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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防止陷入传销组织

大学生如何防止陷入传销组织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0-04-06

 

传销的定义与司法实践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

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特性:

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非法传销:

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服务。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

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济合同法》)

  正常营销:

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收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

   组织领导传销罪内容: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

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

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

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直销

  在部分国家,直销分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

单层次直销有实际产品,多劳多得的非金字塔模式,不限制人权、自由,没有中间环节的销售模式(戴尔模式);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多层次直销又叫传销,是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

(1)与自由的非法模式。

  在中国,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多层次直销是传销,也就是说在当前的中国,多层次直销属违法行为。

传销的组织者更犯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注

(1):

近年来,传销的形式已经发生了演化,传销组织者不一定会控制其成员的人身自由,而是进行大量的所谓培训,也就是常说的“洗脑”,经过成功洗脑的组织成员对其宣传的一套理论深信不疑,成为传销组织的忠实信徒,已经没有必要再对其人身自由控制。

传销

  答: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非法传销

  答:

没有实际产品,或者产品的价格远远高出其成本和合理价格,有高额的入门费用或者变相的入门费用(比如累计消费产品一定数额以上),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自由的非法模式。

任何组织(政府组织、商业组织等)都有严格的组织构架,不会无限制的去发展其员工,更不会去这样追求,如有类似情形属于传销!

  注:

所谓的非法传销是某些人一种不严谨的说法,或者是某些传销人员在玩文字游戏,用此来混淆视听。

传销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非法与合法的传销的说法。

请大家注意不要被上面的说法蒙骗!

区别

  区别之一:

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

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

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之二:

有没有高额入门费。

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

而在非法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

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之三:

是否设立店铺经营。

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

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

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

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区别之四:

报酬是否按劳分配。

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

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

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

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

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

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但是直销行业也是混乱的,许多没有经过合法批准的公司也在运作,甚至几家经过批准的直销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是违规操作.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提高警惕的,因为他们很可能就是变相传销针对这个问题,我要介绍下不正当直销的五个判断标准:

  标准一:

“拉人头”

  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业务主要是介绍他人参加,且收入主要来自所介绍的新成员交纳的入会费或者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自参加人员的入会费.

  标准二:

高额入门费

  以缴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商品方式变相缴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

  标准三:

虚假宣传

  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参加者的报酬或者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请人入会的.

  标准四:

高价高奖励

  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场价格,牟取暴利的.

  标准五:

不许退货

  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

  本节叙述的这些内容只是让大家了解什么是传销,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传销,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以及不正当直销的判断依据.目的就是在于提高大家对传销的辨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直销是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通过专卖店或直接营销人员直接把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且给予服务的销售方式。

  象你所说的公司至今是传销,除非他改变.还望选择时多了解!

  非法传销:

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网络销售”、“市场营销”、“连锁销售”、“资本运作”、“连锁加盟”、“人际网络”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是多层次直销中的一种,主要区别是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而多层次直销一般不收入或少收入入会费。

(从这里可以看出,传销收入高额入会费,是一种赤裸裸的诈骗,其危害人们已广为认识。

传销本质

  人普遍会选择从事一项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作为谋生的方式,销售是一门工作,也是一种技能,需要通过学习、培训、实践、获得经验的过程来完善的。

销售的对象以客户为主。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

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谋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

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销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传销实际上也从以往的商业行为转变为金融活动,以诈骗钱财为目的。

相关法律

  1。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

组织领导传销罪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知识

新人员的发展

  

传销金字塔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可是以暴利为诱饵欺骗他人非法推销劣质或走私商品、大肆偷逃税收的传销活动,发展到今天,其手段更加隐蔽,危害性也更大。

而且还有融入黑社会乃至向经济邪教发展的趋势。

那么,非法传销的魔力到底在哪里?

日前,中央电视台通过对传销培训教材的曝光,彻底展示了传销组织完整的“黑色”欺骗链条。

这些教材不仅极富煽动性和欺骗性,而且具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极易诱人上当。

教材编织的链条程序大体是这样的:

要把新人骗进传销组织,大致分为:

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胁迫加盟。

  揣摩心理列名单

  传销组织通过长期的欺骗实践,总结出了列名单的技法,这些技法通常是传销教材第一部分的内容。

  所谓列名单,也就是盘算一下,哪些人是可以骗来的对象。

传销人员的笔记中这样写道:

“在这里面包括这样几类对象,亲戚类:

兄弟姐妹;朋友类:

