对管道进出口和固定管道用的模板等杂物进行喷雾处理,药物浓度1%,剂量:

5升/㎡。

(4)说明:

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木模板等材料对管道进行定位,这些木质材料若不处理,极易滋生白蚁。

4.基坑岩土、基坑回填土、基础、室外地坪药物处理

(1)施工部位:

地下室边线外拓50公分范围的地坪回填土。

(2)时间:

地下室基坑回填完毕,做水泥地坪前。

(3)施工效果:

形成距外墙50㎝宽,30㎝深的含药土壤层。

5.地下室、首层砌体墙处理

(1)施工部位:

地下室室内砌体墙;首层内、外墙两侧自地面计1米高以下。

(2)时间:

在墙体批荡前施药。

(3)方法:

喷雾处理,药物浓度2%,剂量为1.5L/㎡。

6.二层以上各楼层室内砌体墙处理:

(1)施工部位:

二层以上的各楼层砌体墙面自地面计0.5米。

(2)时间:

在墙体批荡前施药。

(3)方法:

喷雾处理,药物使用浓度1%,剂量为1.5L/㎡。

7.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的药物处理:

(1)施工部位:

室内所有的沉降缝、伸缩缝。

(2)时间:

变形缝封闭之前。

(3)方法:

喷雾处理,药物使用浓度1%,剂量为1.5L/㎡。

8.管道竖井、电梯井、管沟的药物处理:

(1)施工部位:

上述所有室内竖向管井的内壁。

(2)时间:

在给排水、供电、电梯等设备安装之前。

(3)方法:

喷雾处理,药物使用浓度1%,剂量为1.5L/㎡。

9.门洞、窗洞的药物处理:

(1)施工部位:

各楼层所有门洞、窗洞。

(2)时间:

门窗安装之前。

(3)方法:

喷雾处理,药物使用浓度1%,剂量为1.5L/㎡。

10.木门框处理:

(1)施工部位:

所有木门框的贴墙面。

(2)处理时间:

安装或嵌缝之前。

(3)方法:

喷雾处理,药物使用浓度2%,剂量为0.2-0.3L/㎡。

11.埋地电缆沟的处理

(1)施工部位:

电缆沟底部及两侧土壤。

(2)施工效果:

对电缆沟的底部及两侧土体均匀喷洒防白蚁药液,电缆沟两侧处理宽度不小于30㎝。

(3)时间:

铺设电缆沟预制块之前处理沟底;在回填两侧土壤之前处理两侧土壤。

(4)方法:

喷雾处理,药物使用浓度1%,剂量5L/㎡。

12.架空层绿化带、首层室外绿化带种植土处理

(1)施工部位:

架空层和首层室外绿化带种植土。

(2)处理时间:

树木花卉种植之前处理种植土。

(3)方法:

喷雾处理,药物使用浓度0.05%,剂量为50L/㎡。

13.木地板装饰、墙身装饰、天花板装饰等防治工程。

14.各建筑单体红线退缩范围内绿花、花基等防治工程。

(二)服务内容:

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白蚁防治办法》、《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国家和地方关于建筑工程白蚁防治的规定、规程、办法和操作程序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对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教学科研区、教学科研配套区、学生宿舍区、体育运动区等全部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各建筑单体红线退缩范围内的绿化等工程的建设全过程提供白蚁防治服务。

具体规模如下:

区域

单体名称

建筑面积(m2)

层数

教学科研区

A1教学实验楼

22475.00

6

B1行政办公楼

9341.00

6

G3地下室

15159.00

1

A2教学实验楼

89288.00

6

G2地下室

33027.00

1

教学科研配套区

师生活动中心

4580.00

4

会堂

5990.00

2

图书馆

23580.00

7

体育运动区

解剖楼及实验动物中心地上

9472.00

2

解剖楼及实验动物中心地下室

2731.00

1

体育馆

12000.00

2

运动场看台

809.00

1

学生宿舍区

E3食堂

13111.00

4

F2服务用房

1168.15

1

F6开关房

84.14

1

E4值班室

43.18

1

F3服务用房

11102.85

3

C3-1宿舍

10335.10

18

C3-2宿舍

10335.10

18

C3-3宿舍

11183.45

18

F3服务用房地下室

6590.00

1

C2-1A

6165.67

6

C2-1B

6165.67

6

C2-2A

5111.33

6

C2-2B

5131.61

6

C2-3A

5846.00

6

C2-3B

5846.00

6

G4地下车库

17159.70

1

合计

343830.95

 

