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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影响的初探

一、导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战略转型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经济结构状况以及资源环境矛盾也越来越突出。

在我国当前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确立了对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行业划分上逐渐突显出一定的缺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较为狭窄,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没有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的税基应该尽可能的放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劳务.两套税制并行不利于税收征管,随着多样化的经营,兼营和混合经营行为越来越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商品和服务两者的区别越来越难清晰界定,税种的选择问题也随之产生。

而且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均征收营业税,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收,且成本无法抵扣。

虽然表面看起来营业税的税率比较低,但商品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要纳一次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

一种税率为5%的商品如果流转4次,其税率至少加到20%,成为重税。

2012年是“营改增”工作的“启动年”,国家先后在上海、江苏等9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进行了试点。

2013年是“营改增”工作全面提速的“深化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标志着“营改增”扩围工作已迈出实质性步伐。

据测算,试点地区扩至全国,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2014年“营改增”扩大到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行业,企业减负规模超过2000亿元。

因此,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在新形势下,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必然选择。

将增值税范围扩大为全部商品和劳务,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营改增”的基本原理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概念及区别

1.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2.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3.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表1: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项目

营业税

增值税

计税原理及特点

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

存在重复纳税。

实行价内税。

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增税,实行价外税。

基本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服务业内部专业化管理。

计税基础不同

营业额=收入

销售额=营业额-销项税=增值税下确认的收入

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可抵成本费用*税率-可抵设备投资*税率

税率

一般较低(3%、5%等)

高(17%、13%、11%、16%)

进项税

不涉及

“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180天)认证后,可以抵扣。

开具发票

不分普票、专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征管特点

简单、易行

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及原理

1.“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扩大至全国。

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开始第二批的8个省事的试点,2013年8月1日向全国推进营改增试点。

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逐步扩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2.“营改增”的主要原理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

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1)“营改增”对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的影响

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相关税负只降不升。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普遍降低。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等十一个领域现代服务业取得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实行"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这十一个领域数十个行业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够抵扣进项税。

因此普遍减轻税收负担。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但行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税负是下降的。

在交通运输业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现了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究其原因是交通运输企业需要的一些大型运输工具和大型经营设备,如果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设备是在改革之前购置,就会在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

另外过路过桥费还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而燃油费又经常会遇到没有增值税发票,只有普通发票的加油站,还有的加油站开增值税发票程序复杂困难,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这部分费用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

而交通运输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虽然改革前和改革后的征收率都是3%,但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同样是100元的运费,“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少交0.09元税款,税收负担下降3%,如果再考虑随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下降更多。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

尽管“营改增”在物流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但是他的发展前景是好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在物流运输企业中进行营改增,可以避免对物流企业的重复征税,从而减轻物流运输企业的税务负担,进而使物流运输企业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发展,这样就有利于我国运输企业可以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发展。

对于物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讲税负明显的减少。

对于中小物流企业,可以选择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征收税率征收增值税。

从目前的营改增行业来看,原营业税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以及税率为5%的部分现代服务企业,其试用税率由以前的3%或5%,同一调整为3%,对于交通运输虽然税率没有变化,但是改为增值税后能消除重复纳税。

对于从事仓储、配送及货运代理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从原来的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明显下降,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有利于增强中小物流企业竞争能力。

国家为了支持现代服务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将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提高到5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原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且属于价内税,营业收入中包含了税额。

“营改增”后改为税外价,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整体税负都将下降40%以上。

(4)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营改增”对上海机场影响(案例分析)

(一)物流业的范围

物流业是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装卸业、包装业、配送业等于一身的复合型服务产业。

作为国民经济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业的发展将对其他产业起辅助的作用。

那么营改增对我国物流业到底有哪些影响?