五同——同学、同事、同乡、同宗、同好;邻居类:

前后左右邻居;其他认识的人,如师徒、战友等等。

”总之,那些急于改变现状的人,是传销组织网罗的主要人选。

当然,传销组织对这些人的心理作了充分的分析。

  比如对退伍军人分析说:

受军人的熏陶,观念有很大改变,回到家乡后,大多不安于现状,想干一番大事业或者想急于找一份合适的工作。

分析农民说:

焦点在于脱贫致富,指望种粮发家不现实,养殖渠道又不畅通,做生意缺乏本钱,他们渴望找到一条门路,能够发家致富,在左邻右舍中扬眉吐气,风风光光。

认为下岗干部:

昔日春风得意、众人瞩目,一旦下岗门庭冷落,有一种严重的失落感。

还有就是对打工者的引诱,深知打工不容易,赚钱太慢,又急于求成的心里。

对网罗对象心理的揣度,反映出传销组织者乘人之危、落井下石的阴暗心理和罪恶本质。

  巧言邀约设骗局

  列好名单后就该进行第二步——邀约。

通过写信或打电话等方式,邀请别人加入。

他们深知传销的名声太坏,在教材中就规定了打电话时的“三不谈”,即不谈公司、不谈理念、不谈制度。

总之,不谈传销的真相。

只是根据对方的心态、特长、背景等特点,给出一个甜蜜的诱惑。

为了提高骗人的成功率,教材上连打电话时的语气都规定好了。

教材上面这样写道:

谈话的时候兴奋度要高,语调要高,比平常要高八度。

语速要快,但语言要清晰,语气肯定不含糊,给对方以信任的感觉。

说出的话具有一种神秘感,让对方无据可查。

不正面回答对方的提问,不具体解释自己的话题等。

  而且由于传销组织现在已经成了过街老鼠,所以传销公司在骗人加入时,变换了很多时髦的说法,比如加盟连锁、人际网络、网络销售、框架营销、连锁销售、“电子商务”等等。

  在上述种种游说和谎言的欺骗下,如果对方被说动了心,愿意加入,下一步就是接站。

  传销组织对接站的整个程序乃至神态和衣着也有明确规定。

广西北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陆玉宝揭露说:

传销组织接站人一进车站与对方见面的时候,应该是热情地跑上去几步,要先握手。

同时,一定要衣着光鲜,比如打着领带的时候,人家就会感觉到你肯定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引导来者上车的时候,首先告诉他们说先洗洗尘,然后,到酒店里边吃点便饭。

使新来乍到的人觉得这个朋友真好,没进门先给一个很温暖的感觉。

  “魔鬼辞典”出怪论

  为了鼓动别人加入,传销教材中往往充斥着许多逻辑怪异、但具有较强诱惑力和煽动性的言辞,从某种角度讲,无异于一本“魔鬼辞典”。

  比如,以暴利相诱惑时说:

传销可以缩短你成功的历程,可以使你一两年内,挣到你几十年挣不到的钱。

你说你没钱,怎么回答你呢?

因为你没钱,所以才让你想办法赚。

再有一个推托,你说你没时间,正是因为你没有时间,所以才让你在很短时间里面赚到钱,然后浓缩你的生命,拥有更多的时间。

  对于欺骗亲友的血汗钱这种罪恶行径,传销教材竟抛出这样的怪论来开脱:

这些钱毕竟是自己的亲友掏出来的,那么这个钱该不该赚呢?

我看是该赚。

因为钱本来就是叫人赚的,具体谁赚本是无多大区别。

如果钱印出来都埋入地下,不让人赚,岂不都成了废纸。

  传销教材甚至为谎言这样辩护:

谎言并不一定就是坏的,有时候我们甚至应该说:

这个世界因为谎言而美丽。

  摊牌翻脸相胁迫

  不管前面说得如何天花乱坠,美丽的谎言总要被揭穿,传销组织把这叫“摊牌”。

  教材上把摊牌的时间规定为听课前的5分钟。

这时候,对方已无法脱身。

摊牌后,就有两种情况了,如果对方去听了课,迷迷糊糊,将信将疑时,传销组织就进入了第3个阶段——跟进。

跟进的具体方式是把你关在屋子里,一大帮人围着你讲他们怎么发了财。

  北海市工商局副局长陆玉宝说:

“住在一块的时候,他不讲别的,没有电视没有报纸,而且跟外界可以说是隔绝的,所以他们讲来讲去,就是说我们每个月要发展多少人,发展到上线后可以有多少奖金,时间长了思想会像入了魔似的。

