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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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方案

合肥市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办〔20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3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进程,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按照政府支持、属地负责,多元投资、社会参与,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采取改造、新建、提升等方式,全面提升城区菜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实施三年行动计划,通过改造提升现有菜市场、新建配套菜市场、逐渐淘汰大棚式菜市场等方式,创建示范菜市场,全面建成标准化菜市场,实现城区菜市场形象统一化、环境整洁化、布局合理化、功能完善化。

(一)2017年

1.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计与管理规范》,选择50个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开展“回头看”,其中瑶海区11个、庐阳区12

个、蜀山区12个、包河区10个、经开区3个、新站高新区2个,在硬件设施、经营环境等方面补缺补差。

2.城区新建8个菜市场,其中,瑶海区1个、庐阳区2个、蜀山区2个、包河区2个、新站高新区1个。

新建城区菜市场严格按照《合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规范》(见附件2)建设和验收,原则上每5万平方米住宅配套建设菜市场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

3.按照《合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规范》,各区、开发区从现有菜市场中选择条件成熟的,开展示范菜市场改造提升试点。

2017年,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和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分别建设或改造1-2个示范菜市场。

(二)2018年

城区菜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全面开展。

(三)到2019年底

城区新建菜市场27个,改造或建设示范菜市场45个。

(四)2017年-2019年底

各区、开发区结合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逐渐淘汰现有大棚式菜市场,实现城区菜市场室内化。

三、建设与改造标准

城区菜市场改造必须达到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计与管理规范》要求,新建菜市场要按照《合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四、支持政策

 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资金由市场主办者负责。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以调动市场主办者建设改造菜市场的积极性。

  

市政府对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给予一定奖补,具体补贴奖励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居住小区配套建设菜市场的相关规定,规划部门在编制新建居住小区控制性规划时,须将菜市场建设内容纳入规划,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新建菜市场严格按照《合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建设,且新建菜市场规划、方案须征询商务部门意见。

新建菜市场建成验收时,商务部门参与验收。

(三)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升级工程所需规划、报建、办证等各项审批,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必要时由市、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集中统一办理。

菜市场建设改造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可设立绿色通道。

(四)享受市、区财政资金补助的菜市场不得随意改变市场用途,确需变更经营范围的须经辖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是改善服务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现实要求和迫切需要。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菜市场建设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联系商务工作副秘书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合肥市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里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支持配合。

市商务局是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总体方案制定,以及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菜市场建设改造中的相关工作,拟定示范菜市场建设规范;负责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程补助资金审核兑付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项目的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商务局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市审计局负责指导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查。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和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办理城区菜市场新建、异地重建用地手续,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菜市场,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纳入供地方案报市土委会审定。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新建菜市场消防的审验把关工作,各区消防大队依据职责做好消防检查服务工作。

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三)科学安排。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制订菜市场建设改造方案。

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损坏破旧的菜市场,实施整体改造;对布局合理、部分设施设备陈旧破损的菜市场,实施局部改造。

要提高菜市场信息化水平,增强农副产品追溯、商品价格、农残检测信息公示等功能。

菜市场改造提升时,要制定临时性过渡方案,在保障居民消费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少市场经营户的损失。

(四)积极引导。

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出行和生活的影响。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向周边居民和市场经营户广泛宣传菜市场改造提升的目的、意义,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调运,确保改造提升期间“菜篮子”商品正常供应。

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为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督导。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合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规范》,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指导、跟踪和督促,确保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各项工作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三查三单”制度要求,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附件:

1.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表

2.合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规范

 

附件1

 

合肥市城区菜市场新建和改造提升任务表

 

区、开发区

新建菜市场(个)

示范菜市场(个)

巩固完善

菜市场(个)

2017-2019年

其中:

2017年

2017-2019年

其中:

2017年

瑶海区

4

1

5

1

11

庐阳区

6

2

8

2

12

蜀山区

5

2

12

2

12

包河区

5

2

12

2

10

高新区

2

/

2

1

/

经开区

3

/

4

1

3

新站高新区

2

1

2

1

2

合计

27

8

45

10

50

 

附件2

 

合肥市示范菜市场建设规范

 

为提升菜市场建设标准,参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

适用于合肥市城区示范菜市场的建设。

二、定义

示范菜市场是指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硬件设施先进,配套功能齐备,运营规范,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菜市场。

三、建筑要求

(一)土建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钢结构市场严格按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执行,建筑承重达到满足50年一遇的风雪荷载要求。

(二)菜市场为室内以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销售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

钢结构市场应实行砖混或新型材料封闭,做到室内经营。

(三)菜市场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并安装应急灯。

(四)现有菜市场升级改造为示范菜市场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00平方米,新建示范菜市场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不低于70%。

(五)菜市场建筑和市场门面设计具有特色,经营门面字号、灯箱广告设计美观。

出入口设置宣传栏、公示栏和导购标牌。

菜市场外立面保持原建筑色调,外立面装修材料标准不得低于铝塑板,具有防潮、防污性能。

正门上方设绿色统一菜市场标识和菜市场名称。

所有装修要求保证质量,装修工序、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六)场内墙体、立柱四周及场顶应粉刷、出新,在不影响自然采光和通风的情况下,可对市场进行吊顶装修,吊顶应采用防霉、阻燃材料。

(七)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瓷砖或不锈钢材料制作。

柜台高度宜为0.7-0.8米,长度宜为1-2米,宽度宜为0.8-1米。

柜台立面应贴瓷砖,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高度不低于5厘米。

摊位柜台统一设置号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支架,支架高度为1.8-2米。

(八)菜市场应配有相应的停车场,配备专人负责车辆分类停放管理,车辆停放有序。

(九)菜市场给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风设施及卫生设施等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的要求。