(二)上海机场介绍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于1997年5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1997]28号文批准设立,由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40000012878。

1998年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业类。

经营范围为:

为国内外航空运输企业及旅客提供地面保障服务,经营出租机场内航空营业场所、商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广告经营,经营其它与航空运输有关的业务;货运代理;代理报验;代理报关;长途客运站(限分支机构经营),综合开发,经营国家政策许可的其它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1.对上海机场2012年年度税收数据分析

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影响:

(1)公司2012年1月1日起被纳入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试点单位,大部分营业收入由原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公司适用6%的增值税率。

(2)公司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11.01亿元,同比仅增长5.0%;我们测算若无营改增影响,2012年度公司收入增速约为10%。

(3)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0.25亿元,同比减少0.16亿,同比下降39%。

以此测算,营改增对全年EPS影响约为-0.045元,影响2012年净利润增速-6%。

(4)上海市财政局已下发《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对营改增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实际影响或小于测算值。

营改增对该机场还是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2011-2013年年报应交税费数据对比

从2011-2013年数据显示上海机场的税负很明显有所增长,不减反增的现象很明显。

国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初衷是解决服务业流通环节中重复纳税的问题,降低服务企业的税负,促进服务企业优化升级。

然而根据实施的效果来看,营改增却使一部分企业实际税负较以前有了明显的加重。

表2:

2011年应交税费

税费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差额%

增值税

1225607.95

19400.83

6217.30%

营业税

21170236.18

15424619.82

37.25%

企业所得税

101349996.6

77497989.46

30.78%

个人所得税

2296796.5

5993620.13

-61.68%

城市维护建设税

494713.45

1193402.79

-58.55%

教育费附加

1185075.01

597682.56

98.28%

其他

-252589.36

-267745.54

-5.66%

合计

127469836.3

100458970.1

26.89%

表3:

2012年应交税费

税费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差额%

增值税

56366898.52

1225607.95

4499.10%

营业税

12419102.26

21170236.18

-41.34%

企业所得税

92861158.44

101349996.6

-8.38%

个人所得税

1390712.12

2296796.5

-39.45%

城市维护建设税

418615.41

494713.45

-15.38%

教育费附加

746421.98

1185075.05

-37.01%

其他

-297307.12

-252589.36

17.70%

合计

163905601.6

127469836.4

28.58%

 

表4:

2013年应交税费

税费项目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差额%

增值税

7835613.96

3366898.52

132.72%

营业税

11141348.63

12419102.26

-10.29%

企业所得税

123498730.3

72861158.44

69.50%

个人所得税

930486.73

1390712.12

-33.09%

城市维护建设税

467721.5

418615.41

11.73%

教育费附加

998508.24

746421.98

33.77%

其他

-259186.44

-297307.12

-12.82%

合计

144613222.9

90905601.61

59.08%

总量方面,根据上海市税务局预计,2012年税改后营业税税额将下降56亿元,下降幅度11.9%,但增值税却从2011年的190亿元增长到318亿元,增加幅度为72%。

具体行业方面,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3月21日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

20082010年三年间,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

实行增值税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

也就是说对于货物运输业而言,其税负不降反升。

通用航空方面,根据我们对在上海机场公司的调研结果,改征增值税后,这公司的税负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

上海机场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不降反升的重要原因是该公司的购进收入比过低,在营业收入不会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纯购进支出即可以抵扣的范围将决定其购进收入比。

可以抵扣的范围受法律规定和公司本身所处的生命周期两个因素的影响。

目前,上海机场的营业成本按照是否可以抵扣大概分为三类:

外购航材和燃油;飞机起降费和飞机及发动机修理费;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三项费用等其他成本。

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律,前两类成本允许抵扣;而第三类成本不能抵扣。

第三类成本在该公司所有本中一般占据30%40%的比重,在通用航空公司税率变为6%的情况下,上海机场的实际税负有了明显的加重。

上海机场一般愿意维持原来的生产经营规模,即使在改征营业税后不会有较大的采购动作,可以抵扣的范围就小,购进收入比小,营改增后税负加重。

四、“营改增”完善措施

总体上看,“营改增”试点以来,对推动全省实现结构性减税,促进现代服务业及制造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行业税负上升、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亟需从五个方面予以完善。

1.是对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实行按年度汇算。

将“营改增”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改为年度平均超税负退还,即将超税负按月预退,按年度汇算清缴,年度内平均超税负3%的部分全部退还,以减少人为调节税收负担。

2.是明确售后回租业务实际税负确认办法。

即以不增加税负为宗旨,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税负计算分母明确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本金部分,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是将研发和技术服务免征政策改为即征即退。