三、服务方式

以合同价款总价包干的形式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且不因建筑物数量增加、建筑面积、工作内容的变化而调整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包验收、以及白蚁防治工作所需的劳务、包材料、包机械(含各种车辆、仪器设备、软件等使用费、进出场费)、差旅交通、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保险、相关协调费、因验收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治期所需回防复查费等所有一切费用。

四、合同工期

(一)本合同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开工时间为200年月日,完工时间为200年月日。

(二)本合同包治服务期为15年,从本合同约定的白蚁防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在15年的包治期间,受托人至少每年一次上门检查白蚁,一旦发现蚁踪,及时予以免费灭治。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另有约定。

本合同技术服务报酬总价包干为人民币元(大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视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

(一)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项目的有关文件;

(二)委托人针对本项目工程管理而制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四)协议书;

(五)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条款;

(七)合同附件;

(八)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纪要等);

(九)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十)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十一)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与技术服务,并在包治期内承担白蚁防治与综合治理责任。

八、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其他款项。

九、合同生效

(一)合同订立时间:

200年月日。

(二)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包治期届满且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九份,委托人执八份,受托人执一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甲方:

(盖章)

受托人: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日期:

二〇一二年月日

签约日期:

二〇一二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总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广州医学院新造校区一期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委托人将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二)委托人下达指令,监督受托人履约行为,受托人所有请求事项由委托人审批。

(三)受托人承诺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受托人或承包人。

第一条技术服务的目的

(一)确保在质量保证期内经防治的范围不受任何白蚁危害。

(二)确保白蚁不从防治范围外入侵并危害设备和设施。

第二条对技术服务质量的要求

(一)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质量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防治白蚁管理规定、规范及标准执行。

(二)受托人使用的白蚁防治药物的有效成分为毒死蜱TC,必须环保有效,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准许使用,受托人要认真做好药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受托人由于使用伪劣药物或防治措施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不能通过政府部门验收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委托人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受托人在施药期间,应按政府规定通知相关的负责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样检验。

(三)受托人在承担白蚁防治工程项目技术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保证质量。

(四)受托人所防治的工程及附属设施范围,可能会受到雨水(或其他水源)浸泡、冲刷或人工冲洗、工程整改的影响,受托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这些地方的白蚁防治效果和质量不受影响。

(五)受托人必须建立全过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记录,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和检查,并接受委托人现场监理监督。

(六)受托人要建立竣工验收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过程和复查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工程竣工后至少15年不受白蚁危害。

(七)受托人须按委托人有关整理档案的规范,负责编制整理竣工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委托人移交,其中竣工文件材料、竣工图档案一式四份;与纸质档案对应的电子版竣工文件材料、DWG格式的竣工图档案一式两份;声像档案一式两份。

未能移交档案,委托人将暂停付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信息及档案,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否则由此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涉及技术服务工程的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涉及技术服务相关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受托人调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月报及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受托人派出的技术服务人员不按本合同履行技术服务职责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技术服务人员,乃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对工期、质量、人员、设备、仪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工作,有权要求受托人自费进行返工。

(6)有权根据设计、施工的需要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受托人对此不得有异议,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按合同规定确定。

(7)本合同技术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委托人所有。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时批准或认可受托人的技术服务工作计划和工程量,开具本合同技术服务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以利于受托人开展工作。

(2)提供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所必须的批准文书、技术要求、资料等。

(3)委托人授权作为常驻代表(另行通知),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受托人。

(4)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5)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款。

(6)组织对技术服务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7)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应由委托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对涉及技术服务相关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涉及技术服务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技术服务的期限,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受托人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

  (3)提供技术服务方案的建议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服务方案。

  (4)主持涉及技术服务相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涉及技术服务相关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建议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向委托人建议停止使用。

(6)委托人授权受托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7)受托人有权按本合同获得技术服务报酬。

本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的权利应当理解为委托人赋予受托人的职权,受托人必须履行。

2、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技术服务工作需要的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技术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技术服务规划,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范围内的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委托人要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技术服务工作。

 

(2)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服务咨询意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受托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和服从委托人项目管理机构的领导,受托人对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

(4)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图纸等基础技术文件后7日内向委托人提供针对涉及技术服务相关工程特点、重点、难点的《技术服务规划》、《技术服务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确定后执行,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受托人的技术服务工作。

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对《技术服务规划》等进行调整,受托人必须在3日内按委托人要求完成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核。

(5)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组织实施技术服务工作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直至具备实施技术服务的条件。

有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6)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后,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受托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技术服务规划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和投入仪器、设备。