同时要做到:

1.给排水设施:

供水设施:

做到一户一表,水产经营区应供水到摊位,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其他摊位供水到经营区。

排水设施:

场内排水设施结合主通道和购物通道走向单独设置,采用暗沟排水,排水沟深度不小于20厘米,宽度不小于25厘米。

水产、肉等污水排放口应设隔离过滤设施。

场内通道与柜台连接部分或柜台内应设排水槽,宽度6-10厘米,深度3-5厘米,使用不锈钢或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制作,并在出水口设金属格栅与地漏。

供水、排水设施良好,设置沉降池,通过沉降池进入市政管网,保持畅通,定时清理下水道无积污和异味。

设有专门的垃圾房。

2.供电设施:

做到一户一表,电线采用暗线套管铺设,摊位安装三线防水插座。

3.通风设施:

菜市场应配置机械通风系统,标准符合标准化菜市场建设规范。

4.卫生设施:

场内配置废弃物收集容器,每个单位设置垃圾桶(箱),加工间和经营专间配备废弃物的专用密封容器。

场内有专门垃圾收集房。

(十)菜市场应设置公厕,公厕为独立区域,一般按二类设施标准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不可靠近熟食经营区域。

四、场内环境

(一)菜市场根据需要采取岛状式或条状式设计柜台,也可采取活动式柜台,做到整齐划一。

市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划行归市,合理划分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其中熟食品与水产、垃圾房、公厕应与其它经营区域间隔15米以上;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分开设置。

摊位内按经营要求配备安全用水、用电和网线设备。

(二)配置中央空调或水冷风机;室内照明按超市标准设计,装修简洁美观,主色调为:

白、乳白、浅绿,可按颜色划分不同区域。

(三)场内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水磨石或其他材料进行硬化处理,符合吸水耐磨、耐腐蚀、易清扫、可冲洗等要求,地面无明沟,有地漏,并向通道两边倾斜,保证通道无积水。

(四)市场内门窗洁净明亮,悬挂的证照或摊位公示牌、照明设备、宣传物应统一规范,无其他杂乱悬挂物。

(五)菜场内设有广播,顾客休息专座,设有便民服务台,提供咨询、打包等服务。

(六)蔬菜上柜前,要进行加工整理(去泥、去黄叶、去腐叶),提倡净菜和半净菜上市。

(七)市场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

五、经营设施

场内经营设施应统一照明灯具,统一摊位柜台设计,统一指示标识,做到合理、实用、整齐、美观。

(一)场内灯光。

市场内应统一配备高效灯具,节能光源,并统一悬挂、统一灯光色调。

灯光照度应符合场内经营和购物需求。

(二)冷藏保鲜设备。

肉类、白条禽类、蔬菜、豆制品等在保质保鲜等方面有温度要求的,应采用冷冻、冷藏设施(配置冷柜、或市场内建有冷藏室,为商户提供服务)。

(三)市场原则上不设置活禽销售宰杀区,可设置光禽销售区。

有冲洗设施和换气设备(做到臭味外泄),并配置废弃物容器。

(四)水产经营有操作间和宰杀操作台,严禁在地上宰杀操作,操作间放置加盖废弃物容器。

操作台设置污水杂物二次沉降设施。

(五)蔬菜经营柜台鼓励采取阶梯摆放式设计,一般为3层,每组柜台宜设摊位数4个左右,也可按筐篮分类摆放,做到整洁卫生。

(六)水果摊位鼓励采用开架阶梯摆放式设计。

柜台采用斜坡递增分隔式设计,柜台架子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组合装配式相结合。

(七)冷冻、水产品交易区柜台宜设置在靠墙,布局相对集中,墙面贴瓷砖,地面贴防滑砖。

台面采用不锈钢结构或砖混结构,台面上加装多孔不锈钢板,外贴瓷砖,内侧地面设排水明槽。

鲜活水产品存放鼓励采用内开口酒店式玻璃钢水池。

(八)肉类区柜台设置不锈钢台面,柜台上方应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及公示检验检疫票据的设置,以及长度统一的挂架和吊钩,便于整齐统一。

(九)豆制品柜台上采用玻璃半封闭式与外界隔离的设施(或使用透明玻璃罩设施),不得露空售卖。

内配豆制品专用的放置或展示设施,留有冷柜电源插座。

(十)副食品经营宜采用专间设计,并配置统一的货架和柜台。

(十一)熟食品营业房,采用统一透明的玻璃密封设计,并设柜式售卖窗,设置纱门纱窗。

室内必须设配置空调、洗手消毒、更衣等设备,设置防蝇、防尘、防腐的三防设施。

(十二)安全监控报警设施。

市场配置人员疏散图,配置监控室,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可实施全方位24小时市场电子监控,覆盖率达到100%,信息保存15天以上。

(十三)消防设施。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应按照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材。

菜场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和明火设施。

(十四)肉类和冷冻产品经营区应配置低温冷柜。

六、服务设施

(一)市场应配置相应的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二)市场应设置广播、LED电子显示屏等宣传服务设施,并保持正常运用。

市场内设置明码标价牌,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三)各摊位柜台和专间应设置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

场内出入口附件应设置公平秤,实行计量承诺制。

(四)市场应设置不小于20平方米的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农药残留快速监测设备和药水药剂。

(五)市场内应设置电子监控、信息管理或电子结算系统。

设有电子屏幕,可公布市场交易信息、商品信息、价格信息。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商户、重点商品档案管理和交易信息统计、报送、查询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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