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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巷财务管理制度 2.docx

洪巷财务管理制度2

洪巷学区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区内各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无为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三条公用经费总额以上级核拨的金额为准,学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校学生学籍数和有关文件规定的生均标准科学、足额分配,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用经费实行校长负责制。

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各部门参与,校长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建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校园绿化、保洁、安保费用等。

教学业务与管理指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考试考务、试卷资料、职工体检、校方责任险、留守儿童之家和学校少年宫活动等方面的商品服务支出。

教师培训费指用于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支出,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

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公务招待用餐、公务出差严格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开支范围执行。

除学区管理委员会外,各基层学校不得有会议费支出,严格控制租车费和加班误餐费支出。

第七条公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年初须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应编尽编,量入为出,以收定支。

严格执行预算,做到账务平衡,允许微量节余,不许赤字。

第八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编制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政府采购。

具体操作细则根据无为县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九条公用经费实行民主理财制度。

各校应成立理财小组,成员5-7人,其中一线教师比例不少于60%,负责管理学校财务。

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十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须经校委会议定;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商定,并报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支出。

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并履行书面报告手续,按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经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等进行维修,二万元以下的由学区管理委员会审批;二万元以上的须经学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工程完工后要组织验收和决算。

第十二条各校设报账员一名(或总务主任兼任),负责编制公用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登记学校辅助账,建立财务档案;收集审核整理各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按要求报账;定期与中心校对账。

第十三条各校在公用经费支出中,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经办、证明、核报手续齐全。

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1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需加附相应的批准材料(会议录或批复的报告等)以及其他必备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对伪造涂改原始凭证、虚开发票、用假发票报销、套取公用经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报账员应拒绝付款或执行,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各中小学均应设置固定资产台账,由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增加、变更事项。

每期末清查审核学校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各中小学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验收、保管、领用制度。

采购的劣质物品、不能使用的物品由采购人员负责退换,并要查明原因。

属于固定资产的及时登入固定资产账,其它物品登入公物领用登记册。

公物领用登记册必须与购物发票数量一致,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学区管理委员会设报账会计一名,负责审核汇总各校报送的实际支出凭证,向教育核算分中心和县国库集中中心报账,不合规定的凭证退回学校。

设记账会计一名,按《中小学会计制度》核算各校账务。

第十六条学区管理委员会实行财务电算化,分校核算公用经费收支,分校装订原始凭证和账册。

定期打印学校财务报表。

审核各中小学预算和执行状况,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年末进行财务决算,并报学区教代会审议。

稽核各中小学财务活动和公物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在学区内实行校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接受上级(或财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要求相抵触,以上级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学区内各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此前的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洪巷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洪巷学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公用经费以外的资金为预算外资金。

主要来源为:

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拨款、集体或个人捐赠、学前班保教费、校产出租或变卖等。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资金,优先为学校和教师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项预算外收入(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损害学校集体利益或教职工个人利益。

第四条所有收入款项,须开正式统一票据,上缴财政专户。

严禁公款私存、截留、坐支。

第五条预算外资金实行支出计划制度。

每学期根据收入情况,编列支出计划,报中心校备案。

其中用于学校发展性支出不得少于20%。

专项资金不计比例总额(如政府拨临时代课人员工资、奖金,社会捐赠助学金、奖学金等)。

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支出按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报账。

第七条预算外资金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和校长核报制。

大额支出需履行报告审批备案手续。

支出单据内容必须完整,签字齐全,不符合审批权限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预算外资金在收入总额内合理支出,不得超支,节余部分结转入下年度结余预算。

第九条年末中心校对各校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决算,编制报表,反馈给各校。

第十条各校校长为预算外资金收支经济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凡违反财务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校长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洪巷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洪巷学区中小学校公用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区内各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推进学校财务预算的规范和合理,依据《中小学会计制度》、《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洪巷学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区内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部门预算原则。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各公办中小学为基层预算单位,教学点纳入所属学校编制预算。

学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汇总所辖中小学预算,上报县主管部门。

2、总量平衡原则。

进行公用经费收支预算管理,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突出重点原则。

依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保运转、保基本支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条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国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收入、生均公用经费收入等。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第四条预算草案的编制。

学校公用经费收入预算根据当年度学校实际学生数编报,不得漏报、虚报。

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按照政策规定的相关标准,充分考虑需要和财力,认真调研,在测算收入总额内计算编报。

第五条学校在编制学区预算时,要按照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通用的耗材和仪器设备等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商品和劳务(具体种类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预算的审查。

学校预算草案须提交校务会或教代会审议修改后上报(一上)。

中心校审查后,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和初步调整的意见,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第七条预算的批准。

学校在中心校审查建议的基础上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预算草案再次报中心校审批(二上)。

中心校审批同意后的预算方案(二下)是一项严肃的货币化工作计划,原则上不能自行调整。

第八条预算的执行。

中心校对上级拨付的公用经费,根据学校的预算用款数,及时划拨分解到各校。

学校严格按照财务预算执行,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推进。

统筹经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计划情况由中心校集中拨付。

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要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清单,并于采购月度的5日前(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采购项目,应于2月、5月、8月、11月的5日前)报送采购计划,填报《无为县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注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市场估价等。