  如果给对方进行了听课、跟进这种传销组织主要的洗脑工作后,对方头脑仍然清楚,看穿骗局,那么传销组织就会变了一副面孔:

进行威胁或跟踪。

  有关人士揭露说:

对方如果不愿加入,传销组织就一直跟着他,上厕所跟着,上街也跟着,而且威胁说,不交钱的话,那么可能出不了这个房子。

所以这种手段是很卑鄙的。

在这种情况下,受骗上当的人走投无路,就投入传销再欺骗,这样,下一个恶性循环就又开始了。

  传销惯用制度“五级三阶制”深度剖析!

吸引对象

  一般都是农民、下岗和失业人员、做生意赔钱的人、因为这些人急需挣钱和改变现状,所以会被传销人员虚幻和急具诱惑的语言所吸引,把自己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投入进去。

在加入后每个人都要学习一整套的骗人"技巧",在传销组织中称之为"善意的谎言"!

  首先要列名单,也就是把自己所要"邀约"人的名字、年龄、什么样的性格、做什么工作等写出来,越详细越好。

  然后就是进行分类筛选(一般都是高一级别的人帮助下进行的),筛选过后就开始制定"邀约技巧",根据被邀约人的工作、特点,用一些非常有诱惑力的工作或丰厚工资的"善意谎言"骗过来!

一般都是使用电话进行"邀约",每次只能邀约一个人,打电话也有很多学问,有三谈三不,三谈是谈社会、谈理想、谈你这里的优越性,三不是每次通话不能超过三分钟;不能一个人去打电话、需要有加入时间长的人陪同;不能第一个电话就"邀约",要经过三、五个电话的交流之后,这是做邀约前的电话"铺垫"。

  当被邀约的人到来的时候,整个"家"里的人都必须行动起来,预先告诉家庭成员"新朋友"的基本情况,和家长、老朋友商量,做好周密安排,密切配合营造温新的环境,一般由"家长"亲点一个和这个"新朋友"性格、兴趣比较接近的"老朋友"来"照顾"这位"新朋友",走到那里跟到那里。

一般都是男女交叉的形式,传销人员的关心是无微不至的;从对你的嘘寒问暖,到陪你做游戏,给你洗衣服、甚至给你洗脚、洗袜子,这叫"付出"。

大讲其群体所谓的"人帮人",令你感觉一种久违的亲情,给你一种家的温暖,使你放松警惕。

  第二天要做的工作就是听课了,为了逃避公安\工商部门的打击和清剿,授课通常是在城乡结合处,相对偏僻和隐蔽的民宅中,消除对人可能造成的干扰,一般在二三十人左右,运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讲授的课程是:

目前非法传销组织普遍采用的,急具诱惑力的---"五级三阶制"。

  课程过后还会有所谓的"成功者"传授经验,主要反复灌输致富观念,描绘"美好"的前景,说其从事的"事业"是一个投资小、回报大的"光辉事业",改变大家的心态。

灌输其要想致富必须抓住"传销"这个机遇,是给老百姓最后一次"暴富"和"翻身的机会"。

  并说国家要对直销立法,马上要合法化,没有学历的人就不让做了,要想成功马上行动加入进来。

还说什么"能吃苦的人吃一时苦、不能吃苦的人吃一辈子苦"!

灌输"新朋友"少量的金钱投入和目前的吃苦受罪、是对美好未来的基础投资,激起"新朋友"对金钱和成功追求的强烈欲望,以至于加入传销组织。

  之后还有所谓的"成功者"来解答新朋友的疑惑,在下午还要有一到两个老朋友带着"新朋友"到别的家庭去"串网",这是通过问答形式,主要消除"新朋友"对"事业"一些问题,解决各种思想障碍。

记者根据传销人员的笔记,总结出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和传销人员的"歪理邪说"!

传销人员的说法

  问1。

为什么用"骗"?

  答:

我们骗你什么了?

没让你带很多的钱来,也没有让你带什么贵重的东西。

所以既没骗你的钱,也没骗你的东西,只不过骗你的几天时间,时间谁都有,看看做什么?

骗你几天时间主要是象你介绍一个美好的行业而已,做不做在于你,自己看看你想不想挣到这里的钱就可以了。

  问2.我们今天作的这个犯不犯法?

  答:

我们没有盗卖枪支和毒品,也没有涉及国家政治,即不触犯刑法,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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