将研发和技术服务行业现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既能有效降低技术自主研发企业的税负,又可以对相应转让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利于下游企业抵扣并减轻税负,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对自主研发和推广活动的支持作用。

4.是进一步规范对部分行业财政补贴制度。

本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原则,合理设计补贴范围,科学确定补贴标准,规范补贴方式,规范地方对超税负企业的财政补贴制度。

同时,考虑到国际惯例和税收调节杠杆的利用,建议尽快取消财政补贴制度,在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的过渡期间,对税负增加较高的行业实行超税负退税政策,待全部征收增值税时取消该优惠政策。

5.是明确划分交通运输业与货运代理业及快递业之间区别。

针对运输业和货运代理业的税率差别,以及虚开发票的风险,对于兼营两者业务的企业,建议从高适用税率,防止企业将业务向低税率转移逃避纳税,并为邮电通信业顺利实施“营改增”奠定基础。

同时,适度缩小三者之间税率差异,利于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拓宽经营范围,促进该行业规模发展。

五、结论及“营改增”政策建议

(一)结论

税收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很沉重的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改增”,对物流业来说是好还是坏?

通过上述上海机场“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增加还是减少,增加多少,关键取决于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企业的税负越少;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少,企业的税负越多。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这是很多物流企业所关心的问题。

目前对物流企业来说,主要的成本还是来自燃油费、过路过桥费、人工费等,其中过路过桥费无法作为进项抵扣,一些偏远地的个体加油站也没有增值税发票,让一些长途客车因此无法冲抵。

另外,车辆等设备更新有固定的周期,并非年年换。

物流业的发展是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产业部门,它的良好发展会促进各产业部门的健康发展,为此,笔者认策来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让物流业税负降低,笔者认为对于物流业中的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降低,同时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将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都纳入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我们深信,随着试点方案的成熟,物流业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并会健康发展下去。

(二)“营改增”政策建议

1.查明企业自身税负增加的原因

对于参与试点的物流企业,其税负只是普遍增加,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试点的每一个物流企业的税负都是增加的。

例如某远洋运输公司W,由于在试点之后新购入一艘船舶,产生了数额较大的可抵扣进项额,公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无需缴纳增值税。

针对试点城市中出现的物流企业税负普遍增加的情况,物流企业无须盲目的慌张和一味的反对和排斥,相反应当保持镇定、积极准备、从容的应对即将来临的营改增试点。

在此,华税律师建议北京的物流企业尽早开展“营改增”影响分析测算,对试点带给企业在盈利、税负、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以明确试点工作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

如果测算的结果显示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减少,那么本次试点对企业而言将是一个利好消息,企业将切实享受结构性减税带来的好处,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在市场中占据有利地位。

如果测算的结果显示企业的税负将有所增加,企业也不必盲目的悲观。

因为每个行业税率的确定是经过有关部门严格测算的,本次试点关乎很多企业的切身利益,政府方面也给予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全面深入的调研和大量的评估测算。

因而,从长远的角度而言,整个物流行业的税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增加。

针对企业税负的暂时增加,企业应当明确税负增加的原因。

对于因试点地区尚未全面展开造成的税负增加,企业无须过度担忧。

对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税负增加,企业应当从内部管理的角度加以解决。

2、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税负确实有所增加,企业应当及时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以避免税负陡然增加给企业日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以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

仍需注意的是此项过渡性财政扶持依申请获得,企业若想获得该财政扶持需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税负增加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及时享受到过渡性财政扶持的企业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该项扶持政策的性质是暂时性的,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仅针对试点税制转变这一特殊时期。

因此,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虽然能够快速便捷的解决企业的困难,但这只是权宜之计,并非一劳永逸的办法。

相反,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段可以享受政策优惠的时间,积极做出调整和应对,快速适应税制变化带来的挑战。

3、进行税务筹划

税务成本一直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一项不容忽视的支出。

从原先缴纳营业税转变为改革后缴纳增值税,税制的改革必将对企业税务成本核算产生重大影响。

在原先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乘以税率。

在原先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不同的核算方式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税务成本发生巨大的变化。

因此,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不同税制下的税务成本,并按照即将实行的新税制对公司涉税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士以获得专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控制税务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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