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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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及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销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后,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

(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

(五)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和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二、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方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变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其职权除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享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

第十五条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改制后,应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代会。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

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

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

三、审议决定权:

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四、质询监督权:

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

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五、民主评议权:

评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六、民主选举权:

选举和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出席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地方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下属分公司(厂)职工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选举步骤:

一、制定选举职工代表的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

职工代表的总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条件、选举区域的划分、选举的方法和具体工作步骤等;

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

要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的知识,向职工宣讲职代会的职责、职工代表要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力和义务、选举的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使职工认识到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从而以主人翁态度认真选好代表;

三、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

在酝酿过程中,如对个别候选人有分歧意见,应当认真协商,切忌简单从事;

四、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民主选举。

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方可当选职工代表;

五、投票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技术、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30%,生产工人不低于50%,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职工代表中的工人:

一般是指在企业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人员,包括班组长。

个别因工作需要,企业临时抽调去作其它工作的工人,虽然暂时离开了生产岗位,但在计算时,仍应计算为工人。

职工代表中的技术人员:

一般是指从事技术工作(不包括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员。

如有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或者虽无技术职称,但具有大学、中专学历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或虽无大专学历,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多年具有中专以上水平的技术工作人员,都应计算为技术人员。

职工代表中的管理人员:

一般是指企业各职能科室和各车间(或附属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政治工作和群众团体工作的人员。

那些长期(一般指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计算时也应包括在管理人员之内。

职工代表中的领导干部:

一般是指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包括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和行政、技术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二十五条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能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代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二十七条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代会,发表意见和建议。

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它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二十九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由企业相关组织或职工向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罢免和撤换的建议;

二、职代会的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及时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提交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三、经过原选举单位的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获得过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可以罢免、撤换职工代表。

被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四、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作出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的决定,要及时报告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经常设机构讨论审核后,方能正式撤消职工代表资格。

如果个别职工代表触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应立即撤销其职工代表的资格;

五、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结果,应向所在单位的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

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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