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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用法律法规6篇

企业常用法律法规[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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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企业劳动用工常用法律法规

一、综合性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二、促进就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

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年11月12日)

三、劳动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20日修订)

四、特殊用工

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2012年4月28日)

9.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日)

10.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

11.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12月21日)

五、劳动报酬

1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1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

14.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15.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

六、工时休假

1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

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

1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2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

2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31日)

七、劳动安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

26.职业病目录(2013年12月23日修订)

八、社会保险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

-1-

28.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1月6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

29.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30.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3日)

31.工伤保险条例(2012年12月20日修订)

3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3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11月1日)

34.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3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3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12月31日)

3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31日)

38.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

九、经济补偿

39.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

4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41.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和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1996年9月11日)

4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5

年2月15日)

4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

年11月26日)

4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5

日)

4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年9月5日)

十、个人所得税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

十一、劳动监察和仲裁诉讼

48.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6年8月14日)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31日)

5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2001年12月5日)

5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9年4月16日)

56.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8月

21日)

5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意见的解答(2012年12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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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常用法律法规全集

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肯定是只能使用在被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所谓“专用权”就是说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没有被核准的商品除外。

此法律对“中国驰名商标”同样适用。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其他未经认定的产品不能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即使只是字样,也不可以。

针对石狮目前有一些通过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石狮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正式取代了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职能又有了深层次的提高。

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商标侵权及纠纷,更好地对知名商标进行保护。

记者就该问题电话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记者问:

一种产品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能不能在多种产品上同时使用?

工作人员:

不可以。

记者:

如某企业只有衬衫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能不能在羊毛衫、领带产品上使用?

工作人员回答:

规定是哪一类产品就必须使用在哪一类产品上,没有规定在某一类产品上使用就坚决不能使用。

记者问:

国家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权限呢?

工作人员:

《商标法》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我手里没有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你可以查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应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范围为限。

“才子”中国驰名商标核定服务的商品为保暖内衣,因此,“才子”在羊毛衫、领带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显然超越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对消费者可能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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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公司常用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6、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7、集体合同规定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0、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1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问题解答

17、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18、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2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2、最低工资规定

2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6、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27、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8、未成年特殊保护规定

29、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

30、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1、失业保险条例

3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3、工伤保险条例

34、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35、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36、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7、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38、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39、工伤认定办法

40、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4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44、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4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47、劳动能力鉴定

4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4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0、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5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5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5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5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5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篇

常用劳动政策法律法规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三、劳动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四、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合订本协商试行办法

关于进一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五、工时与休假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六、劳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八、劳动争议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九、社会保险

(一)综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医疗保险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四)生育保险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五)养老保险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十,劳动监察与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第5篇

常用的法律法规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

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八条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

环保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处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或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根据不同情节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额度处以罚款。

第6篇

城管执法常用法规条文收集

新沟镇街城管所、街城管执法队

1.占道经营....................................2

2.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2

3.牛皮癣、户外乱涂乱画和张贴悬挂等............3

4.乱扔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和洗车..............4

5.个人和单位乱投放垃圾........................4

6.违反门前三包................................5

7.焚烧垃圾,乱倒、乱扔垃圾、建房渣土不清除....5

8.油烟、烧烤、大排档扰........................6

9.工地不打围、不冲洗车辆、不硬化进出口道路、污染

路面...........................................7

10.道路撒漏、未封闭运输.......................7

11.沟盖板、井盖...............................8

12.噪音污染...................................9

13.喂养信鸽、家禽、宠物......................10

1.占道经营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2.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臵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臵规范。

设臵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臵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臵。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臵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逾期不拆除或者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牛皮癣、户外乱涂乱画和张贴悬挂等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臵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涂写、刻画。

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指使涂写、刻画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臵,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组织张贴、悬挂宣传品

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乱扔废弃物、当街冲洗石料和洗车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六)当街冲洗石料;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个人和单位乱投放垃圾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6.违反门前三包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焚烧垃圾,乱倒、乱扔垃圾、建房渣土不清除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六条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按照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九)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的,处50元罚款;

(十一)改建、装修房屋产生的渣土未按照规定清除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油烟、烧烤、大排档扰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二十六条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在室内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出店和占道从事烧烤、大排档等餐饮经营,致使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9.工地不打围、不冲洗车辆、不硬化进出口道路、污染路面《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临街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设臵硬质围档或者围墙遮挡并保持完好、整洁,硬化进出口通道,设臵车辆冲洗设施,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

停工工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违反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场地。

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污物。

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

未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施工围挡发布商业广告。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10.道路撒漏、未封闭运输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泥浆、粪便和其他流体、散装物品,应当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运输碎石料、黄沙等容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物品,装载物不得超出车辆挡板高度,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违反规定

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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