(7)受托人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对现场实际问题的处理、施工过程的回访等,应随叫随到。

应委托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8)受托人应主动协调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外界可能对白蚁防治工作产生的各种干扰,及白蚁防治工作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干扰。

(9)接受委托人对工期、质量、人员组成、设备、仪器的监督。

(10)在进行技术服务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工作量或改变技术服务手段或进行其他重大变更的,均需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报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1)受托人应对其所提供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数据的准确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受托人应承担由于技术服务质量出现问题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技术服务所涉及工程的工期(包括主体工程工期)损失,同时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受托人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又经济地按照本合同的具体规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履行服务,并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技术服务合同中有关的事宜,受托人始终作为委托人的忠实顾问,认真、充分履行其服务职责。

在与施工承包人的交往中始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3)受托人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不折不扣履行职务,不得推托或耽误,不能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因工作失职引起技术服务所涉工程的工期(包括主体工程工期)延误,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对于委托人及施工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受托人应在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

(15)按时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报告,负责有关文书撰写、打印、复印、整理、装订、装箱等工作。

资料装订规格必须符合档案归档规定。

(16)受托人应在技术服务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受托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同时,受托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受托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技术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

上述有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此外,应保持环境卫生,处理好与沿线单位和个人的关系。

(17)受托人必须亲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严禁转包;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分包给第三方。

(18)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技术服务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9)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技术服务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给委托人。

(20)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应由受托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技术服务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提出延长履行期限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则受托人完成技术服务业务的时限可以相应延长。

(二)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技术服务业务时,受托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并提出延长履行期限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受托人完成技术服务业务的时限可以相应延长。

(三)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减少或者省略任何工作。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办理完技术服务成果移交手续,受托人收到技术服务报酬尾款,技术服务保证期届满本合同即终止。

技术服务保证期间的责任,与本合同的责任相同。

  (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六)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20日内发出终止技术服务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本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核定建筑总面积或实际建筑面积不同时,结算价款不作调整。

第五条技术服务成果的交付和验收

(一)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规定的时间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报告一式六份,光盘电子文件3份(半年统一提交一次)。

若委托人需要增加份数,增加报告份数的费用按每份元另行支付。

(二)验收程序

(1)自审:

受托人自审(自审意见作为进度款申请附件)。

(2)验收:

委托人验收(验收意见作为合同结算证明文件)。

第六条技术服务监理

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本合同范围内相应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为本项目直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或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行使职权。

第七条技术服务报酬计取、支付及结算

(一)技术服务报酬的计取

以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承包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即由受托人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形式承包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项目。

实施时,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时,结算价款不作调整。

已包括了受托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约定白蚁防治工作所需的劳务、包材料、包机械(含各种车辆、仪器设备、软件等使用费、进出场费)、差旅交通、检测试验费、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保险、相关协调费、因验收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治期所需回防复查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与白蚁防治工作相关的其它辅助工作,其相关费用亦已包含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报酬总额总价包干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二)技术服务报酬的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

本合同签订生效,且受托人已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委托人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及承诺书,受托人可按委托人财务管理制度向委托人申请支付技术服务报酬总额的20%即人民币(¥元)作为预付款,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款项申请手续并审核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2.进度款的支付

进度款在抵扣完预付款后方始支付,并按下述约定执行。

本合同生效后,受托人于每季度最后一日按委托人财务管理制度向委托人申请支付当季度实际完成工作量所对应技术服务报酬的85%,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款项申请手续并审核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当委托人累计支付款项达到本合同技术服务报酬总额的85%时,即暂停任何进度款的支付。

技术服务报酬的支付直接与工程的形象进度挂钩,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对支付时间和金额作适当调整。

3.结算款及质保金的支付

本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全部技术服务成果资料并经委托人验收通过,且结算终审部门审定本合同结算金额后,受托人可按委托人财务制度向委托人申请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款项申请手续并审核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剩余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保金,于本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5年(包治期)后结清,该质保金分两期支付,其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7年后,且受托人已完成7年内的包治工作,受托人可向委托人申请支付至该质保金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15年后,且受托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包治工作,受托人可向委托人申请结清余下款项。

(三)技术服务报酬的结算

1.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报送结算。

2.结算时,本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3.实施时,本合同承包范围内建筑面积发生变化时,结算价款不作调整。

4.技术服务报酬的结算程序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第八条履约担保

(一)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格式向委托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的银行(如为分支机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法保证人主体资格)开出的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技术服务报酬总额的10%,即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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