预算年度终了,未执行的预算指标由县财政收回。

因故未完成的预算项目资金县财政收回当年节余指标,下年度仍需执行的,可在下个预算年度内编入。

第九条预算的调整。

若学校的预算经过中心校同意部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预算完成情况以学校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学校预算外的新增事项,一律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十条预算的监控。

中心校利用每月财务报表监控各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通报财务预算执行进度等财务信息,指导学校统计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促进学校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学校预算执行中如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其他项目(需审批)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预决算的审议。

预算年度终了,学校要编制决算。

决算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全面、准确,编报及时,不得估列代编,不得漏报、瞒报,虚列支出。

通过教代会对财务预决算报告进行告知审议,让全体职工知晓学校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学校公用经费年度决算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报中心校审核汇总,由中心校形成学区决算草案报县教育局。

第十二条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支出项目实施内容、资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会效益等方面。

考评指标和结果纳入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体系之内。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洪巷学区扶持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区内薄弱学校的建设和改造,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经制度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筹集

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为:

公用经费统筹部分、公用经费年终结算补助资金、上级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使用范围

除上级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专项外,其余资金用于薄弱学校的大型修缮、校园绿化与环境治理、教育装备购置与维护等。

三、使用程序

本资金的使用(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校申请。

薄弱学校根据学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中心校进行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每学年度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

2、评估审查。

学区管理委员会对学校申报的项目,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进行评估审查,确定立项项目。

属上级资金扶持的,按规定程序呈报上级,履行报批手续。

3、项目实施。

所有项目,均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履行相关采购手续;招标项目,按规定招标。

几个学校同类项目,作为一个项目立项,由学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不同项目,经学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可由项目学校组织实施,中心校督查。

4、资金结算。

本基金实行分级结算,大额集中拨付。

一个学校作为一个结算主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核算建设资金。

经学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将该资金足额划拨到内部学校账户。

5000元以内的项目支出,由项目学校通过报账支出。

5000元以上支出,由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中拨付,同时进行内部结算。

教育技术装备购置资金由学区管理委员会集中拨付,同时与项目学校进行内部结算。

四、管理监督

学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管理台账,定期向学区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实施学校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学区管理委员会对薄弱学校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实行跟踪和监督,定期进行绩效考评。

五、其他

本办法由洪巷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洪巷学区学校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学校民主理财、财务监督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芜湖市义务教育学校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主理财是指学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本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条财务公开是指学校在财务管理的全过程中,在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公开财务收支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民主理财小组的组成。

学校成立学校民主理财小组,代表广大教职工为学校当家理财。

小组由学校负责人、教务、总务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成员5-7人,其中一线教师比例不少于60%。

第五条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1、负责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监督学校大型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购入、重大经济活动开支情况;

3、对学校财务公开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学校财务状况,并提出今后财务管理建议;

5、民主理财小组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理财过程必须认真、仔细,积极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六条财务公开的形式

1、学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置财务收支公开栏,实行长期公示,接受师生监督检查。

2、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必须公开学校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

对各项财务收支结果的公布力求做到账目清楚、分类明晰,符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范要求。

3、在每年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学校要向代表们或全体教师汇报本年度经费开支情况,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财务公开的内容

1、学校经费的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学校的校产管理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3、学校修缮项目的预算、结算,学校设施设备的购置情况;

4、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执行情况;

5、教职工、家长反映的有关经费方面的热点问题及其他应当公开账目的项目;

6、中心学校要分别公布本部、村小学和教学点财务收支状况和年度预、决算数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

洪巷学区公用经费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义保经费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无为县教育局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学校校长对本校的义保经费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公用经费使用过程出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点对以下方面实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公用经费的,如用于偿还债务、公款旅游、超标接待等;

(2)虚开发票套取公用经费的;

(3)弄虚作假账实不符的;

(4)铺张浪费的;

(5)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的;

(6)不顾实际产生债务的;

(7)在确定贫困寄宿生补助受益对象中,违反规定,随意确定对象,不按要求的程序开展评议、公示,造成受益对象确定不准确,群众反映强烈的;

(8)没有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中心校申请用款计划的;学区管理委员会经办人没有及时汇总审核学校用款计划上报教育局的;

(9)学籍数据和教育统计年报数据不准确、严重脱离实际的;

(10)需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五、有上述情形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晋升职称资格,不予提拨重用。

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制度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洪巷学区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有关规定

一、在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中应安排的专项比例及控制限额标准

1、公务业务费(指办公、教学管理、水电、印刷、交通、差旅、租赁、培训、消耗类用品购置等维持日常运转费用)支出以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45%安排。

其中:

a、教师培训费支出不得少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

校内培训原则上不得安排培训工作餐。

b、信息技术教育费支出不得少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10%。

c、差旅费支出不得超出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

e、工作餐费支出不得超过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2%。

按《洪巷中心学校(学区)工作用餐管理制度》规定支出。

f、电费年度控制限额为:

