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944479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

《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厦门大学出版社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docx

厦门大学出版社《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

厦门大学出版社《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

《刑法(分论)》课后问题答案

危害国家安全罪

(1)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第一,主体要件不同。

叛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意义上的中国公民。

第二,客观要件不同。

叛逃罪可以是一种单纯的叛逃行为,不要求投奔敌人营垒,不要求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罪是一种投奔敌人营垒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叛逃罪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实施,投递叛逃罪没有这种要求。

(2)间谍罪的特征:

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犯罪对象一般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二,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这里的敌人指与我国交战时的敌国或者敌方)。

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

还必须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故意。

(3)资敌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主体是中国公民。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象为敌人,而故意供给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是:

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我国采取独立燃烧说,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未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假如正要点火,就被人抓获,或者刚点着引燃物,就被大雨浇灭,则为未遂。

(2)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5)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的行为。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i,只要实施了出租、出借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后果。

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实施了出租或出借行为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内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

主观方面为故意。

(6)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此外,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包括1。

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2。

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3。

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

4。

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主观方面为过失。

(7)因逃逸致人死亡:

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与交通肇事者就逃逸部分以共犯论处。

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为一般伪劣产品;后者为特定的伪劣产品。

(2)构成要件不同。

前者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后者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构成要件。

若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后果严重,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法条竞合,择一重罪。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构成本罪: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没有合法证明的。

(3)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界限:

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签订合同为手段,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后者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为了履行合同。

2采用手段不同。

前者是虚构事实,设置骗局,签合同是假,骗财是真;后者则有一定事实依据,具备一定物质基础。

3履行合同的能力不同。

前者没有履行能力,也不想履行,后者则有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

4所取得财物去向不同。

前者是大肆挥霍,后者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5未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本人不想履行,后者是由于客观原因。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界限:

实践中通常以借贷的规模和人数作为区分标准。

即行为人向50名以上或更多的人借款的,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行为人向50人以下借款的,按民间借贷处理。

我们认为,其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

(5)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因此不包括古钱,废钞。

(6)集资诈骗罪和集资借贷纠纷的界限:

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在客观上又不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能认定犯罪:

1。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

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

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7)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的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后者的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财产使用权。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后者是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3犯罪主体不同。

前面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

后者单位也可以构成。

4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致使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8)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法律规定。

其实,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的;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5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后,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P129)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上是故意。

(2)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前者的故意内容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伤势过重出乎意料发生的,是违背本人本意的。

后者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的或放任造成的。

(3)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有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和幼女。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强奸妇女以及奸淫幼女的行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手段有:

暴力、威胁、其他手段。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实行犯是男人,但是妇女在有些情况下可以构成共犯。

主观方面为故意。

(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具体说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本罪对象只限于年满14周岁的妇女。

(14周岁以下的定猥亵儿童罪)。

客观方面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满足自己非正当的性欲要求和损害妇女人格的目的。

(5)非法拘禁罪(继续犯)的构成要件: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是使被害人丧失自由的状态。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6)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绑架目的有两种,一是勒索财物,二是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以满足行为人其他不法目的。

(7)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客体是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8)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

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

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9)重婚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夫妻间的身份权和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有重婚行为。

具体表现为:

(1)有配偶而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是: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包括各种公私财产(动产)和他人的人身。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行为的强度只要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出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可。

胁迫必须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主要表现为:

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和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抢劫罪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

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加重情节之一时,就是既遂。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为既遂)

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2。

行为人必须当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

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2)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此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其具体特征是1。

公私财物能被人们控制和占有。

2。

公私财物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

3。

公私财物必须能够被移动。

4。

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包括遗忘物。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500-2000)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一年内3次以上)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有以下特征:

1。

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

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

3。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若盗取财物接近“数额较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定罪:

1。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3。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主体是一般主体,若邮政人员私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主观上为故意。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

1。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者类型)2。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3。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5。

诈骗公私财物要数额较大,个人在2000至4000为较大,单位在5万元到10万元,。

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为故意。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动产并且是有形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在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是来不及反抗的情况下实施;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500-2000数额较大,5000-2万数额巨大,3万到10万数额特别巨大)。

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3)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仅指公民个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方面,行为人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1代为保管,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

),进而持有他人财物的。

另一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为故意。

(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5000-2万)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

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后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型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是公共财物。

最主要是以主体来界定。

(5)挪用资金罪: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1万-3万),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1万到3万)、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5000到2万)行为。

本公司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后者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对象是公款。

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

(6)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1000-3000)时,才构成犯罪。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

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时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第三者转达。

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很广泛。

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可以当场也可以事后。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等正常的公务活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主要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若因使用暴力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死亡的,则又触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想象竞合犯要从一重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上是故意。

(2)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是: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其次,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

(3)对单方聚众型的聚众斗殴罪与多人共同寻衅滋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别:

1、聚众斗殴以聚众为构成要件,必须聚集3人以上来实施;寻衅滋事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也有聚众行为,但不以聚众为构成要件;2、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而实施,殴斗的场所不特定,而殴打或殴斗对象相对明确;寻衅滋事偏重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满情绪等动机而引发,滋事地点多为公共场所,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3、聚众斗殴带有制服对方,明确势力范围的恶势力的特点,殴打他人暴力强度较大,多具有使用器物等严重暴力行为;而寻衅滋事因系行为人随意无端挑衅,无事生非而引发,殴打他人暴力程度较小,由于被害人胆小害怕不敢反抗,一般不具有使用器械特征;4、聚众斗殴的犯罪实施由于殴斗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聚众,所以聚众斗殴在殴斗、殴打之前有一个准备;寻衅滋事则不同,由于殴打他人带有随意性、临时性特征,往往事发突然,一般没有为寻衅或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往往是因闲逛、饮酒、娱乐而集合在一起玩耍,为寻求精神刺激而滋事,聚众不是为了滋事,而聚众在一起之后产生或发生寻衅滋事之行为,因为寻衅或滋事是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肆意而为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如果发生滋事后,行为人召集其它多人造成多人聚集,对特定个人或多人进行殴打,则应视为此时的寻衅滋事行为已具有聚众斗殴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择一重罪处罚。

(4)刑罚执行过程不属于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中指从侦查机关立案到法院审判终结的过程中。

被告人教唆他人为自己作证的,不成立伪证罪,而是妨害作证罪

(5)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仅限于自然人,而且一般为厂矿企业、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行为方式不同。

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后者是劳动生产安全。

(7)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界限:

1前者侵犯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林木的所有权,后者只侵犯了国家林业管理制度2前者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可能是自己的林木3前者表现为盗伐行为,后者表现为不按要求,任意砍伐。

4前者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不具有。

(8)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走私,运输,制造毒品不按犯罪论处,但贩卖则犯罪

(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联系和区别:

前者往往是将自愿卖淫的人组织起来,一般不直接使用暴力,后者是用暴力、强迫方法强迫他人卖淫。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尚,后者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权。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联系和区别:

前者是直接实施组织行为,而后者是指向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是为这种组织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从两者关系看,没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就没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但有组织卖淫罪的构成,不一定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

(10)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选择性罪名)。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为故意,具有牟利的目的。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型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包括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有利条件。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上述行为将公共财产转移为行为人或者第三人不法所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委会协助政府从事以下行政管理工作时,作为其他人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主观方面为故意。

(2)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利即构成本罪;若收受他人财物的,要求还要为他人谋利)。

贿赂的内容仅限于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

而非财产性利益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不构成本罪)。

除了上述行为,还有收受回扣、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