中学10000元,片头小学6000元,其他村小2000元。

g、水费年度控制限额为:

中学5000元,片头小学3000元,其他村小2000元。

h、公用电话费年度控制限额为:

中学5000元,小学2000元。

2、维修(护)费(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维修护、校园绿化及环境整治等)、设备购置费(指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一般设备1000元以上的非消耗类物品)等学校发展的资本性支出不得少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小学的40%。

3、其他支出(指慰问、奖(助)学金、以及列支“商品服务支出-其他”和“其他支出”科目的支出)不得突破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15%。

二、支出程序规定

公用经费支出实行民主理财、校长审核、校务公开制。

凡集体研究的须有会议记录,记录存入学校财务档案。

需报上级审批的,要先履行报告手续,并作为支出原始凭证必要附件。

每次支出需在校务公开栏张贴结算情况。

三、大额支出规定。

单个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土建工程和校舍维修、低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标准的设备购置、公用经费中单笔支出金额或同批次支出金额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支出均为大额支出,对大额支出须遵循如下规定:

(一)年度计划(预算)制。

一般性大额支出应编入年度公用经费使用计划(预算),待使用计划(预算)指标下达后,方可实施。

属上级部门审批的,须在实施前书面报告履行完相关报批手续。

预算外大额支出,原则上当年度内不再审批。

确需支出的,须事前书面报告,经中心校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合同鉴证制。

大宗商品购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须签订购货合同。

签订购货合同时,除供货方和校方代表签字(盖章)外,还应有二人以上学校理财小组成员(一线教师,下同)和学区管理委员会分管人员共同鉴证。

签订大额维修、劳务、校园建设等类合同时,除施工方和校方代表签字(盖章)外,还应有二人以上学校理财小组成员和学区管理委员会分管人员共同鉴证。

(三)验收结算联审制。

施工或购置行为结束后,由学校牵头,组织参与签订合同的相关人员根据合同内容进行验收、结算。

所有相关人员签字的合同、验收和决算报告为有效附件,与原始凭证一起报销入账。

附件不全的,不予报销入账。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洪巷学区公务招待和工作用餐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经费支出行为,管好用好义务教育经费障机制改革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铺张浪费现象,根据《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用餐范围

1、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

2、友邻单位领导来校联系工作,或校际间开展教研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确需接待的。

3、为做好学校某项工作需对外联系。

4、抽调教师集中或突击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造成误餐。

5、校内组织开展教学常规性工作,如例会、业务学习、教研组活动、家访、打扫除等,不得安排工作餐。

二、用餐规定

1、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友邻单位来访或校际间活动确需接待的,由相关对口人员先报告校长或分管校长,经同意后在指定用餐地点安排落实。

2、外联时需在外地招待时,必须事先向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3、对口接待陪餐,无工作关系的人员不参与陪餐。

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客方人数。

4、校内加班工作餐,无工作任务人员不得参加。

三、用餐标准

1、各基层学校原则上实行公务招待零费用。

特殊情况需事先报请学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但不得突破人均90元的上限标准。

2、从严控制工作餐标准。

分人均20元、30元、45元三个层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不得突破人均45元上限。

工作餐不得安排酒类饮品。

2、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工作餐尽可能采用食堂加工或家庭加工的形式安排。

四、报销程序

1、经办人填写“工作餐报销审批单”,注明事由、实名登记用餐人员和人数,并经陪餐人证明后,报校长或分管校长审批后方能报销。

2、报销时实行“三单“合一,即:

工作餐报销审批单、菜单、税票。

税票、菜单上须有经营单位的印章。

自加工的工作餐填制统一格式的学校自加工工作餐菜单和县直机关食堂内部结算票据。

3、及时结帐(不得超过一个月)。

学校人事变动时,必须结清公务招待和工作餐费用,对逾期结帐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原任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示与监督

学校年度公务招待和工作餐费必须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2%以内,并按季度在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和上级稽查。

五、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洪巷学区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无为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外出交通和住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区内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职工离开本校服务区开展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业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教职工出差须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批准;校长出差,需向校长室其他成员说明事由。

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和天数。

第四条出差人员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租(包)车的,需事前谈定价格,并经领导批准,填制差旅表报销。

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理。

第五条出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城(市)内出租车交通费,经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六条到中心校报送材料、开会等交通费可实行定额包干。

具体额度由各校自定,但不得突破区间租车费用的二分之一上限。

第七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下限内凭住宿费发票报销。

住宿费标准为:

直辖市市区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省会城市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其他城市(含县城)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超支部分由出差人自理。

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早餐10元/人·次、午(晚)餐40元/人•次进行补助,补助餐数以区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

第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教职工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分别列支会议、培训费。

第十一条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到外地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

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学生受学校指派,代表学校外出参加比赛、演出、会议、学习等,等同于教职工报销差旅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内容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洪巷学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洪巷学区学校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

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区内各中小学校的物品管理,防止“重购置、轻管理”现象,明确经济责任,使学校物品管理做到规范、有序,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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